西方马克思主义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

2022-10-24 10:08姚大志
社会观察 2022年10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者罗尔斯自由主义

文/姚大志

罗尔斯的《正义论》于1971年发表之后,在全世界引起了巨大反响。一方面,关于正义的讨论和争论直接推动了当代政治哲学的崛起;另一方面,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受到了来自各方的批评。如果说保守主义是从右翼来批判罗尔斯,那么马克思主义则是从左翼来批评罗尔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本质上是平等主义的。从右翼的观点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过于强调平等,而无视人的自然不平等。从左翼的观点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还不够平等,因为其平等观念受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限制。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因此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评集中于这个核心。罗尔斯本人主张两个正义原则与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制度都是相容的,但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都是不相容的。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种由两个正义原则支配的社会制度体现为“市场机制+国家再分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聚焦于两点:首先,这种“市场机制+国家再分配”的制度与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是冲突的;其次,这种制度也不能够为第二个正义原则(差别原则)所包容。

平等的自由原则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试图从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困境来引申出其对罗尔斯批判。他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正义理论的基础是什么?自洛克以来,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家就主张,这种基础是由两种因素构成的,一种是私人财产权,另一种是个人自由。但是从19世纪开始,自由主义理论导入了第三个因素——政治民主。但是民主给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带来了困难:资本主义赋予私人财产以权利,无论财产在人们之间如何分配;民主制度赋予个人以权利,无论他们在财产方面处于何种地位。这样造成了不平等的私人财产权与平等的政治权利之间的矛盾,而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这是一个严重问题。

20世纪的新自由主义理论试图解决这种矛盾,而它解决这种矛盾的方法就是放弃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教条——对私人财产权的信奉。如果说古典自由主义的正义标准是财产权和功利,那么这种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正义标准就是效率和公平。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种从“财产权和功利”到“效率和公平”的转变与政治民主是不相容的,而这种不相容集中体现为形式平等(政治平等)与实质平等(经济平等)的冲突。他们认为,自由主义解决冲突的办法只有两种:一种办法是抛弃对经济平等的承诺,回到早期的公民平等(政治平等)观念;另一种办法是在肯定政治平等的同时充分接受实质平等(经济平等)的观念,并且接纳一种弱化了的财产权。当代自由主义的右翼(以诺奇克为代表)采取的是前一种办法,而当代自由主义的左翼(以罗尔斯为代表)采取的是后一种办法。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试图证明,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与资本主义是不相容的。他们的论证关键是“平等的自由”的含义。虽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列了基本自由的清单,确定了它们的范围,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自由只是指“公民自由”或“政治自由”,而把参与生产决定的自由排除在外。他们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工人失去了平等的自由,被迫服从于等级制的分工,听命于少数人的意志,而这些少数人拥有生产资料,控制了生产过程。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不仅与资本主义是不相容的,而且与社会主义也是不相容的。为了证明这种正义原则与社会主义也是不相容的,他们以“市场社会主义”为例。这种市场社会主义几乎在所有方面与罗尔斯的“混合经济制度”都是一致的,除了“资本的私人所有”和“工资劳动”被“工人所有”和“生产过程的民主控制”所取代。这种市场社会主义是一种强调相互性和互惠性的制度,重视民主决策,特别是通过消除资本主义的特权和等级制的劳动分工,缩小了人们之间在社会地位方面的悬殊差别。因此人们会认为,与资本主义相比,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可能更适用于市场社会主义。

但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种市场社会主义制度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仍然是不相容的。在他们看来,虽然市场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好,但这种制度还是保留了“市场”和“交换关系”。这样,市场社会主义仍然存在着与资本主义共有的问题:收入的初次分配是由市场力量决定的,以公平为目的的再分配则是由国家干预实现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把这样的制度称为“分配—再分配经济”。他们认为,任何“分配—再分配经济”都不适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上述分析和论证表明,无论是资本主义制度还是市场社会主义制度,所有的“分配—再分配经济”与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都是不相容的。也就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与私有制和公有制都是不相容的。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只保护人们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而把经济权利排除在外了。

差别原则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引起批评最多的是其差别原则。对差别原则的批评不仅来自右翼,也来自左翼,来自马克思主义者。来自右翼的批评通常主张,差别原则作为一种正义原则本身是错误的。来自左翼和马克思主义的批评通常并不直接指向差别原则本身,不是指责它作为正义原则是错误的,而是批评它是不现实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中无法得以实现。

罗尔斯是用契约主义来证明差别原则的,即它在理想的处境(“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同意。与其对应,西方马克思主义批评的逻辑是这样的:如果一个社会表明它具有如下三个特征,那么差别原则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普遍同意。首先,马克思主张,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消解到资本主义的垮台,在任何社会里都不存在上层阶级和下层阶级都能够接受的社会契约。这也意味着,下层阶级之相对地位的改善无法诉诸普遍的正义感。其次,马克思认为,上层阶级就是统治阶级,而社会的主要制度都是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压制,即在发生阶级冲突的所有场合,国家强力机构的使用都是为了上层阶级的利益;另一个方面是意识形态,即社会的各种意识形态工具都被用来维持上层阶级的特权地位。最后,在剥削社会里,上层阶级的典型成员对财富和权力具有特别强烈的需要。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承认,严格地说,这种观点不是直接引自马克思,而是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概括出来的。但是他们认为,马克思能够接受这样的说法:上层阶级之典型成员对财富和权力的需要是如此强烈,以致如果其社会按照差别原则的要求而发生平等主义的变化,那么这些成员会坚决反对。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试图证明,如果某种社会具有以上三个特征,那么在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中,人们不会选择差别原则,而当“无知之幕”打开之后,人们也不会坚持差别原则。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具体论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支持正义原则的三个根据,另外一种是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的推理。因此,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差别原则的批评也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针对支持正义原则的三个根据,另外一个部分针对“最大最小化规则”的推理。

第一个根据是承诺的压力。罗尔斯提出,正义原则作为一种原初契约不仅关系重大,涉及所有人的未来生活前景,而且契约的签订是一劳永逸的,没有第二次机会。因此,当事人就必须考虑承诺的压力问题,即不能签订带有不可接受之后果的契约。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差别原则会要求上层阶级为了最大程度地改善下层阶级的处境而放弃自己的优势地位,但对上层阶级而言,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在任何剥削社会中,上层阶级都不会自动放弃他们的特权,更不会主动放弃自己的统治,无论这种统治是多么不正义。第二个根据是稳定性。罗尔斯认为,在稳定性方面,按照两个正义原则建立的社会比以功利主义为正义原则的社会更为稳定。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罗尔斯的观点提出了反驳。他们认为,与实行差别原则的社会相比,一个实行功利主义原则的社会并不一定是更不稳定的。第三个根据是人是目的。罗尔斯追随康德,认为人是目的而不能被当作手段,这意味着人们应该相互尊重,并以这种方式获得自我的价值感。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在原初状态中,即使人们坚持以人为目的,赞成一种能够使每个人都得到自尊的社会安排,但是对于不同的阶级而言,自尊的基础是不一样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能够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的社会安排。

现在我们来看“最大最小化规则”的推理。罗尔斯主张,人们在原初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时,应该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来推理。而且罗尔斯认为,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人们在作出决定时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才是合理的:第一,不考虑概率;第二,不关心在最低收入之外还能够得到什么;第三,拒绝不可接受的后果。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的环境符合这三个条件,因此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是合理的;如果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是合理的,那么原初状态的当事人就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不会选择其他的原则,其中包括功利主义。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罗尔斯的批评采取了这样的策略,即他们不是批评罗尔斯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进行推理是不合理的,而是试图表明,使用“最大最小化规则”所必需的三个条件是不合理的。因此,罗尔斯并不能证明,人们在原初状态中一定会选择差别原则而非功利主义。

马克思与罗尔斯思想之比较

虽然当代的马克思主义者对罗尔斯给予了很多批评,但实际上马克思和罗尔斯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例如,两者对自由和平等都具有坚定的承诺,对社会底层阶级都怀有深切的同情,对现实社会的不正义都持强烈的批判态度,对建立理想的社会都提出了理论设想。当然,马克思与罗尔斯之间也存在各种明显的差异,如两者分属不同的思想体系,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并对现实社会采取不同的态度。其中,最重要的差别在于马克思的理论是“超越的”,而罗尔斯的理论是“内在的”。对于政治哲学研究来说,澄清马克思与罗尔斯之间的“同”与“异”,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让我们以问题的方式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两种理论的异同。

首先,政治哲学或者正义理论的目的是什么?无论是政治哲学还是正义理论都有一个实践的维度,即建立一种理想的正义社会。如果一个社会是正义的,那么它就应该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谁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对于马克思,“被统治者”是最需要帮助的人;对于罗尔斯,“最不利者”是最需要帮助的人。两者的名称不同,然而所指却是相同的,即社会底层群体。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目的是解放“被统治者”,以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的是帮助“最不利者”,以建立一个正义的社会。

其次,如何实现政治哲学所指向的目的?推动马克思和罗尔斯创建理论的力量是相同的,即实践理性的观念。按照这种观念,我们应该把自己所信奉的政治理想(自由和平等)实现出来。为此,马克思提出了他的革命理论,而罗尔斯提出了他的正义理论。马克思认为,现存社会的问题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各种冲突,要想彻底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就要消灭人们之间的阶级差别,而要想消灭人们之间的阶级差别,就要取消财产的私有制。因为马克思实现理想的方式以推翻现存社会为前提,所以我们将其理论称为“超越的”。与马克思不同,罗尔斯并不要求消灭财产的私有制,而是认为在现存社会秩序的框架内,按照正义原则来调整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政策,就可以限制人们之间的冲突,建立起正义的社会。因此,我们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称为“内在的”。

再次,如何实现自由的理想?马克思与罗尔斯都把自由奉为重要的政治理想,但是两者的自由观念在内容、性质和实现方式方面都明显不同。第一,两者的自由观念的内容是不同的,马克思的自由观念是积极的,其中心是人的全面发展,而罗尔斯的自由观念是消极的,其重心是保障个人的权利。第二,两者的自由观念的性质也是不同的,马克思的自由观念本质上是批判的,意在揭示资本主义的劳动异化,而罗尔斯的自由观念是建设性的,试图完善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第三,两者实现自由的方式是根本不同的,马克思的自由观念是超越的,其实现留待于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而罗尔斯的自由观念是内在的,认为其能够在现存政治秩序之内得到实现。

最后,如何实现平等的理想?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最大共性是强调平等:与西方处于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相比,马克思主义更为重视平等的价值;与其他形式的自由主义相比,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是平等主义的。虽然马克思与罗尔斯都强调平等,但是两者实现平等的方式则完全不同。马克思认为,造成人们之间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是财产私有制,因此,只有当财产私有制被消灭之后,只有在消灭了阶级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够实现平等的理想。罗尔斯则认为,造成人们之间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环境和自然天赋,因此,只要我们按照两个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建立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帮助社会上的最不利者,就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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