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所见明清时期贵州火灾及其影响

2023-04-22 23:09
保山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救火贵州火灾

何 念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人类提供必要的能量来源,取暖、照明与煮熟食物,另一方面火灾会带来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失。明清以来贵州的史料记载逐渐丰富,关于贵州的史料的类型也逐渐丰富,遂后世将这些史料重新整理,贵州地方志集成即是其中的成果之一。各种方志的记载,使外界不断认识贵州。贵州方志中的天文志与灾祥志中大量记述贵州的火灾,或详或略。学界关于火灾综合性研究,有中国火灾大典编辑委员会所编辑的书籍《中国火灾大典》[1];钟茂华《中国火灾史(秦-1949 年)简析》以图表方式来分析秦至1949 年之间的火灾[2];朱凤祥的《论清代火灾的分布空间及其危害》以《清史稿》为中心进行统计清代火灾发生次数,言及火灾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大火焚烧政府办公区域影响办公以及各类重要建筑继而探究火灾原因[3];陶诗媛的《明代火灾及其影响》罗列明代火灾情况分析火灾的特点从而探究其原因及影响[4]。关于火灾区域性的研究有廖蓉的《明清江南的火灾及社会应对》,通过对江南火灾的概况、预防、扑救、惩处与赈灾抚恤等方面来探讨江南地区的火灾及其社会应对问题[5];骆辉仔的《明清徽州火灾及徽商的救助》从徽州火灾出发,分析徽州地区火灾的原因及火灾的严重后果,论述徽商与火灾预防、救助之间的关系[6];宋传银《明清时期汉口火灾与社会应对》对汉口火灾概况、原因进行论述,详细论述火灾过后的社会应对[7]。贵州火灾研究的文章有代少强、魏冬冬《清代清水江流域的火灾及其社会应对》一文,但仅对清代清水江流域火灾进行论述分析[8]。学界对明清时期贵州整体的火灾研究暂时没有专篇论文,因此本文拟以贵州地方志为中心,以清水江文书与碑刻等资料为辅,分析贵州明清时期的火灾情况,探求其中原因、影响与防火、救火措施,从而丰富贵州火灾史研究,希望对当今应对火灾有一定启示。

一、明清时期贵州的火灾特点

贵州火灾大多记录在灾祥志或天文志中,虽在大事记或前事记中亦有记载但数量较少。从贵州地方志中可见贵州火灾呈现出的特点有:在时间上发生次数频繁、在空间范围上波及甚广以及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上惨重。

(一)火灾频繁发生

明清时期贵州火灾是按纪年记载,因此贵州火灾的记载频次多少与皇帝在位时间有一定相关。明清两代君主在位超过二十年有十一位,他们在位期间火灾的次数呈现出频繁的特点,一是因为其在位时间长,火灾记载相比于在位时间短的君主多。二是因为其统治的连续性,不同的帝王对同一地区的管理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对该地区的重视程度各有不同,在位时间长的君主其政策连续性能有效的影响史料记载。因为涉及明清两代,故各取一例进行分析,又因明世宗和清圣祖分别在位四十五年、六十年,两位君主在位时间长,在这两个时期贵州火灾呈现出频繁发生的特点,故对明代嘉靖时期与清代康熙时期的火灾记录进行分析。据统计,明嘉靖年间贵州火灾发生17次,火灾分布涉及贵州黔东、黔南、黔西三个区域,其中以黔东火灾频次最甚,多达12 次①资料来源:谢东山,嘉靖《贵州通志》,贵州人民出版社,2019年;郭子章,《黔记》,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王来贤、陈尚象,万历《贵州通志》,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21年。。据统计,清康熙年间贵州火灾发生35 次,火灾分布涉及黔东、黔南、黔西、黔北三个区域,其中黔东火灾频次高达13次②资料来源:黄加服、段志洪主编《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全50册),巴蜀书社,2006年。。

(二)火灾波及范围广

基于建筑材料、房屋拥挤、用火不慎、救火措施不完善等主客观因素,火灾的发生常常会呈现出连片成灾的情况,令民众苦不堪言。《黔书》载:“而列处城市者,为患尤甚。一遇火往往延烧数百家,少亦数十家,不可扑灭,民苦之。”[9]明代火灾波及范围广的案例有郭子章《黔记》:“(嘉靖)十五年闰十二月三日,省城府北门火,延燎三街千家。”[10]嘉靖《普安州志》载:“万历元年,普安火,自惠政桥延烧儒学右五百八十三家。”[11]乾隆《贵州通志》载:“(隆庆)二年春二月,普定火五日,焚民居五千余户”。[12]可见明代贵州火灾常常累及邻里,烧毁连片。清代贵州火灾也呈现出同样特点。道光《贵阳府志》载:“(道光)二十六年又五月,贵阳火灾。烧民居八百户。”[13]光绪《湄潭县志》:“是年,城内大火,延烧居民百余户。”[14]光绪《黎平府志》载:“亥子丑时延烧左右铺户、民舍四百余家,鼓楼庙宇俱尽。”[15]草木建筑物燃点低,加之天气干燥,导致火势凶猛,灭火困难大。随着贵州不断开发,人口不断增长,房屋鳞次栉比。一旦火灾发生,便会成片烧毁,所以说火灾的波及范围大。

(三)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惨重

无论是地质灾害还是气象灾害或人为灾害,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无法避免。明清贵州火灾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火灾造成的严重伤亡情况在地方志中有所记述,例如郭子章《黔记》载:“成化十年,普定大火,延烧五百余家,死者三十余人”[10]。乾隆《贵州通志》载:“(隆庆)二年春二月,普定火五日,……死者六十人。”[12]“崇祯三年思南火,……死者二十余人。”[12]嘉靖《贵州通志》载:“(安庄卫)嘉靖丙戌,……至四日午时大风火起,……死者七人”[16]。清代贵州火灾严重者死亡人数甚至超过百人,道光《铜仁府志》载“幸存者百不获一,甚至有全家没于火者”[17]。道光《遵义府志》载:“(康熙)十三年三月朔,郡城火,通城尽毁,惟道府县公署仅存,烧死男妇三百余口。”[18]上述两例可见火灾造成的人员死亡情况惨重。由于未记载火灾中受伤的人数,所以无法得知全面整体的伤亡情况,但据已知方志记载可知火灾造成了重大伤亡。

除人员伤亡严重之外,火灾还使得财产损失程度巨大。嘉靖《贵州通志》载:“戊子,思南府,吏舍火灾南平仓廒及粮储三百余石。”[16]《黔记》载:“(嘉靖)七年,都匀预备仓灾,焚谷五百石。”[10]各府县衙的仓储粮食,除供给地方官吏之外,也用于赈济民众,“三百余石”“五百石”对地方仓储来说不是小数目,所以仓储粮食的损毁,是一项重大的财产损失。此外,居民房屋损毁范围如此之广,给民众带来的财产损失不可估量,城镇房屋有时兼具商铺与居住两种功能,所以房屋一旦损毁便是重大的财产损失。

二、明清时期贵州火灾发生的原因

火灾的发生有诸多原因,主要分为自然原因与人为原因。在雷电天气之下,雷电击中建筑物,发生热反应和机械效应便会引发火灾。持续干旱的天气,地表水分丧失,可燃物数量增加,一旦达到可燃物的燃点便会引发火灾,加之风力作用扩散速度极快。在南方传统的建筑修建中,常使用木材、竹、草等作为修建房屋的材料,木材、竹的燃点相较于砖石低,用火不慎会快速燃烧,引起大面积火灾。除去自然因素,更多是人为用火不慎造成火灾,以及明清时期曾数次爆发纷争,在纷争之中存在人为纵火导致火灾,还有人为纵火以获得美食。

(一)自然原因

1、雷电天气

雷电是一种自然现象,雷电天气下直接击中在建筑物上产生热反应和机械反应进而引起火灾。雷电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天气状况,多发于春夏两季,既可造成房屋受损,亦可造成人员的伤亡,遭雷电击中,致死率高。道光《遵义府志》记录了两例由雷电引发的火灾导致房屋受损和人员伤亡的事件。“(顺治)十四年二月遵义雷火焚民居,击死者三人。”[18]“(康熙)二年正月遵义雷火焚民居。”[18]道光《铜仁府志》亦有雷击火的记载:“忽发风雷交至顷刻,兵民房屋俱成灰烬”[17]。雷击火是一种由自然原因造成,在当代,可借助现代技术架设避雷装置能有效减少雷击引发灾害。雷击可以直接致人死亡,也会引发火灾造成房屋受损。由上述例子可见,明清贵州火灾的发生原因与雷击有着紧密的联系,自然现象造成的火灾,有必要改进建筑的材料与设置避雷装置,雷电天气注意防火防灾,尽量避免其对建筑物与生命造成威胁。

2、持续性干旱

干旱是引起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持续性的干旱使得地表水分的流失蒸发,可燃物数量的不断增加,一旦出现燃点便会出现大面积的扩散。每年因持续性的干旱导致的森林火灾与草原火灾不在少数,受灾面积之广触目惊心。贵州地方志中由干旱引发火灾的例子有“(万历)癸巳,两街火,焚民舍百余家。是日,大雨如注。是岁先旱后火,此亦灾之异者。”[19]“(咸丰)四年自秋七月旱,至明年三月始雨,是年多火灾”[20]。干旱引发火灾,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百余户民居被毁意味着成百上千人受灾,房屋的损毁意味着丧失居住的场所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所以由干旱所引发的火灾不容小觑。

3、草木建材

西南地区独特的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属于常绿阔叶林带,历史时期原始森林密布,同时竹林分布广,品种繁多,为西南民众提供了很好的建筑材料。《黔南识略·黔南职方纪略》记载贵阳府:“贫家垒土为垣,覆以茅;富者编竹为垣,涂以土,覆以瓦。”[21]可看出当时茅草和竹子被用以修建房屋。干燥的茅草和竹子的燃点相对较低,极易燃烧,一旦火势渐起,房屋顷刻烧毁。康熙《黔书》亦载:“黔之俗,编竹覆茅以为居室,勾连鳞次灶廩匽井无异位。”[9]可证明当时贵州房屋使用竹作为建筑材料。以竹为建筑材料,一方面是贵州的气候条件适宜竹子生长,竹子的成材速度极快。另一方面贵州各地有栽种竹林的习惯,取材方便,正如苗族谚语道:“栽松来遮岭,栽竹来盖寨。”[22]除用竹修建房屋外,使用木材修建房屋在贵州地区也较为普遍,少数民族的建筑使用木材修建相当普遍,苗寨、侗寨的修建大多依靠木材。易燃的建筑材料一旦发生火灾,燃烧速度极快。

(二)人为原因

1、生活用火

贵州在历史上属于未开化之地,即使是在明清两代逐渐纳入中央王朝的重点统治区域,民众生活水平低,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情况也普遍存在。火是炊爨的重要能量来源,生火做饭是日常饮食的重要环节,一旦出现火星四溅到干燥的可燃物上便会引发火灾。贵州少数民族会挖火塘生火,做饭取暖,“夜无卧具,寒则挖地作炉,爇柴炙火,食惟麦稗野蔬。”[12]在生产力低下、生活贫困的状况下,民众用火取暖以弥补衣薄寒冷,但易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康熙《黔书》载:“其民贫,冬月率席帽卉衣,寒,必向火,故历来多火灾。”[9]灾异志或大事记中对火灾发生原因的记载甚少,从有具体月份记载的火灾来看,春冬两季的发生次数大于其他时间,由此可推测,春冬两季的火灾,取暖不慎可能是重要原因。电气时代之前,民众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火是重要的光亮来源,它依托于蜡烛,油灯等工具,为民众提供照明。

2、人为纵火

明清两代,中央王朝与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客民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内部之间的纷争不断。火攻是传统战争下的一种方式,在与贵州少数民族的纷争中偶有出现。贵州地方志中有人为纵火的记载,“辛亥,铜苗纵火,大毁公署及居民屋舍。”[16]《黔记》载:“丙戌,水西镇雄兵克桃溪,焚其衙署、家庙。”[10]从上述例子中可见趁乱焚烧公署,毁掉政府办公场所,其内在目的可能是想达到扰乱政府办公,并以示威的作用,因而纵火。政府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冲突,也常使用火攻,以达到目的,如“嘉靖六年,芒部夷贼普奴、沙保等攻围毕节城,都指挥李宗祐射毙数贼,贼乃聚薪焚东门。”[19]“十八年二月,总督赵廷臣令官兵人持一炬纵火焚其寨,破之。”[12]此外,土司内部的争斗也会采取火焚来达到一定目的,“癸卯,三十一年春二月,永宁土司奢世续、奢崇宁争立,烧普市。”[10]传统的纷争中,火是取之便捷,伤害性较大的手段,因此,由纷争而引发的人为纵火,具有普遍性。此外,人为纵火还体现在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上,“火烧笋,出清溪,山上多竹,岁十二月,土人纵火焚山至春笋生”[12]。

三、明清时期贵州火灾的影响

明清时期贵州火灾产生了深刻影响。火灾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民众带来了惨重的伤害。火灾烧毁民居、政府建筑,给政府办公带来影响。灾后的重建与赈济措施的实行,能够达到良好救灾的效果,缓和灾后社会矛盾。火灾的频发,能够促进火灾防火措施和救火措施的发展与完善,同时也能增强民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减少火灾的发生。

(一)生命财产安全受损

明清时期贵州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是其最大的影响,财产损失是火灾的必然结果。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明清两代贵州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少则几人多则上千。除有明确记载死亡人数的例子,其中部分火灾延烧范围以户来记,光绪《平越直隶州志》载“永兴场八月十一火,十四日又火,十七日又火,毁民居五百余家”[20]。对火灾伤亡人数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从波及范围可侧面得出火灾对民众造成了巨大的伤亡与损失。部分火灾延烧半座城市,足以想见其受灾面积之广,人员伤亡人数,灾后的重建花费亦是重大花销。由此可见火灾造成的影响,使民众陷入内外交困的局面。

在明清时期贵州的火灾记录中,有不少的火灾发生在政府驻地,并且延烧其他政府部门。地方志中记载火灾烧毁办公场所的例子颇多,如“正德壬申,思州府治火,延燎吏舍。”[16]“天顺乙卯,清平卫城楼灾,延及公署。”[16]“丁未,镇远治堂火。”[16]“嘉靖元年,都匀卫治灾。”[10]“嘉靖二十四年二月十九,火自南门起,延烧西北五所衙门。”[19]“(崇祯)丙戌春,衙署自火。”[23]“(万历)六年,永宁火,查城站及坐镇公署皆毁。”[10]“(康熙)四年夏六月,铜仁火,公署、城楼、营房、民居尽毁。”[12]政府建筑的烧毁,一方面政府的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失,大火烧毁建筑不仅包括治所建筑还有吏舍、营房等都是重大的财产损失,其次灾后的重建的花销也不是小数目。另一方面,政府的建筑烧毁,使官员暂时丧失办公的场所,影响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与办事效率。

(二)灾后赈济组织与实施

中国古代有大灾后赈济的传统,在遭受巨大灾害或疫病之后,官方政府与一些民间组织会组织赈济以缓解大灾带来的伤害,例如清道光年间政府对贵州的赈济,“给贵州都江、下江、古州、独山四厅州被水衙署、兵民房屋修理费。加赈都江、古州两厅灾民一月。”[24]火灾使民众大面积受灾,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灾后的救助是必行的措施,可补偿火灾带来的损失。地方志所见火灾后赈济有记载,但数量较少。明清贵州火灾灾后救助的记载有铜仁府:“(万历)七年,秋九月,铜仁北城外火,有烬飞入新旧城中南门,燬二千余舍,顷刻而尽,御史马呈图请于朝颁赈。”[10]思州府:“康熙二十年立冬日,府城大火被焚兵民四十五家,知府陆世楷发粟以赈之。”[25]“五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夜,思城失火延烧四十一户。知府陈元报明抚宪随蒙护抚白发银四十一两分给灾民。”[25]光绪《增修仁怀厅志》载:“光绪八年壬午,复兴场火灾,同知嵩年请恤。”[26]火灾之后,由地方官员组织赈济事宜,主要包括向朝廷请赈、发放粮食和银钱赈灾等。清代光绪年间湄潭火灾受到了官方与民间的赈济,“十年七月,永兴下街火,延烧百余户,省门发帑金百余赈之,本场未灾富户亦多出金助赈。”[14]光绪十三年(1887)和光绪十九年(1893)湄潭火灾都有官方赈济“十三年十月永兴中街又火,焚民舍百余户,省门仍发金赈之。”[14]“知县王人文往勘各家给钱千文不分湄瓮诚惠政也”[14]。贵州地方志所见火灾后的赈济以钱财为主,亦有发放粮食以赈灾民,灾后赈济银钱是直接且便捷的方式之一,但赈灾方式单一仍待完善。灾后的赈济需不断完善与发展,官方与民间需相互合作以达到最大程度的救灾,重大灾情后的赈济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与完善。

(三)防火与救火措施的完善

防灾减灾是传统灾害预防的目标,火灾会危及大片区域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防火措施必不可少。明清时期贵州火灾的防范措施主要分为官方与民间两方面。从防火规定来看,道光《遵义府志》载有兵营防火规定,“夜间不许无故行走,帐房内更要小心火烛”[18]。从防火具体措施来看,由于火灾的频发,地方官员常采取疏通河道和修建池塘的方式来储备水源,以备不时之需。“贯城河,国朝总督甘文焜、巡抚佟凤彩因居民楼屡火,濬之以御火灾。”[12]“清涟池,在城内县衙前向,时池水涸即有火患,守备周士达浚池蓄水以厌之。”[12]道光《永宁州志》“新修旧鱼塘储水碑记”载:“若此时逢暵旱风高燥烈,脱有火患如杯水何因叹昔。人之鉴凿塘非为养鱼计,盖有深意焉,夫事必有备而后无患。”[27]火患一旦发生,需要大量的水以灭火,河流与池塘是水的重要载体,能够提供大量的水以灭火灾。

除官方防火措施外,民间也制定了防火的乡规民约。民间防火应对措施可见于碑刻、文书等。在贵州普定县补郎乡火田寨村有《普定火田寨护林碑》,此碑立于道光三年(1823),碑文规定“一禁水火……倘有无知而冒犯者,杖责八十;明知而故犯者,罚银十二两,以警横豪……若有不遵者,立即鸣官究治,决不姑宽”[28]。可见,民间为防范火灾有着严厉的惩治措施。《岑巩县中木召禁放火烧山碑》此碑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因“据茅坡里团绅刘玉泽禀报称:绅等地方近有不肖之徒放火烧山,一切桐茶木植多被焚死,……以期火止兴利,大众有益。……应宜兴蓄培护,不得擅烧妄砍。……倘敢故违,一经查拿,或被告发,即提案从重惩罚,绝不宽贷”[28]。从碑文可见,放火烧山对当地山林经济树木损毁严重,因而民间向官府请发禁令,若有违反则严加处罚,从而达到防范火灾的目的。锦屏县有一块清光绪《严禁盗砍焚烧践踏木植碑》载有:“自示之后,如有该地方栽蓄杉、桐、油蜡等树,无得任意妄行盗砍及放火焚烧……。倘敢不遵,仍蹈故辙,准该乡团等指明具禀,定即提案重惩,决不姑息宽容。”[29]此碑亦是为保护树木而禁火,严明惩处,从而达到防火目的。还有夜间巡逻制度以预防火灾,剑河县翁座村的清光绪《例定千秋碑》载:“各寨务要设立梆锣,夜间轮流支更,搜查林峒,以防盗贼、失火等事。”[29]贵州清水江流域有大量文书,其中就有与防火相关的文书。《光绪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蒋、杨两姓家族公议合同》:“立合同人蒋姓、杨姓。……一议不准乱入放野火,罚钱八百文。”[30]对放火有明确的罚款金额规定,防患于未然。还有烧毁他人山林后的赔偿办法,如“先年本寨显(邦□)放火烧我等(公私)山,请中理论,培我等酒水且收他来钱十千文。光绪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本房天贵放火烧我等莲花山云木共(私山)山,请中理论,培我等酒水且收来钱六千四百文。”[31]乡规民约对放火烧山的惩处在一定程度上能警示和约束他人,以达到防范火灾的效果,减少火灾的发生。

明清时期还存在观念上的防火,如修建庙、观,以消弭火灾,使民众想要消除火灾的心理得到满足。例如:“火龙山,在城西半里,山上有庙以镇火灾。”[12]“水星庙。治前。卫有火灾,建此庙以镇之。”[19]“水星观。城北外,万历元年,兵宪林澄源建,以御火灾。”[19]这些庙宇的修建是民众在思想层面上防火减灾的重要体现。灾害衍生出“禳灾”,其含义是采取祭祀的方式解除面临的灾害,是一种预防灾害的举措。“禳火”是火灾的衍生物,属于“禳灾”之一,它反映民众想要消除火灾的强烈愿望。光绪《续修正安州志》载:“同治九年秋,小里小溪口地方无故飞火,延烧民居,多方祈禳其灾始熄。”[32]地方官员是地方的管理者与责任人,他们通常是“禳灾”的发起人,道光《遵义府志》载“又自冬迄春不雨,日色常赤,郡守孙敏政率属祈祷,遂获微霖,火患方息。”[18]乾隆《贵州通志》载:“潘大武,普定人,嘉靖戊子举人,知江油县,清白无染。城中多火灾,大武拜而息。”[12]另有地方官员施以德政,以求火灾熄灭,《黔记》载:“七年春正月,石阡火,推官郑宗锦吁天反风灭火,府治亡恙。”[10]面对即将来临的灾害,“禳灾”无疑是人们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带有时代局限性和巨大心理安慰的自救方式。

救火措施的完备与否影响火灾是否能及时扑灭以减少损失。从救火人员来看,《黔书》载:“今日之因火以用兵,盖以侨之治郑者治黔”[9]。士兵作为救火的组成人员可以增加救火人员的数量与提高救火质量,使火患能尽快被扑灭减少损失。从救火设备来看,救火器具的丰富多样能够增加火灾扑灭效率,“本协城内设立三十卡,每卡救火器具,火钩一共三十、麻刷一共三十、铁猫一共三十、蜈蚣梯一共三十、水缸一共三十、木桶一共三十”[18]。火灾扑救难度大,因而民间常采取集体救火方式,“若有水火盗贼之灾,十家共出力而救之;救之而力有不及,则以甲传甲,合百家、千家为而共救之。仍每家各以其力置为御盗之器、止火之器”[16]。防火与救火措施的不断发展与完备,反映了人们在灾前灾后防灾减灾意识增强,对减少火灾发生和有效扑灭火灾起着积极作用。同时,明清时期的救火防火措施也能给现今火灾的防治提供历史借鉴。

四、结语

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害之一,其综合破坏性强。明清时期贵州火灾的发生次数较多,火灾的特点在时间上呈现出次数多,空间上火灾的波及范围广,受灾的程度上呈现出人员和财产的伤亡大诸多特点。造成火灾发生的原因,地方志中并没有太多的着墨。从客观来说,有雷电天气造成的火灾,因持续性干旱引发的火灾,因西南地区普遍使用木、竹等易取、易燃的材料修建房屋、建筑,加之人为用火不慎和故意纵火的原因造成火灾。随之带来的影响可见一斑,重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是明清贵州火灾最重大的影响。火灾焚烧公署、吏舍等政府建筑,在短时间内影响政府的办公效率。灾后赈济及时实行,灾后官员向政府请赈,发放赈济银钱,以缓解火灾给民众带来的伤害,缓和社会矛盾。火灾的预防与扑灭至关重要,制定防火规定、储备救火水源、加强救火设备与增加救火人员、扩大救火规模能有效防火救火。同时官方与民间的防火与救火措施要相结合以达到更好的防灾救灾效果。现今,灾害的发生频次不断增多,造成的影响令人触目惊心,重新审视贵州明清时期的火灾,对其应对措施进行分析,为当下火灾应对提供参考,也可增强今人减灾防灾意识,未雨绸缪,为幸福美好生活筑牢“防火墙”,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猜你喜欢
救火贵州火灾
贵州,有多美
沉醉贵州
多彩的贵州 多彩的茶
我与贵州茶一起
电视机起火了
掌握火灾逃生知识
消防员救火
救火
雪孩子救火
离奇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