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信息化合作步入互利双赢阶段

2009-06-02 06:58彭笑一
信息化建设 2009年1期
关键词:互利双赢工作组

彭笑一

中欧信息化合作发展历程

中欧信息化合作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双方保持着密切合作,项目成果显著。

1984年,我国领导人访问欧共体,双方同意在信息领域开展合作。从此,当时的国家科委与欧委会信息总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经过十多年的密切合作,成功执行了数十个技术合作和示范项目,举办了多次技术研讨会和大会。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推动下,中欧信息与通信领域的合作愈加密切,项目成果丰硕,信息通信已成为欧盟直接投入最大的科技合作领域。

中欧信息通信技术合作工作组成立后,双方合作机制正式成立,合作方式多样化。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中欧信息通信合作出现新的变化,合作机制正式确立,合作方式呈现多样化,双方把信息通信合作作为中欧合作的重点。1997年6月,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与欧盟委员会主管信息、通信和工业事务的班格曼委员签署联合声明成立中欧信息通信技术合作工作组。1998年3月,中欧信息通信技术合作工作组在布鲁塞尔成立并举行第一次会议。至此,合作机制正式形成。1999年5月和2001年9月,工作组在北京举行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

2001年9月,欧方提出参照欧盟与美国和日本的对话机制,将工作组更名为中欧信息社会对话,并加强信息社会政策的合作和交流,双方战略合作加强,合作进程继续向纵深发展。

2002年4月,“中欧信息社会合作论坛”的成功举办被中欧双方公认为合作的里程碑。中欧信息社会对话是中欧双方合作的重要框架,从2003年开始,科技部作为对话工作组的组长单位,联合相关部门与欧盟方面已共同召开了四次中欧信息社会对话工作组会议,双方在信息社会方面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确定了合作优先领域和推进的行动和项目,深化和提升了中欧信息技术合作的层次和规模,增进了信息社会战略和政策的沟通和了解,发展了新的合作内涵。

中欧信息化合作的两种主要模式

一是发展型合作模式。在发展型合作模式中,欧盟国家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决定着合作的主要领域、资源组合方式。该合作模式的特点是,合作双方没有共同的合作目标,通过资金、技术、人力和物力等资源的不同投入来实现各自的目标。一般来说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合作的客体是合作双方各自具备的资源,通过互换,使得双方各取所需。资源组合方式主要为欧方提供资金、技术方面的支持,并且资金主要直接用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设备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而中方则主要以提供人力、物力、场地等。

二是双赢互利型合作模式。在双赢互利合作模式中,中国与欧盟由于在资源或者信息技术上,各自拥有优势并且彼此的优势能弥补对方的缺陷,双方为了共同的研究任务或目标而进行信息技术合作和交流。该类型合作的最大特点是合作领域主要集中在通信、智能交通、电子政务、数字奥运等信息技术应用推广的前沿领域,合作双方在充分认识合作内容、利益的基础上,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目标,平等协商,利益互补,双方受益程度基本平等。

中欧信息化合作由发展合作步入双赢互利合作阶段

在中欧信息化合作的早期,由于中国与欧盟之间在经济、政治、技术等发展较不平衡,中国还尚不具备与欧盟进行互利双赢合作条件,所以主要以发展型合作模式为主。在该种情况下,虽然是双方间的合作,但在合作中拥有资金和技术的一方在合作研究中往往处于主动地位,所以最终的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往往归欧盟所有。而中方主要的收获在于基础设施的改善、人员获得学习和培训的机会等。

但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政府对信息与通讯技术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在信息科技领域的投入也空前地加大。现在不论是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是在信息技术的尖端领域的开发与研究方面,中国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此时欧盟已经不再将中国视为单纯的援助对象和基础资源的提供方,因此开始逐步采取互利、互补的方式与中国展开合作。同时,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欧盟企业迫切地需要了解中国信息与通信技术市场的现状与需求,因此也有越来越多的欧盟企业参与到与中国的信息化合作中来。

2005年,中国与欧盟联合签署的中欧信息社会项目是中欧之间迄今为止在信息化领域最大规模的一次合作,同时也是中欧互利双赢合作的典型代表。中欧信息社会项目的逻辑框架非常清晰,共分为法律法规比较研究(A)、示范项目(B)、培训(C)与能力建设(D)四个部分。项目A部分旨在规范信息化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环境,是整个项目的理论基础;项目B部分是在A部分理论基础上的实际应用;项目C部分是对A、B两部分的补充与支持,通过挖掘两部分主体与应用的实质内涵,提高全国和地方电子政务政策制定者和管理者对最佳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并最终在实际中发挥他们所获得知识和技能;项目D部分通过高层对话机制建设、项目宣传与推广等活动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在这个逻辑框架下,中欧信息社会项目已经完全摆脱了早期单纯依靠欧盟资助进行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等基础建设,而是以知识转移为主要方式的双赢互利合作。通过该合作,中国政府学习了欧盟关于电子政务的最佳实践,推进了有关信息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进程,使得地方政府的电子政务项目得到了欧盟专家的亲身指导的机会,并且通过有关培训提高了地方领导对信息化的重视程度、提高了地方信息化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此外通过国际大型会议的举办或参与扩大了中国在国际信息社会领域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对于欧盟方面,通过该合作推进了欧盟与中国政府之间关于信息社会的对话,增进了欧盟对我国信息社会建设、信息技术市场现状的了解,促使双方加强与ICT技术、基础设施、服务内容相关的经济部门开展更加深入广泛的合作。

由此可见,中欧信息化双赢互利型合作是中国经济、科技实力日益增强的结果,也是未来中欧信息化合作的主流趋势。通过中欧之间的合作,双方都可以实现各取所长、资源互补、互惠互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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