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遗产保护的三组关键理念

2013-02-18 14:23钱永平
关键词:公约遗产文化遗产

钱永平

(晋中学院 旅游管理学院,山西 晋中030600)

一、早期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在文化遗产保护早期阶段,“文物”和“文化财”术语普遍为各国政府保护机构和研究者所使用。把认为值得继承的文物由国家予以专门保护的理念,始于19世纪现代国家的出现,即欧洲各国从民族记忆、国家财富等角度对历史建筑、珍贵艺术作品重新认识和阐释,并将这种认识转变为系统的专业理论,纳入了国家制度体系,由此开启了国家立法保护文物的新时代。1931年,第一个国际性文物保护文件——《历史性纪念物修复雅典宪章》(简称“雅典宪章”)诞生,从此源自欧洲的文物保护观念不断传播到全球不同的文化体系中,随之产生了一系列文物保护的国际文件,文物保护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出现了专以保护文物为目的的职业机构。

“文化财产”这一术语在国家层面,出现在日本1950年通过的《文化财保护法》中,也是“无形文化财”术语首次出现在国家层面的立法中。“文化财产”这一术语则是国际社会多用于概括要保护的珍贵文物、艺术作品、遗址古迹、古建筑等。在国际法中,“文化财产”首次出现在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简称“海牙公约”)中,另一个国际公约1970年《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所有权非法转让的公约》也使用了“文化财产”这一术语,这一公约中根据宗教或世俗的理由,列出了11类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几乎涵盖了所有与文化有关的物质财产。

许多学者认为,“文化财产”这一术语将焦点过于集中在所有权、归属权上,忽略了其所包含的现实对象承载的更为广泛的感情和价值方面的细微差异(value-laden nuances)[1]。作为替代,此后大部分国际文件以“文化遗产”代替 “文化财产”。

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开放性词汇,因含有“遗产”字眼而天然地与“继承”内涵联系在一起。在非遗这一新的文化遗产类型出现之前,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公约”)使用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术语,将保护对象正式划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第2条就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分别给出了定义①1972年公约对文化遗产的定义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在国际法层面拓展了文化遗产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反思保护实践的基础上,1972年公约鉴于这两个术语把文化与自然割裂对立起来,脱离了文化遗产实际情况,于是又把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合起来,统一使用“世界遗产”概括人与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

最初,欧美文化遗产保护经验主导了1972年公约的实施,重心是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conservation)和保存(preservation),而不是当下社会有关文化遗产的各种观念和对文化遗产的利用。随着1972年公约影响日益扩大,文化遗产术语的使用越来越开放,被人们无意识地使用在各种表述中。但是同为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以下简称“UNESCO”)出台的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2003年公约”),直接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为“人类共同关注的事项”,而1972年公约把世界遗产视为“人类共同遗产”而加以保护,我国则更倾向于从“文化资源”的角度来审视文化遗产。

下文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社会和我国文化遗产方面的正式法规文件,分析文化遗产保护的三个理念,重点阐述支配非遗保护实践的“人类共同关注”理念。

二、人类共同遗产

“人类共同遗产”理念缘于人类为保护自然生态,解决各国在海洋等自然资源方面的争端时,反思何为“共同利益”的收获之一,以及在维护世界和平的行动中取得的共识[2]。这一理念体现出对全体人类共同利益的关注,渐渐地成为国际社会保护自然和其他文化的支配原则之一。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月球协定》《南极条约》等国际法规,联合国提出的“人类共同遗产”理念涉及以下原则:第一,人类共同遗产不属于任何个人和国家,而属于全人类,任何私人或国家都不得独占,应实行国际管理。第二,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前提,确保人类共同遗产的非军事化。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政策,注意环保,坚持相关收益可以公平地分配给当代世界所有国家以及全人类的后代。

1954年,吸取二战教训,为避免战争期间文物被毁,UNESCO在荷兰海牙通过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由这份国际法,“人类共同遗产”理念在文物保护领域占据了一席之地,产生了法律效力。1960年,UNESCO应埃及的请求,发起了努比亚遗址国际保护运动[3],不仅改变了公众对物质遗产保护合作的认识,还推动了“人类共同遗产”理念与文化政策的有力结合,在世界范围内调动起人们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1962年,国际社会又发起了保护纪念文化遗产的行动,即保护威尼斯。1968年通过了《关于保护受公共或私人工程危害的文化财产的建议》,1970年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1966年,UNESCO大会通过了著名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这份宣言是值得人们注意的,宣言第一条开明宗义地指出:每一文化有其尊重和价值,必须受到尊重和保存;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去发展自己的文化,这些丰富而多样,并互为影响的各类文化,是人类共同遗产的组成部分,属于全人类。严格地讲,《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并没有从法律角度使用文化遗产概念,但“人类共同遗产”理念已成为UNESCO文化政策领域的关键要素②参见 UNESCO官网文章“Working towards a Convention on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index.php?lg=en&pg=00308。

1972年公约的保护目标与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的宗旨具有一致性,这一公约的制定受到“人类共同遗产”理念的很大影响,从1972年公约前言我们可以看出:7、考虑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8、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前言这两段清晰地表明1972年公约下规定的文化遗产属于全体人类,享有文化遗产的主体不仅包括当代的全体人类。文化遗产学者阿特尔·奥姆兰德认为1972年公约的核心理念就是文化遗产属于公众,亦即1972年公约下的世界遗产委员会指出的,世界遗产的核心特质是普世性,即世界遗产地属于全世界所有人,不论它坐落在哪个国家或地区疆域内[4]。

世界遗产委员会认为:文化遗产来自过去,是当代送给未来的礼物。这句话就把文化遗产的过去、现在、将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融入了“代际平等”思想,视世界遗产为“全人类共同继承”,值得人类珍惜并好好保护下去,具有很强的伦理意义,日益成为共识,产生了巨大的国际影响。

但这一理念也与国家主权和利益发生了冲突,为此1972年公约在文化遗产归属权、所有权、《世界遗产名录》评选、文化遗产地国家和国际社会利益共享等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寻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共同利益的紧密结合,并与国家责任感联系起来,使文化遗产得到各国妥善的保护和管理。

除1972年公约外,UNESCO1989年《关于保护传统文化与民俗的建议案》也沿用了“人类共同遗产”的提法:“考虑到民间创作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把文化多样性也视为“人类共同遗产”,第1条“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简称“2005年公约”)延续了这一思想,前言中“认识到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加以珍爱和维护。”

2005年,欧盟委员会起草的《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将文化遗产视为特定社会群体认同,并继承了来自过去的资源,体现、反映了他们持续的价值观、信仰、知识和传统的演进,包括人与时空的互动中形成的所有方面。在此基础上,界定出了促进欧洲稳定、凝聚欧洲文化共同感的“欧洲共同遗产”的内涵。

这表明,“人类共同遗产”意味着全人类应该树立这种价值观,保护“共同遗产”是人类需要履行的道德责任。在国际法作用下,“人类共同遗产”在文化层面正不断获得承认和贯彻。在我国,从法学层面对文化遗产保护与“人类共同遗产”理念关系的研究也正不断深入,内容侧重于人权、自然生态、文物保护等方面。我国虽然已经加入1972年公约、2005年公约,但还没有“人类共同遗产”的立法意图,而国内文化遗产法规和保护实践为此已经做出哪些调整,还需进行哪些调整,是文化遗产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

三、文化遗产“资源”观

方李莉认为,在我国,文化遗产被理解为是前代人的遗留物,来自过去在当代不再发挥效用的,至少是不再完全发挥效用的传统文化,曾被视为阻碍社会发展遭到贬损与否定,冠以我们极为熟悉的“落后文化”、“旧的传统”、“保守”、“封建”、“迷信”等刻板符号,这源自中国近代受侮辱与殖民的历史语境。在经济得到长足发展之后,人们把这些遗留物“China”(谐音“拆呐”)完之后,怀旧成为人们保护传统文化的原因。她认为非遗始于UNESCO的提倡,保护理论体系来自国外,很多人不知道文化遗产保护是怎么一回事,惯常的反应是发展旅游。所以,我国也许只有文物保护体系,而没有文化遗产保护体系[5]。著者的上述观点指出了因历史原因,我们没有自己的文化遗产保护理论,更谈不上文化遗产在知识层面的传播,使得我国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普遍缺失。

在此基础上,方李莉沿用费孝通先生“人文资源”①费孝通先生对人文资源的定义是:“人类从最早的文明开始一点一点地积累、不断地延续和建造起来的。它是人类的历史、人类的文化、人类的艺术,是我们老祖宗留给我们的财富。人文资源虽然包括很广,但概括起来可以这么说:人类通过文化创造,留下来的、可以供人类继续发展的文化基础,就叫人文资源。”出自费孝通.西部人文资源的研究与对话.民族艺术,2001(1):9.的思路,着重从“资源”角度阐述了文化遗产保护。她认为文化遗产不仅是来自过去的文化表现形式,更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宝贵文化资源,能不断提供给人们精神和物质上的需要,强调文化遗产的资源意义和价值。目前人们对文化遗产的理解并不能充分体现当代赋予“文化”的多重意义,因此视文化遗产为资源时,就是要文化遗产融入当代生活。而“创新”一词在现下非遗保护实践中不断遭到滥用时,方李莉指出“民众有时比我们更知道,他们应该如何生活,如何创造新的文化。……创新也是一种保护方式”[6]。这一观点,贯穿于她西部人文资源的一系列研究著作中②西部人文资源研究系列丛书:方李莉.1、西部人文资源论坛文集[M];2、从遗产到资源——西部人文资源研究报告[M];3、西行风土记:陕西民间艺术田野笔记[M];4、梭戛日记:一个女人类学家在苗寨的考察[M].北京:学苑出版社,2010.。

在法规层面,响应2003年公约,我国官方正式法规文件把非遗与文化资源联系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方李莉的讨论,笔者认为,视文化遗产为“资源”,重点在于“利用”和“受益”于当代人,其背后蕴含着人类学关于“文化再创造”的理论视角,侧重于那些被我们视为非遗的文化形式在当代的重新发现和创新,但把发现和利用的主体转向了“民众”,但民众是哪些人,在理论层面又如何对非遗“创新”做出内涵上的诠释。上述文化遗产的“资源化”观点如何在理论层面得到发展,这都是十分值得观察的,沿着这个思考下去,或许将形成基于我国国情的文化遗产理论。

在我国当下人的发展主要用于为经济服务的社会语境中,把“文化资源”和文化遗产尤其是非遗联系在一起有其必然性的一面。当我们使用“文化遗产”时,表明它是与特定群体相联系的,较之这一内涵,文化资源则包容了当代文化产业盛行背景下“利用”的内涵,追求更多人来共享、消费它们,这点也是为我国公众所津津乐道的。如起用云南草根舞蹈演员但在商业票房上获得极大成功的《云南印象》,被视为非遗在当代传承的典型样本。再有河南的少林武术产业,1982年电影《少林寺》公映后,此后逐渐带动起旅游、教育、电子游戏、表演等文化产业。1984年260万人到河南登封县旅游,2004年到少林寺的游客按每人消费200元计算,登封的经济收益为2.2亿元;少林寺周围的武校有5万学生,按每人每年消费1万元计算,是5个亿。2005年,经少林寺授权,由台湾开发的大型网络《少林传奇》游戏举行公测;2005年,舞剧《风中少林》在北京保利剧院上演[7]。

上述案例表明,作为文化资源的非遗,进入市场形成产业链效应,是经济潜力巨大的文化资本。而许多传承濒危的非遗因稀缺和不可再生性特征也具备了经济增值潜力,成为有待文化产业开发利用的传统文化资源。

四、人类共同关注

在UNESCO官方文件中,文化多样性被视为“人类共同遗产”,与文化多样性关系密切的2003年公约文本就非遗没有使用文化财产、文化资源、人类共同遗产中的任何一个表述,该公约正式文本序言第6段中指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的普遍意愿和共同关注的事项(common concern)”,较之1972年公约“人类共同遗产”是指世界遗产,这一表述的重点落在了“保护”而不是“非遗”。

参与2003年公约制定的文化遗产法学家Janet Blake指出,UNESCO 用“普遍性(universal)”评估非遗和发展各类非遗的保护计划是有困难的。因为要保护的是非遗对地方社区的特定价值,把普遍性观念应用于非遗价值评估时,与构建特定民族和社会群体的认同并不统一。如果把非遗视为人类共同文化遗产,土著和地方社会可能会怀疑这是将其文化遗产“殖民化”或商业利用合法化的一种说法[8],或是把非遗置入公有领域,有着否定非遗持有人的控制权的嫌疑,因此非遗保护应受到普遍关注,但不是庆祝非遗作为“人类共同遗产”所具有的普遍价值①Noriko Aikawa-Faure.UNESCO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from its Adoption to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选自《第30回文化財の保存·修復に関する国際研究集会——無形文化遺産の保護―国際的協力と日本の役割》,东京:东京文化财研究所无形文化遗产部,2008,13-31.。

Janet Blake的这一观点有着国际法律研究的背景,从她的研究中可以看出,“人类共同关注”这一术语的运用源自生态保护,因生态环境关系到全人类的生存利益,理解这一术语的核心主要是各国在国际层面的合作和责任分担,而不是利益分配和国际利益的合法化[9]。基于这样的理解,“人类共同关注”写入了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该公约前言指出“确认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该公约在关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发展出各国主权优先、事先知情权以及惠益分享机制的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做法。

Janet Blake的研究提醒我们,与“人类共同遗产”相比,写入2003年公约的“人类共同关注”才是非遗保护的观念基础,这与2003年公约积极提倡以非遗所在社区的民众为核心,让他们以自己的方式为基础进行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宗旨是一致的。在我国,“人类共同关注”这一观念的学术渊源及在非遗保护方面有哪些法律含义和影响,国际法研究几乎是空白[10]。目前急需各学科研究者在非遗保护方面收集更多资料,在梳理这一术语内涵的基础上,思考这一术语在我国非遗语境是否有其独特性之处。

应当说,上文提到“人类共同遗产”、文化资源和“人类共同关注”的文化遗产理念并不截然对立,而是各有侧重。鉴于非遗与生物和文化多样性关系密切,关系到人类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运用“人类共同关注”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意味着对非遗保护的“共同责任感”,这会涉及到以下情形:

首先,许多人并不是非遗的直接传承人或传承群体,但应树立保护非遗的意识。要实现对非遗保护的“共同关注”,必不可少的途径是推动不同文化间、不同个体的交流,减少价值观念、保护行动方面的冲突和分歧。

其次,非遗根植于不同的社区群体文化脉络,都独具特色,体现着不同社区的历史认同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基于社区发展而来的非遗保护理念和具体方式也必定多样化,没有统一的模式,2003年公约就非遗保护没有给出特别硬性的规定,这意味着各缔约国保护非遗有极大的灵活性。当下世界各国根据自身情况,正发展出适用于本国的非遗保护和传承方式。在强调尊重各国社区民众生存、发展权益和非遗的基础上,从非遗保护的“人类共同关注”出发,各社区、各国就非遗的濒危和保护可以展开充分合作、互为参照,形成共同利益。

第三,2003年公约把保护非遗视为“人类共同关注”的事项,为破解跨界传播发展的非遗的申报、保护困境提供了灵感。对此,康保成老师针对非遗申报之争,提出了“文化边界”的观点①这一观点是2012年2月康保成老师指导笔者论文时提出来的。。他指出文化边界与行政边界是不同的,二者虽不截然对立,但并不完全重合。行政边界是当代根据新的社会规则划分出来,并对应相应的国家力量,但它并不能限制非遗的流传空间以及由此形成的文化边界。

事实也是如此,非遗在不同层面的地理区域中流传是常态:

不同社会的个体虽为有限的地理空间制约,但同样可以欣赏彼此的文化,使文化边界得以延伸。当日本“国宝级”歌舞伎艺术家坂东玉三郎表演昆曲时,那是中国的古典文化已对这位异域艺术家产生感染力了,将从这种文化中汲取出来的理解存放于自身心灵之中。在今天生活中更为常见的是,我们极有可能被距离自己十分遥远的某一文化形式深深吸引,如探戈、非洲音乐、意大利歌剧、美国NBA和欧洲足球比赛。这也是当代社会日益普遍的文化共享方式,被称为“文化游牧”,这一术语在毫无脱离自身文化之根涵义的基础之上,表明在信息传播技术迅速夷平地理阻隔的年代,不同社会的文化正前所未有的相互联系起来。

在一国范围之内,流传于相邻省区的非遗无孔不入地存在于当地民众生活之中,如产生、流传于北方不同省区,但集中在黄河文化带的剪纸、民歌、皮影等非遗均在同一文化边界之内。晋剧、蒲剧、秦腔、豫剧表演者都行走于山陕豫省际间。这些非遗是他们彼此亲近和睦的文化纽带和凝聚力的标志。所以,我国非遗名录把某一文化形式用某一行政省份标示其所属,从文化角度看并无实质意义。

在世界范围内,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文化互为交流和传播是非常频繁的。我国许多非遗源自异域,如受来自非洲的狮子传入我国,形成了当代有中国文化特色的舞狮表演。成为UNESCO“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的越南中部高地的“铜锣乐器文化”(2005)与我国广西、云南地区的铜鼓文化血脉相通,不丹的“达麦兹的鼓伴奏面具舞”(2005)与我国接壤的西藏地区的藏戏艺术相类似[11],蒙古长调自不必说。

基于上述原因,在UNESCO层面,不同国家联合申报同一项UNESCO“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如南美洲加利弗那语言、舞蹈和音乐(尼加拉瓜、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巴西,2001);地中海饮食(意大利,摩洛哥:非洲西北部,西班牙,希腊,2010);猎鹰训练术则横跨亚洲、非洲、欧洲三大洲(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沙特阿拉伯、卡塔尔、西班牙、斯洛伐克、韩国、摩洛哥、非洲西北部、蒙古、法国、捷克共和国、比利时,2010)。这些案例鲜明体现出不同国家之间文化接触和共处的历史,有的还带有殖民历史的痕迹。

纵观上文对文化边界和文化分享的理解,康保成老师“文化边界”的观点是把文化而不是行政视为管理和政策制定的前提,而文化对人的感染力只会在人们意识深处产生,因此,文化边界也只会存在于人的深层观念意识之中。附着于人身上的非遗,在人类各个历史时期跨越地理界限,通过不同方式,如流浪、人员迁移、军事侵略、信仰宗教、贸易交往、大众传媒及互联网在不同地方和国家之间流传、变化。在这样的文化传播过程中,当原本陌生的各个社会群体相互了解了对方的文化时,便滋生了文化分享的深层意识。这时,也是不同的人不断克服偏见、歧视,进入文化接受、认同的动态过程,原本彼此区分的群体由此建立起共处的文化边界,并因共享而无限延展,这是任何外在的强制力量难以禁止的。

所以,非遗归属存在于文化传播互动过程中,是在人们心理层面形成的文化共享感觉,这是外在行政力量不能轻易改变的。它不会被国家主权和政府划分下的地理位置所限制,也不会完全由社会学中提到的人的肤色、性别、族群、社会阶层、经济发展程度甚至生活方式来决定,尽管这些因素会影响到文化边界的形成,但文化边界更多地与精神、道德、人文价值观相联系。在当下的非遗保护中,各主权国,国内各级行政区域作为非遗项目申报的主体,忽略文化边界,标明自己对非遗的归属权,但这种归属标明给非遗保护带来了误解、分歧。

从“人类共同关注”的思路出发,结合文化边界看非遗的归属,我们需要清楚非遗保护不是造成孤立的非遗,制造冲突,而是要保护非遗不断活态发展、传播的过程,培养人们对文化变迁的调节能力,善于倾听合作的保护能力。从共同分享和保护责任感的高度,关注存在于不同地域的非遗。这一观念应成为行政决策过程中被衡量的因素,并不断得到巩固,提升社会整体的人文关怀程度。

UNESCO在这方面已有积极的尝试,视文化为解决当代社会冲突的重要途径,实施的各种文化项目就是为促进文化多样性,以及文化共享和对话,从人的思想入手,实现“欲免后世再遭战祸,务必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的联合国根本宗旨。2003年公约作为国际法意义的重要性就体现在推进不同层面对非遗重要性的认识和不同国家之间非遗保护的国际合作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一条:本公约宗旨(d)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UNESCO鼓励多国联合申报人类非遗代表作正是具体表现之一。因此,“人类共同关注”的文化遗产观念有助于调整受国家行政力量主导的各层地理边界和因文化传播、交流而产生的文化边界二者之间的矛盾,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分析的非遗保护思路。

综上所述,“人类共同遗产”“人类共同关注”“文化资源”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实际上注入了人类的精神信念、价值理想,被写入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条文中,获得了制度保障,从理念走向了具体实施。在我国,人们对“人类共同遗产”和“人类共同关注”还缺乏应有的敏感。非遗是不同社区民众文化创造力的高度体现,长久以来它们几乎远离真实的政治世界。但非遗保护无法超越法规制度体系和日常的政府管理,非遗保护理念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实施的契合度决定着非遗保护的成败,尽管研究者对非遗保护的政治色彩持谨慎态度。

同时,在文化价值整体沦落的当代中国,非遗保护不单指向非遗传承,也指向社会关怀,而这更是“人类共同关注”理念的应有之义,最终关系到民众尊严和文化多样性的培育。这一理念如何战胜功利,渗透到我国政府对非遗传承的干预过程中,转化为具体可行的公共政策,这意味着思路、观念的改变,视野的拓展,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有待继续深入的时代理论课题。

[1]Peter K.Yu.Cultural Relics,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tangible Heritage[M/OL].(2008-09-24)[2013-02-18].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272727

[2]葛勇平.论“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与相关原则的关系[J].河北法学,2007,(11):119-122;欧斌.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J].外交学院学报,2003,(4):106-111.

[3]李春霞.遗产:源起与规则[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25-28.

[4]李春霞.世界遗产: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08,(3):5-11.

[5]方李莉.遗产:实践与经验[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8.

[6]方李莉.从“遗产到资源”的理论阐释—— 以费孝通“人文资源”思想研究为起点[J].江西社会科学,2010,(10):196-197.

[7]黄永军.发展文化产业要科学利用“非遗”资源[J].文化产业导刊,2012,(9):73-74.

[8]Janet Blake.Developing a New Standard-setting Instrument for the Safeguarding i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M].Paris,UNESCO,2001:12-13.

[9]Janet Blake.On Defining the Cultural Heritage[J].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2000,(1):70-71.

[10]苏金远.文化多样性作为“人类共同遗产”与“人类共同关切”[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77-85.

[11]张振涛.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评审纪事[EB/OL].[2013-02-18].http://www.ihchina.cn/inc/detail.jsp?info_id=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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