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2024-05-06 10:15秦书生王艳燕
岭南学刊 2024年1期
关键词: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秦书生,王艳燕

(1.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2.沈阳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58)

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和出台环境保护法律加以保障。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发展缓慢,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规范零星散见于相关的法规之中。改革开放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为了加强和保障环境保护工作,我国不断建立健全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制建设得以蓬勃发展、深化发展。进入新时代,我国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力度前所未有,环境法律制度不断成熟完善,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萌芽起步阶段(1949—1977)

新中国成立后百业待兴,政府和人民迫切需要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巩固新生政权。针对国家建设所需的森林、矿产、土地等自然资源,制定了一系列利用与保护这类资源的法律文件。

第一,通过制定节约资源的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为防止开采矿产对于人民生产、生活环境造成损害,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务院发布了《矿业暂行条例》,这部法律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矿产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矿业暂行条例》要求“重要河流及防洪堤两侧五百公尺以内”非经“有关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划作矿区”[1]5-6。为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探、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治理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1965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该《条例》认为:矿产资源是不能再生的资源,应当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对于矿产资源进行普查和综合勘探,并对勘探开发过程中可能发现的、易被破坏的矿产资源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要求最大限度地提高回收率、合理开发资源;规定矿山开采应当坚持“难易兼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严禁乱挖乱采,防止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损失。《条例》还设专章规定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防止开采过程中破坏水资源。规定排出的污水要采取措施,以防止地下水水质污染。

第二,针对中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出台环境保护的法律文件。195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暂行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设立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机构,并对各业务部门的业务范围进行了区分。针对山区水土流失严重问题,《纲要》要求将水土保持作为山区的首要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封山育林、育草;要求25度以上的陡坡,一般应禁止开荒,以保持水土;规定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一定范围内设立禁伐林;要求从事副业生产时要防止水土流失,从事工程建设、农业生产时要做好水土保持工作[1]6-7。

第三,制定具有环境规划性质的法律文件。1956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几项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空间利用问题作出规定。《决定》要求积极开展区域规划,合理地布置新建的工业企业和居民点,将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结合起来,在初步规划完成的基础上制定总体规划。《决定》认识到工业布局集中对于环境、人民生产生活和地区经济的影响,规定:“为了避免工业的过分集中,在规模已经比较大的工业城市中应当适当限制再增建新的重大的工业企业。如果必须增建时,也应当同原来的城区保持必要的距离”[1]7。

第四,制定新中国环境保护史上第一部综合性法规。在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前,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概念。针对国家建设所需的森林、矿产、土地等自然资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利用与保护这类资源的条例。1972年斯德哥尔摩召开第一次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中国代表团出席后深入了解国际环境保护趋势。在国际普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下,1973年1月国务院决定筹备召开全国环境保护会议。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也是新中国环境保护史上第一部综合性法规。

与新中国成立之初对某一领域、某一问题制定有关环境政策相比,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后制定的法律文件更加注重对于环境的保护。这一时期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确定了全面的环境保护目标,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奠定了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框架,为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稳固的基础[1]。

二、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阶段(1978—1991)

1978年以后,我国加快了环境法制建设。当时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部分环境法律制度甚至处于空白状态,配套法规滞后。这一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深刻认识到,应该制定环境保护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由此,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进入蓬勃发展阶段。

(一)环境保护首次被写入宪法及其完善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环境保护首次被写入宪法。新修订的《宪法》在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这一创举对新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个开端意味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取得突破性进展,意味着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认可与肯定,意味着我国环境保护将开启新的法制化时代。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进一步增加了环境保护内容。此外,宪法还对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作出规定。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为后续环境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环境保护法律的试行及其正式颁布

1978—1991年,党中央对环境法制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加深,由此促进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长足发展。1979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这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我国确立的第一部环境基本法,由此揭开了环境法制建设的序幕。它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立足我国实际,在吸取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对于明确环境保护的地位、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环境保护队伍等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试行法对环境保护的机构和职责以及宣传教育等作了若干规定。该法主要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保护对象、管理体制、科研宣传、教育奖惩等作了原则规定。该法的颁布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促进环境立法蓬勃发展。此后,我国环境保护开始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环境保护的法律手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完善。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该法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指导性的规定。该法共六章四十七条,较试行法有较大变化,对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明确划分了各部门间的职权范围,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对各种违法行为应负的行政责任及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该法显示出了强大威力,各行各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执法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它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法律责任,为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跨入了一个新阶段。

(三)诸多单行环境保护法律颁布实施

这一时期,我国还制定了诸多单行环境保护法律并颁布实施。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于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79年2月2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了《森林法(试行)》,对森林的营造、采伐和管理作出原则规定。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颁布,开辟了我国以法治草的新时代。1986年10月l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该法颁布实施后,结束了我国矿产勘查开发无法可依的历史。1986年6月27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施行。该法为我国依法管好用好土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对我国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这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水、用水、管水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审议通过。

这一时期,结合本国国情,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森林资源保护、土地管理、大气污染防治、草原矿产渔业等多个领域循序渐进地审议通过并实施了多项法律法规、条例,促使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不断完善。

三、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深化发展阶段(1992—2012.09)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将加强环境保护列为关系全局的主要任务之一,加快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进程。

(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背景下环境法制建设深入推进

这一阶段,党中央十分关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深刻认识到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要求进一步通过加强立法保护资源环境,推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二十一世纪议程》。在此国际背景下,中国政府迅速决定官方牵头领导多方力量编制《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以下简称《议程》)。1994年3月,《议程》正式通过并对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基本对策和行动方案等作出规划设计,同时制定了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对可持续发展战略下的环境法制体系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由此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脚步明显加快。199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白皮书《中国的环境保护》指出,中国重视环境法制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我国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环境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党和政府积极开展环境立法工作,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措施,开启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之路。

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增加了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二十二、二十六条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条款。200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对我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提高资源利用率等产生重要促进作用,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其后我国加快了环境法制建设,颁布了多部环境法律。1994年9月2日国务院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1996年10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1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总体基调是强调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加强环境保护,这为环保工作铸就了法律和制度的根基,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极其关键的作用。

(二)科学发展观指引下环境法制建设深化发展

进入21世纪后,世界范围内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危机进一步恶化。针对上述问题,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步伐加快。

2002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环境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不仅进一步规范了项目环评,并且确立了规划环评制度,把可能对环境造成更巨大和持久影响的规划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标志着我国规划环评的发端。2003年6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这部法律填补了立法空白的法律,确立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监管体制。

随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施行了8年之后加入了被修订的行列。2004年12月29日,通过了经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行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增加了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的种类,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罚款数额。

2007年我国国家及地方的环境立法数量可观,其中在资源环境方面的立法较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动物防疫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增强和规范这些立法和修改的法案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国家环保总局及其他部门还出台了相关的规程。另外,各地政府在国家环境立法总的指导下,根据各地生态资源环境特点和实际情况,也出台了地方性环境法律法规。如《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就是专门针对南水北调工程的立法,让水安全问题在法制上得到了保障。

同时,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2008年2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08年8月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是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而制定的。2009年8月,国务院颁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发展到新阶段。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强调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各地紧扣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保护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自2010年以来,安徽、新疆制定或修订了《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环境教育条例》。山西制定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贵州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天津、山东、广东、重庆、南京、杭州、厦门等地制定或修订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制定了《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四川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福建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和《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这一时期,我国通过完备的立法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注重法律的实际执行和作用发挥,实现制度保护与实践执行的良好互动。一方面,完善有关资源节约与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弥补有关法律空白。对法律责任进行重新界定,加大违法赔偿和处罚的力度,并增加刑法中的罪名和刑罚,以提高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严格的生态文明执法体系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推进的关键环节,强化执法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2004年在中央人口资源座谈会上,胡锦涛明确提出要把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要“严格执行已经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3]861。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内我国加快了有关环境保护的立法,环境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从科学立法到严格执法,再到公正司法层面,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治国迈出了坚实步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系统完善阶段(2012.1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针对我国的环境问题,提出我国要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我国既创新出台了新的相关法律条文,也对现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了修订。我国加强了环境法制建设,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入系统完善阶段,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一)制定出台及修订完善了一系列一般性环境保护法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视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论断。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4]99。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5]。这一时期我国不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一般性环境保护法律,同时也对以往的一般性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修订完善。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新《环保法》是新时代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要求的环保领域根本法,是全党全国人民生态文明意志的集中体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共7章70条,与原法6章47条相比,有较大变化,重点突出更加严厉的企业法律责任、政府监管职责的强化、公众参与治理环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更加突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新《环保法》的修订和实施,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2016年12月,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改革任务后制定的第一部税法”。此项法律最大的特点是排污费改税。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的一次重大变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随后又于2017年12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条例》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三方面做了规定。 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在序言中将“推动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作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宪法》第八十九条将“引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务院的职权。《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原则性规定,为相关立法提供了根本依据。《宪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从根本大法的角度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

2018年12月,为正确处理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之间的关系,使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切实激励与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走向环境友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现行的《环评法》即是这一版本。新修订的《环评法》明确鼓励各单位、专家和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强化了公民的环境意识。

(二)开展了专门性环境立法及修订工作

这一时期我国聚焦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不同领域针对性地开展了专门性环境立法及修订工作。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二次修订,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突出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在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大气污染防治以目标—追责的形式固化,显示出了法律制度的“钢牙利齿”。2018年10月,再次修订此法,在此次修改中主要修改了主管部门的名称,如在52条和107条中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这一名称的变化,深刻体现了我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的不断深化。除此之外,在地方立法方面,针对大气污染治理也进行了积极的立法探索。2019年12月1日,《秦皇岛市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首部关于船舶大气污染的单行地方立法。这一立法填补了国家环境保护立法层面对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制度空白。

在治理水污染方面,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我国加紧了水污染治理的相关立法工作。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新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水环境治理进行了更为细化和严格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了水环境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法制建设。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了《水污染防治法》,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后,对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相关法律的第二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2018年,开始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对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以及水污染事故处置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了对严重破坏水资源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开始开展了长江入河排污口的专项整治,打破了国家流域立法的冷清状态。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土壤污染防治法》是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后制定的专门针对污染防治的法律,它弥补了我国现行的污染防治法律的一项空白,完善了我国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方面,2013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第二次修订。2015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法展开第三次修订。2016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此法进行四次修订。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十七次会议第五次修订该法,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写入该法。先后五次修订,完善了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制度,给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遵循。

在生态系统保护方面,我国加紧各类生态系统保护的相关立法。2013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进行第四次修正,修订后的《渔业法》规定设定水域滩涂规划编制以保护生物生长的水环境。2016年2月,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此法的制定对于有效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海洋保护法》的修订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治理和修复等进行更为完善全面的规定,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海洋保护提供重要法律依据。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此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草原森林资源保护方面,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草原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和草原的生态安全,2013年6月,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修订的《草原法》更加有利于合理利用草原资源、保护草原生态平衡、维护草原生物多样性,是一部推动现代畜牧业朝可持续发展方向前进的一部草原根本大法,此法严格限制了破坏草原生态系统的行为,并利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惩处违法行为。2019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这是对我国《森林法》的第三次修订。本次森林法修订新增了“森林权属”一章,还提出了对森林资源进行分类管理的理念。

在资源能源利用方面,为了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实现资源能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我国加紧资源能源利用相关立法工作。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该法。现行最新的《能源法》再次明确了节约能源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这部法给我国能源节约设定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在法律层面为能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供了保障。该法体现了我党对发挥科技在资源能源节约利用中的作用的重视和关注。

在治理噪声污染方面,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这次修订把对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生活行为进行处罚作为强硬的刚性约束,旨在以经济手段着力调控噪声污染行为,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噪声污染治理的坚决态度。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的党内法规,“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6]。以法律形式对环境保护的主管责任压实压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紧了宏观和微观各层面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并取得了重大成就。至此,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和成熟。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政策不断健全,既出台了新的相关法律条文,也对现有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了修订。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既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的充分落实,也为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导向作用。

总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在发展中继承,在继承中发展,一脉相承并与时俱进,我国环境法制建设从蓬勃发展、深化发展到系统完善。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是一个历史与现实相交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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