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子社仓与南宋乡村共同体的形成

2024-03-01 01:52孙世达
云南社会科学 2024年1期
关键词:朱子朱熹共同体

张 文 孙世达

正如滕尼斯所说,传统时代总体处于共同体(community)之中,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是人类进入现代的产物。在他看来,传统社会是熟人社会,是一个联系紧密的有机结构,区别于现代社会的陌生人组成的机械联合。①[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年,第52—54 页。据此,费孝通将中国传统乡村界定为礼俗社会(又称乡土社会),将现代社会界定为法理社会。②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21 年,第8 页。如果此说不谬,则宋代社会也无法脱离共同体阶段。尤其是彼时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各种基于血缘、业缘、教缘等不同纽带而结成的共同体群落,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乡村地缘共同体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宋代商品经济兴起,甚至也影响到乡村社会。不过,在以农立国的传统时代,宋代本质上仍是农业社会。尤其是在乡村社会,商业性只是削弱乡土性的因素——使得熟人社会的利益因素被放大。当这种削弱性因素与宋代土地兼并浪潮形成共振,并叠加了宋政府对乡村赋税征收不断加重的趋势,乡村社会阶层分化不断加剧,以贫富矛盾为核心的社会问题随之凸显,乡村地缘共同体的弱化与危机也随之而来,并在定期发作的春荒中出现破裂端倪,而在饥荒期间贫富矛盾尖锐的状态下趋于崩溃。朱熹建立的朱子社仓①由于朱子社仓是中国古代首次在乡村建立稳定的救荒仓储,该模式被此后的元明清三代所继承,影响甚至波及近代。因此之故,对朱子社仓的研究历来受到重视,并产生了丰硕成果,基本勾勒出朱子社仓的思想源流、组织结构、功能影响的整体轮廓。不过,已有研究在朱子社仓对应的具体社会问题到底是什么、朱子社仓的组织结构到底基于怎样的设计理念、朱子社仓的运作模式到底产生了怎样的社会影响三个方面仍较为模糊,故而有深入分析的必要。既往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于树德:《我国古代之农荒豫防策——常平仓、义仓和社仓》(上)(下),《东方杂志》第18 卷14 期、第18 卷15 期;林朴初:《仓的研究》,《新生命》第3 卷9 期;梁庚尧:《南宋的社仓》,《史学评论》1982 年第4 期,后收入梁氏著:《宋代社会经济史论集(下)》,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 年,第427—473 页;张大鹏:《朱子社仓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社会保障功能》,《中国农史》1990 年第3 期;张全明:《社仓制与青苗法比较刍议》,《史学月刊》1994 年第1 期;张文:《宋朝社会救济研究》,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年;[美]田浩:《行动中的知识分子与官员:中国宋代的书院和社仓》,田浩主编:《宋代思想史论》,杨立华、吴艳红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第475—488 页;许秀文:《浅议南宋社仓制度》,《河北学刊》2007 年第4 期;李华瑞:《宋代救荒史稿》,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 年;陈支平:《朱熹的社仓设计及其流变》,《中国经济史研究》2016 年第6 期;杨芳:《宋代仓廪制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 年等。,正是为应对这一困局而做出的积极探索。在这一过程中,一种围绕社仓的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乡里共同体也得以成立。②朱子社仓一般以一里为单位,规模大的则以一乡为单位。因此,本文将这种围绕朱子社仓形成的地缘共同体称为乡里共同体。

一、朱子社仓的建立

如前所述,随着宋代土地私有化的发展,以贫富矛盾为核心的乡村社会问题日益凸显。这一问题在遭遇粮食短缺时,频频威胁着整个乡村社会安全。尤其是遭遇较大的饥荒时,如果国家救济不力,而富民又不肯做出必要让步,则乡村贫民的生活每每陷入绝境,从而引发乡村社会的崩溃。对此,北宋时期主要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系统的救荒制度,主要包括常平仓、义仓的建立,以保护乡村社会免遭崩溃之厄;二是王安石变法试图建立国家优惠借贷制度,帮助乡村贫民渡过难关,并使其免受高利贷盘剥。南宋以后,随着国家财政压力剧增带来的乡村负担不断增加,乡村土地兼并进一步加剧,由此造成乡村贫民的生活日益困难。在这一背景下,一旦遭遇饥荒,贫富对立在所难免;即便是每年的常规性春荒,在一些生存困难的地区也足以造成严重的贫富冲突,并可能引发社会秩序崩解。对此,南宋朝廷屡次下达整顿常平仓、义仓的诏令,完善救荒制度,试图缓解乡村社会问题。不过,常平仓、义仓均位于城市,对于乡村的覆盖作用有限。绍兴(1131—1162)年间,宋高宗承认:“拯济为贫民。近世拯济,止及城郭市井之内,而乡村之远者,未尝及之。须令措置,州下县,县下之乡,虽幽僻去处,亦分委官属,必躬必亲,则贫民霑实惠矣。”③(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1《丛书集成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年,第20 页。这一命令看似具有针对性,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与制度支持,乡村社会问题仍旧普遍存在,并在一些人地矛盾突出、社会风气暴戾的地区凸显出来,而建宁府一带即此中典型。

南宋初年,福建建宁府一带屡发动乱。绍兴十九年(1149),因岁旱,建阳县发生饥民动乱。次年,又有饥民啸聚临县,而建阳县贫民也“处处群聚,饮博啸呼,若将以踵前事者,里中大怖”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9《建宁府建阳县长滩社仓记》,朱杰人等主编:《朱子全书》第24 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 年,第3777—3778 页。。对此,居住于建阳县招贤里的乡居士人魏掞之认为,“民之易动,盖缘艰食”,遂向常平司申请1600 石米,借贷给乡民。⑤(宋)熊克:《宋中兴纪事本末》卷76,绍兴二十年九月甲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 年,第1317 页。“于是物情大安,奸计自折”,未发生预期中的动乱。当年秋天收回借贷,魏掞之又请准筑仓于长滩,为久远之计。“自是岁小不登,即以告而发之,如是数年,三里之人始得饱食安居,以免于震扰夷灭之祸。而公私远近,无不阴受其赐。”⑥(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9《建宁府建阳县长滩社仓记》,《朱子全书》第24 册,第3777—3779 页。乾道四年(1168)春夏之交,建宁府因旱灾酿成大饥,居住于崇安县五夫里的朱熹与乡耆刘如愚积极救荒,“里人方幸以不饥”。不久,邻近的浦城县发生民变,距离崇安县不到20 里,“人情大震,藏粟亦且竭”。朱、刘二人上书请求支援,建宁府立即拨付600 石米以济饥民。这批粮食尽管数量不多,但“民得遂无饥乱以死,无不悦喜欢呼,声动旁邑,于是浦城之盗无复随和而束手就擒矣”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朱子全书》第24 册,第3720 页。。当年秋冬大丰收,民众自愿归还官米,建宁府指示将这批粮食留在五夫里,以备不时之需。乾道五年(1169)夏,朱熹与刘如愚提出:“山谷细民无盖藏之积,新陈未接,虽乐岁,不免出倍称之息贷食豪右,而官粟积于无用之地,后将红腐,不复可食。愿自今以来,岁一敛散,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愿贷者出息什二,又可以抑侥幸、广储蓄,即不欲者勿强。岁或不幸小饥,则弛半息;大侵则尽蠲之,于以惠活鳏寡,塞祸乱原,甚大惠也。请著为例。”此议被采纳,并很快实施。至乾道七年(1171),朱、刘二人正式提出,请仿效古法,建立社仓集中储存粮食,获得批准且资助经费六万,共建成仓廒三间。此后,朱熹制定了详细的规则,“于是仓之庶事细大有程,可久而不坏矣”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朱子全书》第24 册,第3720—3721 页。。到淳熙八年(1181),经过14 年的运营,社仓除归还建宁府600 石米外,尚余3100 石,赈贷范围也扩展到整个开耀乡。自淳熙九年(1182)开始,社仓不再收息,每石仅收三升耗米,用于运营社仓的支出。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3《延和奏劄四》,《朱子全书》第20 册,第649—650 页。对于仅收三升耗米的问题,(清)葛士濬:《清经世文续编》卷37《户政十四(仓储)·读市籴考》载清人黄式三提出的问题:如果从淳熙九年(1182)开始只收3%的耗米,那么是不可能在14 年间增长到5000 石的。因为每年固定支出就有69.4 石,加上不定期的支出项,所收耗米基本上被用完了。因此,黄式三认为所谓不收息而仅收耗米三升,“此朱子拟而未行之策耳”。黄式三的问题值得关注,但其结论并未经过验算。若以3100 石为初始底本,每年支出90 石(含固定支出与不定期支出),14 年后要达到5000 石的水平,只需要保持每年近6%的利率即可。考虑每年不能全部贷出,即以80%的贷还率计算,则年利率接近7.4%,如果贷还率低于这一数字,则年利率更高一些。鉴于朱熹是向建宁府备过案的,这笔利息只能以耗米的名义收取。换言之,自淳熙九年(1182)以后,五夫社仓开始免息,但收取7%左右的耗米,高于原先设定的3%的规定。庆元元年(1195),五夫社仓经过近30 年的运转,积谷达到5000 石,“而岁敛散之,里中遂无凶年”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80《常州宜兴县社仓记》,《朱子全书》第24 册,第3808 页。。此后,五夫社仓受庆元党禁事件影响而遭遇困难,不过,至迟在嘉定七年(1214)得到修复。⑤关于庆元党禁事件对五夫社仓的影响以及嘉定七年(1214)修复社仓,由于涉及大量史实考订,已非本文篇幅所能容纳,拟另文撰述。直到绍定六年(1233),“文公之仓,不独建人守之,往往达于天下”⑥(宋)刘克庄:《刘克庄集笺校》卷88《兴化军创平粜仓》,辛更儒笺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3760 页。。这说明不仅五夫社仓仍在保持,朱子社仓也逐渐普及到各地。

综合来看,朱子社仓旨在解决乡村常规性春荒问题,兼顾防备饥荒。常规性春荒的时间节点各地表现不一,通常情况下集中在春末夏初。即以五夫社仓为例,“乡民五六月间坐得一月之粮,一月之后,早禾已登场矣,是以米价不至腾踊”⑦(宋)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16《建宁社仓利病》,《宋集珍本丛刊》第67 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 年,第704 页。。也就是说,福建地区每年五六月之交最为艰难,贫民往往只需要借贷一个月口粮,即可渡过难关。乡村贫民一般指乡村五等户中的第四、第五等下户。五夫社仓规定的受济者为“产钱六百文”以下的乡村民户,如果是“有营运衣食不缺之人”不在此列。⑧(宋)董煟:《救荒活民书·拾遗·崇安社仓条约》,第93 页。根据王曾瑜的研究,产钱500 文是乡村第四、五等户的分界线。那么,产钱600 文以下的民户就包括乡村第四等户中的部分和第五等户的全部。⑨王曾瑜:《宋朝的产钱》,收入王氏著:《涓埃编》,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281 页。这部分人在五夫里以及开耀乡到底有多少人?根据嘉靖《建宁府志》记载,宋时崇安县共有28745 户。⑩(明)夏玉麟、汪佃修纂:嘉靖《建宁府志》卷12《户口》,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284 页。原文仅说是宋代户口数,没有特别说明是南宋的数据。不过,即便是北宋的户口数,也不影响本文的测算结果,因为南宋户口数应大于北宋。彼时,崇安县共有5 乡。⑪(宋)王存:《元丰九域志》卷9《福建路》,王文楚、魏嵩山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 年,第402 页。据检索,崇安5 乡为:开耀、仁义、武夷、新丰、新塘。杨时《龟山集》卷32《翁行简墓志铭》记翁彦约祖居崇安县白水乡,《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1《司农寺丞翁君墓碣铭》记翁氏祖居崇安县白水村,杨时误记。按照城乡人口2:8 的比例计算⑫关于宋代城乡人口比例,学界争议较大。即以城市人口数据为例,漆侠估算为12%(《宋代经济史》,《漆侠全集》第4 卷,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914 页),赵冈、陈钟毅估算为22.4%(《中国历史上的城市人口》,《食货月刊》13 卷第3、4 期)。考虑到崇安县为农业县,笔者采取相对保守的20%的数据,即城乡人口比例为2 : 8。,乡村共计22996户,各乡平均为4599.2 户。开耀乡有二里:五夫里和从籍里。如果两里人口均等,则五夫里应有2299.6户。按照张倩的研究结论,彼时乡村第五等下户的比例在60%—80%之间。①张倩:《社会阶层理论视角下宋代乡村民户析论》,姜锡东主编:《宋史研究论丛》第24 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 年,第108 页。如果以均数70%计算,则五夫里的第五等户即有1609.7 户。根据宋代救荒标准,大人每日一升、小儿减半,一个五口之家如果有大人三口、小儿两口,则月需口粮1.2 石。朱熹初建社仓时只有600 石粮食,可以给500 个五口之家提供一个月的口粮。如果将“家”大体等同于“户”,则500 户仅占五夫里总户数的21.7%,占第五等户的31.1%。然而,就是这样的救济面,却取得了良好效果,令人感到惊奇。其实,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是一种资源投入的撬动效应。因为随着官府增量粮食的投入,富民惜贷惜售预期改变,不得不降低利息或降低售价释放存粮,由此会带来局部粮食供求关系的改观。北宋时期,苏轼就发现一个规律:“千斛在市,物价自平。”②(宋)苏轼撰,(明)茅维编:《苏轼文集》卷25《上神宗皇帝书》,孔凡礼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735 页。社仓赈贷实际遵从了这一原则,起到了平抑粮价并拉低乡里借贷利率的作用。此后,随着社仓底本的增加,救济人数也相应扩增。当底本达到3100 石时,救济面已经扩展到整个开耀乡。按照朱熹规定的常年放贷一般为总额的66.7%计算,总额为2067.7 石的放贷可给1723.1 个五口之家提供一个月口粮,占开耀乡总人口的37.5%。当底本达到5000 石时,仍按照66.7%的比例放贷,总额为3335 石的贷出可为2779.2 个五口之家提供一个月的口粮,占开耀乡总户数的60.4%。由于部分民户被排除结社,或自愿不加入结社,实际上,这一数据应该能够基本覆盖开耀乡的贫民。嘉定七年(1214)有臣僚说,“夏贷而冬敛之,虽中产亦得接济,其利甚博”③(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2,刘琳等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年,第7576—7577 页。。也就是说,由于总量增加,社仓能够惠及第三等的中户。

总体而言,与魏掞之的社仓相比,朱熹建立的是一种有偿赈贷仓。每年青黄不接时节将粮食借贷给贫民,秋收后加息二分归还。当底本增加到一定额度时,取消利息而仅收少量耗米。至于两种仓储哪种更优,魏掞之与朱熹曾经有过多次争论。在朱熹看来,魏掞之的无偿赈贷仓固然简便易行,但这种仓储受益面狭窄,且不能保证每年出贷,粮食长期储存难免腐败,故而注定难以持久。在魏掞之看来,有偿赈贷仓取息二分,与王安石青苗法类似,有聚敛民财的嫌疑。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9《建宁府建阳县长滩社仓记》,《朱子全书》第24 册,第3778 页。对此,朱熹并不回避五夫社仓对青苗法的借鉴,而是力图从三个方面证明两者的区别。他说:“抑凡世俗之所以病乎此者,不过以王氏之青苗为说耳。以予观于前贤之论,而以今日之事验之,则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但其给之也以金而不以谷,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是以王氏能以行于一邑而不能以行于天下。”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9《婺州金华县社仓记》,《朱子全书》第24 册,第3777 页。在朱熹看来,青苗法本意未必不善,但立仓于城市而非乡村、发放现钱而非谷物都是其失败的重要原因。更为重要的是,青苗法依靠官吏而非“乡人士君子”,从而失去了“惨怛忠利之心”,惠民一变为聚敛,更是导致最终失败的关键因素。换言之,社仓立足于乡村,发放谷物而非现钱,依靠有德行的乡人士君子管理,能够避免青苗法的弊端,实为解决乡村饥荒问题的良法。回顾始于北宋中期的青苗法实践,其本来目标是在“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前提下,兼顾解决乡村饥荒问题,但遭遇挫败。南宋初年,尽管宋高宗意识到乡村问题的严重性,除了责令地方官在赈济乡村时“必躬必亲”之外,⑥(宋)董煟:《救荒活民书》卷1,第20 页。也没有什么更好的对策。原因在于官方力量难以深入乡村,只能依靠民间自发力量加以解决。而朱熹无疑是顺应了这一时代要求,制定出适应乡村社会现实的社仓法,在解决乡村饥荒问题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正因如此,朱子社仓才得到官方的大力推广,并逐渐普及到各地,成为南宋后期乡村常见的备荒设施。

二、朱子社仓的组织结构

淳熙八年(1181),朱熹利用延和殿面圣的机会,向孝宗皇帝介绍社仓的成效,并请立法推广到各地。他建议:“依义役体例,行下诸路州军,晓谕人户,有愿依此置立社仓者,州县量支常平米斛,则与本乡出等人户,主执敛散,每石收息二斗,仍差本乡土居或寄居官员士人有行义者,与本县官同共出纳。收到息米十倍本米之数,即送元米还官,却将息米敛散,每石只收耗米三升。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息米及数,亦当拨还。如有乡土风俗不同者,更许随宜立约,申官遵守,实为久远之利。其不愿置立去处,官司不得抑勒,则亦不至骚扰。”①(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13《延和奏劄四》,《朱子全书》第20 册,第649—650 页。随后,朱熹将现行《社仓事目》一并进呈,作为制定社仓法的依据。《社仓事目》主要条文包括:结社“保簿”的编排与复审的相关规定、社仓支贷与收敛的相关规定、常年放贷(限总额的66.7%)与荒年放贷(可100%贷出)的总额控制规定、收息额度(20%)以及期满后免息(收3%的耗米)的相关规定等。最后,又附录了保簿文书格式(排保式)、借贷文书格式(请米状式)、“社仓支贷交收米斛”的组织安排、“簿书锁钥”管理,以及大项收支、小额出纳、物品损失及修造事宜的相关规定。②(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9《社仓事目》,《朱子全书》第25 册,第4596—4600 页,标点有改动。对于《社仓事目》的研究,尽管学界已经做了不少工作,不过,由于对其中部分关键人物的身份考证定位模糊,导致对社仓组织结构的解释颇为混乱。首先是乡官的身份问题。由于朱熹没有作出说明(应该是原文有遗漏所致),造成理解困难。就笔者目前所见,只有谭景玉的解释符合原意。他根据高安县社仓资料谈到这一问题时说:“高安县社仓由‘乡官、里师主之,司户提督’。司户是国家官员,设于州、军、监,掌户籍赋税和仓库受纳等。乡官是指掌管社仓的乡居士人。”③谭景玉:《宋代乡村组织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254—255 页。谭景玉的结论没有问题,不过,对所引资料的解释稍欠精准。实际上,文中的“里师”是指乡先生,即乡居士人,是社仓具体负责人,也就是真正的乡官。因此,一旦社仓亏损,“皆责偿于里师”。由于“里师”就是乡官,故而此处的“乡官”是乡居官员的意思,并非社仓具体负责人。④(明)谢缙等:《永乐大典》卷7510《社仓》,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4 册,第3391 页。关于此,绍熙四年(1193)光泽县建立社仓的记录中有证明。彼时,光泽县在接到安抚使“封示崇安条画,俾视效而举行之”的命令后,县令张訢找到处士李吕商议,两人认真研究了五夫社仓规矩,“推择其乡之士八人任乡官之委”。⑤(宋)李吕:《澹轩集》卷5《代县宰社仓砧基簿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52 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年,第235 页。由此可知,光泽县是看到了《社仓事目》的完整原文的,故而明确地选择士人担任乡官。在五夫社仓中,朱熹推荐刘复、刘得舆、刘琦、刘玶四位士人具体负责社仓,由建宁府“具书札请焉”,就是礼聘四人为乡官。⑥(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朱子全书》第24 册,第3721 页。其次是社首的身份问题。对此,《社仓事目》中没有明确说明,应该是文字遗漏所致。根据《文献通考》与《宋史》的记载,遗漏的原文为:“凡借贷者十家为甲,甲推其人为之首,五十甲则本仓自择一公平晓事者为社首。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结甲,其有藏匿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人,互相觉察。”⑦(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1《市籴考二·社仓》,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所、华东师范大学古籍所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 年,第633 页。这段文字应是《社仓事目》中遗漏的文字,也是编入《赈恤门》的敕文。同样的内容出现于《宋史·食货志》,但文字有出入:“五十甲”作“五十家”,“藏匿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人”作“其有逃军及无行之人”。两相比较,前者文字准确,后者文字存在删改,应以《文献通考》为准。对此,梁太济、包伟民《宋史食货志补正》(北京:中华书局,2008 年,第444 页)也认为,“本志或则删节欠妥,或则删节有误”。这里明确说明,每500 家结为一社,从中推选一人为社首,其身份是贫民代表。再次还包括甲头、队长的身份问题,也需要稍作说明。甲头即甲首,又称保头,每10 家为一甲的负责人。队长,当是1—50 甲之间的一个层级负责人,估计是五甲即50 家的负责人。甲头、队长与社首一样,都是接受赈贷的贫民中推举出来的代表。至于每社500户会不会人数太多的问题,根据前述对开耀乡及五夫里贫民户数的推算,五夫社仓在最初只有600 石底本时,显然只有一个结社;在3100 石底本时,至少可以结为三个社;在5000 石底本时,至少可以结为五个社。前述开耀乡大约有4599.2 户,五个结社共计2500 户,占总户数的54.4%,基本覆盖了乡里贫民。在厘清上述几个关键人物的身份及相关问题之后,即可对社仓组织结构做出总结:

第一,府、县作为出资方及其代理对社仓进行监管控制。府是社仓总出资方,因此不管是否归还母本,都需要对社仓资产负责。府级的具体职责是:接受社仓的贷敛申请,安排县里差官下乡事宜;发放标准量具;接受收支账目报备。县作为代理者,负责具体监督和贷、敛控制。县级的具体职责包括:在社仓贷、敛两个环节,派遣清强官一员、人吏一名、斗子一名到场,负责监督及贷、敛粮食。县官及人从下乡有人数限制,期间有伙食补贴。以上关于府一级的介入规定是基于五夫社仓的底本来源于建宁府的情况而言的,如果由提举常平司提供社仓底本,理应由提举司在州府中的属官负责相关事务。

第二,乡官作为总借贷人同时也是官方在乡里的具体代理人对社仓进行总体领导。乡官由有德行的士人出任,具体职责包括:每年年初的保簿复审工作,申请地方差官下乡的有关安排,社仓贷、敛两个环节与差官一起在场监督,保管保簿借据等文书与仓库钥匙。上述工作基本属于无偿劳动,只在社仓贷、敛两个环节提供工作补贴,总体上属于公益服务性质。

第三,保正副、大保长作为总担保人对社仓借贷人进行约束控制。保正副、大保长是乡里保甲组织的负责人,一般由民户中的第一、二等户担任。保甲组织掌握居民人口情况,需要借助这一组织实施监控,对借贷民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做出担保。具体职责包括:每年年底与作为民户代表的社首一起重新编排保簿,初审保簿登载的人口情况,签字确认;每年贷敛之前,保正副、大保长协同社首、队长组织民户做好准备;散米环节还须赴社仓现场,对照保簿,辨认请米人身份,签字确认。上述工作完全为无偿劳动,属于公益服务性质。

第四,社首、队长作为借贷方代表对社仓借还进行管理。民户结社是自愿的,每年都要根据人口流动情况与户等(产钱)升降情况重新组合。社首、队长既是结社民户的代表,也是社仓的具体借贷方,与代表担保方的保正副、大保长对接。社首、队长的职责主要包括:每年年底与作为担保方代表的保正副、大保长一起重新编排保簿,初审保簿登载的人口情况,签字确认;每年借还之前,与保正副、大保长一起做好民户组织工作;散米环节须赴社仓现场,对照保簿,辨认请米人身份,签字确认。此外,甲首负责组织本甲民户,需要防止人户借贷后逃亡。上述工作没有补贴,只给予社首多借一倍的优待,总体属于公益服务性质。

总体上看,社仓是一种由官方资助的依靠士人领导的面向乡村的公益设施,其组织结构集中体现了士人对贫富双方的调节目的。其中,作为富民代表的保正副、大保长充当担保方,作为贫民代表的社首、队长充当借贷方,贫富双方被联结在一起,士人则充当了领导人与协调人的角色。通过社仓借贷,贫民能够以较低代价获得所需口粮,乡里借贷利率也得以整体降低;富民尽管做出部分让步,并投入大量精力从事公益服务,但避免了社会崩溃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由此,乡村社会最突出的贫富对立问题得以初步解决,也为围绕社仓建立一种地缘共同体奠定了基础。

三、乡村共同体的成立

如前所述,在滕尼斯看来,传统时代整体上处于共同体之中。为此,他将共同体划分为三种类型:“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为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相同的意向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地缘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动物的生活的相互关系,犹如精神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心灵的生活的相互关系一样。因此,精神共同体在同从前的各种共同体的结合中,可以被理解为真正的人的和最高形式的共同体。”①[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第65 页。所谓“心灵的生活的相互关系”,通俗地讲,就是共同体成员之间产生了精神层面的共鸣,并灌注到生活之中,由此,共同体才会是“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①[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第52 页。。根据滕尼斯所述,上述三种共同体存在先后顺序,与人类自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同步。血缘共同体诞生于氏族社会,进入文明时代后,又分离和发展为地缘共同体,进而发展出精神共同体。但这并非是说,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传统时代只有后两种共同体类型,而是三种共同体可以同时并存。其中,在地缘共同体之下,可以存在血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对于地缘共同体而言,发展出精神共同体属性也是可能的,是地缘关系升华到精神层面的结果。在厘清这些基本问题之后,将目光移回南宋初年的乡村社会,一个显见的问题是:建立在地缘关系基础上的乡村社会经常会发生共同体破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宋代乡村社会的阶层分化削弱了地缘关系,以贫富两个阶层为主的社会矛盾上升为乡村社会的主要问题。

在宋人语境中,乡村富民一般指五等户中的第二等以上的民户,其主体是第一、第二等户,部分出等户(产业特多的)有时或以豪强、土豪称之,但仍属于富民群体。其中,部分豪强或土豪也拥有非正式的政治资源,但并不稳固且风险较高。更为常见的情况是,这一群体普遍缺乏政治资源与话语资源,而主要以雄厚的经济能力在乡里社会立足。因此,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这一群体难以遏制的行为动机。贫民是指那些第四、五等户,朱熹划分的界限为产钱600 文以下的主户,即第四等户的部分和全部第五等户。这部分群体家庭土地一般在50 亩以下,且存在大量十余亩乃至数亩土地的情况,属于自耕农与半自耕农。换言之,有相当一部分人(主要是第五等户)也是佃户。②漆侠:《宋代经济史》,《漆侠全集》第3 卷,第503—517 页。总体上看,贫民群体“无盖藏之积”,抗风险能力普遍较弱,每年青黄不接时节总是缺乏粮食,“虽乐岁,不免出倍称之息贷食豪右”③(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7《建宁府崇安县五夫社仓记》,《朱子全书》第24 册,第3720 页。,进一步加剧其贫困化。如果遇到饥荒,即便是“小遇饥馑,辄复相挺”④(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79《建宁府建阳县长滩社仓记》,《朱子全书》第24 册,第3777 页。,饥荒成为乡村社会动乱的根源。其中的关键在于,乡村富民希望提高粮价获取更多收益,乡村贫民希望以较低代价获得粮食,两者的对立难以避免,这在青黄不接时节几乎定期发作,而在饥荒期间表现得尤为激烈。为此,寻找一个相对超脱贫富博弈关系的中间人,正是解决贫富冲突的关键所在。由此,乡居士人成为不二人选。现实中,当然也会有个别士人表现得如土豪般与民争利——如朱熹就提到建阳县麻沙有个士人冒名借贷社仓的案例⑤(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28《答赵帅论举子仓事(佃户人户欠米未有约束)》,《朱子全书》第21册,第1233 页。,但无论是道德自律还是社会规范,乡居士人无疑都是最为可靠的一个群体,是一个可以使乡里社会产生道德内聚的依托者。方大琮曾谈到福建地区的乡村士大夫,尽管也需要向佃户收租,但“士大夫家当收租时多折价”⑥(宋)方大琮:《铁庵集》卷21《项乡守(博文)》,《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8 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年,第247 页。,显示这一群体与富民存在明显区别。更为重要的是,自北宋中期开始的儒学复兴运动,塑造了士人以天下为己任的济世情怀。在南宋士人转向地方的过程中,乡里这个场域成为其践行家国情怀的舞台。⑦张文:《士人、富民与近世慈善》,《社会保障评论》2021 年第2 期。用曾“受知于”朱熹的吕皓的话说:“充其义以行于家,而及于乡可也,何必应举求仕?”⑧(明)徐象梅:《两浙名贤录》卷5《孝友·吕子晹皓(弟源附)》,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12 年,第139—140 页。从朱熹最初推荐的社仓乡官之一的刘玶身世看,正反映了这一倾向。刘玶是抗金名臣刘韐之孙、著名儒将刘子羽之子,过继给名士刘子翚(子羽弟)为子,可以说,刘玶家世显赫,有极好的从政机会。但是,刘玶选择留在家乡,耕读传家,培养子弟。自乾道七年(1171)开始,直到淳熙十二年(1185)去世的14 年间,“为州县董社仓敛散,为帅司赈贫民举子者,询究利病,钩校簿书,其夙夜之勤,居官者有不及,乡人德之,而论者于是乃知平甫非漠然无意于世者。于其死也,莫不哀之,以为使得试用,所立当何如也”⑨(宋)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92《从事郎监潭州南岳庙刘君墓志铭》,《朱子全书》第25 册,第4265 页。。换言之,为乡里不辞劳苦管理社仓、举子仓,是刘玶有意于当世的重要体现。因此之故,以乡居士人调和乡村贫富矛盾,的确是一个近乎必然的选择。从上述社仓组织架构看,就集中体现了士人对贫富双方的调节作用。其中,作为富民代表的保正副、大保长充当担保方,作为贫民代表的社首、队长充当借贷方,贫富双方被联结在一起,士人则充当了领导人与协调人的角色。在这一体系中,士人充当了贫富矛盾调节人的角色,并激发其对乡里共同体的责任意识;富民被纳入社仓体系,抑制了其逐利行为,并通过公益服务对其产生一定的驯化作用;贫民被纳入社仓保障,抑制了其动乱的冲动,并通过审户机制对其产生道德约束作用。事实上,上述三方所体现出的公益服务与慈善行为,对于强化地缘认同,进而激发出精神共同体属性,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社仓首先是一个公益设施,本身即具有慈善属性。所谓慈善,是指社会自发地对生活困难成员的物质援助与公益服务行为,具有财富再分配的功能。在朱熹设计的两种仓储中,纯由民间出资兴办的民本社仓具有更明显的财富再分配功能,而官本社仓则具有间接的财富再分配功能。关于前者,富民通过捐献部分资产,与贫民实现了财富再分配。关于后者,通过社仓赈贷压低了乡里利率,富民被迫让利于民众,从而间接实现了财富再分配。需要说明的是,朱熹并不追求绝对的均平,而是主张贫富“各得其分”。《论语·季氏》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对此,朱熹解释说:

寡,谓民少。贫,谓财乏。均,谓各得其分。安,谓上下相安,……均则不患于贫而和,和则不患于寡而安,安则不疑忌,而无倾覆之患。①(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卷8《季氏第十六》,《朱子全书》第6 册,第212 页。

联系社仓的设计理念,与朱熹这段话的所指高度吻合:第一,对于人民因所得过少而致生活困难,当然要进行干预,办法是取一个均衡点,贫富各得其分即可。回想社仓赈贷为何要取息二分,应该就是贫富双方利益的一个均衡点。彼时公允的借贷利息是30%—50%②(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下《假贷取息贵得中》,贺恒祯、杨柳注释,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6 年,第172 页。,超过50%则属于高利贷。朱熹建立社仓时,贫民“虽乐岁,不免出倍称之息贷食豪右”,利率高达100%。社仓取息二分,相对较低,因而是贫富双方利益均衡点。第二,贫者不至于生活困难,富者不至于受损过多,则贫富双方可以达至“和”的状态。所谓“和”的状态,是儒家追求的人际关系的理想状态。这种状态并非均等无别,而是“和而不同”的状态。第三,贫富双方达成“和”的状态,则可以上下互信无猜忌,因而再无倾覆之患。换言之,在利益分配均衡的前提下,养成信任与秩序的习惯,由此,共同体再无破裂之患。此外,公益服务也是不可少的。通过对参与各方的无偿劳动的安排,有助于培养一种利他主义行为,无疑是促进共同体的精神属性生发的重要途径。在慈善活动中,无论动机是否纯粹,都具有明显的“爱”的属性,极易激发精神层面的共鸣,从而增进共同体的精神属性。换言之,朱熹希望能够在解决乡村贫民生活困难的前提下,为贫富双方找到一个均衡点,引导社会行为从单纯的利益驱动向义利兼顾的道义驱动转变,从而达成一个符合儒家道义的地缘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结构可以用图示的形式说明(见图1):

图1 朱子官本社仓共同体结构示意图

如图1 所示,士人居中,富民、贫民处于两端,三方构成一个稳定的三角形结构,进而形成一个围绕社仓的地缘共同体。因为乡村社会最大的矛盾是贫富矛盾,也是影响地缘共同体形成的主要障碍。为此,需要拥有政治资源与话语资源的士人出面,借助社仓赈贷,调和贫富双方矛盾,进而促成共同体的生成。在这一体系中,士人作为儒家传统的代言人为系统注入道德内聚性,公益服务与慈善活动增进了结构的精神属性。当然,国家的角色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官方作为出资人,具有监控社仓运行的责任;另一方面,民间共同体始终处于官府的监控之下,也避免转化为对抗官府的异己力量。①朱熹上奏孝宗皇帝时,建议允许民间自办社仓。但是,在南宋各地所办社仓中,多以官本社仓为主,民本社仓数量有限。也就是说,脱离官府监督的社仓始终未成为主流。应该说,这一设计思路与朱熹的社会思想是大体吻合的。如众所知,朱熹上承北宋时期的道学传统,也在广义上吸收了北宋儒学复兴运动的精华,以恢复三代社会为终极目标,即构建从上到下一体化的大共同体的国家形态,而社仓就是实现其大共同体目标的小共同体的尝试。值得注意的是,朱熹的共同体实践与他的前辈有所不同。在张载、二程等人看来,恢复三代社会最好以井田制为基础,为此,张载还曾设想买一块地作试验。②(元)脱脱等:《宋史》卷427《张载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 年,第12723—12725 页;(宋)张载:《张载集·附录·吕大临横渠先生行状》,章锡琛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78 年,第384 页。朱熹显然不再执着于乌托邦式的理想,而采取了更符合现实的设计思路,通过建立士人领导下的社仓,进而构建一个抑制贫富矛盾的乡里共同体。

朱熹学生廖德明曾经发问:“三代规模未能遽复,且讲究一个粗法管领天下,如社仓举子之类。”朱熹答:“譬如补锅,谓之小补可也。若要做,须是一切重铸。”③(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108《朱子五·论治道》,王星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2683 页。在朱熹学生看来,老师建立社仓是与三代理想相通的,但朱熹认为不过是修补之策,与真正的大同理想相去甚远。实际上,这个共同体尽管没有达到朱熹的终极理想,但能够与社会现实对接,无疑是成功的。各种有关社仓的文献都反复提到,凡社仓建成之地,在一定时期内,社会安定祥和,不再发生动乱。即如真德秀所说:“凡置仓之地,虽遇凶岁,人无菜色,里无嚣声。”④(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10《奏置十二县社仓状》,《宋集珍本丛刊》第75 册,第780 页。作为首创之地的开耀乡,效果尤其明显:“二十余年,里闾安帖,无复他变,盖所以阴销潜弭之者,皆社仓之力也。”⑤(宋)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16《建宁社仓利病》,《宋集珍本丛刊》第67 册,第704 页。这里以开始推广社仓法的淳熙九年(1182)为界,自建炎元年(1127)至此的55 年中,福建地区共发生民变29 次,平均每年0.527 次;此后直到祥兴二年(1279)的97 年中,福建地区只发生了18 次民变,平均每年仅0.186 次。⑥何竹淇:《两宋农民战争史料汇编(下编)》,北京:中华书局,1976 年,第1—642 页。由此可见,社仓在抑制民变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也意味着南宋乡村社会共同体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结语

对于中国传统时代的乡村社会,一直以来存在两种叙事倾向:一是将乡村社会想象成充满对立的世界,其中的各种关系,如主佃关系、贫富关系、绅民关系等都充满对立与斗争,因而也不承认中国传统乡村具有共同体属性;二是将乡村社会想象成充满诗意的世界,其中的人际关系,如主佃关系、贫富关系、绅民关系等都具有温情脉脉的和谐性质,因而将中国传统乡村“视为具有高度价值认同与道德内聚的小共同体”所在。⑦秦晖:《传统十论》,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 年,第56—57 页。这两种倾向,大体对应了日本学界关于中国传统乡村是否属于共同体的“戒能—平野论战”。在戒能通孝看来,中国传统乡村是缺乏稳定的地域关系与稳固血缘联系的松散的个人联合体。在平野义太郎看来,中国传统乡村存在着基于地缘与血缘的综合了其他生产互助、生命协同、信仰整合的“乡土共同体”。⑧李国庆:《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以“戒能—平野论战”为核心》,《社会学研究》2005 年第6 期。受此影响,日本宋史学界也持两种意见:一种是柳田节子主张的宋代村落是具有自律性的地缘共同体,另一种是高桥芳郎基于国家力量主导性而主张的宋代不存在乡村共同体。⑨[日]丹乔二:《试论中国历史上的村落共同体》,虞云国译,《史林》2005 年第4 期。甚至中国大陆宋史学界的研究,也有意无意地受到这一争论的影响:早期的研究者在农民战争、租佃关系等领域的研究中,更多强调乡村对立与冲突的一面;近期的研究者在乡村社会、精英阶层等领域的研究中,更多强调乡村协调与和谐的一面。对于这种分歧,除了可能存在对共同体概念的理解差异外①滕尼斯是在传统与现代二元分立的语境中叙述他对共同体的理解的,这会导致人们对共同体过于泛化的认识。就传统时代的乡村而言,确实是一个熟人社会。但熟人社会并不必然具有协调性,更遑论结成具有高度认同感的共同体了。至少从宋代的情况看,居住在同一乡里的人矛盾并不少,能否结成地缘共同体,需要许多条件,而首要问题是解决社会分化造成的贫富矛盾。,更多是由于未能区分共同体的类型所致。在笔者看来,共同体至少存在单一共同体与复合共同体的区别,前者系指基于单一要素结成的共同体,后者是指基于复合要素结成的共同体。其中,地缘共同体从外部看可归为单一共同体,从内部看却是包含了诸如血缘、业缘、教缘等要素的复合共同体。当然,能否以地缘为纽带整合各种单一共同体,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事实上,中国传统乡村普遍存在各种单一共同体——如血缘共同体、业缘共同体、教缘共同体等。而难点在于,是否能够结成以村落或乡里为单元的复合共同体,这是上述理论争议的关键所在。对此,即便是反对者也无法否认那些单一共同体的普遍存在,他们真正反对的是基于地缘的复合共同体的普遍存在。而支持者显然高估了基于地缘的复合共同体的普遍性,亦即低估了复合共同体的构建难度。事实上,那种具有道德内聚的乡村复合共同体显然是存在的,但其所在的乡村社会不但是一个生活场域,也是一个生存竞争场域,不可能总是充满诗情画意。在生存竞争的压力下,各种单一共同体成为小群体的生存策略,要构建超越单一共同体的复合共同体,不但需要产生相对超脱竞争关系的领导层,更需要建立具有稳定性的能够发挥利益平衡作用的公益设施,而朱子社仓就集中体现了这两个要素,这无疑是朱子社仓超越南宋时代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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