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研究的语用学转向论:回顾与反思

2010-08-15 00:44李怀奎
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论者哈贝马斯意向

李怀奎

(广西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

一、引言

近年来关于翻译的语用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见:李占喜(2008)的述评)。但是,有一些译论者(吕俊、侯向群,2005;李菁,2008)认为基于经验语用学(也就是语言学中的语用学,即注重分析语言使用的特殊上下文关系,认为一个话语的意义仅是由运用语言的特殊情景来决定)的翻译研究并不能解决翻译研究中存在的固有问题,提出了基于普遍语用学的研究视角(以下“语用翻译研究”的提法专指基于普遍语用学的翻译研究)。并指出这样可以克服翻译语文学视角的神秘、直觉性和结构主义理论的语言逻各斯中心论以及解构主义的反理性论(吕俊、侯向群,2005:54-89)。本文的目的是通过追溯普遍语用学的渊源来审视其理论立场对于翻译研究是否具有如其倡导者所言的优势。

二、普遍语用学的基本内容和理论基础

普遍语用学指“那种以重建言语的普遍有效性基础为目的的研究。”(哈贝马斯,1989:5)语言具有两种规则,一种是关于语句是否合法的语法规则,另一种是语句是否得体或者适当的用法规则。前者叫做构成性规则,后者叫做协调性规则。乔姆斯基认为人具有天生的语法或语言能力,哈贝马斯则进一步指出人还具有与生俱来的获得协调性规则的交往能力。

普遍语用学主要研究三个普遍有效性原则:真实性原则(truth)、正确性或适当性原则(rightness)和真诚性原则(truthfulness)。当语言行为涉及到外部自然世界或者经验世界时,说话者1言语的一般功能是要呈示事实,相应交往模式是认知式的,说话者应该具有客观性的态度,要求言语要遵循真实性原则。也就是说,所作描述和陈述要与事实相一致,表达的方式要与客观态度相适应,如语句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人称指示语、时态、主动和被动的使用等等。

在“我们”的社会世界中,言语的一般功能是要建立合法的人际关系,相应交往模式为相互作用式的,说话者应该具有遵从性的态度,这里的遵从不是同意对方的要求,而是遵循社会公认的共识规范,这时的有效要求是正确性或者得体适当性。换句话说,人们如果想要能够和他人建立合法的人际关系,就要能够正确地使用得体的语句与人交往。所谓的得体是话语符合社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语言使用的规范或者制度,比如在正式场合使用正式的话语,对年长者和权力高者使用体现礼貌的表达,在要求别人付出程度高的言语行为中使用缓和性表达,等等。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普遍语用学又叫做规范语用学或者制度语用学。

语言除了可以用来呈示事实,建立合法的人际关系,还具有揭示“我”的世界的主体性,这时所要求的是表达式的交往模式,说话者应该具有表情性态度,真诚性是基本的有效性要求。具体地说,任何交际者个人使用语言都带有一定目的或者意向性(关于意向性见:塞尔,2001)。发出邀请是让对方接受邀请,写一首诗是要使读者得到某种共鸣。但这种表达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言而由衷、真诚的基础上。

普遍语用学是以言语行为理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对于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可以用表达式F(P)来表示。其中F(force)表示语力,由意向性决定;P(proposition)表示命题内容。这样,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具有双重结构:施为层和表达层。施为层与意向性有关,表达层与命题内容有关。提取意向是人的本能,他可以从同一个命题内容中得到不同意向。塞尔(2001)指出,人们之所以能够成功传递意向,是因为他们具有先验的意向结构,能够把诸如信念和愿望、意图和感受以及爱和恨、恐惧和希望等主观状态与世界的其它部分联系起来。意向结构的形成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语言习惯的因素最为重要。这种习惯或者规范是人的长期社会交往实践的结果。这种规范能够深入到人们的意识中,它帮助人们选择、辨认正确的表达。正是这种启发,使得哈贝马斯决定深入研究语用学的底层心理基础:人类也具有先天的语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整套的普遍语用学理论。

三、翻译研究语用学转向的依据的回顾

语用翻译论者首先借用普遍语用学的三个有效性原则来批评以往各种翻译理论的不足(具体见:吕俊、侯向群,2005:54-108)。语文学理论认为翻译是一种艺术创造,好的译品要依靠译者高超的艺术直觉与天赋和对字词的来源和内涵的考据,主要重视对主体内在精神的研究。结构主义理论则纯粹从语言分析的角度研究翻译问题(Nida,1964),认为语义是完全能够再现的,因为语言是客观世界的对应,是人的思想的再现。解构主义则完全逆结构主义的潮流,指出从来就没有所谓客观存在的意义,认为语言符号实际上是“幽灵在真空中跳跃,不起源于任何声音,没有任何指谓,更不含任何意向”(见黄振定,2007:163)。所以解构主义者据此断言翻译中没有任何“信”可言。“即便最忠实原作的翻译也是无限地远离原著,无限地区别于原著的”(德里达,2001:25)。

对于语文学的翻译理论,语用论者认为它忽视对文本的语言分析,忽略了语用有效性原则的基本要求,即任何交往行为离不开语言这一中介。任何割裂语言分析的翻译理论都不可能成为系统、完整的理论。结构主义理论虽然克服与语文学理论的一些不足,但其缺陷是忽略了语义的开放性和语言的不完备性原理。人们使用语言大多时候都具有特定意向,不过这种意向具有一定的相对模糊性。这就导致不同的人对特定语句的理解出现一定的相对性,完全的“信”并不总是可能的。因此,语用论者认为结构主义的翻译理论虽然高扬了真实性原则,却违背语言使用的个体主观性。对于解构主义翻译理论,语用论者承认他们关于语义开放性论断,个体内在的主观性使得对意向的解读具有相对性,但也指出他们论断的片面性,语言确实没有“在场”的意向,但是人是形而上学的动物,寻求和解读意向是他的本能,所谓的“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就是这个意思。同时指出他们违背了真实性原则和正确性原则。客观世界和语言有相对应之处,语言是社会的语言,使用中要受各种规范制约,因此对意义的解读并不完全是任意的,是受到客观世界和社会现实的规范限制的。因此,在语用论者看来,这三种翻译研究范式——语文学范式、结构主义者范式和解构主义范式——都不是系统、全面的翻译理论。

批评了以往的各种范式后,语用论者认为翻译活动应该定义为一种人类文化间借助符号所进行的交流活动。它包括了对信息的接受、译解、加工、创制这样的复杂过程。它绝不是文本间的语符转换,更不是机械复制和模仿,它是一种对话性活动,一种信息的传播活动(吕俊、侯向群,2005:237)。有了这样的定义,语用论者指出翻译是一种复杂的言语行为,包含着两个层面的交往:现实文本中的交往和观念文本中的交往。前者就是作者和译者的交往,后者即作品中主人公的交往。每个层面的交往又可以分出施为层和表达层。现实文本中作者在施为的层面上就是他的写作动机和意图,表达层即原作品本身。观念文本中的施为层就是主人公所传达的意向,表达层即他的话语。现实文本和观念文本是紧密联系的。文本中的人物关系、对话、描写等虽然有着主人公的意向,但有无不与作者的意图有关。作者总是通过主人公的活动倾注他的情感倾向与立场、观点的表现和价值判断与选择(同上:179,237)。

所以,语用论者认为语用翻译的最低标准应该是:一、不违背知识的客观性,二、理解的合理性和解释的普遍有效性,三、符合文本的定向性。语言在很大程度上是客观世界的反映,原文本作者的一切创造活动虽然有艺术上的处理,但总的来说还是其生存环境和生存方式的反映。所以译者只能在这个客观性的基础上去处理原文,而不能置客观于不顾,做武断的曲解。所谓理解的合理性是指译者一方面要知道原文作者“说了什么”,另一方面还要知道作者是“怎么说”的。前者是对译者的最低要求,如果连原文都读不懂,就谈不上合格的译者了。光注意原文的意思还不够,还要关注原文作者表达意思的手段,即他特定的措辞和构句方式。只有这样,译者才能够了解原文作者的意图,进而用合适的译语表达手段传达出作者想要传递的意谓。了解原文作者意图的过程也就是解释的过程。有效的理解和解释就是要求译者对原文的理解要符合社会对知识的公认的理解和解释,当然也可以加入一定的个人解释,但还是要符合常理。翻译要符合文本的定向性就是要求译者的解释活动一定要始终以原文本为参照,译者可以在作文作者有意或无疑的“信息留白”处加入自己的想象和解释,但不能象某些西方的译者那样更改原文本的情节和内容。(具体的阐述和例子见:吕俊、侯向群,2005:238-246)。

四、翻译研究语用转向的反思

以普遍语用学的原理指导翻译研究能够克服以往各种范式的不足,这当然显示出语用翻译理论的巨大优势。但是,作为一种新的理论,除了接受它,我们还需要反思它本身和其他理论的内在逻辑联系和深层次上的理论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对理论进行完善。

首先,语用论者批评以往的各种范式时似乎忘记了他们的理论其实是继承了各家理论的一些核心内容。比如,他们指责语文学方法仅关注作者的生平、经历。可是要了解作者的写作动机和意图,研究这些与作者密切相关的因素不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吗?在言语行为的表达层面,需要译者去关注话语的命题内容,这难道不需要进行语言分析?结构主义者的方法难道不是很有用吗?(见:黄振定,2007:210)语用论者所持的意向解读一定的主观性难道不是和解构主义者的看法有暗合吗?所以,语用论者应该客观地阐述自己的理论与前人理论的联系。别忘了在社会科学领域,大多数的新理论都是在旧理论的基础是建立起来的。

其次,语用翻译的理论基础是普遍语用学的基本原则。那么普遍语用学的理论有没有缺陷?如果有缺陷,它对语用翻译理论有什么影响?应该说,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存在着一些纠缠不清、难以自圆其说之处。阮新邦(1999:91-92)指出哈贝马斯并没有从深层次上来区别真实性原则和正确性或者适当性原则。在社会世界的经验研究中,事实陈述和价值判断是不可划分开的。哈贝马斯在理论中称,真实性对应着客观世界,正确性对应着社会世界。既然真实性可以指涉自然科学的客观世界的研究,它是否可以指涉社会科学的经验世界的研究呢?倘若是这样,那么正确性所对应的是社会世界的经验层面还是道德层面呢?哈贝马斯并没有正视二者之间的分别。这便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如果真实性在自然科学跟在社会科学里的地位没有什么不同,而真实性又跟正确性在共识的达成上也没有分别,那么,是否要以自然科学里的真实性的地位,去理解社会世界或道德事务上的正确性的地位?同样,译者在处理作品中一些看起来不符合译语的规范或习惯时(比如,作品中的一些情色描写在译语看来是淫秽的东西),是遵循真实性还是正确性的原则?语用论者并没有触及这个问题。

语言表达可能违反真实性原则,但是却有可能符合正确性原则或者真诚性原则。比如,有人指着一头鹿说:“这是马。”显然是可能有效的,即听者能够理解或者尝试去理解他的意向。哈贝马斯用主题化来解释这一现象。一个命题内容可以用于描述客观世界,可以用于建立合法的人际关系,也可以用于表达个人的意向。如果说话者想要呈示事实,语言表达式就是断言式,表达内容就会被主题化,人际交往的关系则处于隐蔽状态;在表示合法人际关系的相互作用式语言表达是对话式的,这时交际关系被主题化;如果表达式是一种说话者的主观揭示,则是语言的表达功能体现,这时说话者的意向性被主题化,其普遍有效性要求是真诚性。(见:吕俊、侯向群,2005:181)

那么,命题内容被不同主题化的因素是什么?有很多因素起作用,无疑语境2是最重要的。其实哈贝马斯提到的三个世界就是语境的构成要素。可是他又坚持划分普遍语用学与经验语用学的界限,认为普遍语用学只研究社会共识规范对语言使用的影响,而否认语境的作用。这可能和他的理论立场有关,如果承认语境的作用,那么语境可是随时改变,并不是总能够事先预测。这也就影响他的关于语用规范的先天性假设。因此,哈贝马斯的理论在这里也就陷入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境地。实际上,译者对原文本解释的重要依据还是语境。要不要用非修辞性语言翻译原文的修辞性语言,要不要显化3作者和作品中主人公的意向,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传递原文的风格,等等都是和语境有关的。

再者,社会中很多的规范,如法律规范,确实具有刚性要求。但是语言的使用规范就不一定如此。比如以下话语:

(1)Answer the phone.

(2)I want you to answer the phone.

(3)Will you answer the phone?

(4)Can you answer the phone?

(5)Would you mind answering the phone?

(6)Could you possibly answer the phone?(Leech,1983:108)

这些话语的命题内容都是一样的:要求听话人接电话。从使用规范看,它们是越来越委婉的,礼貌程度也越来越高。实际交际中,人们仅仅依靠对这种语言使用规范的认识去使用语言吗?显然不是,丈夫要求妻子接电话大概不会用话语(3)、(4)、(5)或者(6)。如果是那样就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出了问题。可见,仅仅以一般的语言使用规范就能达到建立合法人际关系的想法未免有些过于简单,正确性或者适当得体性不是单单依靠语言使用规范就能够达到的。既然如此,翻译活动中解释的层次也就不能光靠使用规范来指导“怎么说”,要全盘考虑各种语境因素的影响。

最后,任何理论都要说明自己的目的、目标和适用范围。可是哈贝马斯认为他的普遍性原则理论是关乎世界公共空间,关乎整个人类,达于共识的真理。其实,他的研究对象并不包括晚期资本主义国家以外的参与者。他试图用一个狭窄视野的研究来寻找全人类的规律,似乎只有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才是“现代性”所关注的内容,才可能对现代性作出解释(孟威,2000)。他所谓的普遍有效性原则并不一定具有普遍性。语用翻译论者也是如此,没有对自己理论的适用范围做出论述,似乎把他们的理论看成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相反,很多负责任的研究者在构建理论时会论述自己理论的目的、目标和适用范围。比如许国璋就指出他的“阐译”、“释译”理论是为了解决死译、硬译的顽疾,目标是要显化原文隐含的文化内容,适用于对哲学著作的翻译中(见:柯飞,2005:306)。

五、结语

本文首先从普遍语用学的基本内容和理论基础入手,导入到语用论者关于语用翻译理论的观点和立场。最后指出语用翻译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总之,翻译从行为上看涉及太多的领域和知识,从现象上看,太过于复杂,以至于两千多年以来人们都难以对它有透彻了解,这也就是翻译研究一直到目前为止没有成为一门公认的“学”的原因。所以,任何一个单独的理论是很难对翻译现象作出全面、理想的解释。最后,让我们以何自然的话做结:“人们不应该期望语用翻译方法解决所有问题,把它作为一个绝对可行的办法也是不实际的。语用翻译理论还没有精密到能够解决所有的翻译问题。”(He,1996:97,笔者的翻译)

注释:

1.这里所说的说话者和听话者分别包括口语表达中说话者和听话者和书面语文本的作者和读者以及文本中人物对话中的说话者和听话者。

2.这里的语境包括情景语境、言辞语境和文化语境(陈琳,2001:82)。情景语境即交际发生的时间或作品产生或描绘的时代;言辞语境即与当前话语相联系的前后语篇的信息;文化语境包括各种具有共性和特性的背景知识和百科知识。

3.关于术语“显化”、“隐化”或“隐含”见:汪立荣(2006)。

[1]He Ziran.Notes on Pragmatics[M].Guangzhou: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1964(油印本).

[2]Leech,G.Principles of Pragmatics[M].London:Longman,1983.

[3]Nida,U.Toward a Science of translating[M].Leiden:E.J.Brill,1964.

[4]陈琳.文化翻译中语用用意的翻译研究[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1,(6):82-85.

[5]德里达.张宁译.书写与差异访谈代序[M].上海:三联出版社,2001.

[6]哈贝马斯.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出版社,1989.

[7]黄振定.翻译学的语言哲学基础[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

[8]柯飞.翻译中的隐和显[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5,(4):303-307.

[9]李菁.翻译学研究的语用学转向[J].外语和外语教学,2008,(7):52-55.

[10]李占喜.国内外语用翻译研究:回顾、述评与前瞻[J].上海翻译,2008,(1):20-26.

[11]吕俊、侯向群.翻译学——一个建构主义的视角[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5.

[12]孟威.“合理化”的意义与实现——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述评[OL],2000,http://academic.mediachina.net/article.php.id=2407(retrieved in May 15th,2009).

[13]阮新邦.批判诠释与知识重建——哈伯玛斯视野下的社会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14]塞尔.李步楼译.心灵、语言和社会[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15]汪立荣.隐义显译与显义隐译及其认知解读[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6,(3):2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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