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文本视域下《大清律例》英译本译者行为研究

2023-05-11 15:11董晓波
关键词:律例译者法律

董晓波,郭 洁

(南京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英国商人、政客、汉学家小斯当东(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1781—1859)英译的中国传统法典《大清律例》于1810年在英国出版。这一译介行为使西方人首次对中国的法律有了较为直观、全面的认识,标志着西方社会对中国法律的认识进入新阶段,也代表着明清以后中国文化向西方传播的一个高峰。近些年,学者对《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梳理译介背景和进程[1],揭示英译特色和影响[2],考察英译原因[3]和动机[4],审视翻译批评研究的现实意义[5],探究其中的文化误读[6]等。研究成果折射出研究视域从微观到宏观,关注对象从文本向文化、社会语境的转移。

19世纪是西方殖民主义向全球扩张的帝国主义阶段。时代越特殊,人的行为也越特殊;政治对翻译的干扰越大,译者行为的差异和研究价值也越大[7]。目前,鲜有文章关注译者小斯当东在《大清律例》英译本中留下的译者行为痕迹,以及呈现出的译者行为特征。鉴于此,本文以译者行为批评理论为指导,从副文本视域,在译者行为层面对《大清律例》小斯当东英译本加以客观描述与理性阐释,总结译者行为特征,进而提出中国法律典籍翻译实践规划的路径内涵,以期提升中国法律典籍的对外译介效果,促进国家法律翻译能力的提升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走出去”。

1 译者行为理论概述

翻译学研究中,译者主体性是指译者通过能动地改造、控制原作,使原作为译者主体服务的特性[8]。衍生于此,社会学视域下的译者行为批评所理解的译者主体性,除具有个体性和独立性外,更具有社会性和客体制约性[9]。译者行为是译者语言性与社会性翻译行为的综合。译者行为批评理论核心分析工具——动态多元的“求真—务实”连续统评价模式,考察的是译者行为倾向的核心问题之一,即翻译主体是“译者”角色,还是“社会人”角色。若前者占上风,译者行为倾向于“求真”;若后者占上风,译者行为倾向于“务实”。“零求真”位于“求真”顶端之左,“超务实”位于“务实”顶端之右,两者均不在基本的语码转换和意义再现范畴内[10]。译者行为倾向都会在一定程度上留下译者行为的痕迹。作为意志体实践者的翻译主体,译者行为是依赖于特定社会与政治语境的译者主体意识的一种“显形”和“实现”。一言以蔽之,作为社会视域下“以人为本”的翻译研究[7],以译者和译者行为为切入口有助于揭示译者的意志性、翻译的社会性和译文生存空间的复杂性等[11]。

2 副文本视域下《大清律例》小斯当东英译本译者行为分析

法国叙事学理论家热奈特(Gérard Genette)首次提出副文本概念,并将其定义为存在于文本内外“阈限”的相关文本[12],按空间标准可划分为内副文本和外副文本。巴切勒(Kathryn Batchelor)在热奈特副文本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极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副文本概念:副文本是为文本“有意识设计”、能潜在影响文本的接受方式的一个门槛,对副文本的考察就是对译者行为的考察。副文本元素涵盖显性副文本(如前言、标题、注释等)和隐性副文本(如译者对原作内容选择性的省译、不译等)[13]。小斯当东多重的身份角色、丰厚的语言文化资本、强烈的权力意志欲望等,影响着他的法典英译行为,并使他在副文本中呈现出“意志性”译者行为的痕迹。

2.1 显性副文本

在小斯当东《大清律例》译本中,显性副文本包括译本书名、扉页引用、目录标题、译者序言、评论注释以及译后附录等。这些显性副文本共同组成了译本的体例框架,是读者直观可见的存在,影响着读者对译本的第一印象和阅读方式。

2.1.1 译本书名

小斯当东将《大清律例》这一名称翻译为“TATSINGLEULEE;BEINGTHEFUNDAMENTALLAWS,ANDASELECTIONFROMTHESUPPLEMENTARYSTATUTES,OFTHEPENALCODEOFCHINA”[18]。由译文可知,小斯当东对律典的性质和法律调整手段的认识有误。“THE PENAL CODE”在英美法系中对应的是刑法典,“THE PENAL CODE OF CHINA”这一翻译将《大清律例》完全刑法化。事实上,《大清律例》也包括税收、行政、户籍、婚姻等民商事方面的规定。古代法律大都是诸法合体,这种法典编纂方法在世界古代社会中并不鲜见,决非中华法系所特有[14]。通过“laws”和“statutes”可知,小斯当东将《大清律例》视作类似英国以“statutes”作为显著标志的“laws”。此外,“sanction”一词既有“许可、批准”之意,也有“制裁、处罚”之意。《元照英美法词典》收录的与“sanction”有关的词条有“criminal sanction”,表示“刑事制裁、对已决罪犯所实施的刑罚”,等同于“penal sanction”和“sanction of oath”(对违反誓言的惩罚)[15]。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法律性文件——《权利法案》(TheBillofRights)和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UnitedStatesConstitution)中,“批准”对应的译名是“ratify”。借由词语多义性构成的语义双关往往能达到“言在表而意在内”的特殊效果,是“批准”或是“制裁”留给读者揣摩体味,但“sanction”的使用毫无疑问是译者社会性角色的体现,容易导致读者对常规性认知的偏离。

2.1.2 扉页引用

在《大清律例》的译本封面,小斯当东引用了古罗马思想家、哲学家西塞罗(Cicero Pro Cluentio)有关法律的一句名言:“一个国家人民的精神和灵魂、智慧和思想,沉淀在其法律之中。”[17]这句话出自西塞罗在公元前66年的一次拉丁语演讲《为阿·克卢恩提乌斯·巴比图斯辩护》(PROAULUSCLUENTIOHABITUSORATIO)。西塞罗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奠基人,在他看来,法律与国家、人民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不仅是一种治国的手段,还要承担一定的道德伦理功能,成为精神、思想的载体或化身。在辩护文中,西塞罗从罗马上层法律、社会、政治等角度,采用修辞手法唤起、触动甚或挑战陪审团的固有认识范式。作为修辞家,西塞罗认为演说家需具有崇高的思想、动机以及内在的感召力。作为西方翻译家,西塞罗以修辞学框架去理解翻译,提倡“演说家”式的翻译方式并且反对“字对字”的翻译方法[16],其翻译行为体现出将原文为我所用的强势姿态[17]。小斯当东引用西塞罗的名言,表示其法律思想和翻译思想曾受西塞罗的影响,希望读者能够透过该法典译本深入了解中国国民的精神。中西社会结构不同,法律思想亦有差异,在中国法律典籍的译本扉页引用西方人士的名言显然是不合适的。

2.1.3 目录标题

小斯当东仅翻译了《大清律例》乾隆五年本中的436条律文,且对例文涉及极少。由目录可知,小斯当东对《大清律例》的整体结构进行了重构。《大清律例》的结构是由“名例律”和“六律”(吏、户、礼、兵、刑、工)组成,且条款之间没有进行具体的细分。小斯当东在翻译时采用了编(division)、章(book)、节或条(section)的层级划分模式,并且在所有的律条前加上了罗马序数以进行编号。对此,他解释道:“请允许译者自由地对原本进行删节,同时努力做到安排更为系统,风格更令人愉快,所用措辞更为和谐。”[18]29在社会性角色下,译者针对社会需求借译文对原文进行意义调适或改造,超越语言层面的译外行为或许便于西方读者了解中国法律的基本内容,为《大清律例》在西方的传播提供便利,但这种编排体例容易让读者误以为中国法典的编纂体例与欧陆法系无异。

2.1.4 译者序言

斯皮瓦克指出,序言是一种阅读,难免带有作者本人的认知[19]。小斯当东同样深知序言可以为“意志体”的译者“发声”,可以操控目的语读者对源语文本认知。因此,其在长达35页的译者序言中,以主观的个人视角和看似客观的第三人称书写了对中国政治、历史、法律等方面的认识。对于原文本,小斯当东认为,“这部法典有一个共同期望,即公正执法、保持稳定……”,“翻译这类作品难免会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它们能够弥补原书中那些或者过分简洁、近乎含混的短语,或者乏味而无用的长篇大论”[18]13。不难发现,小斯当东对中国法律的态度呈现出明显的自相矛盾,而这正是学界对其评价褒贬不一的重要原因。小斯当东的赞赏和批判在译本的序言中呈现此起彼伏、矛盾斗争的状态,这种“一褒一贬”的矛盾是“意志体”译者“权力意志”欲望对译文的干预和操控,是一种权力话语实践,妄图操纵西方读者的中国法律观,合理化和强化自我/他者、西方/东方的二元对立。

2.1.5 评论注释

《大清律例》小斯当东英译本包含大量小注,有些小注能够起到疏通和阐明等作用[19]。但与此同时,小斯当东时常以小注形式边译边评,其联系彼时中国政治制度和社会现实,对所译内容有感而发,极力彰显译者主身份和政客、商人等次身份的“权力意志”。例如,在翻译“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18]114时,小斯当东在段末增加注释:“尽管目前中国姓氏较多,但与庞大的人口比例相比,姓氏总量仍旧较少。因此,这项限制婚姻的法律往往令人尴尬和不便”[18]114。在翻译“师巫邪术”条时,译者也表达了他的观点:“这方面的法律是一个目的在于使地方法官能够控制和限制流行迷信的保留条款,但它是过时的,试图完全压制这些迷信可能是危险的或徒劳的”[18]175。在译本中,译者将体现个人主观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或对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的主观评语直接插入译本中,导致译语语义明显超额。这些价值判断或主观评语中不乏对于中国语言、文化等的狭隘认识和偏见。

2.1.6 译后附录

在译本最后,小斯当东提供了一份标题为“下列有价值的作品”[18]583-584的书单,列举的书目包括《英使谒见乾隆纪实》《马戛尔尼政治生涯纪实》《中国纪行》等。《英使谒见乾隆纪实》是小斯当东的父亲在跟随马戛尔尼使节团访问中国时撰写的行程日记,该书从侧面揭示了当时清王朝的封闭落后状态。冒险纪实作品《中国纪行》和人物传记《马戛尔尼政治生涯纪实》的作者是马戛尔尼使节团的总管约翰·巴罗(John Barrow)。巴罗在书中对当时中国的社会状况、语言文字、宗教崇拜、农业发展、公民道德等方面进行剖析,展现了乾隆盛世的没落走向[21]。这些具有附录性质的推荐文本,是小斯当东和其他作者的语言合作和相互推进,承载着小斯当东引导并强化读者对译本中建构的内容进一步确证、延伸、理解的真实意图。

2.2 隐性副文本

隐性副文本包括小斯当东对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的替换、法律知识的略化以及传统法律文化的遮蔽等。这些隐性副文本需与法典原文比较、对比才能发现。这些翻译策略影响了读者对译本的接受方式和对中国政治、法律、文化等的理解。

2.2.1 对中国古代法律术语的替换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西方来说是异质文化,小斯当东在翻译时运用自身习惯的思维模式审视他者法律文化,使用西方既有的法律术语来替换中国古代法律术语。例如,小斯当东将“衙门”译为“the tribunals of government”。衙门曾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的集中地,是皇帝命令的执行地,是全能型的政府机构,代表着皇权和天子的旨意[22]。古代中国诸法合体,可以说,旧时的衙门是一个集刑事、税务、民事、工程等为一体的办事机构。然而,“tribunal”在英文中多指“法院、法庭、裁判庭”,与之相关的短语有“agricultural lands tribunals”(农地法庭)、“case stated by tribunals”(裁判所提交的案件)、“Committee on Administrative Tribunals and Enquiries”(行政裁判所与调查委员会)等[15]。以西方法律词汇“tribunal”翻译“衙门”,忽略了衙门除裁判外的多重职能。除此之外,译本中还存在诸多对法律术语概念的增加、减少或重心转移,对原有法律意蕴的“重描”“淡化”“曲解”等误读式处置现象。无论是无意识的误读误译,还是有意识的加工改造,其中的威胁与伤害也许不能即时显现,但通过不断累积所形成的话语模式,也会在目的语文化环境中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2.2 对中国古代法律知识的略化

小斯当东对《大清律例》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略化。清代的赎刑有四种,即纳赎、收赎、赎罪、捐赎,各类赎刑各有纳银标准。《大清律例》卷首有包括《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等在内的八种图表,但译者并未将涉及赎刑的四图逐一译出,而是以一幅图表的形式综合翻译了相关收赎办法[18]72。此外,作为中国传统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丧服制度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他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然而,译者仅以欧洲四级亲属关系(the first, second, third, fourth degree)对应中国古代的五服制,并未将《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译出。翻译是跨语际/文化知识的管理、转移和转化过程[23]。作为跨语际法律知识的转换者,小斯当东一味追求读者对译文的顺利理解,从而导致法律知识跨文化传播的失真。

2.2.3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遮蔽

在历史语境中,中国很多早期法律术语都具有“文化负载”的功能和较为丰富的内涵,采用规避或简化的翻译方法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磨蚀术语原本的文化意境[5]。小斯当东在对中国早期部分法律文化负载词的翻译和传递上,存在规避和简化的情况。例如,小斯当东将“八议”译为“the privileged classes”[18]5,将“十恶”译为“an offence of a treasonable nature”[18]7,将“五刑”译为“description of the ordinary punishments”[18]1。译者均以去数字化的方式浅化处理了这些数目综计型法律术语,遮蔽了数字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丰富内涵。实际上,法律制度中的数字和数字组合词往往体现了明显的制度特征和深厚的文化内涵,指向某种思想和体制。如,以天中之数 “五”为框架的刑罚体系,体现了古人对天人相应、阴阳平衡、社会秩序等的追求。因此,古代律典条文和刑罚种类的数量有时不是或不仅仅是真正的统计结果,而是作为立法者某种理想或概念的表现,展现了它们的文化性和制度性。小斯当东的翻译无疑遮蔽了数字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意涵与功能。

3 《大清律例》小斯当东英译本译者行为特征

以上“文本视域”和“行为视域”相结合的分析表明,译者行为在《大清律例》英译本中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意志体”译者主体身份和行为社会化所留下的痕迹,其基本行为准则是“务实为上”,即以译者身份行非译者之事,表现出译者深受“东方主义”影响、在译文中彰显“社会人”译者权利、迎合西方读者阅读与“想象”的行为特征。

3.1 深受“东方主义”的影响

萨义德指出,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眼中的东方世界通常是凭空想象的结果,是被发明且逊于西方的“他者”[24]。自18世纪末至19世纪,西方对东方的表征普遍受到“东方主义”范式的影响。跨文化传播中,译者为了达到特定目的,故意误读(误译)另一文化,这是一种权力话语实践,目的在于输出目的语读者期待的话语,并使这种话语在表面看似中性、客观的语词使用中得以合法化。作为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拥护者和众多意志体(如以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为代表的在华外国商人、外国在华侨民、东印度公司广州特选委员会、英方赞助人等)的代表,小斯当东站在另一个文化坐标上审视中国法律典籍,习惯性地采取居高临下式的误读,把中国翻译和表征成一个落后的、残酷的、未开化的“他者”、法律上的“野蛮人”。这种“东方主义”范式下的英译法典行为尤为有害:译者生产的负面的中国法律知识作为“原材料”和“背景书籍”会持续影响西方世界对中国法律形象的认知,加大了扭转、重建中国法律形象的难度。

3.2 彰显“社会人”译者的权力

译者行为是一种复杂的行为,还表现在译者的不同角色及其行为上[7]52。小斯当东担任过英国访华使者、外交官及议员。国家作为最大的赞助者既赋予了他权力,也规训着他的译者行为,因此,其翻译行为难以摆脱英国国家政党、政权、政治、社会意识及赞助人的操纵。在这些“看不见的手”的操纵下,译者成为“被操纵的”文本操纵者,倾向于为他所服务的意识形态做出调整和改变,帮助赞助人按照某种政治目的和要求完成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的“隐伏的”意识形态策划。法典翻译也因此成为有明确指向性的话语实践和意识形态渗透途径。作为“意志体”译者,小斯当东的权力意志欲望尤为强烈,权力政治介入法典翻译更为直接。其通过潜在的“对照、凸显、过滤、简化、设想、评论、表达”等语言活动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将背后的“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凸显出来,建构有利于己方的话语,译者行为的社会性远远超越了语言转换的技术性。《大清律例》的译文及译者在副文本中添加的解读,很容易让西方读者认为中国的法律存在诸多缺陷,中国急需西方的拯救和开化,进而生成一种所谓的“西方法学中心主义”的观点或态度。在19世纪中西社会、经济、文化结构严重失衡的历史背景下,这种跨文化表征策略是“意志体”译者小斯当东多重身份角色的内化和彰显。

3.3 迎合西方读者的阅读与“想象”

小斯当东在很大程度上是怀着先入之见开始翻译工作的,并通过副文本对原文法典的信息进行操纵性重构,以迎合西方的意识形态。首先,为了迎合西方读者的阅读习惯和思考逻辑,小斯当东过度归化翻译中国法律术语,即不顾源语的民族文化特征,不惜牺牲部分术语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为中心,用西方法律术语替换中国法律术语,以西方的标准来看待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一味地追求英语读者的阅读与理解。其次,为了迎合西方视野中对中国形象和中国法律形象的“想象”,小斯当东以“共同想象”的方式“虚构故事”,在副文本中不断给读者发出信号,指引读者的阅读,影响读者的判断,甚至哪怕与原作不符。小斯当东认为:“欧洲在某些知识领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并特别热衷于此,但中国人在这些方面的知识水平并不尽如人意。”[18]36在多处鲜明的“一褒一贬/一贬一褒”的评价系统里,褒贬的天平落在哪一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译者。显而易见,译者传递的评价,或是未经严密思考的观点,或是背离真实的结论,这或许能在部分西方读者中凭相近的“想象”唤起共鸣,但远离了“求真”的译文却难以在真正意义上建立与读者的默契。

4 中国法律典籍翻译实践规划

文化交流不是一条坦途,但如果对异国文化的了解起于误解,最终应止于理解。面对“意志性”译者行为带来的诸多误读、误解,法律典籍翻译研究应发挥其横向对接社会、服务国家与时代需求的功能,在实践上应具体化为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走出去”的翻译实践,在理论建设方面应具体化为中国法律典籍翻译实践规划。具体而言,应从下列三个方面进行顶层设计。

4.1 翻译文本的选择

翻译文本的选择旨在明确“译什么”的问题。从推动国家法律形象“现代化”的角度出发,中国法律典籍翻译文本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消解西方翻译霸权是基础。应梳理中国法律典籍翻译历程,深入法典译本语言本体,探究译者的意志性行为,选择存在较大改进空间的法典进行重译,改善外国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出现的误译、误读等问题,扭转国际社会对中国法律的片面、刻板印象。其次,主动译介优秀文化是关键。应充分挖掘提炼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与精神标识,要着眼于“人类共有的文化情感”,译介那些具有更多全球共识与共鸣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世界文明百花园中凸显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所特有的基因与价值理念,让更多体现中国特色、具有永恒魅力和当代价值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走出国门,最终服务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伟蓝图。

4.2 翻译规范的制定

翻译规范的制定旨在明确“如何译”的问题。从输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出发,中国法律典籍翻译规范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对已有译名进行系统全面的审定,进行合理取舍调整,确保概念阐释层面的准确性、语符表征层面的一致性。同时,积极探索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国际表达的恰当范式,灵活采用音译、移植、译注等不同翻译策略,贴近不同国别、区域、文化、语言等受众的需求,以既具有中国风格又能有效融通中外的话语来表述和诠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效规避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造成的话语失效和价值观对立,从而形成“重塑”后的传统法律术语译名统一与规范化体系。其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势,从翻译技术层面扎实开展中国传统法律话语对外翻译高端语料库、智能翻译平台等基础性工作,提供及时、高效、精准的翻译支持,积极推动翻译实践标准化支持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4.3 翻译主体的合作

翻译主体的合作旨在明确“谁来译”的问题。首先,国家应是中国法律典籍翻译实践中的高位主体。其次,国家授权的翻译机构、组织,如外文局、中央编译局、外交部等应是国家翻译实践体系中的制度化、机构化的管理力量,应是中国法律典籍翻译实践的落实者,属于中位主体。中位主体应以开放包容、互学互鉴、创新发展为原则,开展实践思考、知识共享、互动交流等,对既有法典翻译实践中的问题进行脉络梳理与整合,在集聚型的实践互动中把握中西方在意识形态、文化背景、价值观念和逻辑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进而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最后,国家或国家授权机构聘任的译者、作者等应是法律典籍翻译实践的低位主体。毫无疑问,中国翻译家更加熟悉中国法律的语言和文化,西方汉学家则更能驾驭本国语言,更加了解目标语读者。法律典籍的译介需要各类型译者的共同努力,应谋求“以我为主、兼收并蓄、视域融合”的多元互补模式,即由中国翻译家完成译文初稿,再由西方汉学家进行语言润色,确保最大限度上实现“求真”和“务实”之间的平衡。

5 结语

《大清律例》译本副文本既包括了译者的语言性翻译行为,也体现了超越翻译的社会性非翻译行为。译者巧妙铺设阅读路线和阐释逻辑,致使副文本偏离阐释、细化、验证正文本的功能,偏离保证文本命运和原作者宗旨一致的指向,使读者对文本的接受产生偏差。其译者行为逾“求真—务实”之外,其误译行为是“求真”端之外的“伪求真”行为和“务实”端之外的“超务实”行为,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英国的海外扩张与殖民需求。法律典籍承载着中华民族祖先对社会、法律、文化的体悟和思考,其中有许多优秀思想值得传承。法律典籍的译介承担着塑造传统法律文化记忆、彰显法律文化自信等使命[25]。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针对法典翻译史中因“译者行为”导致的误译、进而引发文化误解的问题,当下有必要以中国法律典籍翻译实践规划寻求法典译介在平衡“求真”与“务实”基础上的“合理”,继而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国际传播和中西法律文明的交流对话、互学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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