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的效果偏差与纠正路径

2024-05-07 20:34毕一帆
秦智 2024年4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权利保障法律援助

[摘要]值班律师有效履行诉讼职能对于保障认罪认罚程序的合法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结合实然规范层面和制度运行层面进行考察,发现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立法层面和运行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困境。针对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困境,应当从重塑值班律师角色定位、落实值班律师诉讼权利、优化值班律师介入时间、完善值班律师配套保障四个方面进行完善,调动值班律师履职积极性,实现有效辩护的效果。

[关键词]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制度;权利保障;法律援助

[中图分类号]DF85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4.010

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是完善和发展认罪认罚程序的必然要求。值班律师制度最初规定在2016年“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文件中。经过试点探索之后,2017年《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2020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先后出台,对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职能范围、履职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系统性规定。2018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将该制度上升为能够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的一般程序性制度。

经过长期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已得到确立,成为了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一环,在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但在立法规范和实际运行层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制度预期效果的实现。为了实现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实质性参与,使其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服务,需要结合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实现对值班律师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缺陷

由于认罪认罚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会被简化,被追诉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因此值班律师能否对案件进行实质参与就成为了关系到认罪认罚是否自愿真实的关键因素。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一系列法律规范的出台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规范值班律师诉讼行为、增强法律援助实效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相关立法规范在值班律师制度的建构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身份模糊:值班律师角色定位异化

首先,《刑事诉讼法》将值班律师制度规定在总则编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当中,表明值班律师应当在案件中履行辩护职能;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可知,值班律师是履行法律帮助职能的临时帮助者,这与相关立法的体例结构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导致值班律师的定位和职能模糊不清。其次,《工作办法》第十条规定“值班律师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有异议的,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后应当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意味着即使值班律师不认可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不影响具结书的签署进程,致使其参与量刑协商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值班律师甚至放弃量刑协商、全盘接受量刑建议。

(二)无效参与:值班律師介入条件争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未明确值班律师的介入方式,仅在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约见”更倾向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有关部门为其指派值班律师,但“申请指派”的权利保障程度明显弱于“强制指派”,并且将“申请指派”作为值班律师的介入条件,也有减轻国家所承担的权利保障义务之嫌[1]。此外,《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没有辩护人时,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这说明规范层面将值班律师的介入时间限制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之后,极大压缩了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时间和空间,辩护效果会大打折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无从谈起。

(三)协商失衡: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缺位

首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值班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但并未对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作出规定,导致值班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十分有限,其仅凭“查阅”案卷材料无法客观真实地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和证据信息,很难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提出专业性建议[2]。其次,值班律师不享有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拒绝签字权,这意味着值班律师是否有异议并不影响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和效果;拒绝签字权的缺失,使得值班律师往往无法实际考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而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3]。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偏离

值班律师制度在立法层面存在上述争议和问题,导致该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难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基于法律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需要结合相关立法规范的缺陷,分析值班律师制度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进一步探讨限制其效果发挥的因素。

(一)起点偏离:值班律师履职时间不足

在司法实践中,仅有30%左右案件的被追诉方聘请了辩护律师或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而约70%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未自行委托律师辩护也没有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4],因此大部分案件需要值班律师介入。在当前我国值班律师规模总体偏小的背景下,部分地区的值班律师每天需要见证十个以上的认罪认罚案件[5],使得他们为每个案件付出的精力十分有限,只得与当事人进行简短交流,难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二)效果偏离:值班律师权利保障不足

值班律师缺乏履职保障主要表现为会见难、阅卷难的问题。首先,值班律师的定位模糊,使得辩护律师会见规则无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实践中各地对值班律师会见的手续要求不统一,部分看守所规定值班律师只能在检察官的陪同下会见,没有单独会见时间,不能与被追诉人进行有效的“秘密交流”,无法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其次,值班律师仅能“查阅”案卷材料,不但影响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而且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阅卷效果事倍功半,使其对阅卷逐渐产生了抵触心理,阅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大降低,值班律师不阅卷已成为常态[6]。

(三)配套偏离:值班律师经费支撑孱弱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受限于值班律师队伍人员较少,一些值班律师每日要处理几件甚至十几件案件,而其办案经费仅限于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少量补贴。有关数据表明,值班律师每日的补贴大多在100-200元,北京、广州、南京等发达城市每日也仅在500元左右[7]。一些值班律师基于经济效益的考量,既不进行会见、阅卷,也不参与量刑协商,而是直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微薄的经济收入与繁重的辩护任务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与其所承担的诉讼风险也不成比例,严重影响其为当事人开展辩护工作的积极性[8],使得案件的辩护质量大打折扣。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路径

结合值班律师制度的立法和实践考察可以发现,值班律师制度在制度构建和实际运行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影响其制度效果的实现。为此,应探索值班律师有效履行职能的現实路径,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案件实体和程序公正的作用,实现制度的预期效果。

(一)重塑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虽然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的是短暂性、临时性的法律帮助,但其履职目的是为了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其履职行为往往影响甚至决定当事人的程序选择和结果公正。相关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将值班律师纳入辩护律师的范畴,赋予其完整的辩护职能,即值班律师是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者,其履职活动的作用和目的应当是监督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而不是为诉讼程序合法性背书。

(二)落实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从力量对比来看,被追诉方在刑事诉讼中本身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如果限制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则会进一步加剧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失衡状态[9]。因此,应当进一步充实值班律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权利,一方面,要赋予值班律师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他们只有在享有完整阅卷权的前提下才能准确把握案情,进而提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处理意见;另一方面,应赋予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拒绝签字权,以恢复控辩双方的相对平衡状态,使他们在量刑协商过程中能够发挥实质性作用、加强对检察机关权力的监督,有效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

(三)优化值班律师的介入时间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追诉人权利不因认罪认罚而受到侵害是值班律师开展相关诉讼活动的目的所在,其履行职责的重心应当是从被追诉人作出认罪决定到完成签署具结书的完整过程。基于此,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应当调整至被追诉人“认罪”之时,而非“认罪认罚”之时。具体而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对于自愿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其是否认罚,只要没有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服务,检察机关就应当指派值班律师介入,以保障值班律师拥有充分的时间为其提供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服务。

(四)完善值班律师的配套保障

值班律师保障体系薄弱同样是制约值班律师履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当从多角度着手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的履职保障体系:一是要完善司法基础设施,为值班律师提供充足的会见场所,有效满足值班律师的会见需求,避免因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产生“会见难”问题;二是要完善有关值班律师会见、阅卷的司法制度和程序,制定统一的会见和阅卷规范,为值班律师充分行使会见权、阅卷权消除制度障碍;三是要加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实行奖惩考核机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值班律师进行经济奖励或者惩罚,进一步调动值班律师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结语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能够进行实质性参与,有效履行辩护职能,对于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具有关键性作用。但是,当前值班律师的履职效果与立法预期还存在较大差距,还应当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促进其充分履行相关诉讼职能,以有效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实现值班律师制度的预期效果,更好地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贾志强.回归法律规范:刑事值班律师制度适用问题再反思[J].法学研究,2022,44(1):120-134.

[2]肖沛权.论我国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及其权利保障[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4):144-152.

[3]刘泊宁.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有效法律帮助制度探究[J].法商研究,2021,38(3):188-200.

[4]王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有效辩护[C]//上海市法学会主编《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7卷,总第41卷).西北政法大学文集,2020:159-164.

[5]龙宗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衡[J].环球法律评论,2020,42(2):5-22.

[6]韩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有效法律帮助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21,42(3):1-13+142.

[7]蔡元培.法律帮助实质化视野下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21,43(2):15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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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竞悦.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辩护权[C]//上海市法学会主编《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卷,总第50卷).西南政法大学文集,2021:43-48.

基金项目:甘肃省民族法制文化研究所2023年度研究课题,项目名称:民族地区刑事速裁程序适用实证研究(项目编号:GSFYSKT(2023)04)

作者简介:毕一帆(2000.10-),男,汉族,河北廊坊人,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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