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作价出资(入股)配置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的基本逻辑与实施路径

2024-04-25 06:25陈智华郑少霞严嘉尉
今日财富 2024年10期
关键词:作价保障性出资

陈智华?郑少霞?严嘉尉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贯彻党中央“房住不炒”定位以及实现“租购并举”战略部署具有重大支撑作用。本研究基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以广州市为例,提出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用地保障的建议,以及探索与TOD模式开发相结合的思路,旨在为推动广州市房地产转型发展做出贡献。

一、项目背景

为了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2023年8月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协调好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的关系”,这意味着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将发生显著变化,“商品房+保障房”双轨制正逐步形成,这将对房地产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在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过程中,广州市面临着用地保障的巨大挑战。虽然逐步扩大来源渠道,但在实际上用地指标依然稀缺,我们仍需持续研究和探索新的用地保障政策和机制。

二、以作价出资(入股)配置用地的基本逻辑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从最早为解决国有企业改制资产处置的问题,逐步扩展到一级市场供应土地,并可运用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地保障方面。虽然其上位法依据充分,但由于缺乏具体实操技术指引和后续监管机制,影响该制度的适用。

(一)政策体系牵引

2016年八部委发布的《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提出支持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以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实施。《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資办发〔2019〕31号)对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其中特别强调支持各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提供用地保障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以促进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和建设。早在2012年,广东省下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提及可采取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支持保障公租房的建设。但国家层面尚未就一级市场中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出台详细操作性规定,市县地方政府作为一级市场供应主体,担忧在实践中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够精准,仍不敢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二)资金需求驱动

1.住房建设面临巨大资金压力

2021年广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提出到2025年全面完成66万套保障房建设筹集任务(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拿下广东省超过50%的指标。在现有的投融资模式下,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面临着土地成本、融资渠道和运营效率等方面的挑战:一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政府难以提供足够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资金供给不足;二是拿地成本较高。高昂的土地成本增加投资主体对项目的总投资额,进而增加项目的风险和财务压力;三是市场主体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参与建设、投资意愿不强。2023年乃至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在防风险、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背景下,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其融资受限、投资回报率较低、资金回报周期较长。

2.作价出资(入股)为三方提供保障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能够较好地为投资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利益主体提供保障。

(1)企业层面

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拿地能够极大提高企业投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心,有利于功能性企业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提供合理价格的住房供给,促进社会的平等和稳定发展。第一,极大降低拿地成本。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免除支付土地出让金,将土地纳入国家的出资权益范畴,从而获得土地用于基本建设;第二,提高融资效率。企业通过作价出资(入股)土地进行融资,可以快速获取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缩短项目周期;第三,助力项目实现资本化运作和规模化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优势。

(2)政府层面

首先,扩大有偿使用范围。政府作价出资土地于本级的国有公司,其权益由政府指定机构履行出资人责任,土地使用权价值转化为政府对企业出资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价值最大化;其次,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项目。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发挥社会资本的投资能力和市场经验,实现改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条件;再次,加快构建“租购并举”住房体系进程。通过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减缓“刚性”购房需求释放的节奏,与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销售等形成互补;最后,促进产城融合,增强城市吸引力。通过在城市核心功能区、产业园区等地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高端人才的住房需求,实现产业和住房的有机融合。

(3)金融机构层面

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已将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等9大类,纳入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项目范畴。一方面,基于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作为权益型的成熟资产持有平台,不仅可以盘活租赁住房企业的存量资产,以经营现金流证券化的方式使企业获得融资;另一方面,由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有稳定的现金流、租金收益,加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政策的保障,为金融机构等投资主体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投资机会,能够较大程度引导金融资源向住房租赁领域倾斜。此外,根据《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的指示,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这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担保选择和信贷保障,增强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信心。

(三)建设美好社会的需要

2022年我国人口“61年来首次负增长”,标志着人口负增长时代开启,这一现象对我国城镇化进程和房地产业将产生深远影响。尽管城镇住房总量足够,但结构性短缺和市民安居压力仍然存在,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持续吸引人口流入,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更倾向于先通过租房方式作为大城市拼搏奋斗的起点,并且对多样化、品质化的家庭型租赁需求日益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具备租金水平较低且房屋质量较高等优势,满足上述群体需求。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于2023年7月提出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重点任务之一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实现这一目标,实行作价出资(入股)的配置方式将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用地保障、资金支持、投融资等方面提供强有力支持。

三、以作价出资(入股)配置用地实施路径探讨

(一)完善作价出资(入股)机制流程

参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等流程进行操作,完善一级市场中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操作性规定。

(二)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和风险把控

一是建立健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集体决策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展改革、经信、财政、规划、自然资源、住建、环保、商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参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作价出资(入股)集体决策机制,并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成员单位,共同审议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方案,协调解决相关事项。

二是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关联部门提出控制指标、建设标准、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方式、绿地率、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作为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条件的,应要求土地取得人在取得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后向其提交项目用地发展承诺书,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关联部门开展后续监管工作的监管依据。

三是加强土地出让环境安全管理。地块应当在土地作价出资(入股)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作价出资(入股)。

(三)多措并举促进市场主体投资运营积极性

做好租赁产品,仅靠政府支持是不现实的,更重要的是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提出探索与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模式,这对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灵活和适应需求的金融服务提出更高要求。首先,在资金来源上,建议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机构提供长期贷款、推进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基础资产的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专项债券支持领域4个方面打通多元化融资渠道;在税费上,建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住房征收1.5%的增值税和4%的房产税;在租金设定上,可结合当地市场同类住宅租金年度涨跌幅水平设定年涨幅上限,并与企业债务成本相匹配;在合作模式上,建立公私合营、PPP模式等多元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

(四)与TOD模式结合开发的探讨

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从托底型保障逐步演化为发展型保障,这种转变意味着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仅仅是提供住房保障,更要注重舒适、便利和可持续发展的居住环境,满足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因此在选址时需综合考虑住房舒适度、工作地距离、交通便利性等因素,提高项目的吸引力。而与选址、区位息息相关的是TOD模式。广州市可借鉴国内外相关成熟技术经验,结合广州地域特色,采用作价出资(入股)配置用地、TOD模式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三者相融合的方式。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供地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需求、工作地距离以及区位与公共交通和产业发展的结合,以实现住房租赁人员的便捷通勤。建议广州市在未来规划中采取“地铁+物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投融资模式,实现地铁沿线土地的市场化运作,以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公共交通发展的有机结合。

结语: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作为增存供应的思路已具备充分的上位法支撑,并且对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具备天然的优势。为了配套住房制度并适应开发建设方式,广州市应尽快制定和发布与之相符的国有土地使用權作价出资(入股)一级土地供应政策,完善出让、租赁、租让结合、混合空间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模式。此外,可以结合TOD模式进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和区位规划,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利用。这样的综合策略将有助于推动广州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并满足居民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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