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意定监护制度对中国传统家庭结构的影响及其完善策略

2024-05-08 22:12孟丹
西部学刊 2024年8期
关键词:家庭结构完善策略民法典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引入的意定监护制度充分考虑到被监护人的实际需求和个体差异,拓宽了监护人的选择范围,标志着我国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开放。同时,对我国传统家庭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发了对传统观念的挑战、亲属关系的重新审视、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关系的重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信息不对称和引发争议等难题。为此,建议从加强宣传教育、制定详细实施办法和建立有效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促进意定监护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关键词:民法典;意定监护;家庭结构;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08-0094-04

The Impact of the Inten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 in the Civil Code

o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Family Structure and Its Improvement Strategies

Meng Dan

(Party School of the Qiaocheng District Committee of the CPC, Bozhou 236800)

Abstract: The inten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 introduced into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akes into full consideration the actual needs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of the guardian, and broadens the scope of choice of the guardian, marking a further opening up of the guardianship system in China at the legal level. At the same time, it has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family structure, which triggers a challenge to the traditional concepts, a re-examination of kinship, an awakening of right consciousness and a re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lations. In the specific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it has difficulties such as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controversy. Therefore, it is recommended to strengthe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develop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methods and establish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to promote the intentional guardianship system that is better adaptable to the needs of social development.

Keywords: the Civil Code; intentional guardianship; family structure; improvement strategy

长期以来,中国家庭结构以父权制为基础,监护制度主要依赖于法定监护人的设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体权利意识的提高,这一基于传统家庭结构的制度正面临一些挑战。为了更好地保障成年人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的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为成年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1]。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意定监护制度对传统家庭结构的影响,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以促进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变迁的需要。

一、民法典中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引入的意定监护制度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我国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革,其中包括从侧重血緣关系到更加注重个体意愿的转变。此外,社会对家庭关系和个体权益的认知也对监护制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影响。

在过去,法定监护人通常由近亲属担任,如父母、祖父母等。这一传统设定反映了长期以来社会中根深蒂固的父权思想,强调了血缘关系对监护人选择的重要性。然而,这种设定在满足个体多样化需求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民法典》的颁布使得监护制度经历了重要演变,特别是在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上。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预先确定监护人,为其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合法的途径[2]。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标志着我国监护制度在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开放。该制度拓宽了监护人的选择范围,不再仅限于传统的近亲属。成年人现在可以选择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使监护人的选择更加多样化。这一变化更能够充分考虑到被监护人的实际需求和个体差异,为家庭结构带来了积极的变革。

尽管意定监护制度的设立为家庭结构带来了积极的变革,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成年人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不足,可能导致监护人选择时的信息不对称。这意味着有关单位和社区组织需要通过更全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水平,降低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的问题。此外,近亲属之间对监护人选择的争议需要更为有效的解决机制,以确保最终选择符合法定监护人的条件和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二、意定监护对家庭结构的影响

意定监护制度的引入促使传统家庭结构中的权力关系和亲属观念发生调整。这种调整体现了社会价值观的演进,对于推动家庭结构的现代化、个体权利的强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对传统观念的挑战

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挑战了传统家庭结构中的父权观念。传统上,法定监护人由父母担任,而引入意定监护制度使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自主选择监护人。这不仅是对传统父权的一种补充,更是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义。这意味着个体自主意愿在监护选择上的权重增加,传统的“父母至上”理念逐渐演变为更注重个体意愿和选择的新思维。传统家庭结构中,父母往往被视为家庭决策的主导者,其权威地位基于家族血缘和父权制度。然而,通过意定监护制度,成年人在面临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可能性时,拥有了选择自己监护人的权利。这不仅使得父权不再是唯一的权威,也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更广泛的决策参与空间,推动了传统观念的变革。

例如,家庭中重要的医疗决策、教育规划等通常由父母主导。然而,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在未来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主选择监护人,突显了对传统父权观念的挑战。

(二)亲属关系的重新审视

传统家庭结构中,法定监护人通常由近亲属担任,如父母、祖父母。然而,随着意定监护制度的引入,监护人的选择范围扩大至除亲属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这引入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性,打破了传统家庭结构中亲属地位对监护权的垄断。成年人在制定意定监护计划时可以更灵活地考虑个体需求、亲属关系以外的因素,使得家庭结构变得更加多元和开放。在过去,亲属地位通常决定了监护的优先级,而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为成年人提供了更大的选择自由。这使得个体在制定监护计划时能够更全面地考虑亲属以外的人际关系,从而促使社会对亲属关系的看法进行重新审视。例如,一位成年人可能因工作原因与亲属关系较远,但与一位长期合作的同事关系密切。在意定监护制度下,这位成年人可以选择同事作为监护人,体现了在监护选择上的灵活性和多元性。

(三)权利意识的觉醒

传统家庭结构中,家长的决策往往被认为是家庭中的权威,而成年人在制定自己的监护计划时,需求的是对个体权利意识的充分体现。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使得成年人更加意识到自身权利和选择的重要性,促使家庭成员更多地从平等和尊重的角度协商和制定监护安排,从而推动家庭结构向更为平等和民主的方向发展。这一觉醒的权利意识有助于打破传统家庭结构中对父权的盲从,推动家庭关系向更为平等的方向演进。

(四)社会关系的重构

传统家庭结构中,亲属关系在监护问题上扮演着核心角色。而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使得社会关系在监护选择上变得更加重要。成年人有权选择任何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这可能包括朋友、同事或其他社会关系。这种变化可能导致家庭结构不再仅仅以血缘为基础,而更多的基于个体与社会关系的结合,使家庭成为一个更加广泛和多元的社会网络。社会关系的重构在意定监护制度下表现得尤为明显。不再仅仅依赖于亲属,成年人可以选择更符合其需求和价值观的监护人,这为社会关系的多元性和灵活性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这一变革使得家庭结构更加开放,也促使社会更加注重个体与社会关系的互动和协同。

(五)监护制度的实施情况

尽管意定监护制度为传统家庭结构带来了积极变革,但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应该怎样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详细的实施办法可以明确意定监护文件的要求和表达方式,确保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办法还可以规定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和责任,以确保监护人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意愿。此外,为了解决发生的争议,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家庭成员达成共识,或者规定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如诉讼途径。通过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和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降低实施中的不确定性,并确保意定监护制度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三、民法典对中国传统家庭结构的完善策略

这些完善策略,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民法典》中引入的意定监护制度所带来的变革,促使法律制度更好地适应中国传统家庭结构在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现代社会家庭结构的多样性需要在意定监护制度中得到充分考虑。不同的家庭结构(如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等)在面对意定监护制度时可能面临不同的挑战和需求。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家庭结构的需求,可以提供相关指导和支持,如提供针对特定家庭结构的宣传教育材料、举办针对家庭成员的培训活动等。

(一)完善意定监护宣传教育

首先,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当制定并执行全面的宣传教育计划。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3]。为了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社会媒体、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详细的意定监护制度解读和案例说明。通过在广泛传播的媒体平台上提供相关信息,确保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和理解意定监护的基本原则。

其次,可以在社区、学校等场合进行定期宣讲。例如,定期在社区举办法律知识培训讲座,由专业人员详细解释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性和程序。这种宣讲活动不仅能够传递法律知识,还能够提供实际案例分析,帮助成年人更好地理解制度的实际运作。通过宣讲活动,确保每位成年人都能够在完全了解选择监护人的重要性和方法后,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应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明确程序和标准[4]。首先,應规定意定监护文件的具体要求和表达方式。这包括文件的格式、内容要素、签署程序等,以确保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清晰表达成年人的真实意愿。此外,办法应明确需要涉及的法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责,以保障合格监护人的顺利产生。例如,可以规定监护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或通过相关培训,以确保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通过制度化、法规化手段,可以降低实施中的不确定性,保障制度的公正和可操作性。

(三)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为了应对监护人选择中的争议,需要建立更为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争议解决可以通过调解机构进行。一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由具有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以协助家庭成员就监护人选择达成共识。这些专业人员能够在争议中提供中立的意见,帮助各方理性决策。另一方面,可以明确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包括规定争议解决的时限、程序步骤、申诉途径等,确保在争议出现时能够迅速、公正地解决,防止因争议而拖延监护程序。通过建立透明、迅速、公正的争议解决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监护人选择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5]。

四、实践案例分析

为了更深入地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意定监护制度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王先生的监护选择”进行分析。

在某城市,年迈的王先生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王先生意识到自己日益衰老,他决定提前规划未来一旦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安排,以确保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此,王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积极与家庭成员进行了充分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了他未来的监护人。然而,这一监护安排并没有顺利进行。王先生有两个成年子女,分别持不同的观点。其中一位子女主张应该由家庭中更年轻、更有经济实力的兄姐担任监护人,认为这样可以更好地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和医疗需求。而另一位子女则坚持认为,应该由某专业监护服务机构来担任监护人,因为他们认为这样更能够全面、专业地满足父亲的各种需求,包括医疗和社交方面的关怀。尽管王先生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了监护人的选择,但在具体实施时却遭遇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分歧。这种争议可能源于不同子女对监护职责的理解和期望,也可能涉及家庭内部的经济和感情纠葛。

首先,子女间的不同观点可能反映了对监护职责的理解存在差异。一方或许更注重家庭纽带和情感关系,倾向于选择家庭成员作为监护人,以维护亲情;而另一方可能更强调专业服务机构的经验和能力,认为这能够更全面地满足父亲的生活和医疗需求。经济因素也可能是争议的原因之一。选择家庭成员作为监护人可能涉及财务责任的承担,而选择专业服务机构则可能意味着更高的经济开支。这可能引发子女之间的矛盾,因为每个人对经济负担的承受能力和期望也有所不同。最后,感情因素在决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纠葛可能使得争议更为复杂,因为亲情关系的考量涉及多方面的情感和责任。这也可能导致争议的激化,增加了解决争议的难度。

为了解决这类争议,有关单位和社区组织可以介入调解,促使家庭成员达成共识。在这个过程中,法定监护人的选择应以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确保监护人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意愿。此外,加强对《民法典》的宣传,使公众更全面地了解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争议发生的可能性。有关单位,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专业的社区组織,可以在监护人选择的争议中充当调解者的角色。通过邀请家庭成员和可能的监护人参与调解会议,促使双方理性表达意见,协商解决分歧。调解过程中,重点应放在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并确保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

在监护人选择的过程中,必须始终以被监护人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相关单位和社区组织在调解中应强调,监护人的选择应具备足够的关爱和照顾能力,以确保被监护人在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得到全面的关爱和保障。这一原则的坚持有助于避免监护人选择的个人或组织出于私利而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整个过程中,保障法定监护人选择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强调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协商,是解决意定监护争议的有效途径。通过这些努力,社会将更好地适应这一新制度,实现法律的良性落地和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通过加强宣传、保障公正性,以及强调家庭内部的沟通与协商,社会将更全面地理解和接受意定监护制度,从而推动其良好实施。

五、结论

通过对《民法典》中意定监护制度的分析,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完善策略,包括加强宣传教育、制定详细实施办法以及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这将有助于保障成年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合法权益,推动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参考文献:

[1]秦红嫚.我国监护制度的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兼评《民法典(草案)》总则中的相关规定[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307-319.

[2]迟颖.成年法定监护中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35条第3款解释论[J].清华法学,2023(2):92-104.

[3]张靖晗.《民法典》监护人责任的性质再论与规范统合[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5):105-115.

[4]王一.比较法视域下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J].社会福利(理论版),2022(8):18-24.

[5]董新新.《民法典》优良家风条款规范效力实现路径研究[J].贵州警察学院学报,2023(5):49-56.

作者简介:孟丹(1986—),女,汉族,安徽亳州人,中共亳州市谯城区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依法治国。

(责任编辑: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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