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解放初期经济安全保卫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2023-05-09 12:21谢伟刘昱彤
理论观察 2023年12期

谢伟 刘昱彤

摘 要:东北解放初期,工矿企业面临着国民党特务的破坏和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致使安全事故频发,对东北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和挑战。东北党委、公安机关和工矿企业为了保卫生产,阻止敌特破坏,采取了在公安机关和企业内部建立经济安全保卫部门,成立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经济安全保卫的宣传教育,进行企业安全检查、事故追查,以及建立安全责任制等一系列安全保卫措施,有效防止了工矿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了企业生产的安全运行,增强了企业干部职工的安全保卫意识。同时,东北地区积累的经济安全保卫经验也为新中国的经济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了借鉴,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关键词:东北解放;经济安全保卫;《东北日报》

中图分类号:K26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3)12 — 0051 — 06

1943年东北工业产值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煤产量占全国49%,生铁约占87%,钢材占93%,电力占78%,铁路线占42%;全区工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6%左右,远远高于当时全国平均水平。[1]随着东北全境的解放,利用东北工业优势为全国解放战争和工业化建设服务成为中共党内的普遍共识。1949年7月,东北局副书记李富春指出,“恢复与发展东北的工业,是走向全国工业化的一个重要条件。”[2]新中国成立后,中财委提出“两三年内工业建设重点要放在东北”,[3]以东北的工业化带动全国的工

业化。由此可见,东北工矿企业的恢复和发展对中国工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但东北解放初期,工矿企业的生产面临着严峻的安全威胁。一方面东北地区潜伏的国民党特务将破坏重点转向工矿企业等经济部门;另一方面工矿企业干部职工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认识不足,进而导

致安全事故频发。保卫东北工矿企业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行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为此,东北党委、公安机关和工矿企业在防止国民党特务破坏,保卫企业安全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尝试,为新中国的经济安全和保卫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目前,学界对东北解放后经济安全工作的研究寥寥,因此,本文基于对《东北日报》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以进行深入研究。

一、東北解放初期工矿企业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及其原因

1948年11月沈阳解放后,东北公安机关虽然对国民党特务组织给予了沉重打击,但仍有一部分特

务化整为零,实行长期潜伏,以待时机,同时将工矿企业等经济目标作为破坏的重点。从1949年至1950年3月,据沈阳、鞍山、本溪、抚顺工矿地区和吉林、辽东、松江少数厂矿不完全统计,已遂和未遂的较大反革命破坏事件共发生253次,仅其中19次破坏造成的损失估值即达203亿9千万元人民币①;至于因机器、高压线被破坏而被迫停工而造成的损失则更为严重;如东北某工厂因高压线被破坏,停电一刻钟,损失即达9亿元人民币。[4]东北工矿企业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可归纳为内外两部分:

(一)外部原因:国民党潜伏特务对工矿企业的破坏

国民党特务对东北工矿企业破坏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阻止东北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延缓东北对全国解放战争的支援;另一方面是为了引起社会恐慌,进而为其颠覆人民政权创造条件。国民党特务进行经济破坏的主要方式:首先,利用掌握的技术破坏生产。沈阳军需二局橡胶厂特务王阑芳,曾担任“国民党防谍保密组主任”,在工作中故意将制胶原料配错,使80万双胶鞋全部变成废料。[5]其次,混入工矿企业内部进行潜伏伺机破坏。国民党特务组织“国际青年救国军”派遣所谓“师长”迟永兴,“政工处”正副处长孟庆珍、范叶山,“团长”于庆元等打入东北某煤矿和煤建公司,伪装成临时工人和职员,并密令特务葛玉林几次对某地炼油厂进行破坏。[6]再次,利用多种途径和方式破坏企业运行。1950年3月23日,沈阳市公安局国、公营工厂保安会议指出,敌特等反革命破坏分子的破坏活动,有利用私人感情拉拢落后分子挑拨团结,打击领导干部;盗窃国家秘密,以写信方式供敌情报;进行放火、烧毁仓库、破坏交通;暗杀企业干部;破坏电网、机器、破坏新纪录运动;盗卖国家财产;造谣,贴反动标语等。[7]最后,频繁对工矿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破坏。据统计,东北地区在生产建设方面发生的政治性破坏事故1949年多达207起,1950年虽略有下降,但也达到181起。[8]国民党特务对企业生产的破坏不仅使企业损失巨大,而且生产恢复周期长,严重影响了企业自身及相关企业的正常生产。正如《东北日报》社论所述,这个敌人“是较为凶恶,较为狡猾的。它不仅握有近代的破坏技术,而且具有较多的秘密破坏的经验。因而这个斗争就更加复杂和艰巨。”[4]

(二)内部原因:企业干部职工安全保卫意识淡薄,保卫责任机制不完善

东北地区在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的过程中,许多党政干部长期在农村从事革命工作,进入城市后对经济安全工作认识不足,经验不够。首先,缺乏经济安全保卫方面的知识储备。1950年1月,辽东省②召开经济保卫工作会议认为,“十四个国营、省营工厂、矿山半年来共发生了大小事故二百五十四次,主要原因在于工矿保卫工作同志对事故的追查不够重视。报告材料不及时,且很潦草,损失缺乏精确统计,很少有处理结果,至于研究事故规律,提出防治办法就更不够了。”[9]其次,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思想懈怠。1950年2月8日《东北日报》指出,“我们过于麻痹而失掉警惕,由于思想麻痹,遂又造成工作制度的缺陷,致使匪徒得以钻空子竟达猖狂的程度。”[10]安东造纸二厂工务科副科长魏文超曾担任伪满工头,自1948年5月至1949年2月的9个月中,“连续进行了十四次破坏,仅就七次的损失就达十一亿元,其中利用职权瞒上欺下,故意使工人返工,浪费国家资财,阻碍生产正常进行外,直接破坏重要机器事件即达四次之多。”[11]最后,企业安全责任制度未完全建立,给敌特以可乘之机。比如“本溪县马路沟铜矿的价值十六个亿的送风铁管二千多米被盗卖,辽阳化学厂一年来被盗器材价值约近百亿元。”[12]《东北日报》在社论中指出,“许多工矿企业的保卫组织和主任制度,尚未建立与健全,依靠员工的防奸、放火、防盗工作,也未普遍发动,给偷窃盗卖国家物资的经济破坏分子的打击也不够。”[13]

综上所述,东北解放初期,厂矿企业安全事故频发是内外双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如何防止国民党潜伏敌特破坏,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经济安全意识,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及东北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就成为东北党委、公安机关和厂矿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经济安全工作的主要举措

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民党特务对工矿企业的破坏,减少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东北公安机关和工矿企业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通过设立专门的经济安全保卫机构;发动群众、组织群众进行护厂保卫;进行保安检查、事故追查以及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保障了工矿企业的安全生产。

(一)建立专门的经济安全保卫机构

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工作的开展,东北党委和政府在公安机关和企业内部成立了专门的经济安全保卫部门。同时又将守卫厂矿的公安部队和护厂人员改编为人民经济警察作为保卫企业安全的专职人员,以保障工矿企业的正常运行。

1.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经济安全保卫部门。1949年3月,东北局社会部召开了第三次东北公安会议,将工矿企业等重要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为此东北公安总处首先在直属机构中增设了经济保卫处,随后各地公安机关内部相继成立了经济保卫部门。比如“辽宁省境内的辽东、辽西两省公安厅和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五大市公安局先后建立经济保卫科或在治安处设机关企业保卫科,编制均在10人左右,负责指导各辖区内机关、学校、工厂、矿山、企业等单位的保卫工作。”[14]169

鉴于东北大型工矿企业众多,为进一步加强重要工业城市重点工矿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1949年4月东北局和东北人民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矿山公安局组织与领导的决定》,决定“成立鞍山钢铁公司公安处、本溪煤铁公司公安处、抚顺矿区公安处和阜新矿区公安处,与市公安局合署办公,市公安局局长兼任公安处长。”[14]173另外,对于像沈阳市铁西区这样的重要工业区,指定铁西公安分局为工厂公安局,主要任务是保护工厂生产安全。[15]

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公安机关经济安全保卫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任务不断增多,职能也不断细化。“一五”时期,吉林省公安厅就将经济保卫处一分为二,成立经保一处、二处。“经保一处主要掌管工厂矿山等生产单位的保卫工作。经保二处主要掌管基本建设方面的安全保卫工作。”[16]94各地公安机关经济安全保卫部门的建立以及任务、职责的明确,在企业之外有力地阻止了国民党特务的破坏活动。

2.在工矿企业内部设立公安保卫部门。东北解放初期工矿企业内部人员众多,成分复杂,为防止国民党特务从企业内部进行破坏,1949年10月辽东、辽西两省及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五市公安机关依据东北人民政府批转的《东北公营工厂矿山保卫科(股)组织与工作暂行条例》,“要求职工在5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或不足500人但具有重要性质的工矿企业,均应设立保卫机构。”[14]173鞍山钢铁公司“1949年10月,东北公安部派9名公安干部到鞍钢组建基层保卫科(股)。至1950年,鞍钢先后在17个重点厂矿建立了保卫科(股);1953年末,鞍钢所属各厂矿均建立保卫科(股)。”[17]176工矿企业内公安机关的建立大大減少了各地工矿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到1950年3月,东北公安机关“除在各工矿企业建立了十一个公安处、分局和六十九个公安科、股、派出所,并组织员工进行了护厂工作。如阜新未建立安全组织前,七月份发生事故九件,建立后到九月份已减少到三件;本溪十月份四十四件,建立后到十一月份减少到二十八件。”[18]

3.建立人民经济警察。为防止国民党特务的破坏,重要工矿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当地公安部队和本单位自行组建的武装力量负责,因而造成了各厂矿公安和职工保卫队伍名称各异,组织隶属关系混乱。1950年6月23日,东北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各厂矿可设厂矿警,列入各厂矿定员内。厂矿自行决定人数,由自己营业内开支。”[14]174为进一步明确工矿企业公安和职工保卫队伍的设置和隶属关系,1953年5月中央军委、政务院作出《关于财经警卫武装领导问题的决定》,规定除重要的国防工业、重要机械工业、重工业等,应由公安部队派出部队担任警卫外,其余的工厂、企业部门,均应自行组织武装并将其列为各经济企业部门本身的组成部分。[19]470东北各地根据《决定》将各厂矿警卫武装正式改为人民经济警察建制,同时明确了经济警察在行政上受本单位党委和首长领导,业务上由所在单位保卫科(股)领导。经济警察作为工矿企业保卫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工矿企业安全保卫队伍的力量。人民经济警察同公安机关和企业内部的经济保卫部门一起成为东北工矿企业安全保卫的核心,对防止国民党特务破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发挥了安全屏障的作用。

(二)组织和发动群众进行护厂安全保卫工作

“群众路线是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保卫工作也必须坚持这条路线。”[20]各厂矿公安部门为将群众路线贯彻到经济安全保卫中,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建立群众性的安全保卫组织,形成广泛而严密的保卫网络;另一方面协助工矿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保卫意识。

1.建立群众性的安全保卫组织。为扩大工矿企业安全保卫的基础,东北各厂矿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建立起各级群众安全保卫组织。以鞍钢为例,1949年7月,鞍钢在21个工厂及行政单位选出了安全委员,建立了152个安全小组,产生了1037名安全员;这些群众性的安全组织,主要进行防奸防火防事故及救护工作,以及保护机器厂房和职工的安全。[21]同年8月,本溪市公安局针对厂矿事故增多的实际情况,决定以工厂矿山为单位,建立安全委员会;以车间或工作部门为单位,建立安全小组。“安全委员会由企业党政领导、工会主任、保卫科、股长组成;安全小组,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后,报安全委员会审查批准。”[22]这时的企业安全保卫组织具有自发性质,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护厂保卫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如《东北日报》社论所述,“工矿群众性的安全组织,在目前看来,是教育与团结员工防奸护厂的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13]

随着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运动的兴起,为阻止美蒋特务的破坏活动,贯彻毛泽东同志下达的普遍组织群众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指示,1951年6月26日,东北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建立群众性的治安委员会的实施办法》(草案)。此后,东北各厂矿陆续建立起治安保卫委员会。1952年8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暂行条例》,明确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具体任务。“(一)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防奸、防谍、防火、防盗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警惕性。(二)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以严防反革命破坏活动。(三)阻止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对反革命家属进行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争取他们拥护政府的政策措施。(四)发动群众共同制定防奸的爱国公约,并组织群众进行认真执行,以维护社会治安。”[23]企业治安委员会是不脱产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是公安部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发动群众,协助各厂矿保卫部门进行敌情调查,追查破坏事故,维护工厂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进行反奸防特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干部职工的保卫意识。首先,结合时事学习对干部职工进行防奸护厂教育。“吉林市国营化学、造纸等厂,为使职工清楚地认识暗藏敌人的造谣破坏活动,通过时事座谈会和学习报纸上所载已破获的特务阴谋活动案件,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进行了宣传教育。”[24]其次,教育职工加强专业技术的学习是防止敌特破坏的重要途径。1951年5月,沈阳市铁西区工人通讯站召开座谈会,某厂保卫员崔恩多指出“工友们都知道特务是利用我们不懂技术的特点进行破坏的,大家学习技术劲头,比从前更加紧张了。”[25]最后,利用大众传媒方式对职工进行“四防”教育。大连市公安总局“统一印制了防火图书和标语散发在各工厂车间,还编写了防火要点在报纸上登载,并利用广播电台广泛进行宣传教育”[26]。

(三)通过保安检查、事故追查、建立安全责任制等措施增强职工安全意识

为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提高各厂矿干部职工的安全警惕性,东北公安机关和工业部门对各厂矿进行了安全检查和事故追查,同时各工矿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对减少破坏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1.进行保安大检查。虽然各地公安机关对敌特的破坏活动进行了有效打击,但是一些经济建设部门人员,对敌特丧失警惕性,沉醉于“和平生产建设”,忽略了生产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1950年9月5日,东北公安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参加工矿企业的安全大检查。10月12日又发出通报,要求各省、市公安厅局对所在地公营工厂、矿山、企业以及机关、学校等部门进行一次深入的冬季防火检查,着重重要工厂设备、物资仓库、军工企业和易燃纺织、油脂、化工以及某些正在迁移、安装的工厂部门进行检查。[27]东北各省市工矿企业为落实公安部的要求,普遍加强了防奸、防特、防火工作以保证生产安全。黑龙江省①工业厅配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与消防队共同组成防火检查组,检查了一部分工厂的防火设备。“经检查后,各厂矿均根据发现的问题认真地做了改进,如加强警卫工作,修理或建设电网,选派可靠干部专责管理仓库等。在防火工作上,除整顿了防火组织外,对一切火源、危险品均分别进行处理和防备措施”[28]企业安全检查工作的不定期开展,对防止破坏事故的发生和提高干部职工的警惕性具有重要意義。

2.进行破坏事故追查。东北解放之初各地工矿企业生产秩序混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1950年1至2月,抚顺、本溪煤矿接连发生6起重大煤矿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抚顺龙凤煤矿由于安全事故造成煤日产量由1200吨减至900吨。[29]为了减少破坏事故的发生,各地公安机关经保部门和厂矿安全保卫组织依据自身情况采取了不同的事故追查处理方式。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坚持以预防为主。除了加强厂矿内部公安部门和保卫组织建设外,针对破坏分子“往往借口没有经验、疏忽大意、技术不熟练等原因,经济保卫部门从敌情的这个特点出发,按不同工种、生产过程、技术分工,制定工作、保管、责任等方面制度,明确要求,确保安全,防止各种重大破坏事故的发生。”[20]480

辽宁省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进行有针对性地事故追查。1954年1至9月,据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阜新六市不完全统计,共发生事故1987起,其中破坏事故331起,占16.7%;破坏嫌疑事故125起,占6.3%;责任事故1374起,占69.1%;未名事故157起,占7.9%;制造破坏事故的人员有派遣、潜伏的特务和反革命分子,有敌对分子,也有搞私人报复的落后员工,破坏活动多以责任事故或经验不足为掩护。[14]182-183同年12月,辽宁省委批转了公安厅《关于当前生产厂矿追查破坏事故的基本情况及今后开展反破坏斗争的几点意见的报告》,要求对未追查的事故进行排队,组织力量进行追查,同时开展群众性的反破坏事故斗争。通过对破坏事故的追查,既破获了潜伏的敌特分子,又加强了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意识。

3.建立安全责任制。为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加强对重点厂矿重要设备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视,1949年11月东北公安部制定了《东北国营工厂、矿山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要求各厂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保卫制度。为检查各工矿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1950年3月至4月东北工业部进行了全区范围的保安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某些单位,如抚矿、鞍钢等单位不断发生严重的职工伤亡事件。造成事故的原因,最主要的是在工业管理上没有建立起真正的责任制度,许多地方存在着实际上无人负责的现象。”[30]针对检查中暴露出来的安全责任问题,许多国营厂矿纷纷建立安全责任制。“吉林造纸厂,过去车间交接班制度责任不明确,这次明确定出,在交接班时交班的必须把事务与情况交清后才能下班,接班的提前二十分钟到场房;在交接班后,双方亦须进行总结,填写交接班登记簿,由工长送车间主任审核。”[31]为防止敌特运用技术手段对生产进行破坏,一些厂矿还制定了技术保卫规章制度。国营五三厂组织本厂技术保安员、工长、工会小组长和先进人物制定了保安规程制度,包括一般技术保安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防火制度、交接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机器保修制度、检查制度等。[32]各厂矿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增强了职工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改变了重要岗位和关键设备无人负责,责任制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东北公安机关和厂矿企业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采取了一系列经济安全保卫措施,有效遏制了国民党特务的破坏活动,增强了企业职工的安全保卫意识,使各厂矿的安全事故大为减少,保障了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经济安全保卫工作的作用和意义

东北党委、公安机关和工矿企业制定和实施的经济安全保卫措施取得了巨大成效。不仅打击了国民党特务的经济破坏活动,保证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也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保卫意识,为新中国的经济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具有深远的社会影响和历史意义。

(一)工矿企业破坏事故大为减少,企业生产持续安全运行

东北党委、公安机关和工矿企业在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经济安全保卫措施的基础上,充分依靠群众进行护厂保卫工作,取得了经济保卫工作的巨大胜利。到1952年9月,“东北公安机关破获了隐蔽敌人的破坏活动,并有计划地组织与训练了大批员工积极分子用各种方式检举特务,管制坏人,與各种盗窃破坏分子作斗争,防奸护厂,保护生产安全。”因此改变了厂矿企业内部的情况,各种破坏事故大大减少。比如,发生已遂和未遂的反革命破坏事故次数,1951年比1950年减少24.3%,损失减少50%以上;1952上半年比1951年同期减少62.3%(次数),损失将近减少70%;经济上的盗窃破坏事故次数,1951年比1950年减少97%,损失减少79%,而1952年上半年则比1951年同期又减少了90%(次数),损失减少95%。[33]为东北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大规模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保卫意识

东北工矿企业事故频发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保卫意识淡薄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针对广大干部职工安全保卫意识不足的问题,东北公安机关和各厂矿安全保卫组织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了防奸、防特、防火、防盗的宣传教育。尤其是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运动的开展,使工矿企业干部职工真正认识到“匪特从内部破坏和美帝从外部侵略是一回事,做好防奸护厂工作是抗美卫国的一项重要的具体的内容。”[34]同时,通过举办职工座谈会等方式,使广大职工认识到经济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1951年5月6日,在沈阳市铁西工人通讯站举办的镇压反革命分子座谈会上,保卫员崔恩多认为“经过这一次镇压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使自己对生产与保卫生产的认识更加提高了一步,决心深入群众,积极执行上级指示,做好保卫工作。”[35]经过对广大干部职工的防奸护厂宣传教育,增强了其安全保卫意识,增强了经济保卫的力量。

(三)为新中国经济保卫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东北地区是当时中国工矿企业最密集的地区,也是最先开始进行经济恢复的地区。东北公安机关和工矿企业在面临严峻安全威胁的情况下,所建立的经济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是开创性的,对新中国的经济安全保卫工作具有重大的借鉴价值。比如1949年鞍钢、本钢等工矿企业首先建立了群众性的安全委员会和安全小组,对保卫工厂和机器设备安全,防止敌特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东北公安机关和工矿企业的做法得到了中央的认可,《人民日报》社论认为,“东北及关内某些经济建设部门创造的在工人群众中组织‘安全小组的办法,是反奸反特务斗争中群众路线的榜样。”[36]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暂行条例》,使在工矿企业中建立群众性安全组织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东北公安机关和工矿企业的经济安全保卫工作为新中国经济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了探索,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

总之,东北解放之初,党政、公安机关和工矿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经济安全保卫措施,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也为新中国的经济保卫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学术价值。

〔参 考 文 献〕

[1]吴承明,董志凯.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52:第1卷[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593.

[2]贯彻二中全会的路线,贯彻由乡村到城市的转变[N].东北日报,1949-07-02(01).

[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M].北京: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出版社,1990:62.

[4]加强经济保卫工作[N].东北日报,1950-07-11(01).

[5]美蒋特务阴谋破坏活动,经济部门必须加强保卫工作[N].东北日报,1950-07-11(01).

[6]辽西省人民公安机关,破获巨大美蒋地下武装[N].东北日报,1950-12-28(01).

[7]沈阳召开保安会议[N].东北日报,1950-03-25(01).

[8]1950年来的公安工作[N].东北日报,1951-03-20(01).

[9]辽东经济保卫工作会议,批评严重麻痹思想[N].东北日报,1950-01-29(02).

[10]严惩破坏分子,保卫经济建设[N].东北日报,1950-02-08(01).

[11]连续十四次破坏生产,魏文超判处徒刑5年[N].东北日报,1950-01-29(02).

[12]辽东经济保卫工作会议,批评严重麻痹思想[N].东北日报,1950-01-29(02).

[13]社论,加强公安工作保卫经济建设[N].东北日报,1950-03-24(01).

[14]辽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辽宁省志·公安志[M].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

[15]辽宁省公安厅史志编纂委员会.辽宁省公安大事记·1945-1985[M].沈阳:辽宁省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20.

[16]吉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吉林省志·司法公安志[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17]鞍钢史志编纂委员会.鞍钢志:1916-1985(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76.

[18]一年来的东北公安保卫工作[N].东北日报,1950-03-24(02).

[19]黑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黑龙江省志·公安志[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

[20]汪金祥.东北公安九年回顾[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94.

[21]鞍山钢铁公司建立群众安全组织[N].东北日报,1949-07-13(02).

[22]抚顺市公安局.抚顺公安志[M].大连:大连出版社,1995:160.

[23]治安保衛委员会组织暂行条例[N].东北日报,1952-08-12(01).

[24]东北各省市公营厂矿,加强防奸放火保证安全生产[N].东北日报,1950-11-03(01).

[25]坚决镇压反革命,保卫经济建设[N].东北日报,1951-05-08(01).

[26]普遍建立安全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教育[N].东北日报,1950-02-11(02).

[27]加强防火,警惕敌特破坏[N].东北日报,1950-10-17(01).

[28]加强防奸放火保证安全生产[N].东北日报,1950-11-03(02).

[29]抚顺本溪煤矿事故政府派员追查责任[N].东北日报,1950-03-28(01).

[30]东北人民政府工业部关于继续进行保安检查贯彻安全责任制的指示[N].东北日报,1950-04-16(01).

[31]公营厂矿安全检查后,普遍建立安全责任制[N].东北日报,1950-05-11(01).

[32]五三工厂深入发动群众,取得保安检查的成功经验[N].东北日报,1953-05-20(01).

[33]三年来东北人民公安工作的成就[N].东北日报,1952-09-28(01).

[34]肃清匪特,保卫生产[N].东北日报,1950-11-13(02).

[35]坚决镇压反革命,保卫经济建设[N].东北日报,1951-05-08(01).

[36]加强经济保卫工作[N].人民日报,1950-07-09(01).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