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权利的法理确认

2024-05-07 12:03杨志民陈浔
秦智 2024年4期
关键词:法理学声音著作权

杨志民 陈浔

[摘要]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新型权利的法理确认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新领域新行业的出现,新型权利不断地被提出并得到确认,其保护范围也不断地被拓展。本文以某游戏公司台词声音权纠纷案为例,通过分析新型权利的法理确认过程和要件,进一步探讨新型权利的法理确认条件,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声音;著作权;新型权利;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4.005

新型权利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是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声音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是否应当确认为一种新型权利,在学界和实务界一直颇有争议。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由于对声音这一新型权利的法律属性认识不足,法院往往存在认定不准确、认定不到位、适用法律不规范等问题。对于此类新型权利的确认,应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在区分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权利范围和边界,严格区分新型权利与传统权利之间的界限。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于新型权利的法理确认也应当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问题。

在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新型权利被提出并得到确认的案例。在这些新型权利中,有些是由于现有法律制度已经出现空白或漏洞而被提出并得到确认的,例如人物姓名、肖像、声音等;有些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新的问题而提出并被确认的;有些是传统民事权利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而有些则是对现有民事权利制度进行突破、创新而产生的新类型权利。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新型权利进行法律确认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10月,演员孙某在互联网曝光某游戏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拍摄的影视剧中的声音及其台词,并通过网络向对方发了律师函但并未得到回应。9月25日,演员孙某以某游戏软件中使用了其参演的电视剧《征服》经典桥段中的台词声音为由将游戏开发商和供应商某游戏公司告上法庭,成都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了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最终,最终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演员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此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1)作为被告的某游戏公司在其经营的游戏中使用孙某创作的影视剧台词是否构成侵权,孙某作为影视剧演员该项权利应为表演者权,孙某是否有权就他人使用其影视作品主张声音权益和一般人格权侵权;(2)某游戏公司对案涉游戏视频的声音是否具有识别性构成对孙某的声音权益侵权,以及案涉游戏的人物形象是否损害了原告孙某的一般人格权;(3)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本文拟对其中问题加以探讨[1]。

二、案件概况

孙某诉某游戏公司侵犯其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是成都互联网法庭受理的全国首例因游戏软件侵犯影视作品台词声音权而引发的纠纷,该案涉及到如何确认影视剧台词声音权这一新型权利的归属问题。

三、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的背景与法律问题

(一)孙某诉游戏公司案的背景

在孙某诉游戏公司案中,游戏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孙某在《征服》电视剧中的台词声音并将其作为游戏背景音乐的一部分,孙某认为游戏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声音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游戏公司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影视剧台词声音权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诸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在该案例中,孙某的影视剧台词声音属于他的著作权的范畴,他拥有该声音的版权。因此,如果游戲公司在未经孙某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台词声音,就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复制权和表演权,即孙某所诉的声音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拥有对著作物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展示权、播放权、汇编权等权利,因此游戏公司在未经孙某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台词声音就侵犯了他的复制权和表演权,即孙某所诉的声音权。

(三)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该案例中,主要的法律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孙某是否拥有他的影视剧台词声音的声音权,二是确定游戏公司是否侵犯了孙某的著作权。如果游戏公司在未经孙某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台词声音,那么就侵犯了孙某的声音权;但是,如果游戏公司在获得了孙某的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声音,那么就属于合法行为。

四、对新型权利的法理确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新型权利不断涌现,对这些新型权利进行法理确认是维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对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的法理确认

随着影视产业的不断发展,影视剧中的台词声音权越来越受到关注。在实践中,一些影视剧制作方为了追求更高的商业利益,未经授权便将影视剧中的台词声音用于商业用途,这给权利主体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对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的法理确认显得尤为重要。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应该被认定为一种人格权,因为台词声音是表演者付出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由于台词声音是表演者独特的表达方式,它也是一种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因此,对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的法理确认应该包括人格权和知识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

(二)对新型权利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新型权利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是保障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关键因素,在实践中应该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新型权利认定,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方式、侵权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权利主体是否享有该项权利。而对于涉及到复杂技术的新型权利认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该项权利是否具有独占性、可保护性等特征。

此外,对于新型权利的认定程序也应该予以规范,应该建立相应的认定机构和程序,对权利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同时也应该赋予权利主体申请认定新型权利的权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对侵犯新型权利行为的法律救济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侵犯新型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标准,建立相应的司法鉴定机制,对侵犯新型权利的行为进行鉴定和评估,为权利主体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新型权利的行为,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新型权利的认知和意识,共同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声音权中的新型权利分析

(一)对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的社会角度分析

影视剧中的声音,特别是台词,对于整部剧的呈现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声音权作为一种权利类型,其权利属性的范围主要涉及经济权利、人身权利以及文化权利,从社会角度来看,经济权利主要体现在对声音的商业使用方面;人身权利是指演员对其声音享有的身份权,即禁止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声音来冒充其身份或者进行其他不当的使用;而文化权利则是指演员在表达台词时所体现出的艺术性、独特性和价值观念等受法律保护。

(二)对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的人格利益角度分析

影视剧台词声音权还涉及到人格利益的问题。演员对其声音的使用和支配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声音进行商业活动或者进行其他不当的使用,将会对演员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应当赋予演员对其声音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和保护权,以维护其人格利益[2]。

(三)对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的法律保护角度分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到《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法》主要保护的是演员对其声音所享有的著作权,包括表演者权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主要保护的是演员的声音不受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另外,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在线音频分享平台侵犯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的现象,相关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对互联网平台方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其运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以更好地保护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的合法权益。

六、新型权利的法理确认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和启示

(一)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冲击和影响

对法律原则的影响。传统法律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现实和历史背景的影响,而新型权利的出现则挑战了这些原则的适用性。

对法律解释的影响。新型权利的出现使得传统法律解释方法不再完全适用,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和调整法律解释方法,以适应新型权利的出现。

对法律责任的影响。新型权利的出现也使得传统法律责任制度受到挑战,例如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给个人带来极大的损失,但现有的法律责任制度难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3]。

(二)对今后立法和法律解释的启示

完善法律原则。为了应对新型权利的出现,需要完善法律原则,特别是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重新审视和调整[4]。

创新法律解释方法。为了适应新型权利的出现,需要创新法律解释方法,例如采用比较法、社会学等手段进行解释。

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为了解决新型权利出现所带来的问题,需要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例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建立更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

七、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所拥有的权利种类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新型权利,如互联网信息权利、隐私权、消费者权利等,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些新型权利的法理确认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现实利益,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上述案例中,孙某诉游戏公司台词声音权纠纷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案例的判决结果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权利确认案例相似,因此在对该类案件进行评析时,需要将其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权利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新型权利的法理确认是保障人们合法权益的需要。这些权利的确认可以使人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隐私、财产等合法权益,减少因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同时也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了解自己的权利,进而促进权利的发展。

其次,新型权利的发展也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些权利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应对新的社会形势和挑战,如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同时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和发展新型权利。政府应该加强法律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保障水平,为新型权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5]。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关注和探索新型权利,为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钦昱.互联网时代新型权利的识别与进化[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2(4):37-44+153.

[2]田聪慧.新型人格权的确认标准研究[D].福建:福建师范大学,2022.

[3]简晓芳.试论新型权利的标准及确认[D].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

[4]陈彦晶.发现还是创造:新型权利的表达逻辑[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8(5):74-80.

[5]王刚.“新型”权利之民法学思考及应对[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8(3):74-82.

作者简介:

杨志民(1968.4-),男,汉族,江西景德镇人,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與法治理论研究方向)、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法方向)研究;

陈浔(1999.6-),女,汉族,江西九江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与法治理论研究方向)、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法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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