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传统村落 助力乡村振兴

2023-02-20 06:27
唯实 2023年1期
关键词:村落传统

钟 晟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美丽乡村“不能大拆大建,特别是古村落要保护好”,要“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村庄风貌引导,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加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遗迹保护力度。”江苏省《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提出,将传统村落作为特色田园乡村建设优先支持对象,分批次认定公布省级名录。近年来,江苏积极推进村庄环境改善提升行动和特色田园乡村建设,在全国树立了“寄托乡愁、振兴乡村”的标杆,交出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江苏答卷。

一、江苏传统村落保护所取得的主要成效

“国家—省”两级传统村落体系初步形成。江苏先后公布多批次传统村落名单,“国家—省”两级传统村落体系初步形成。江苏历史悠久,是经济大省、文化强省,也是目前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数量最多的省份。但在全国传统村落名录已公布的五批6819个传统村落中,江苏省仅有33个,与江苏文化大省的地位不相匹配。自2018年起,省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谋划、稳步推进,陆续公布五批次439个省级传统村落,逐步形成“国家—省”两级传统村落体系,省级传统村落覆盖全部13个设区市。2021年,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情况被纳入江苏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实绩水平”指标考核体系,各地对保护传统村落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升。

总体分布呈现南密北疏、依山傍水的特征。全省传统村落分布,一方面呈现出南密北疏的明显区域特征(见图1)。从地域分布看,苏南地区数量最多,有230个,占比52%;其次是苏中地区,有125个,占比29%;苏北地区数量最少,仅84个,占比19%。从行政区划看,在13个设区市中,苏州市最多(71个),宿迁市最少(7个)。在76个县(市、涉农区)中,苏州市吴中区最多(30个),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海县,盐城市亭湖区、响水县、阜宁县、滨海县、射阳县,扬州市广陵区,淮安市清江浦区,宿迁市泗洪县10个县(市、涉农区)没有传统村落。另一方面,江苏传统村落呈现依山傍水、相对集聚的地理特征,主要分布在太湖流域、长江流域,以及相山山脉、宁镇山脉、宜溧山地等地区。村落格局的形成与地形地貌密不可分。如苏南地区河湖交错、水网纵横,由此孕育的传统村落大多沿河生长,因水成市、因水成街、水街相依,水巷和街巷成为村落空间系统的骨架。

图1 13个省辖市传统村落分布情况统计

传统村落保护实现规范化、系统化。一是传统村落保护初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2017年,江苏在全国率先颁布实施《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对传统村落进行立法保护,明确了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规划管理、保护发展、法律责任等,推动传统村落保护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目前,全省传统村落形成了“地方酝酿—省厅遴选—核定公布”认定流程,传统村落命名工作稳步推进。二是部分传统村落得到系统性保护。全省已有约1/5的传统村落按照《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要求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建立传统村落档案,村落内传统资源得到科学识别,保护整治工作有序开展,人居环境有效改善,整体风貌显著提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不断优化,开发建设活动监管力度加大,破坏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三是传统村落宣传推介效果显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等工作,先后推出了三批“江苏省美丽乡村游赏线路”并获得良好社会反响。近年来,江苏积极开展传统村落巡览专题推介工作,对各具特色的传统村落进行持续广泛宣传,扩大了传统村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存在的问题

保护发展认识不足。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越来越受到国家以及省级政府的重视,但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保护传统村落重要性的认识明显不足,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片面追求GDP增长、重政绩轻古迹、忽视传统村落保护等问题。同时,部分村民没有充分意识到保护历史遗存和建筑遗存的重要性,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破坏传统村落行为。此外,在保护传统村落方面还存在保护目标异化、过度商业化等问题。很多传统村落面临旅游性、开发性破坏,把古迹当景点,把遗产当“卖点”,出现了一批风格不协调、体量庞大的农家乐、民宿,导致村落乡土建筑被损坏、传统风貌被侵蚀、传统文化被异化。

工作组织未成体系。江苏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覆盖率不高,仍有350个左右的传统村落尚未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进行认定和登记,传统村落重要文化遗产未能被及时纳入规划保护体系。同时,由于编制规划村落较少,被列为传统村落的村庄传统资源规模、等级、数量等远高于江苏省传统村落认定标准,对省内其他传统村落而言推广借鉴价值有限。此外,传统村落保护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缺乏财税金融、土地管理、空间管制、产权制度、奖惩制度等配套实施政策和监督管理机制,多数建筑遗存的房屋产权属于村集体或村民个人所有,造成传统村落管理和保护工作很难推进。

保护水平参差不齐。在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不少村落保护方法僵化,片面强调文化遗产的“固态”保护,“死保”传统建筑或者文保单位而忽视了生活在这些建筑中的“人”,以及由“人”创造并传承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支撑不足,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保护下拨资金与保护项目需求相比存在较大缺口,导致很多村落只能进行简单的维护与整治,并影响了传统村落申报的积极性。此外,部分村落保护没有与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紧密结合,更多地把保护重点放在文物古迹上,把发展重点放在旅游建设上,而很少了解当地居民对村落保护的真实想法,将相关部门意愿强加于传统村落保护过程。

三、国外保护传统村落的成功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构建稳定的政策体系,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同时,以多种渠道保障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注重培养相关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法国通过构建完备的政策体系保护传统村落、促进传统村落发展,同时重视专业人才培养、增强民众基础。在行政体系上,以中央政府为责任主体,自上而下设置中央政府文化部、大区文化事务局、省文化遗产处等专业保护管理机构。各部门分工明确、相互沟通合作,对传统村落进行统一资源调配和规划,在平衡各地区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实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除此之外,法国拥有完备的培训制度和机构,借助国家级专业培训机构以及私人开办、公私合办的各类学校,为法国传统村落保护培训了大量建筑师、规划师、设计师以及具备专业知识的政府官员,极大推动了传统村落保护的政策落实和良性发展。

意大利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传统村落保护资金,该国传统村落保护主要资金来源于中央政府财政拨款,占全国财政预算的1%到2%,各大区及省、市政府通过地方财政支出扶持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与此同时,该国政府还出台了物质文化遗产“领养”政策:个人和企业可通过中央文化部租赁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但相关遗产改造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监督和指导,并有义务对“领养”的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四、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传统村落是中华农耕文明的精髓和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为提升江苏传统村落保护水平,凸显传统村落的生态、文化、经济及社会价值,应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立足江苏传统村落典型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传统村落保护策略。

推动规划引领。一是提高传统村落覆盖率,推广先进经验。进一步推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按照《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要求,对入选江苏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应编尽编,定期选取编制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成效较好的案例,总结相关经验并予以推广,提升全省传统村落整体保护水平。二是优化保护方法,推动标准化工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结合江苏省传统村落的认定标准和资源特征,建立重点突出、系统全面的传统要素保护体系,明确保护对象,优化保护方法,推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清晰化、精准化,形成一套科学有序的标准化流程,确保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落地落实。

形成工作闭环。一是推动多层级工作衔接。省、市各级主管部门应推动构建传统村落数据库,建立开放式申报通道,采取“地方申报、个别审定”的方式,鼓励各县(区、市)及时组织申报。以传统资源普查档案为抓手,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专家库,并聘请专家提供智力支持和现场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传统村落保护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定期组织镇村相关管理人员参加技术培训,常态化开办历史文化保护培训班,提升地方管理人员技术素养。二是实现多部门政策叠加。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关系紧密,应完善传统村落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多部门政策叠加,合理搭配不同的政策工具以形成政策合力。通过村庄环境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特色田园乡村建设等相关试点,实现政策工具有序叠加,保证不同政策工具能精准聚焦具体项目,并产生“1+1>2”的效果。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类传统村落保护项目需要长期稳定的经费投入,要加大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优化不同政策工具组合。一方面,要加强政策支持、拓宽保护资金筹措渠道,以解决传统村落保护需求与资源供给之间的矛盾,调动村集体和村民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鼓励社会资本在有效监督的前提下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强化公众参与意识。一是提升公众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认识水平。加大传统村落保护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将传统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环境改善相结合,重塑乡村活力,吸引人才回流。一方面,在传承传统村落“乡愁基因”的基础上积极改善人居环境,极大地满足村民的现代化生活需求;另一方面,准确判定村落发展定位,宜居则居、宜游则游、宜农则农、宜商则商,合理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多元化引导产业与乡村文化有效融合。二是充分吸取社会公众对传统村落规划编制的意见建议。《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明确提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公示、论证等程序,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建议。通过构建多方互动机制,协调政府、村集体、村民和投资方等多元利益主体,及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实施和运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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