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民权利: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根本价值

2014-11-19 01:47丁岭杰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群众路线

丁岭杰

摘要:中共的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规定了群众路线的根本价值,而中国社会的现实又设定了群众路线的可行性操作策略。只有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群众路线才能具有道德感召力和政治领导力。中国朝着权利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这一方向的转型要求群众路线必须从政党许诺对应群众行动的政治动员机制转变为人民权利对应政党义务(或政党权力对应政党责任)的政治契约实现机制。

关键词:群众路线;人民权利;民主法治

中图分类号:D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4-0056-04

随着19世纪末代议制民主的发展和普选制的推广,作为社会与政府间的重要纽带和多元利益的综合者[1]70,现代政党开始在竞选政治的舞台上大展拳脚并日益成为最重要的政治主体之一。在竞争性政治中,不管是革命性政党还是竞选性政党,但凡要取得政治竞争的优势和政治利益,都必须从特定的社会群体中获取物质资源与合法性认同。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为武装的中国共产党,为实现自己的纲领性目标,创造性地设计并根据国情实践了“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之所以能发挥获取群众支持、凝聚党内共识和协调政治行动的功效,根本在于其以人民权利为根本价值和归宿。

一、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与群众路线的根本价值

中共的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同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规定了群众路线的根本价值乃至整个党的政治合法性根基,而中国社会的现实又设定了群众路线的可行性操作策略。其中具体操作策略以根本价值和合法性根基为基础,若策略缺少对良善和正义的追寻,那它自身的施展定不能使群众路线深入广大群众内心并生成巨大和持久的道德感召力,而只能使其成为狭隘的政治交易和庸俗的政治鼓动。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包括群众路线在内的党的一切方针、政策和路线的核心价值和政治伦理本源。

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是人类的解放和全面自由的发展。而人类的解放又以人的“政治解放”为开端,以“社会解放”为完结。政治解放是人在公共政治领域中能拥有独立的政治人格和平等的公民身份并平等地享有公民权利和承担政治义务这一状态实现的过程和结果,“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2]46政治解放的根本目标是消除人在政治上的“从属关系”。政治解放是人类解放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因为虽然它消除了政治上“人的从属关系”,但市民社会和经济领域中的经济不平等造就了政治和社会不平等的根源,最终阻碍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因此马克思提出,只有社会解放消除了人类不平等的经济根源并实现广泛平等的经济权利,从而使在政治领域和市民社会中分裂为“公人”和“私人”、“公民”和“市民”的人的社会属性得到统一,人才能最终迎来彻底的解放。“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2]46总之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人类解放是人类在平等地享有充分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后达到的自由状态,其以实现人权为基本内涵,以保障平等广泛的政治和经济权为实现路径,以人的本质复归和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标。

任何手段都必须以它所服务的原初价值为依归,通过肯定和实现这些价值来获得正当性与可行性并防止自身的异化,即便作为斗争的策略,群众路线也只有在运行中时刻坚守“人类的解放”这一价值并不断实现人民权利,才能发挥获取人民支持和有效动员群众的政治功效。中共能在重大的历史关头取得胜利,关键还是在于承载着马克思主义精髓并能在联系群众、教育群众以及领导群众中实现人民权利的群众路线,使马克思主义和我党的事业展现出强劲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说服力”[3]。

二、争取人民权利与群众路线的演进

中共自从诞生那天起就把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目标绣上了自己的旗帜,并在日后领导民主革命、建设根据地和解放区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不断推行体现人民权利的群众路线。

(一)崭露头角与工人运动

中国共产党刚成立就把领导工人运动和争取工人权利作为群众路线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中国共产党组建并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始终将领导工人运动和争取劳工的经济政治权益作为自己的行动目标。深入分析革命形势后,中共在1922 年的《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首次系统地阐发了革命斗争和群众路线所要实现的权利目标,其主要包括保障人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实现男女在法律权利上的平等、保障童工和女工的权益 、实现公民的义务教育和完善司法体系等[4]。这些权利目标又被中共“二大”以决议和宣言形式加以更为具体的阐发。随着政治智慧在领导工人运动和研究马克思主义中的不断提高,中共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若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那工人的经济权益只是资本家和政府在罢工压力下暂时妥协的结果而缺少长效和稳定的制度保障,最终也只能沦为“镜花水月”,因此在“二七”大罢工中,中共领导京汉铁路罢工工人喊出了为自由而为非工资而战的口号[5]。

(二)由抗争领导者转变为建设领导者

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后,中共的革命斗争由在城市领导暴动转为在农村建立根据地。以根据地的法律和民主制度来保障人民权利成为此时群众路线的权利目标。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并通过了以保障苏区内劳动大众的平等权利为目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宪法大纲》就明确了苏区内劳动大众及其家属拥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6]。在以往的城市斗争中,中共扮演的是抗争领导者的角色,即通过动员民众反抗当局来表明自己的政治主张和争取民众权益,而在根据地中,中共转变为民主建设的领导者,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民主制度的构建来将党的纲领转化为现实权利保障制度。群众路线在对根据地内劳苦民众的权利提供制度化保障的基础上,赢得了广泛的合法性认同,并在“建构”而非仅在“解构”的维度上完成了群众动员。抗争爆发后,中共也审时度势并积极调整群众路线,在完善抗日根据地民主建设和积极主张人民权利基础上,通过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支持中共领导的敌后抗日斗争。在中共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带有宪法性质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该纲领扩大了权利主体将支持抗日的民族资本家和小资本家以及地主也划到了人民的范围内,并规定了“三三制”民主原则,“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 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7]。抗日根据地政权对权利主体的扩大和民主制包容性的提升表明了中共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能根据政局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而巩固群众的支持和强化自身的稳固。

除了在根据地内推行民主建设和权利保障,抗日时期的群众路线还包括中共在国统区内借助国民政府的法律和制度开展与国民党的斗争和合作,以巩固抗日统一战线。共产党不但利用国民政府的法律和制度来动员民众的政治参与和对抗一党专制,还密切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以获得相应的政治支持。这些举措使得共产党的政治影响力从农村的根据地走向城市的国统区,并向世人展示了中共不但善于开展武装斗争,也是善于建设民主和利用法制。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抗日战争即将胜利之时,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所作《论联合政府》的报告就是系统和集中地展现了中共进行全国民主建设的方略和信心。抗争结束后,虽然国共内战宣告了共产党、国民党以及民主党派共同和平建国的计划的破灭,但此时的中共群众路线还是没有因为战争而彻底舍弃保障人民权利和实现民主政治的目标。内蒙和东北解放区分别颁布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和《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就是鲜明地反映了群众路线对权利目标的坚持。它们对人民权利的肯定和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人身权上,两者都规定了解放区政权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在政治权利上,规定了不分性别、民族、信仰和阶级地位,平等保障人民的各种政治权利;在经济和社会权利上,规定了对人民的信仰自由、婚姻自由、教育权和土地权(贫下中农民的土地权)的保障。在解放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还系统地阐发了中共在全国进行民主建设的战略和决心。此后的新政协制定的《共同纲领》则进一步把中共、民主党派和全国人民的民主建国愿望上升为全国宪法性目标。

(三)斗争思维的扬弃与现代文明的构建

新中国建立后社会主义改造与民主建设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1954年,中共领导制定的宪法草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得以通过。“54”宪法不但明确了公民的政治自由还进一步地载列了公民的社会、文化和经济权利。但由于宪法实施制度的缺失和党中央指导思想的错误,群众路线脱离了人民权利并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在文革结束以及“两个凡是”被破除后,中共开始平反冤假错案,积极纠正侵害人民权益的群众路线并大力开展民主和法治建设。而且,中共还顺应现代社会文明的潮流,逐步认可人权的基本理念和根本价值并最终促成“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入宪法和党章。2002年11月,“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党的十六大确定为党的重要目标。2003年12月,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宪法中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建议。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宪法中加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宪法修正案。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党章。从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了国家的宪法义务和中共基本执政目标。为了明确人权保障的阶段目标和具体举措以配合“人权入宪”和“人权入党章”,中国政府还分别在2009年和2012年颁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在新中国成立前,虽然群众路线的内涵没有脱离人民权利和民主建设,但斗争的艰巨性也往往使对民众的政治说教和革命动员成为路线的直接目标,保障权利反而沦为推行路线的手段。建国后,群众路线对斗争思维的路径依赖使中共的方针、路线和政策发生了重大偏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逐渐淡化斗争思维,放弃在扩大“敌我矛盾”和渲染“阶级斗争”的基础上,以社会运动和群众斗争来解决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国家管制路径,着力以民主和法治建设来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间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关系。党的群众路线也回归理性和文明并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巩固党的合法性,实现党的有效领导和化解社会政治矛盾。

三、权利维度上群众路线的新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群众公民意识的逐步提高和人类政治文明的持续影响,中国正朝着权利社会、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这一总方向转型。这要求群众路线必须顺应时代前进的步伐,从政党许诺到群众行动的政治行动动员机制转变为人民权利对应政党义务(政党权力对应政党责任)的政治契约实现机制。

首先是群众路线运行方式的转变。革命时期的群众路线主要是依靠自上而下的单向动员来运行的。由于斗争形势的复杂和群众权利意识的低下,这种运行方式即便是侵害了群众的权益,也还是具备很高的正当性和可行性,而且中共纲领的道德号召力和方针的调节能力也巩固了群众路线的合法性和适应性。但是在改革开放后,人民从容易被动员的革命群众已开始成长为人格独立并且具有较高权利意识的现代公民,这种单向的甚至以损害部分人民权益为代价的群众动员不但不能发挥实际功效,反而会减损群众路线和党在人民心中的权威,甚至会为转型期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因此,群众路线必须在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强化人民民主的有效运行和畅通党群之间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基础上,将干部对群众的单向动员转变为人民同政党的双向互动,以充分知情、自由表达、平等协商和权责明晰来促进运行方式的完善。

其次是群众路线的制度化转变。在延安“窑中对”中,毛泽东就深刻地意识到,历史周期律的根源在于,民主制度的缺失使得群众只能是皇帝打江山的工具而不能成坐天下的主人,因此历代朝代只能在短暂的忧患意识和道德伦理的压力下维持短期的清廉和开明而都难逃脱最终腐朽衰落的宿命。同样,只有完成了制度化转变,群众路线才能实现和巩固以上的两个转变并避免异化为侵害人民和压制群众的手段,从而巩固中共长期执政的合法性和持续善治的可行性。亨廷顿认为“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得价值观和稳定性的过程”。[1]10而群众路线的制度化就是中共将保障人民权利这一党的合法性根基明确为群众路线的核心价值和根本目标,并将以平等权利为基础的双向互动作为开展群众路线的长效机制和稳定制度。群众路线制度化的实现离不开中共以带头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示范效益来获得人民对制度化的信任,以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来培育党员的权利意识和取得全党对制度化的支持,以巩固纪律制度来明确领导干部在群众路线中的责任。只有实现制度化转变,群众路线才能避免人亡政息,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杨成虎. 群众路线的逻辑、意义与限度[J]. 云南社会科学, 2011(4): 14-19.

[4]中央档案馆.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册[C].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45.

[5]邓中夏. 邓中夏文集[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502-505.

[6]中央档案馆.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七册[C].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773-776.

[7]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5.

责任编辑:邓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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