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价值探析

2023-04-24 08:32吴俊孔祥鑫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

吴俊 孔祥鑫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建设达到了新高度。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是凝心聚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部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切实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效的重大决策。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有助于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大考验,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凝聚符合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精神力量;是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提高教育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实践;能够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性、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系统性、提高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

[關键词] 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爱国主义教育法;中国式现代化

[作者简介] 吴俊,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孔祥鑫,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 本文系2 0 1 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公民文明行为法律保障体系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 1 8 VH J 0 1 3)、2 0 2 1年度清华大学青少年德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建设达到了新高度。分析和把握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切实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效的重大意义,是贯彻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新时代深入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部署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也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主题,《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1] 3作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鲜明主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在新形势下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激励全党和全国人民不惧风险、迎难而上,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法治方式推进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就是要使爱国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精神力量和自觉行动,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提供坚实的精神保障。

1 .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大考验

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是中国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经受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重大考验的必然要求。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中国发展面临的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明显上升,全球经济复苏乏力,霸权主义行径时有发生,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加剧了国际关系的紧张,世界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2] 4 9当下,中国正面临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全方位竞争,遭受着西方霸权在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的蓄意掣肘和全面围堵,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面临着威胁和挑战,中国的发展环境受到严重冲击。与此同时,我国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着不少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艰巨、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形势环境之复杂世所罕见。为此,“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

的重大考验”[ 2] 2 2。为了应对西方国家的打

压和遏制,使中国能够经受住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大考验,我们必须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全体人民中开展包含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的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民众对国际形势、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激励人们知难而进、迎难而上,凝心铸魂、强基固本,增强我国应对国际变局与风险挑战的底气和定力,勇敢面对前进道路上的困难、风险和挑战。

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是中国对标世界其他民族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意识形态安全的有效方式。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的竞争不仅是经济、科技和军事等“硬实力”的比拼,更是制度、价值观等“软实力”的较量。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 3] 5 6 8 - 5 6 9颁布《爱国主义教育法》,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保障我国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实施,不仅是完善当代中国法律和制度建设、提升中国法治竞争力的实践举措,也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方式。当今世界,民族国家依然是国际社会的主要力量,强化爱国主义教育仍是各民族国家维护本国国家安全特别是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方式和基本手段,以法律的强制性为爱国主义保驾护航、凝聚思想共识与社会力量,是一条重要经验。目前,“美俄德等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爱国主义法治保障体系,其中美国更是世界上爱国教育法治最完善的国家”[ 4],美国法典第3 6卷就系统规定了与爱国相关的美国国家象征、纪念仪式和相关组织;俄罗斯的《爱国教育示范法》也是其爱国主义教育的主干立法。与世界各国纷纷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综合立法的趋势相适应,我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以法治驱动和强化爱国主义教育与国家安全治理,防范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的渗透、同化和颠覆,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安全以应对国际竞争和挑战的必要举措。

2 .强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与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着力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构建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坚固思想长城”,“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5]。《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1] 5,通过爱国主义教育构筑起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为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夯实思想基础。近年来,在境内外反华势力的渗透和干扰下,香港、台湾、新疆和西藏等地出现地区分裂和民族分裂事件,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面临新的问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面临新的挑战,《爱国主义教育法》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当前,为积极应对国内外妄图分裂中国的极端反动势力、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思想与行为、推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扎实推进港澳地区“爱国者治理”的制度体系改革等,亟须以法治力量,通过规范化的爱国主义教育凝聚共识、夯实社会基础。以《爱国主义教育法》和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化为关键举措,能够在港澳地区规范历史文化教育与国情教育,完善“一国两制”架构下的国民教育,增强港澳地区同胞的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引导民众摆脱殖民主义与本土主义叠加的认知误区,为落实“爱国者治理”原则、推动“一国两制”实践提供更广泛的社会政治基础。在《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草案制定与最后审议过程中,为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法定责任与现实针对性,特意将针对台湾同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进行了单独表述加以强调,规定加强推进祖国统一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增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对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神圣职责的认识,坚决反对“台独”分裂行径,以维护中华民族团结统一的根本利益。

受西方敌对势力和多元文化思潮的影响,新疆、西藏发生的民族分裂和暴力冲突事件,引发了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冲击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了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民族团结,强化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充分发挥其政治整合功能迫在眉睫。《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通过增进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认同与政治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提升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度,引导全国各族人民始终坚持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其中,以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是根本,“文化认同问题解决了,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才能巩固”[ 2] 2 8 5。因此,要遵循《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规范要求,對全国各族人民广泛开展以中华民族文化认同教育为重点的爱国主义教育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以优秀文化感召与涵养各族人民的爱国情怀,以文化认同巩固与升华民众的政治认同,凝聚全社会对维护国家和民族整体利益的共识与认同,构筑起中华民族的共有精神家园,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3 .凝聚符合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的精神力量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二十大发出的动员令。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这是基于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要求,爱国主义教育“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 3 - 4。以法律的强制性促使“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成为全体人民的坚定信念,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

《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在总体要求中明确指出:“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本质就是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高度统一。”[ 6] 3为进一步强化全体人民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认同,《爱国主义教育法》在基本立场、指导思想和内容要求等层面均作出明确要求。除了与《实施纲要》一样强调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外,《爱国主义教育法》还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思想与首要内容,并在《实施纲要》强调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民族发展史,丰富和深化了爱国主义教育的理论层次与历史纵深,引导中国人民通过理论学习与历史体悟,认知并认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以及中国式现代化与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本质差异等,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拥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与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与《实施纲要》相比,《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把“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 1] 4 - 5增列为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这不仅是教育内容上的变化,更对教育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即通过重大成就、历史经验、生动实践和模范事迹等活生生的事实和范例来增强党的影响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的感召力以及爱国主义教育的感染力。爱国主义教育要讲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真实故事,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中华大地的生动实践,让爱国主义教育的理论内容在历史和实践中得以验证,为爱党、爱社会主义情感的蓬勃发展提供深厚的现实滋养,引导民众将朴素的爱国情感具象化并升华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性认同。

二、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则是坚持这一基本原则和鲜明特色的必然要求。《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具体实践,同时也是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法律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法治化水平的充分体现。

1 .积极推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爱国主义教育法》既重视对爱国行为的文化涵育和教育引导,又重视对“碍国”行为的法律惩戒和制度约束,是对传统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治国策略和文化基因的继承与弘扬,积极推动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3] 3 7 9“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 3] 3 7 9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礼(德)与刑(法)是国家治理的两种基本规范,由于两者的功能不同而不可偏废。“礼者禁於将然之前”[ 7] 3 6 8 5,主要发挥教化劝说作用;“法者禁於已然之后”[ 7] 3 6 8 5 - 3 6 8 6,主要用以设罚令人生畏。刑罚非德礼教化所能代替,反之亦然。如果仅仅依靠道德教化或仅有法度,国家不足为治,必须“既有所劝,又有所畏”[ 8],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方能起到作用。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以“礼”“法”为主要规范,以教化与刑罚为基本方式,对人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规范,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法律规范与道德教化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方式在当代爱国主义教育领域的生动运用,是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重要实践。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一方面,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另一方面,要以法治体现道德观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保障作用。法治和德治不可偏废,共同发挥作用。爱国,既是社会道德要求,又是公民法定义务。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既包括教育,即通过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的灌输影响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这是一种具有内在稳定性的“软约束”;也包括法治,即通过法治保障爱国主义的权威性,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以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这是一种具有外在强制力的“硬规范”。在“软”“硬”两种规范之间,道德教育是处于“高位”的“牵引力”,法律规范是处于“低位”的“推动力”,两者规范的对象是共同的,即损害人民整体利益与根本利益的违背爱国主义的思想和行为,两者的目标也是一致的,即凝心聚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精神动力。

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爱国主义教育,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相得益彰,首先要求把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在爱国主义法治教育中,坚持将法律实施、宣传和教育一体推进,尤其是《爱国主义教育法》的一体推进。从1 9 9 4年《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要求“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9],强调通过提倡必要的礼仪增强人们的爱国主义情感,到2 0 1 9年《实施纲要》提出“在全社会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使普法过程成为爱国主义教育过程”[ 6] 1 8,再到2 0 2 3年《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把“宪法和法律”列入爱国主义教育主要内容,通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爱国主义教育逐步建立起德法并育的培育机制。可以说,《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爱国主义培育机制,不仅使法治教育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而且将法律惩戒作为规范人们爱国行为的重要方式,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培育人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其次,要求教育者和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同为爱国主义教育主体,共同推动爱国主义教育事业的实施与践行,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和法治环境。长期以来,我国爱国主义教育一直是教育者的责任,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都主要是靠教化和劝说的方式推动爱国主义精神的培育和弘扬。严格来说,这仅停留在“育”的层面,唯有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一同参与爱国主义教育事业,把爱国主义精神融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运用法律的准绳指引、约束和规范人们的爱国思想和行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能体现“治”的功能和意义。

2 .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表了先进的价值共识和道德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 1 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 1 1],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回应,需要以法治为牵引,纲举目张地将其落实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西方国家的“价值理念保持着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的制度设计、政策法规制定、司法行政行为等都置于核心价值理念的统摄之下”[ 1 2] 1 0 2。因此,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价值共识,必须强化它在社会生活中的稳定性与权威性,通过制度、法规、行政等方式落实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层面,才能更好地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性和统摄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既是运用法律规范和法治的力量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观、落实以德治国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即“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1 3]。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具体实践。爱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推进爱国价值观及其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将爱国主义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以道德规范引领法治建设;另一方面,则要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捍卫爱国主义的权威性,用法治的力量增进全社会弘扬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主动与思想自觉。《爱国主义教育法》将承载爱国主义的科学内容及其教育要求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在第八条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 5,用强制规范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地落实。《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就是要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进一步贯彻以爱国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其融入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提供基本遵循。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生动典范。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起点。良法善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要求,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就是用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为良法的生成奠定道德基础。《爱国主义教育法》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立法需求而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爱国是“最深层、最根本、最永恒”的价值要求,以爱国立法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把“爱国”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的关键内容,《爱国主义教育法》充分体现了国家意志的顶层设计,使具体价值观教育实现了从有纲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根据党中央批准的立法工作安排,从2 0 2 2年7月啟动爱国主义教育法起草工作,到广泛征求3 6家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后草案出台,再从2 0 2 3年6月和1 0月《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先后两次提请审议到2 0 2 3年1 0月《爱国主义教育法》正式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牢牢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工作的主动权,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努力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质效。

3 .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法律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法治化水平

《爱国主义教育法》是推进落实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爱国主义教育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当前,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更有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同时面临着比任何时候都严峻复杂的风险挑战,在这个关键时刻更需要爱国主义教育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强化支撑民族复兴伟业。《爱国主义教育法》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戰略高度,凸显爱国主义教育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强调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爱国主义教育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当前反映强烈的有违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进行整治。它与现行法律规范相衔接,对违背爱国主义精神的禁止性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人们提升对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意识和观念的认识。

《爱国主义教育法》是提高教育法治化水平,构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具体体现。教育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教育法治化水平不仅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推进,也关系到法治人才的具体培养。2 0 1 9年《中国教育现代化2 0 3 5》提出“提高教育法治化水平,构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 4]。继2 0 2 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后,《爱国主义教育法》成为提升教育法治化水平的最新成果。《爱国主义教育法》对爱国主义教育内涵、教育主体、教育对象、教育措施、途径、实践载体和教育保障等作出全面规定,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强制性、权威性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效的重大决策

“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载体、增强教育效果”[ 1 2] 1 1 6,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守正创新的基本遵循,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和系统性是《爱国主义教育法》提出的明确要求。以法治方式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性、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系统性、提高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是我国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实效的重大决策。

1 .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规范性

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规范。《爱国主义教育法》构建了当代中国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框架,在总体要求、职责任务、实施措施和支持保障等方面为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实施和落地提供了法律支撑。《爱国主义教育法》重视从配套制度和保障制度入手,完善爱国主义教育的制度设计与规范。在配套制度方面,《爱国主义教育法》要求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建立起与爱国主义教育相关的课程联动机制,部署开展对社会各类群体的爱国主义宣传教育,要求国家重大仪式和重要节日体现爱国主义精神等,即在社会各相关领域的体制建设和制度设计中,更好地保障和规范爱国主义教育落地落实,使社会各方面在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上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在保障制度方面,《爱国主义教育法》通过制定表彰制度,明确要求奖励在爱国主义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此外,《爱国主义教育法》还通过明确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完善免费开放制度和保障机制等,为我国的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提供制度支持。

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规范。“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1 5]让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在全社会被严格遵守,依法规范爱国主义教育的落地实施,是实现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的重要前提。《爱国主义教育法》条分缕析地规定了社会各相关领域、部门与单位在落实爱国主义教育任务上的法定职责,明确了当代中国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的原则要求、主要内容、目标任务以及可供爱国主义教育利用的资源,并列举了损害爱国主义精神的违法行为,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害行为,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及时消除影响”[ 1] 1 5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不规范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相关人员,也要求“依法给予处分”[ 1] 1 6。由此,《爱国主义教育法》实现了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化建设的法治跃升。

2.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系统性

爱国主义教育主体的系统性。《爱国主义教育法》对爱国主义教育的管理主体、教育主体和受教主体均作出明确要求。在管理主体上,规定中央与地方爱国主义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各部门、基层政府和组织要积极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在教育主体层面,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军队武警、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家庭等,都要积极做好自身领域或范围内的爱国主义教育,承担起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职责与义务,并支持、配合好爱国主义教育相关理论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等。在受教主体方面,全体人民都应当自觉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宣传,“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1] 1 4 - 1 5,公职人员尤其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系统实施、广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强大合力。

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系统性。《爱国主义教育法》基于对爱国主义内涵的科学把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纲要》等规范性文件既有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时代特点与任务要求,系统规定了当代中国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其中既涉及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制度法律、国家象征和标志,也包括祖国的壮美河山与历史文化遗产,还包括了解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英雄烈士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及其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同时还要求形成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等方面的意识和观念。除此之外,其他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内容也列入其中,诸如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扩大对外开放相结合等。《爱国主义教育法》从政治认同、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培育等方面,系统建构了当代中国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体系。

爱国主义教育资源的系统性。爱国主义教育是多维度、多层次的,教育资源的开发能够为教育活动的有效实施提供现实载体,是取得教育实效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保障。对全体人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需要有效调集社会力量,系统开发爱国主义教育资源,以满足在全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实践的现实需要。《爱国主义教育法》把因地制宜和因时而动结合起来,一方面,规定政府要加强对红色资源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文博展馆与实践教育基地等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另一方面,强调要利用好传统节日和民俗文化活动,以及抗战胜利、烈士缅怀、国家公祭等纪念日,依法悬挂国旗、奏唱国歌、举行宣誓仪式等,同时鼓励爱国主义题材的文艺、影视与网络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系统开发服务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的资源载体,在全社会营造爱国主义教育有效实施的良好环境。

3.提高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

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律的形式特征之一,在于“法律是一般的陈述”[ 1 6],在适用对象上,是面向全体公民的。与《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聚焦青少年有所区别,《爱国主义教育法》对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对象分别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目标要求。除强调学校要“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 1] 7外,《爱国主义教育法》还明确: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要在体现爱国主义的思想和行为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与社会基层人员要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单位或组织依法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对于港澳台同胞与海外侨胞,也要结合具体实际,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以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1] 8 - 1 0

针对现实问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对现实问题的规范与制裁,既是法律的必要特征,也是其强制力与权威性的体现。《爱国主义教育法》针对社会上现实存在的违反爱国主义,弱化、干扰或破坏爱国主义教育实效的问题与现象,给予明确反对并施以惩戒。针对侮辱和贬损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歪曲甚至否认近代以来列强对我国的侵略与压迫,丑化和亵渎人民英雄与烈士事迹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损坏爱国主义教育设施等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和舆论谴责、伤害人民群众爱国情感的行为,《爱国主义教育法》明令禁止并予以相关处罚,对爱国主义教育实施不到位、不严肃、不彻底的单位及其责任人,要依法予以追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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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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