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

  •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视角下的立法者
    核心技术角色的立法者无疑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任何社会法律创制活动都是通过立法程序由立法者完成的,立法者为所有受法律调整的个体行为制定法律。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立法者不仅要遵循法律活动的客观规律,也要表达受法律约束的个体的主观意志,在这样一个复杂的过程中,主客观相互影响,通过立法将法律追求的价值和意图表达出来以规范个体行为,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秩序。法律在世俗社会中作为社会、国家、政府治理的一种手段,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那么很多人会问法律从何而来呢?大多数人回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2期2023-08-04

  • 谁可以成为精神立法者
    采讲到过精神的立法者。这是一个哲人或知识分子能够达到的最高境界。他不仅对事物做出了精确的判断和阐述,而且能够像现实中的立法者那样,为人们指出精神上的正确方向,引导和影响人们的精神。尼采本人就是一个典型的精神立法者,他在那个信仰上帝的时代,勇敢地说出:上帝已死。他为世界立的法是无神论。叔本华也是一个精神立法者,虽然他的大学讲堂只有三五个听众,但是他设立的新法是哲学可以是这样的。卡夫卡是一位精神立法者。从他开始,小说可以把人写成一个大甲虫,而不必像以前所有的小

    视野 2023年4期2023-04-06

  • 论法律预期能力的立法预设
    稳定性的优点,立法者必须在立法过程中保持一定程度的“立法习惯”,以此来寻求最佳的立法决策。Mirit Eyal-Cohen, “Unintended Legislative Inertia,” Georgia Law Review, vol.55, no.3 (2021), pp.1193-1276.是法律预期性的主观因。在此意义上,法律预期性乃是法律的客观规定性与人们对法律的主观接受性或服从性的统一。仅有客观规定性,则预示着法律具有可预期性——它为预期性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1期2023-04-06

  • 立法表达的司法面向及其反向要求
    谓立法表达,即立法者将其立法观念、想法对外作出表述、表示,它描述的是立法的结果呈现阶段。显然,如果我们将立法大体划分为立法准备、立法本体、立法完善等三个阶段而立法本体处于核心的话,那么,至少从形式看,立法表达正处于立法本体这一核心阶段的核心部分,因为正是立法表达,才最终决定立法者作品(也即对外颁布的立法之法)的样态、品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确实可以说,相对立法调查方法、立法表决方法、立法后评估方法等其他立法方法而言,立法表达方法是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方法(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1期2023-04-06

  • 立法公众参与的若干基本问题辨析
    法起草机关视为立法者,人们不禁会问,那么作为以“人民”政治符号出场的公众又是什么意义上的立法者呢?正本方能清源,本立方有道生,对立法公众参与中这些问题的辨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主立法的精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新时代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立法公众参与与党领导立法的关系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是构建我国立法工作格局的基

    人大研究 2023年1期2023-03-21

  • 客观目的解释与主观目的解释在实践中的适用
    —立法活动中,立法者被视为主体,制定的法律是客体。在主体创造了客体之后,两者就分离了,作为客体的法律在之后的实践进步中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偏离立法者的目的,获得并逐渐发展自己独立拥有的目标。虽然法律的客观目的在很多情况下是和立法者的主观目的相重合的,在两者发生重合时,立法者的意志即是目的解释,但是这两个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当二者出现分歧时,仅对一方进行研究就不能获得完满的答案,对法律与立法者立场之下的“目的”分别进行分析便有了价值与必要性。所以,目的解释分为客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2022-11-22

  • 从立功到立德:柏拉图论立法者教育
    提要:柏拉图把立法者教育视为实现法律统治的次好政制的关键环节。在《法义》中,他首先以克里特法律为例,分析了法治的结构性难题,进而得出结论,着眼于战争的立功不应成为立法的目标,立功立法观克服不了法治的结构性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须从立功转向立德。立法者教育须以立德为价值取向,使立法者认识德性的自然秩序,形成对立德立法观的主观认同,愿意以完整德性为依据,建立法律统治的秩序。因此,如何创制出一个法律行为的主体,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替法律应对各种突发的政治危机,

    浙江学刊 2022年2期2022-03-15

  • 从古典到早期现代:立法者科学的传统与继承*
    政治思想史上的立法者传统。这一传统起于古典,我们能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之后的罗马作家们那里清晰地看到关于立法者科学的主张①(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柏拉图及其前人[M].卢华萍,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12.。及至早期现代(earlymodern),马基雅维里依然保有这种对于“立法者科学”的关注,而之后的孟德斯鸠、卢梭和亚当·斯密等也都表达了此一取向,甚至美国立宪本身也被视为“立法者科学”意义上的行动——只不过其立宪内容意味着向现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5期2022-03-04

  • 立法者心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构建的动因
    析并没有关注到立法者在区域协同立法机制构建中的重要作用。而就协同立法理论的研究现状来看,现有研究鲜有从法经济学的研究进路,尤其是运用制度经济学中,基于先存的心智构念(preexisting mental constructs)的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协同立法机制建构的制度动因并给出详细具体的建构方案,更没有从立法者的视角观照协同立法的主体性限制和多样诉求。立法者是推动法律制度变迁的重要力量,在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区域协同法治机制的建构需要立法者主观能动性的积

    法学 2021年1期2021-12-06

  • 论《民法总则》背景下见义勇为者的注意义务
    生实质的变化,立法者立法时的价值判断对目前来讲依然可以适用。故而根据该条的产生历史,分析该法条的含义更具备优先性。《民法总则》第184条较之之前的《民法通则》属于一条新增的法律规定,因为在《民法总则》二审稿的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意见要求法律对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时是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作出回应。立法者对此问题的回应历经多次转变,其核心原因是一些代表要求应当在立法层面上鼓励见义勇为,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起初,《民法总则》三审稿对此设置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1期2021-12-06

  • 立法者德性:立法者形象的三重规定
    现实批判,对于立法者形象的关注分散于各项成果之中,且大都为一种非常模糊的认识而缺少进一步的分析。在明晰立法者形象中的政治与法律面向后,依托于理想立法模型的民意代表和立法专家二分对分析立法者形象具有极强的解释力。但是仅凭民意代表与立法专家二分难以使立法过程在民主与科学的轨道上稳定运行,因此需要一种关于立法者形象的规定来对立法者的权力加以限制,而在此其中立法者德性作为对立法者形象的最后一重规定,其从立法者內部加以规定的特性使得其具有其他外部限制都不具备的独特效

    理论与创新 2020年7期2020-06-19

  • 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
    方立法出现了因立法者观念偏差导致“部门化”的倾向、法律条款过于书面化而变成“死法”、“后法抄前法,小法抄大法”的立法趋同现象严重、公众参与度不足等。应对之策:提高更新立法者的立法观念,摒弃部门利益化和本土利益化的思想;引进高素质专业化法学人才;民主立法,扩大公众参与度。使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问题逐渐纳入法治化的道路,进而保障地方立法问题得以合法、科学、高效的解决。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权;地方立法;问题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

    西部学刊 2020年2期2020-04-22

  • 立法能力:概念厘清和原理论要
    构、立法人员等立法者依法有效行使立法权、创制高品质立法产品所应具备的个性特征,是立法者胜任立法工作的各种主观条件的综合,是立法者实际从事立法工作的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类型立法者的立法能力及其构成要素,兼具一般性与特殊性。立法职权、立法知识、立法理念、立法经验是构成立法能力的一般性、基础性要素。对立法能力可以做组织立法能力与人员立法能力,实际立法能力与潜在立法能力,立法认识能力、立法权利能力与立法行为能力等多类

    甘肃社会科学 2020年4期2020-03-11

  • 立法说理的法治意义
    立法说理制度。立法者应当给出立法理由虽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立法学界的一项共识,①例如,有学者认为:“在立法中,应当对立法理由和立法规划进行充分的论证调研,对法律文本的内容、措辞、内容关联性、重复性以及冲突可能性等进行严格逻辑考量。”参见冯玉军、王柏荣:《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探析》,载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亦有学者强调:“为了更彻底地实现科学立法的要求,应当明确要求立法者给出立法理由……制定立法理由书,是保障立法质量的具体体现……而立法理由书

    法治社会 2020年1期2020-02-25

  • 目的论指导下的《立法者》英汉翻译策略探讨
    过程》一书中《立法者》一章的翻译实践,在目的论的指导下针对法律文本的特点,在实践中采用词类转译法、增词法、省略法等翻译技巧,探讨法律文本英译汉的策略。关键词:目的论;法律文本;翻译实践0 引言《美国立法过程》是一部历经十版、经久不衰的立法学著作,是研究美国国会政治和国会立法过程的经典著作,具有较高的翻译价值。本文节选了该书的其中一章《立法者》,主要介绍了美国立法人员的社会背景、任期和流转率等主要方面。本文文体属说明文,内容翔实具体、结构有序、条理清晰、可译

    艺术科技 2019年20期2019-12-27

  • 探讨立法法理学
    程中的作用,让立法者自行遵守,而且要重视德性标准在选举立法者中的作用。关键词:立法法理学;立法者;实践哲学;规则定义;德性主义一、立法法理学在欧美国家的缘起理论家在探索人类的起源建立理论基础,当后现代哲学兴起向实践哲学转变,人们开始批判传统法律理论以及反思立法实践,欧美国家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立法的问题,也就形成了法法理学。立法法理学作为应运而生的新进路开始研究立法的问题。在长久的过程中立法法理学致力于构建理性的立法理论,并且想通过一定的手段将律法

    西部论丛 2019年31期2019-10-14

  • 当代中国死刑存废论争的话语解释
    格蒙·鲍曼在《立法者与阐释者》一书中将知识分子区分为现代的“立法者”與后现代的“阐释者”两种类型。这其中,“立法者”类型的知识分子秉持一元主义的世界观,认为所有问题都必然有唯一正确答案,并试图通过所谓启蒙推动社会进步。在中国死刑存废论争中,部分主张死刑废止的法学学者便具有鲍曼笔下“立法者”的影子,试图将西方死刑废止观念认定为一种真理性命题并强加于民众,这是引发死刑问题上此类学者与大众观念冲突的根源。在一个多元社会之中,要有效解决这类冲突问题,就应当对法学学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9年4期2019-09-12

  • 在“立法者”与“阐释者”之间
    他们从文学的“立法者”转向“阐释者”的身份让渡,但其实未必如此,那种指点文学的惯性依然会从字、词、句,从人物、语言和情节的构设中流溢出来,让创作本身成为“立法”的另一种更感性和直观的形式。我们不妨从一对老冤家——李陀和吴亮说起。2017年,李陀在《收获》上发表了《无名指》;此前一年,吴亮同样是在《收获》上发表了长篇小说《朝霞》。虽然在发表时间上稍稍落后,但就创作而言,李陀并非一个新人,他是最早获得全国优秀短篇小说奖那批作家中的一员,后来他转向从事文学编辑和

    长江文艺 2019年11期2019-01-08

  • 美国要求海外车企提高北美当地化生产比率 遭车企抱团反对
    织,向美国主要立法者反对这一规定。近日,墨西哥代表和美国贸易代表将在华盛顿再次会谈,试图解决遗留的双边问题,以便加拿大能够回到谈判桌前。汽车制造商代表组织“Here for America”致信国会,表达自己的立场。这封信可能会引起南方各州立法者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抵制,因为那里的外国制造商已经建立了汽车工厂。该组织在信中说道:“如果没有进一步的澄清、保證和修改,许多在多个州生产汽车的公司将反对实施《北美自由贸易协定2.0》。”据悉,该汽车制造商代表组

    新能源汽车报 2018年33期2018-05-14

  • 论《担保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当中的独立地位
    有机整体。我国立法者对待担保制度的此种态度比法国立法者早了十一年,因为到了2006年,法国立法者才在《法国民法典》当中采取我国立法者采取的做法,将原本分散的不同担保制度作为独立的一卷规定在一起,这就是现行《法国民法典》当中的新的第四卷,即“担保”卷。然而,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我国未来《民法典》)的过程当中,我国立法者完全忘记了他们在1995年的《担保法》当中所作出的具有开创性的立法工作,不再坚持他们在1995年的《担保法》当中采取的集中

    学术论坛 2018年3期2018-02-19

  • 制定法与普通法的博弈:对法律解释主导权的争夺
    以议会为代表的立法者。普通法法律家们对制定法背后的权威,有着与生俱来的警惕,无时无刻不在担忧着议会通过制定法来限制自己在法律适用尤其是法律解释上的权利;而立法者出于维护权威的本能,也总是殚精竭虑地想办法保障制定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二)里因:对法律概念的不同理解经典普通法理论认为,法律不是被“创制”来的,而是被“发现”来的。法律仅仅被制定出来,还不足以成为法律。由于普通法理论认为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发现和揭示,因此法官面对不同的案件时,应当独立适用制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2018-01-22

  • 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过程叙事及其突围
    刑改革进程中的立法者:身份转换及其行动策略迄今为止的中国死刑发展道路,历经三个发展阶段,由三种力量逐步汇聚、合力推动;目前我们正艰辛而又积极地行进在“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道路上。(一)学者主导型阶段中的立法者:事外者心态下的加法逻辑。从1979年旧《刑法》颁行之后到1997年现行《刑法》颁行之前的将近20年时间里,主要是学术界在探讨死刑,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是否应当在中国废除死刑,是为学者主导型阶段。在这一阶段,立法者始终坚持一副置身事外的无关者姿态。因

    社会观察 2017年10期2017-11-21

  • 立法者的义务
    10000)论立法者的义务邓 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广东 广州 510000)现今我国对立法权的主流认识集中在国家权力这一基本性质上。另外,我国相当一部分立法机关立法工作存在懈怠和乱作为等现象,这与我们党建设法治国家形成完备良好的法律体系这一重大目标相违背。立法权并不应该仅仅看作是一种国家权力,其还负有保护公民权利这一义务属性。重新认识立法权,把立法权的行使看作立法者依据宪法的规定对公民的义务,将有助于倒逼立法者积极主动立法,完善立法工作。立法者;立法权;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8期2017-04-15

  • 论立法在基本权利形成中的作用与限制* ——兼谈“公有制”的立法形成
    。但问题在于,立法者在形成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也要受到基本权利的限制,因此,基本权利形成本身也存在界限,这些界限包括形式上的界限和实质上的界限,前者比如法律保留,后者比如比例原则、基本权利的核心与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如果立法违反这些界限来形成基本权利将导致立法违宪的后果。我国宪法中的公有制并非一种基本权利,而是一种制度。该制度也需要立法的形成,但立法在形成的时候不得违反该制度的核心,即公有制必须针对生产资料,而不能针对生活资料。基本权利形成 基本权利限制 法律

    法治研究 2017年1期2017-04-15

  • 论法律的实际作者
    际作者周 赟*立法者及其意图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是否发挥着以及发挥着怎样的作用?用法者在法律生成的过程中又是否扮演着以及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从法律的作者这一角度看,不仅仅立法者,用法者也实际上参与着法律的最终生成。因此,无论在法律实施还是法律生成的过程中,立法者与用法者实际上都是一种合作关系,也正是这种合作关系决定了他们都必得保持谦抑、克制。法律 立法之法 作者—作品—读者 立法者 法官一、从法学研究中的两个争点说起在当下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6期2017-02-27

  • 从许霆案谈法律解释的目的
    的目的应当结合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志和法律文本本身的含义进行综合的分析的结论。许霆案;法律解释;目的法律文本(或者说法律语言)是不同于其他文本的规范形式,因为法律文本具有不同于其他文本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对于常人就显得晦涩难懂而无法确定其准确的含义,即便能看懂法律条文也未必深谙其内涵。作为懂法的法官要想运用法律文本判决案件也得先对法律文本进行一番解释才能,即法律解释。但并非只有法官进行法律解释,学法之人要想了解法律的内涵都要进行法律解释,只是解释的效力有所差别,

    山西青年 2017年12期2017-01-30

  • 形式原则与立法者的认知余地*
    /文形式原则与立法者的认知余地*●赵一单**/文随着实践中必须仰赖立法者基于不确定前提作出预测决定的事务领域越来越多,分析立法者所享有的这种权限的性质与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形式原则支持立法者在面对不确定因素之时享有优先的决定权限,这构成了立法者的认知余地。基于复合式重构命题和认知权衡法则,立法者认知余地的界限取决于形式原则与实体性的基本权利原则之间的关系,最终仍然受到个案中实体性因素的影响。认知余地理论在我国的应用前景并不局限于宪法

    中国检察官 2017年5期2017-01-25

  • 对畜禽运输途中发病或死亡处理的探析
    优惠机制建立,立法者的加强法律跟进、加重违法成本、完善补偿追偿机制等方面入手,探讨了畜禽运输途中发病或死亡处理的措施。关键词:病死畜禽;处理;承运人;管理者;立法者当前畜禽流通从主产区到主销区呈现调运频繁、流通量大的特点。特别是在长途运输环节,畜禽容易在运输途中受颠簸、震摇、挤压、饥饿、缺水、冷热刺激、机体疲劳、发生踩踏、碰撞外伤等应激因素的影响,引起机体损耗过度,调节功能、代谢功能紊乱,免疫力下降,导致发病甚至死亡。若不能及时、科学地对发病畜禽卸载治疗,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7期2016-01-29

  • 郭祥恩 中国涂料行业“立法者
    国涂料行业的‘立法者’”。中等身材,蓝色西装,戴着眼镜,对于一个行业的领袖人物来说,这样的装束似乎还不够气派。但当他往办公桌后的椅子上一坐,一种雄踞一方,睥睨天下的威势便扑面而来。脚下这片风景如画的厂区,不仅是全国最大的涂料及保温建材的生产基地,还是全国涂料行业新技术与新产品的研发中心,而他则是这里当然的领袖与灵魂。郭祥恩语出精彩,不屑套话,干净利落。谈起中国涂料行业及富思特20年来的发展,他认真却又诙谐,仿佛一切尽在掌握;对于自己所做过的重大决策,他自信

    中华儿女 2015年10期2015-06-22

  • 论片面对向犯的不可罚性——多维度的综合考量说之提倡
    的法理分析1.立法者意思说的长处与局限立法者意思说认为,在具有对向犯性质的A、B 两个行为中,立法者仅将A 行为作为犯罪类型予以规定时,当然预料到了B 的行为,既然立法者不设处罚B 行为的规定,就表明立法者认为B 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如果司法实践中将对方以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论处,则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1]比如,贩卖淫秽物品的场合,由于立法者已经预想到了购买者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者对购买方没有设置处罚规定,就表明立法者有意地不处罚购买者的行为。近年来,在立法者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5期2015-03-22

  • 法律解释还是法律解释的证立?
    草,所以他可以立法者的意志对他的理解加以证立;而魏振瀛教授虽然也参与了民法通则的起草,他却认为基于法律的客观目的,“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理解为既包括已经自愿履行完毕,又包括愿意履行,但是尚未履行的情况,这就是基于客观目的的证立。[1](P117-119)要对文义解释的具体理解加以证立,最常见的证立方式一是援引立法者的主观意志;二是援引法律的客观目的。这两种证立方式分别对应着传统的“法律解释目标的主观说”和“法律解释目标的客观说”,所以支持和反对“法律解释

    求是学刊 2014年6期2014-11-18

  • 立法法理学的独特性及其主要研究对象
    果的立法过程及立法者。”[1]119对立法结果,也即“良法”,的追求是立法法理学的主要目标,也是决定它学科地位的原因。那么就研究对象来说,立法法理学总是关涉价值取向的,因为对“良法”的回答不同,对立法各方面的要求也就不同。在研究方法与分析工具层面,我认为立法法理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立法法理学的分析工具不同于立法学。立法学主要是以立法权为中心来探讨立法原则,立法规划,以及中央和地方权力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在立法活动中的地位①该内容主要来源于立法学的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2014-08-15

  • 论美国制定法解释中的想象性重构
    就是发现并实施立法者意图。然而,对实际立法者意图的探究必然会遭遇这样几个问题:一是立法者是复数的“他们”,而非单数的“他”,制定法往往又是立法者们妥协甚至交易的产物,其中很可能蕴含着多种甚至相互冲突的意图,因而要从多成员的立法机关提炼出一个融贯的立法者意图无疑面临着极大的困难,甚至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二是由于立法者不够深谋远虑或者故意为之,致使立法者意图经常模糊不清,即便根据立法史材料也难以辨明;三是在制定法创制过程中,立法者并不能预见到当下或未来所

    江海学刊 2014年4期2014-04-17

  • 纯粹法理论语境下的法律解释
    律的真实含义和立法者意图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准确无误和适当的表达。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对于法律解释着墨不多,许多学者可能对其有错误理解和看法,对凯尔森的解释理论抱有悲观态度,认为凯尔森忽略了该问题。“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凯尔森是有自己的法律解释理论的,并且凯尔森不仅有自己的法律解释理论,而且其中的一些观点对于当代的法律解释理论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1]。凯尔森在《纯粹法理论》中对法律解释进行专章描述,共有11节对法律解释理论做出严谨论证和说明,内容虽然短小,但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2014-04-09

  • 立法者的身份与立法学的品质
    100088)立法者的身份与立法学的品质赵雪纲(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当今的立法学研究,由于不能清楚认识立法者的身份,不能清楚认识立法学研究所针对的对象,致使这种研究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立法学研究的这种状况,多半是由立法学从法理学中分离和独立出来造成的。此种分离颇似自分析实证法学创立以来法理学从传统哲学和政治学中的分离和独立。借助启蒙哲学和政治学的视野,尤其是借助古典哲学和古典政治学的眷注,我们才能确定立法者的身份以及立法学的对象,当今的立法学

    新疆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2期2014-03-03

  • 如何正确作诗——柏拉图的诗人与立法者之争
    篇巨制中诗人与立法者的论争,可以看清两者对文艺、模仿、劝谕和悲剧的理解有何不同,两者相互冲突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一、如何正确作诗在柏拉图看来,儿童最初的特征是喜欢喊叫和蹦跳,这就是音乐和舞蹈的起源。因此,结合歌舞的合唱训练乃是人最初的教育,好的教育要求唱好的歌、跳好的舞(《法义》654e4~5)。音乐包含曲调和歌舞,从而与教育息息相关。立法者不应让诗人们随便教育儿童和年轻人,而不管他们在诗歌的韵律、曲调或言辞中找到的是何种快乐。因为,若允许诗人们这样做,孩子

    思想战线 2013年1期2013-04-11

  • 德国违宪审查中的立法裁量理论及启示*
    和内涵往往成为立法者摆脱司法审查的借口,或是违宪审查机关放松对法律审查的拖词。因此,立法裁量认定的司法标准是法律违宪审查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在实施判例法的国家。德国联邦宪政法院在多年的实践中不断探索着这一问题。一、承认立法裁量空间的案件类型德国联邦宪政法院在适用“立法裁量”或“立法形成空间”时,以法律规定是否侵犯“平等权”者居多,以经济类权利如“职业自由”工作权次之,而职业自由之问题又多与财产权相关,有时也涉及人格权问题。具体而言,适用立法裁量的案

    时代法学 2013年1期2013-04-10

  • 面向立法的法理学:缘起、理论空间和研究问题
    衍生出来的对于立法者和立法过程的研究。这一领域在中国几乎未受关注。中国正处于“大立法”时代,立法法理学应有助于理解和回答中国问题。立法法理学;立法学;司法中心主义;制定法;守法主义法理学是对于法律活动的研究。立法与司法是有关法律的两种基本活动。但是法理学却严重偏向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立法的研究。一般认为,立法中的行动者是立法者,其过程是立法,结果是制定法(Legislation)。立法者被认为是政治家,立法是政治过程,而制定法则是政治妥协的结果。相反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5期2012-04-14

  • 法律解释方法批判:客观还是主观
    究竟是谁的,是立法者的,是法律自身的,还是解释者(法官)的?如果说该目的是立法者的目的,那么立法者之目的如何可以被法律解释者所知晓,立法者的目的已然是历史,解释者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探寻历史的真意,试图找出立法者的目的,然而时空的界限以及立场可能的差异导致其很难达成。那么,是否可以从法律自身中发现其目的?众所周知,法律规范是“死”的,无法和解释者进行交流和互动,更不会主动告诉解释者其目的是什么,所以我们也根本无法从法律自身中去发现目的。因而,法律的目的最终由

    重庆开放大学学报 2011年3期2011-08-15

  • 鲍曼的知识分子角色危机论浅析
    曼对知识分子的立法者角色危机的论述。知识分子曾经的立法者角色为国家统治提供了合法化的依据,而其立法者地位的丧失是因为国家不再需要他们为统治提供合法化的依据。齐格蒙特·鲍曼;知识分子;立法者角色;角色危机在论述现代性时,齐格蒙特·鲍曼给知识分子冠以“立法者”的称呼。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向我们展示了知识分子的角色从立法者到阐释者的演变过程。立法者的兴起是因为充当立法者角色的知识分子满足了社会的功能需要,为国家统治提供了合法化的依据;而立法者地位的丧失,则是因为国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23期2010-08-15

  • 刑法中的法律解释
    必要因素”①。立法者并非完人,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也不可能十全十美,因此,就有法律解释的必要,通过对于不可能做到绝对完美的法律的解释来尽可能地阐明法律条文的含义,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疑难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次,对于刑法的解释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存在和适用的生命。因此,对于刑法的解释当然应当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再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解释结论必须以刑法用语为根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首先应当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2009-07-05

  • 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那么,今日的立法者也只有“学于众人”,只有从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找出符合社会风尚、日常生活的法律规则,才可能受到公众的“乐从”。按照这个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不能凭空想象,以为通过自己的大脑,创制出一套逻辑完美的规则体系,就足以规范社会、形成秩序——如此创制的规则,即使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即使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也靠不住。也许有人认为,这种“学于众人”的立法理念,在当代中国的主流话语中,已经被概括为“民主立法”的原则了;所谓“民主立法”,

    读书 2009年2期2009-02-10

  • 警惕律师心态
    有自由,就需要立法者事先十分详尽而具体地确定个人可做的事情的种类和范围。问题是,迄今为止的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具有这种神奇的能力。再天才的立法者也绝无可能在制定社团管理条例、或者制定民法的时候想到,日后会成立个“万人购房团”。立法者当然也就没有对购房团的行为作出清晰的界定。然而,只要稍微具有常识的人都会同意,立法者的疏忽或无法预见,显然不是阻止人们进行制度创新的可信理由。不幸的是,立法者的这种无法预见乃是不可克服的。因而不得不说,试图用法律来事先规定人们行动范

    中国新闻周刊 2008年31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