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

2024-04-26 14:01程佳玉
丝绸之路 2024年1期

程佳玉

[摘要] 在中国古代,买卖契约是最重要的民事契约,遵循着朝廷颁布的法令或民间约定俗成的习惯签订,契约文书是反映基层社会生活、折射官民互动关系的重要材料。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共有11件人口类买卖契约,包括奴隶及自由人口。梳理此类文书发现,其契式和套语已经形成固定格式,从相关套语中也能反映出高昌回鹘时期存在着人口买卖现象,包括自由人口与奴隶,买卖人口在当时社会是合法的。同时,也能从此类契约中了解到当时人口买卖所用货币及买卖价格与违约处罚等相关信息。

[关键词] 回鹘文;契约文书;人口买卖

[中图分类号] K87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3115(2024)01-0058-08

在回鹘文买卖契约文书中,所涉及的买卖标的物包括耕地、牧草地、葡萄园、房子、奴隶和自由人口,契约中对标的物的规格和成交价格都有明确记载。其中,在目前刊布的买卖类契约文书中,有11件是人口买卖类的契约文书,分别为Sa19、Sa20、Sa21、Sa22、Sa23、Sa24、Sa25、Sa26、Sa27、Sa28、Sa29[1]。其中,前8件为奴隶买卖类契约文书,后3件为自由人口买卖的契约文书。对契约中相关买卖方式和包括奴隶以及自由人在内的交易价格进行研究,可以进一步了解高昌回鹘民间社会人口买卖的相关情况,从而认识高昌回鹘的社会经济制度。

一、回鹘文人口买卖文书契式

因买卖契约具有特有的法律效力,其格式相对于其他种类文书更加固定、严谨。马玉山在《中国古代的人口买卖》一书中曾经提道:“人口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进行买卖,也同其他商品的买卖一样,都有一定的场合,一定的交易手段,一定的买卖方式……既有买卖双方私自签署的券契,也有经过官府认可的买卖契约。”[2]这些固定内容、格式都会大致出现在契约内容中。回鹘文的买卖契约也不例外,按照固定的格式书写相应内容。对此,李经纬先生将买卖契约中的基本格式义项归纳为:

甲 立约日期

乙 当事人与标的

乙(1)卖主姓名及卖物原因

乙(2)标的物与数量及买主姓名

丙 标的物的价格条件

丙(1)协议成交价格

丙(2)当事人对价格收支情况的确认

丁 标的物的规格(土地、房产的四至等)

戊 对新所有者权力的保障

戊(1)对新所有者权力(含期限)的声明

戊(2)对新所有者权力的保障

己 违约责任

己(1)违约的赔偿

己(2)违约的官罚

庚 结尾□

□ 庚(1)证人名单

庚(2)花押

庚(3)文书缮写人[3]

在回鹘文人口买卖契书中,以下这些义项也都是不能缺少的:

立约日期:是指买卖双方签订契约的具体日期,在这11件人口买卖契约文书中,都写明了契约的具体签订日期。但部分文书因破损无法释读出具体时间。如Sa19、Sa20这两件奴隶买卖的契约因部分缺失,故无法判断其具体签约日期;Sa25 因部分残损,只能释读出其具体签订年份为qüskü y■l(鼠年),具体月份处破损;Sa26开头部分残损,只能释读出其具体签订月份和日期为ü■ün■ ay t?觟rt yang■(三月初四);Sa29的第一行开头因破损严重无法释读出具体年份,只能释读出具体签约月份为aram ay bir y(a)ng■-qa(正月初一);其余几件文书的开头部分都能看到明确的契约签订日期。虽部分文书中破损严重,无法确定契约签订的具体日期,但不难看出立约日期在人口买卖类契约文书的签订中是不可缺少的必写项,标志着此件契约在此日期开始产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与标的:包括签订契约的卖主姓名和卖物原因以及买主姓名与标的物及数量。在这11件人口买卖类契约文书中,基本都能确定签订契约的买卖双方以及他们的标的物及数量。如Sa21中就详细写明了签订这份契约的买主与卖主分别为l■w taypu-nung oγl■ kow■u(刘太傅的儿子kow■ u)与kingsu,他们的标的物与数量则为buking atl(■)γ q(a)raba?觢m■n(一名名为 buking的奴隶)。虽然Sa26这件文书破损严重,但也能在契约中找到对应内容。

标的物的价格条件:包括交易双方协商的标的物成交价格以及当事人对收付款项的说明,包括收语及付语。如Sa24中有表明双方协议的价格为toquz ■ au yastuq(9锭钞)。也有当事人对收付款的说明:m(?覿)n s■wsay tays■ bitig q■lm■?觢 kün üz-a tük?l sanap birtim.(我s■wsay tays■在立约之日就全部点清付给了),以及当事人对收款的说明m(?覿)n ataüy tutung y(?覿)m?覿 bir ?覿gsüksüz tük?覿l sanap alt■m.(我ataüy tutung一点也没差地全部收到了);在这11件人口买卖契约文书中,除Sa26中无收款及付款说明,Sa19与S20契约内容中只有收款说明;Sa21、Sa22、Sa23、Sa24、Sa25等其余几件契约内容中都有收付款项说明。据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人口买卖类契约签订内容中,需要包括收款项说明,付款项说明有时可省略。但文书中具体收付款项的说明与契约的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还有待探讨。

标的物的规格:在人口买卖契约文书中,标的物规格通常表现为被买卖人口的身份,如奴隶、儿子、妇女,以及其性别、年龄、民族。如Sa24中,买卖的奴隶为pintung atl(■)γ q■tay ?覿r q(a)ra ba?觢imi(名为pintung的契丹男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文书中都写明奴隶特征。再如Sa27中,被买卖的人口为?觟züm-ning yong■■ atl(■)γ on ü■ ya?觢ar ?覿r o<γ>lan(我的名为yong■ ■的儿子),即买方本人的儿子。

对新所有者权利的保障:包括对新所有者权利(含期限)的声明以及对新所有者权利的保障。如Sa24中,bu q(a)raba?觢 üz?覿 ming y■l tüm?覿n kün-ki tagi ?觢■wsay tays■ bolzun( 该奴隶将千年万日地属于 ?觢■wsay tays■),在这里写明了新所有者对该奴隶的所有权期限;aplasar ?觟zi tutzüun taplamasar ad■n ki?觢ik?覿 satzun(如果满意,就由他自己管理;若不满意的话可以转卖给他人),在这里对新所有者拥有的该奴隶的买卖权进行了声明。除Sa20破损严重,无法判定新所有者的权利保障外,其余文献中都能看到对新所有者权利(含期限)的声明以及对新所有者权利的保障。

违约责任:在人口买卖契约文书中提到了相关违约赔偿。如Sa22这件文书中,提到abam bir?觟k ■ am ■ ar■m q■lsar-lar bu q(a)raba?觢 t(?覿)ngin■ ?覿 iki qaraba?觢yaratu birip yulup alzun(如果有谁制造纠纷,就得相应地付出与该奴隶相等的两个奴隶去赎买)。除Sa19中赔偿数量为一个与该奴隶价值相等的奴隶,Sa27中违约赔偿为uluγ süü-k?覿 aq yastuq b?覿gl?覿r-k?覿 ?覿d?覿r-k?覿 yaraγ at(向陛下进贡一锭白银,向诸王缴纳供骑乘的马)。因无法对粗棉布与白银、马进行比价,故很难得知此件文书中的赔偿数量与该标的物之间价格的关系。其他几件人口买卖契约文书中的赔偿皆为与该标的物价值相等的两人,即双倍赔偿。

据此,我们大致可知当时的违约赔偿可能并无官方规定,似为交易双方协商而定,但一般违约赔偿为双倍赔偿。

结尾:包括证人名单、花押以及文书缮写人员。这是所有契约文书中都不能缺少的必写项。这几件奴隶买卖契约文书中,Sa20、Sa19破损严重、缺失,无法了解这些内容。需要说明的是,在这几件文书中,除Sa25这件文书是由卖方本人书写的,其他文书的书写工作都是由专人负责的,买卖双方与证人未参与契约的书写工作。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回鹘文人口买卖类契约已经形成一定的契式与框架,严格按照其契式与框架进拟定契约。

二、回鹘文人口买卖文书中的套语

以上探讨了11件回鹘文人口买卖文书的契式,文书数量不多,若管中窥豹,虽然不能看见全斑,但是至少可以了解到当时社会上流行的奴隶买卖契约格式,并能从文书格式和内容中看到一些套语。当时文书中的套语大概包括记年、月、日的套语,买卖事宜叙事句套语,买方权益套语,违约惩罚套语和契约结尾套语等。

上面提到的11件回鹘文人口买卖文书中,除Sa19、Sa20因残缺有无纪年不可考证以外,其余5件文书都有部分或详细的时间套语。时间套语的构成方式为:十二生肖①+y■l(年份)+序数词或专称②+ay(月份)+基数词③-qa/-k?覿,构成x年x月x日这种基本日期格式。如Sa23中开头部分立契时间为■t :y■l onun■ ay on yang■qa(狗年十月初十)。

买卖事宜叙事句套语:买卖事宜叙述句处文书第二项。多数文书中卖主充当句中主语;少数文书中有表示原因的内容,并附主语之后;买卖对象普遍有数量词[4]。在买卖事宜叙事句中,一般出现买卖双方的姓名、被卖人口的基本情况以及买主转卖该人口的原因。如Sa23中,manga qal■n q(a)ra a■-qa yonglaq-l■γ b?觟z k(a)rg?覿k iki y(i)g(i)rmi ya?觢liγ tag küng atl■γq(a)r(a)ba?觢-■m-n■ ?覿ni■ük-k?覿 toγru  toml■tuü s(a)t(t)■m[我qal■n q(a)ra a■因需要通用的棉布,把我一名12岁的名叫tag küng的女奴合理合法地卖给了 ?覿ni■ük]。在这11件文书中,除Sa19开头缺失、Sa20破损严重无法考证外,其余几件文书皆有此类套语。

买方权益套语:买方权益套语一般的表述形式是买主拥有对所买人口的所有权期限,以及对所卖人口的买卖权利。如上文中提到的在Sa24中买方权益套语就表现为bu q(a)raba?觢 üz?覿 ming y■l tüm?覿n kün-ki tagi ?觢■wsay tays■ bolzun(该奴隶将千年万日地属于 ?觢■wsay tays■),买方对该奴隶的拥有期限为ming y■l tüm?覿n kün-ki tagi(千年万日),这个期限套语也出现在了其他几件人口买卖契约中。除Sa21、Sa22这两件文书中未出现此套语,其他几件文书中都有此套语。此外,还有对买方对标的物买卖权的表述套语。上文中提到的Sa24中表述为aplasar ?觟zi tutzüun taplamasar ad■n ki?觢ik?覿 satzun.(如果满意,就由他自己管理;若不满意的话可以转卖给他人)。除Sa20殘损严重无法考证,此类套语在其他几件文书中皆有出现,是人口买卖契约签定中用来保证买方的买卖权的必用套语。

违约惩罚套语: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在此类文书中也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而且也形成了自己的套语。如上文中提到的Sa22这件文书中,m(?覿)n y(a)rp toγr■l -ning i■im tuγm■?觢-■m qada?觢-■m y?覿g?覿n-im t(a)γay-■m kim qayu ■am ■ ar■m q■lmaz-un-lar[我y(a)rp toγr■l的兄弟,亲属,外甥侄子,叔叔舅舅]abam bir?觟k ■ am ■ ar■m q■lsar-lar bu q(a)raba?觢 t(?覿)ngin■ ?覿 iki qaraba?觢yaratu birip yulup alzun(如果有谁制造纠纷,就得相应地付出与该奴隶相等的两个奴隶去赎买)。在此类违约惩罚套语前半句一般对卖方的亲友进行了规约,写明除卖方自己外,自己的亲友也不得违约,违约将双倍赔付。除Sa20残损严重无法考证,此类套语在其他几件文书中皆有出现。就现有的人口买卖文书来看,违约的处罚形式只有物质处罚,无肉体处罚。

契约结尾套语:在契约最后会有契约书写人所写的套语。如Sa24的结尾m(?覿)n t(?覿)ngrim qut■ s?覿win■ butun ay■t■p bitidim.[我t(?覿)ngrim遵嘱全文书写了该文]。除Sa19、Sa20、Sa29这几件文书中无法考证,此类套语在人口买卖类文书结尾处中都有出现,一般格式都为“我向xxx询问后或我遵嘱全文书写了该文”,是人口买卖契约文献中的必写项,表明书写该文书的书写人。

总体来说,回鹘文人口买卖契约中的基本套语是不变的,出现的基本位置也大体相同,只有具体内容会因具体情况有些许不同。了解此类契约的套语,对残损部分的释读能够提供一定帮助。

三、 回鹘文契约文书中的人口买卖问题

人口买卖在回鹘社会是合法的,其中包括自由人口的买卖与奴隶买卖。与商品买卖一样,人口买卖也是明码标价,买方和卖方双方协商后进行交易,签订具有法律凭据性质的协议。在人口买卖契约中有关标的物的支付方式和协议价格的记录往往反映出当时真实奴隶与自由人口的价格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现对这11件回鹘文人口买卖契约中的奴隶及自由人口价格、交易方式作整理,再对人口买卖中的货币使用情况与价格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

其一,使用货币问题。通过后面表格,我们可以发现,在人口买卖中,交易使用的货币多样,既有纺织品代货币的b?觟z(棉布)、qunbu(官布),也有金属铸币altun(金)、kümü?觢(银钱),还有纸钞■au(钞)。其中,有7件文书中使用的货币为纺织品代货币的b?觟z(棉布)与qunbu(官布),有3件文书中使用的货币为金属铸币kümü?觢(银钱),只有1件文书中使用了纸钞■au(钞)。

公元9世纪中叶,漠北回鹘汗国崩溃,回鹘西迁,在新疆建立了高昌回鹘等国,据《宋史》记载,龟兹“国城有市井而无钱货,以花蕊布博易”[5],这种充当了一定货币职能的花蕊布在早期回鹘文文书中被称为 b?觟z(粗棉布)[6]。此后被称为 quanbu或qoqbu,quanbu 一词似源于汉语“官布”一词,本义是棉织品、棉布的意思,在一些回鹘文契约文书中有代用货币的意思[7]。成书于11世纪的《突厥语大辞典》 对这种纺织品充当的实物货币记载:“kamdu ④长四盖丝,幅宽一拃,上面盖有回鹘国王的印,在交易中充当货币使用。如果这布旧了,每七年可洗一次,再重新盖印。”[8]在Sa23这件文书中,就提到了用来支付的棉布为alt■ s■ngar suluγ s(?覿)kiz on b?觟z,即盖有六方皇印的80匹棉布。

据学者研究,回鹘文qunpu、qanqu或qunbu乃漢文“官布”一词的音译。其中以qunpu或b?觟z充当货币处于公元9-12世纪的西州回鹘时期,以金、银或中统宝钞作为通货的处于元时期[9]。据此我们可以看出Sa24这件文书的签订时期可能最晚。我们还能得知,它们行使支付职能,广泛应用于物品买卖,是回鹘社会最主要的货币。

其二,价格问题。在这11件文书中,被买卖的对象包括自由人口,如买主儿子、男奴、女奴,还有其他民族奴隶。奴隶买卖文书中奴隶价格如下:Sa19中所卖的15岁突厥奴隶身价为100匹通用的官布和一匹快马;Sa21中所卖的男奴,未注明年龄,身价为47两钱银;Sa22中所卖的女奴未注明准确年龄,身价为50两钱银;Sa23中所卖的12岁女奴身价为80棉布;Sa24中所卖的契丹男奴身价为9锭钞;Sa25中所卖的女奴未注明年龄,身价为100棉布;Sa29中所卖女奴未注明年龄,其身价为52捆棉布。自由人口买卖契约只有3件,价格如下:Sa26中所卖的男孩为60金,Sa27中所卖的13岁男孩为50粗棉布,Sa28中所卖女人身价为150粗棉布。

我们对其中部分奴隶身价进行如下对比:

比价一:Sa23中所卖女奴年龄与Sa19中所卖突厥男奴年龄相当。Sa23使用的交易货币为棉布,Sa19使用的交易货币为官布和快马。虽两件文书中使用的货币不尽相同,但就价格来看,男奴身价是高于女奴身价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是否还存在其他因素的影响还有待探讨。

比价二:Sa21中所卖男奴与Sa22中所卖女奴皆未写明准确年龄,使用的交易货币也统一为钱银。基于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进行比对,此男奴身价与女奴身价相当,男奴身价比女奴身价低三两钱银,但并无太大差距。

比价三:Sa23、Sa25、Sa29这3件文书中所卖奴隶皆为女奴,交易货币也皆为棉布,其中,只有Sa23中所卖的女奴写明了年龄,其身价较Sa25中的女奴身价低20棉布,所差不多。在这3件文书中,Sa29中所卖女奴身价最低,甚至只有Sa25中所卖女奴身价的一半。将Sa23与Sa25这两件文书中的女奴身价进行比对,我们可以发现,在其他条件未知的情况下,年龄越小,女奴的身价越低。据此,我们或许可以推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基础上,Sa29中所卖女奴年龄最小。

此外,我们对部分自由人口身价进行如下对比:因Sa27与Sa28中使用的交易货币都为粗棉布,故可以对这件文书中的13岁男孩与女人身价进行对比。对比可得,一位自由的成年女性的身价远高于一名13岁男孩。

最后,再将奴隶与自由人口身价进行对比:

比价一:Sa28与Sa25这两件文书中交易使用的货币皆为粗棉布,故可在此基础上对这两件文书中所卖人口身价进行对比。Sa25中所卖的女奴未注明年龄,身价为100棉布;Sa28中所卖女人,未标明年龄,其身价为150粗棉布。两件文书中的被卖人口都未标明年龄,在这两名被卖人口其他情况相当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发现,Sa28中所卖的自由女性身价远高于奴隶身价,高50棉布。但在上文奴隶比价三中,Sa23中所卖的女奴比Sa25中的女奴身价低20棉布,所差不多。据此,我们或可推测,在当时人口买卖市场中,自由女性身价或许高于奴隶身价。

比价二:Sa27中与Sa23中所卖人口年龄相当,Sa27中13岁男孩为自由人口,身价为50粗棉布;Sa23中所卖人口为女奴,身价为80棉布。女奴身价略高于男孩30棉布。在这两件文书中,年龄相当的情况下,奴隶价格是高于自由人口价格的。具体价格是否受其他因素影响未可知。

以上比价结果是仅基于这几件可供进行对比的文书进行的,其结果能否适用于对整个人口买卖市场价格的判断还有待考证。

因回鹘文人口买卖类契约文书数量较少,使用货币也不统一,我们很难从中找出大量的可对比条件进行比价,去研究当时人口买卖市场中的人口价格,探究影响人口买卖价格的因素。我们只能从中挑选出以上几个对比样本,试图窥探影响人口买卖价格的个别因素,如民族、年龄、性别以及人口类别,这些因素是否真能影响人口买卖价格,还有待从其他方面进行考证。

四、结语

本文选取高昌出土的部分回鹘文人口买卖类契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可见的高昌回鹘文人口买卖类契约文书的具体研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就回鹘文人口买卖类契约文书中的契式和套语来看:在文书中,立约日期、当事人与标的、标的物的价格条件、标的物的规格、对新所有者权利的保障、违约责任、结尾这些义项基本都有出现且位置固定。立约常用时间套语、买卖事宜叙事句套语、买方权益套语、违约惩罚套语以及结尾套语在人口买卖类契约中也有体现。买卖叙事句套语,如“manga qal■n q(a)ra a■■-qa yonglaq-l■γ b?觟z k(a)rg?覿k iki y(i)g(i)rmi ya?觢liγ tag küng atl■γq(a)r(a)ba?觢-■m-n■ ?覿ni■ük-k?覿 toγru  toml■tuü s(a)t(t)■m[我qal■n q(a)ra a■因需要通用的棉布,把我一名12岁的名叫tag küng的女奴合理合法地卖给了 ?覿ni■ük]”,主要强调卖物原因以及所卖人口大致情况,也强调人口买卖过程中卖方的自愿性以及合法性。至于买方权益套语,大致都在说明买方拥有被卖人口的所有权及其期限,同时拥有其转卖权。违约惩罚方面也有固定套语,一般来说规定为物质处罚,一般为双倍赔付。同时,违约套语不仅对卖方本人进行了规约,对卖方亲友的违约行为也进行了规约。总的来说,立约的具体内容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改动,但基本契式与套语已形成成固定格式。

就當时社会的人口买卖价格来看:因回鹘文人口买卖类契约数量较少,各文书中进行交易的货币单位也不尽相同,我们也无法对这些货币进行比价,无法对各文书中人口的身价全部进行比对。故只能从现有的文书中挑选有相同条件的对比项进行对比,从仅有的可对比文书中推测出相应情况,得出的结论也有待进一步考证。虽无法准确、清楚地判断当时社会中人口买卖的具体行情,但希望能为之后的研究提供一些信息。

就回鹘文人口买卖契约文书反映的社会情况来看:一般来说,人口买卖主要发生在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占有奴隶,奴隶无人身自由,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奴隶主可以自由买卖奴隶。就这几件人口买卖契约来看,反映出来的最明显的问题就是私人拥有奴隶以及买卖自由人口现象的存在。买卖自由人口以及奴隶在高昌回鹘社会是普遍且合法的,人口一经交易“千年万年为止”都为买方所有,成为买方的私有财产,买方拥有该人口的买卖权,可以其进行再次买卖,违反约定的惩罚力度一般为双倍赔偿。在契约的后部分中有关证人署名画押的话语,也可以反映出奴隶买卖行为是有效、合法的。

[注 释]

①回鹘文契约文书中多使用十二生肖纪年法,12年为一循环,故我们无法通过十二生肖纪年法判定文献具体书写时间。

②一月与十二月一般会使用专称,如aram。

③纪日时,每月的前十天,除使用基数词外,还要加yingi(新)字,表初几。

④kamdu一词即来自于回鹘文quanbu(官布),参见耿世民:《喀喇汗王朝与喀什噶里的 〈突厥语大辞典〉》,《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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