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图书馆儿童安全保障问题的思考
——从幼托老师带儿童进馆阅读说起

2015-02-12 22:15罗湘君广州市海珠区图书馆广东广州510240
图书馆 2015年4期
关键词:图书馆儿童服务

罗湘君(广州市海珠区图书馆 广东广州 510240)

关于公共图书馆儿童安全保障问题的思考
——从幼托老师带儿童进馆阅读说起

罗湘君
(广州市海珠区图书馆广东广州510240)

〔摘要〕文章从公共图书馆一个少儿服务事件所产生的困惑,引发笔者对图书馆原则与儿童安全保障问题进行思考,认为保障儿童文化权利,首先要保障儿童的安全问题,并从儿童优先原则提出儿童安全应成为高于一切的儿童服务理念。同时从政策法规、公共意识、制度完善和儿童管理方面说明公共图书馆亟需儿童安全管理文件的指导,最后阐述了制定儿童安全保障细则要注重体现的几个方面。

〔关键词〕儿童文化权利儿童安全保障 儿童优先公共图书馆

1 引言

在社会公共文化大发展前提下,国家、社会越来越重视未成年人的文化生活。公共图书馆作为社会公益性文化机构的重要部分,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服务,可见公共图书馆为未成年人提供均等化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责任和价值体现,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体现。《公共图书馆宣言》也明确:“每一个人都有平等享受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而不受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的限制。”[1]

2014年暑期发生在广州市海珠区图书馆的一件事,让笔者陷入沉思。事况是:社会上一些托管机构、私校的老师一人带着七八个孩子到图书馆阅读,并小声开讲。一次,该馆保安没让他们进馆,老师不服,说以前都能进去;声称会自行管理孩子,不会惹麻烦。事后笔者在与同行的交流中,发现其它馆也有类似现象,他们也不知如何处理。

为正确对待此事,笔者专门细读了该馆的入馆须知,除了一项“十二岁以下儿童需监护人陪同”外,没有任何相关条文可指示性解决此问题。为寻求正确的处理办法,笔者进行了相关思考。

2 对图书馆原则与儿童安全保障的思考

2.1事件是否有违图书馆精神的开放性原则

经过“杭图”事件的影响,加上近年来关于图书馆精神与服务理念的宣传和推广,广大图书馆从业人员对于“服务是图书馆的基本宗旨”、“服务至上,读者第一”、“以人文本”、“读者的权利不可侵犯”、“一切为了读者”等服务理念已耳熟能详,并成为了日常的工作准则。对于读者,我们习惯性思维是敞开式的,即开放、公益、平等化对待的。读者纠纷中,图书馆往往也会从读者的角度去维护,更多从自身管理和素质加以反省和整顿。

图书馆的开放性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包容读者的一切行为?根据黄俊贵的说法:“开放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本质属性所在。”[2]他又指出:“我们拥护、支持《宣言》所提出的公共图书馆服务原则,但应依不唯书(本)、不唯上(级)的立场,更不该以外(国)马首是瞻。”[3]“各国公共图书馆都以开放服务作为前提,在这一前提下,依据实际,立足全局,权衡利弊,实施必要的限制。”[4]由此可见,开放性并不意味着毫无保留的开放。

另外,根据“透过现象认识本质”原理,在老师带多个孩子进馆这个行为中,老师的这个行为是有报酬的!图书馆的场所、丰富的图书资源是免费的,而老师利用了图书馆的公益资源为己所用并谋取私利,其行为明显与图书馆的公益形象不符。读者会误以为这种行为是图书馆机构所为,是图书馆自行组织的幼托管理,容易引起质疑和非议。我们一方面保障儿童的阅读权,坚持图书馆的开放、免费、均等服务原则,但并不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图书馆的免费资源进行寻租。

2.2事件可能存在的有关儿童安全的反思

就事件本身而言,老师带领学生进馆,某种意义上说,这位老师就是多位孩子的监护人。如果孩子在图书馆发生了安全等的意外事件,家长往往会把责任追究更多放在作为管理主体的图书馆,而不是老师。图书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幼托机构、也不是学校,没有对老师及孩子进行强化管理的义务,仅仅提供公共资源进行服务;但图书馆可以对监护人这一方面加以审核从而强化图书馆的公众管理。如此,图书馆在面向公众开放的同时,面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开放性应该设限:一个监护人只能携带一到两个儿童进馆,且儿童的年龄也应有所考虑。

可见,面对未成年人图书馆不能简单地以成年人的角度和标准去开放服务,之所以困惑是否应该放行其实是没有深入思考未成年人这一主体的差异性。图书馆希望对未成年人也能像成年人一样提供全方位零约束的高质量服务,让每一位少儿读者都能开心进馆、满意而归。然而新时代的一些新现象,也给我们的管理带来了思想冲突。通过上述事件,笔者认为,公共图书馆向未成年人开放,除了要彰显图书馆精神原则外,还要正视儿童的安全问题,并应加以思考如何去防范。儿童的安全保障应成为保障儿童文化权利、开展未成年人服务的优先考虑及实践原则。

3 儿童安全应成为高于一切的儿童服务理念

3.1儿童的特殊性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特别是低幼儿童大多活泼好动,自理能力相对弱,更别说自我保护的能力了;年纪稍长的儿童则喜欢结群追逐打闹、旁若无人,安全意识也很薄弱。未成年人存在安全的不稳定因素这一特点,是其与成年人最大的区别,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作为图书馆是不可能去追究未成年人的责任。因此,未成年人进馆,监护人的管理作用尤为重要。图书馆在提倡人文关怀、不断提升服务追求满意度的今天,在面向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时,应从制度、设施、环境等多方面考虑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做到积极应对、未雨绸缪。

3.2儿童安全保障是“儿童优先原则”、“儿童最大权益原则”的重要体现

保障儿童的文化权利,业界研究得较深入,在体现了均等化、公共性、开放性的基本图书馆精神理念下,研究的触角延伸到了现在很火的儿童阅读推广[5]、以及保障低幼儿童的阅读权方面[6]。而儿童的安全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事实上,儿童安全是保障儿童文化权利最直接的体现,一个机构如果对儿童的安全细节都考虑周到了,其他服务自然就充足了。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7]我国第三个“儿童发展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l 一2020年)》也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配置公共资源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8],以及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的具体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9]

儿童的“优先原则”和“最大利益原则”是推进儿童安全保障方面最有力的理论指导。对于公共图书馆而言,“优先”和“最大利益”原则是相对于成年人而定的一种原则,是优先考虑的服务理念。“它涵盖两个层面:一是与成人一样享有平等接受图书馆服务的权益,即享有基本权利;二是基于儿童的特殊性,在图书馆服务工作中,对待儿童读者的服务更要重点地、特别地、优先地来考虑并实施”。[10]作为优先保障权利的服务对象,未成年人因其特殊性,即年龄小、自理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天性好动、性情易变、自制力弱等特点,需要更多专门、专业、周全而合理的指导和服务,需要图书馆在设施、环境、氛围、活动策划、制度、馆员等方方面面加以特别对待。范并思在阐述儿童权利原则时也指出:“在图书馆服务中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是落实儿童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11]可见,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是公共图书馆为未成年人服务的前提条件,只有安全问题得到充分保障,才能在此基础上开展服务,也才能谈及儿童均等权利的保障,可以说安全保障是高于一切服务理念。

4 公共图书馆亟需儿童安全管理文件的指导

4.1业界在儿童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显得单薄无力

为了解公共图书馆对未成年人开放时的安全保障问题,笔者查阅了北京市西城区青少年儿童图书馆、深圳少年儿童图书馆、武汉市少年儿童图书馆、首都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及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入馆须知,后两者有明确规定少儿读者需要一名监护人陪同,除此外各馆的规定几乎都只注重在维护良好阅读环境和日常的秩序管理上,如仪表仪容、不许带饮料宠物进馆、不许大声喧哗等。在政策方面,关于学校,国家有专门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12],既明确了安全管理职责,也有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校内外安全管理的细则,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内外的安全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而针对图书馆这个公共场所,笔者仅在《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儿童与社会环境”一栏中找到对图书馆的条例:“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13]对于安全方面,主张从法律方面“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14],保障“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一步落实”[15];是目前找到的关于儿童安全发展指导的纲领性文件。此外笔者没有找到相应的图书馆未成年人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

笔者还通过CNKI数据库,以“图书馆”和“未成年人”、“图书馆”和“儿童安全”及“图书馆”和“少儿安全”3个主题词进行检索,匹配的检索结果为零。可以说,业界在针对图书馆这一特定场所,关于儿童安全保障问题的研究几乎一片空白。

国际上,《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16]明确指出相关机构、服务部门在服务之初,必须制定安全、卫生等保障儿童最大权益的标准。国际图联则在针对未成年人服务方面发布了3个文件指南,即《婴幼儿图书馆服务指南》、《儿童图书馆服务指南》和《青少年图书馆服务指南》,是图书馆行业里面详细指导各国图书馆为未成年人服务的较全面的条文。范并思指出:“在国外,既有图书馆组织制定的指南,如英国图书情报专业协会的《一个儿童安全的地方:CILIP促进公共图书馆儿童安全指南》,也有单个图书馆制定的服务政策,如美国《托马斯·克兰公共图书馆的儿童安全政策》。这些文件十分详细地规定了图书馆服务确保未成年人安全的规章制度。”[17]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在儿童安全问题上的政策法规显得单薄无力。

4.2民众公共意识缺失,儿童安全意识薄弱

“公共意识是指社会共同体成员对公共领域内的准则、规范等的主观认可和客观遵守,是孕育于公共领域之中一种关心公共事物、改善公共生活、建构公共秩序、塑造以民众利益和社会需求为依归的伦理规范、政治价值和社会制度的深层意识,体现的是人们对社会公共领域的认识和行为的自觉性。”[18]发展至今的我国,不文明现象依然存在。具体到公共图书馆就是图书随取乱放、儿童追逐打闹、读者大声说话等,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民众的公共意识的缺失。由于国人缺乏公共意识,过度张扬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对公共空间、公共资源及公共服务极尽享用,以致各种无理、不文明的现象得以泛滥,最终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正常性,破坏和谐有序的公共文化氛围。

成人尚且如此,儿童在一个自由散漫的环境中,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榜样作用,没有一种潜移默化的社会自律和约束力,在图书馆阅读自然而然也就难以养成良好的图书馆使用习惯。低幼儿童本身自理能力就弱,自我保护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只能是本能的发挥;青少年儿童由于活泼好动的天性也使其易在人多的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可见,我们的社会、教育、文化共同形成的大环境对建立秩序的意识不强,对培养儿童安全意识的重视程度也不够,公共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也就没有相应的儿童安全管理细则。

4.3二元建制下的公共图书馆,需完善儿童安全管理的制度

一直以来,我国有专门针对少儿服务的少儿图书馆体系,但与公共图书馆体系建设相比,前者的建设力度显得很薄弱。“截至2009年底,我国公共图书馆共有2850家,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儿图书馆仅为91家,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少年儿童的文化需求。”[19]直到2008年《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以及2010年《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儿童图书馆建设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的颁布[20],才真正推动了公共图书馆向未成年人开放服务,少年儿童可同步享受到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成果,包括经费足、馆舍数量多、分布面广等资源优势。2011年《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规定:“公共图书馆服务对象包括所有公众。”[21]更是明确了公共图书馆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文件则提到:“增加社区图书馆和农村流动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有条件的县(市、区)建儿童图书馆。‘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22]

公共图书馆向少儿读者开放,及时解决了独立建制少儿图书馆馆舍少、经费不足及分布面窄等现状的燃眉之急,大大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文化权利,也迎来了儿童图书馆大发展的局面。大量少儿读者涌进公共图书馆的少儿部(室),尽情享用到丰富的图书资源。[23]而原来面向成人开放的公共图书馆,如今服务范围扩大到未成年人,原来的管理模式和经验都要有一个增补的过程,由于馆舍条件和资源的局限,很多实效性的做法尚未完全渗透到少儿(部)室,如关于少儿室与成人区布局的合理设计、少儿室桌椅和书架的规格及摆放、少儿室环境的氛围塑造等,都不是那么尽善尽美。[24]

另外对于在一个没有严格区分年龄读者群的公共空间里面管理未成年人,公共图书馆也缺乏管理经验。如“2012年重庆图书馆一个10岁的儿童不慎踢到地面上的伸缩缝后摔倒,导致左手骨折,儿童的父母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为由将图书馆告上法院,索赔7万余元。发生地点是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的走廊。”[25]可见公共图书馆面向未成年人服务,需要一套完善的儿童安全管理细则。有了制度性的管理依据,我们才能更好地对现场情况进行分析,也才能更好地把握服务内容和管理的尺度,提升处理问题的能力。

4.4儿童安全保障细则的滞后导致管理应对无策

我国在管理公共图书馆少儿(部)室方面,大多只是简单地公示“不许喧哗”、“不许打闹”、“不许吃东西”,主要针对发生在少儿室的种种不文明现象的制止,而实际操作中,我们面临的情况要远比这复杂。让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样安静、文明、有序地进行阅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2013年南京图书馆里面的图书被撕坏、弄散、涂鸦现象严重,少儿阅览室是“重灾区”,家长还为小孩护短。”[26]家长不仅没有对小孩进行积极的教导,反而纵容孩子的不文明行为,而一旦小孩发生任何意外,家长必定第一时间追究管理方的责任。如2014年7月13日广州图书馆发生的一起幼童摔伤事件中[27],家长也是极力向广州图书馆追讨说法。

公共图书馆少儿(部)室的现场情况比成人区域复杂,主要原因在于服务对象的主体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不稳定因素给管理提出了更多挑战。作为管理方的图书馆,由于没有很详细的规则和管理办法,对不合理、不文明、不符合实际和国际先进管理理念的现象和行为也就无章可循,容易使情况走向无序和极端化。加上现有管理规章的执行力度不够,总是处于一种容忍不敢管的状态,除了多次劝说、增加巡逻的方式外[28],往往束手无策,也会进一步加剧少儿(部)室难以管理的局面,也就难以更好地保障儿童的安全。因此,在文化大发展的新形势下,公共图书馆应与时俱进,在儿童优先原则指导下,尽早确立儿童安全为服务之先的服务理念,及早制定儿童的安全保障细则。

5 制定儿童安全保障细则要注重体现的方面

5.1政策和理论

公共图书馆要保障儿童的安全,首先应从制度上加以补充完善。在《国际儿童公约》、国际图联发布的3个针对未成年人的指南文件,以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基础上,结合国外先进国家少儿图书馆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图书馆少儿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及管理办法,从而建立起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儿童安全保障体系,填补我国这一方面政策和管理制度细则的空白。

5.2对图书馆的要求

在公共图书馆儿童场地建设上,整个少儿区域的布局要和成人区分开来:如广州图书馆新馆共10层楼,就有4层用于儿童,而且细分0-10岁低幼儿童服务区,设有亲子绘本馆、玩具图书馆等;以及10-18岁青少年服务区,设有故事小剧场等。[29]公共图书馆也应按照国家标准,采购符合儿童使用的设施:如广州图书馆就设有儿童坐厕、洗手台;特设的母婴室有婴儿打理台、水池、座椅等设施。低幼儿童阅读区按年龄段细分为0-3岁、4-6岁、6-10岁进行图书摆设,大大降低了不同年龄儿童碰撞摔倒的可能。[30]儿童进出口及拐角位置更要保障空间宽阔和无障碍;标识牌也应让家长及儿童醒目看到……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文化环境。

此外,要注重培养家长及儿童的安全意识。除了社会大环境、学校的教育外,公共图书馆应采取主动措施,可通过在少儿室内张挂海报进行安全教育,也可通过室外海报、派发小册子、举办讲座、沙龙论坛等方式加以宣传;亲子活动设计中,增加家长与儿童安全保障方面的内容;让大龄儿童从事志愿者活动,参加图书馆少儿室的管理等。务求从各方面提高家长及儿童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

5.3对监护人和儿童的要求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中阐述最大权益原则:“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31]可见,缔约国为了确保儿童的幸福成长,对父母及监护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立法的措施加以推进,其中包括监护人对儿童安全的保障义务。对于低幼儿童,监护人的作用在公共场所中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国外有图书馆对监护人提出了陪同的管理细则:“如英国的托马斯·克兰公共图书馆在政策文件中规定:‘4岁以下的儿童在任何时间都必须被一位负责的成年人或14岁以上的儿童严密看管(在视线范围内)’;‘5岁至9岁的儿童必须得到一位负责任的成年人或l4岁以上的儿童的直接看管(在图书馆内的同一房间或空间)’;‘10岁或以上而没有被看管的儿童必须是懂事和能够服从图书馆使用守则的。’;‘13岁以下的儿童在图书馆关门时没有看管人陪同将被视为高危儿童。’”[32]据了解,我国的相当一部分少儿图书馆家长带孩子进馆后,就去成人区阅读,放任孩子在少儿区;或甚至把图书馆当成了儿童寄托所,把孩子放在图书馆就去办事。这是对儿童安全的漠视。笔者认为在公共场所,监护人应当在儿童安全保障中承担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低幼儿童。

同时,针对不同年龄的儿童,公共图书馆也应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作出条文的约束。追逐打闹等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对于阅读行为习惯也应加强引导,做出制度规定,如一次只能取阅最多十本图书,不看的图书要让家长放到书架上或回收书车上,严禁乱扔乱丢图书;并制定相应的惩罚管理措施。对未成年人提出使用公共图书馆资源的制度要求,也给监护人如何更好地看管儿童指明方向,有的放矢就不会互相扯皮或推卸责任。

5.4 对馆员的素质要求

当然,要更好地推进儿童安全保障,图书馆管理员的素质很重要。美国图书馆协会1999年制定的《公共图书馆儿童服务馆员资格》条例中,对公共图书馆儿童服务馆员的专业资格提出七项条件,包括“(1)顾客群的相关知识;(2)行政及管理技能;(3)沟通技巧;(4)资料与馆藏发展;(5)策划及学办活动能力;(6)建立公共关系的技能;(7)专业素养与发展潜能”[33]。可见美国对于儿童馆员的要求是很高的,除了具备普通的采编和流通服务技能外,在沟通技巧、知识技能、读者心理研究、社会合作及活动规划方面也提出了高要求。

国外服务团体或机构甚至对工作人员在服务中的行为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如英国图书情报专业协会甚至细化到“不要陪孩子到厕所:避免与孩子们的身体产生接触;在讲故事时切勿让孩子坐在你的膝盖上;不要牵着孩子的手离开图书馆寻找他们的父母;不要安排在图书馆外接触孩子;不要为孩子做他们自己可以做的个人性质的事”[34]。因此,新时代下的公共图书馆馆员面对儿童服务中出现的种种新现象、新情况,往往还需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强的责任感,其对问题的把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儿童安全隐患的增减。一个高素质的儿童图书馆馆员是家长以外保障儿童安全最重要的角色。

(来稿时间:201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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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G258

〔作者简介〕罗湘君(1968-),女,本科,广州市海珠区图书馆馆员,馆长,研究方向:图书馆服务与管理。

Thinking about the Children Safety in Public Library——From Preschool Teacher Led Children to Public Library to Read

Luo Xiangjun
( Guangzhou Haizhu Public Library )

〔Abstract 〕From the event of services for children in public library author thinks about the problems of library principle and children safety that we should guarantee safety and this above all in order to ensure the children cultural rights. At the same time this paper expounds that public library need the guidance of management document of children safety from policies and regulation,public awareness,system improvement and children management. To lay emphasis on some aspects to formulate the children safety rule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Children cultural rightsChildren safety guaranteeChildren firstPublic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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