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判例看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适用

2024-04-11 07:29李能娜
中国社会保障 2024年1期
关键词:竞业补偿金哔哩

■文/李能娜

用人单位设定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基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且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其他相关约定可由双方自行约定,给予了双方协商的自由。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故劳动者在签署相关协议及条款时缺少话语权,双方平等协商的自由受限,导致出现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较广、违约金较高以及签署人员过广等问题,并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

裁审机关对竞业限制相关劳动争议的处理不仅需要关注案件的争议焦点,还需要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进行研判,最终期望案件结果能够回归立法目的。

竞业限制的范围约定

“王山与万得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0 号)历经了仲裁和一审败诉再到二审完全胜诉的过程,从中可以看出我国裁审机关对竞业限制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且因不同层级法院观点的差异,导致案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王山于2018 年7 月2 日进入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公司)工作,从事智能数据分析岗位,月工资标准为2 万元。双方于2019 年7 月23 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2 年)、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 年7 月27 日,王山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了与万得公司的劳动合同。2020 年8 月5 日,万得公司向王山发出关于竞业限制的提醒函,提示王山在未来就业时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工作单位报备义务及违约条款。2020 年8 月6 日,王山加入上海哔哩哔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哔哩哔哩公司),但没有向万得公司汇报入职情况。2020 年10 月12 日,万得公司向王山发出法务函,再次要求王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间,万得公司已向王山支付了2020 年7 月28 日至2020 年9 月27 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因王山未履行工作报备义务,万得公司于2020 年11 月13 日申请仲裁,要求王山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200 万元,仲裁委支持了万得公司的诉求。王山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相较仲裁裁决,一审判决仅将仲裁裁决的违约金金额由200 万元调整为24 万元。王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判决认定王山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无需向万得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和支付违约金。

就上述终审判决来看,法院并非拘泥于万得公司与哔哩哔哩公司经营范围重合的形式审查,以此主张两家公司存在业务竞合导致王山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是从竞业限制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性进行了实质审查,即客观评判了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二审法院这样认定的原因在于,实践中往往存在企业登记经营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一致的情形,以及按照登记业务的大类认定可能会对双方产生不公的情形,故需要结合案涉两家公司实际经营的内容、服务对象、生产产品的受众以及所对应的市场等多角度进行综合评判,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达到回归立法本意和兼顾双方利益平衡的目的。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万得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是为相关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学术研究机构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而哔哩哔哩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文化社区和视频平台,两者存在较大差异。况且万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两者实际经营事项存在重合之处,故无法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进而认定王山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因竞业限制约定有效,王山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

法律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 年,但实践中一些企业会将双方解决争议的期间排除在2 年之外,即扣除仲裁和诉讼的时间后,劳动者一方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不得少于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马筱楠与搜狐公司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84 号)充分说明了上述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劳动者无需因此延长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

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马筱楠于2005 年9 月28 日入职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离职前担任高级总监。2014 年2 月,搜狐公司与马筱楠签订不竞争协议,并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从离职之日开始计算但最长不超过12 个月,若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争议的,竞业限制的期限在扣除仲裁和诉讼期间后仍需要符合协议中对竞业限制月数的约定。2017 年2 月,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后,搜狐公司曾向马筱楠发出告知函,要求其遵守不竞争协议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马筱楠自搜狐公司离职后曾于2017 年3 月中旬与优酷公司开展过合作。搜狐公司认为马筱楠违反了不竞争协议,故要求确认马筱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并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仲裁委认定马筱楠需要一次性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马筱楠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马筱楠需要一次性双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搜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判决内容,法院认为不竞争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期限应将仲裁和诉讼的审理期限扣除的约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认定为无效条款。鉴于搜狐公司已向马筱楠支付了共计12 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马筱楠的竞业限制期限已经在一审法院判决出具之日前届满,故最终认定其无需继续履行对搜狐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与此同时,法院还对竞业期限的适用进行了解释,具体表现在仲裁和诉讼审理期限并非确定的期间,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中并不符合立法目的,且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和诉权。若支持搜狐公司的做法,将会导致劳动者陷入“寻求司法救济则其竞业限制期限被延长、不寻求司法救济则其权益受损害”的两难境地。

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中仅约定了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适用。那么违约责任的承担是否需要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呢?“乐某与某银行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十二)在一定程度上对这一问题给予了回复。

视觉中国

从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来看,2013 年7 月乐某入职某银行,在贸易金融事业部担任客户经理。同时,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乐某离职后不能在诸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相关工作,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赔偿银行200 万元的违约金。2018 年3月1 日,银行因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9 年2 月,乐某入职当地另一家银行从事客户经理工作。2019 年9 月,某银行以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申请仲裁,要求乐某支付200 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终仲裁委没有支持某银行的仲裁请求。

从仲裁裁决书的认定来看,竞业限制约定对双方均有效适用,故相关约定不仅要求劳动者一方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正常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当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3 个月的,劳动者一方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并要求补发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补偿金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一般都会得到支持。本案中,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劳动者至少要遵守3 个月的竞业限制义务;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当劳动者长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却得不到补偿金时,其于3 个月后在竞争单位就业的行为,视为其已单方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故不再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承担违约金的主张。尽管仲裁委的上述认定超出了司法解释的内容,但实质上对用人单位实施竞业限制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并对用人单位不诚信的违约行为进行了批评指正。

上述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中的相关观点,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和执行竞业限制条款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和警示,同时为未来规范双方对竞业限制的合理使用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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