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执法监管水平要注重四个结合

2015-07-07 06:54杨小军
中国国情国力 2015年10期
关键词:违法者违法权利

◎文/杨小军

提升执法监管水平要注重四个结合

◎文/杨小军

执法监管与市场导向结合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发挥好执法监管与市场导向的结合作用,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就规律而言,趋利避害是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其中的“利”或者“害”,不仅有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管,更有市场的选择。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管与市场选择一致的时候,这种执法监管就会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反之,执法监管与市场选择不一致甚至是相反的时候,执法监管的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效。所以,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的执法监管,须与市场选择一致起来。

执法监管如何才能与市场选择一致起来呢?所谓市场选择,其实就是消费者的选择。在法治原则下,执法监管机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推行或者强力阻止消费者的选择意愿和选择行为,只能通过信息公示提示等方式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即,执法监管机构应当将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的行为和产品信息公示、提示给消费者,使消费者在知晓该信息的基础上作出自己的判断和理性的选择。如一批农药残留物严重超标的农产品上市销售,执法机构查获后,不仅要对该生产销售者进行处罚,还应当及时将该批产品的违法信息公示给消费者,在产品销售地提示产品违法违规信息,使每一个消费者都知晓该问题产品的问题所在和危害性。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让违法违规者的路越走越窄。

执法监管与社会影响评价结合

古人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廉耻,是社会生活的准则,也是每一个在社会上生活的人都具有的内心道德和外在“脸面”。人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并引发周围人群对其行为的社会评价,这就是道德和“脸面”的积极作用。使遵纪守法者有好的社会影响评价,使违规违法者受到不好的社会影响和评价,从而使执法监管不再是孤军奋战,而是与社会价值一致,良性互动,共同作用。在执法监管实践中,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在合法合规不侵犯权利与发挥“脸面”作用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做到执法监管与社会影响评价结合。

执法监管与限制权利结合

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有其合法权利,但也都有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无一例外。一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根本。但违法者的权利因为种种原因可能被一定程度地限制,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就像一个犯罪嫌疑人会被羁押限制其人身自有权,一个欠债不还的“老赖”会被限制其高档消费和出境出国一样。如此种种做法,不仅有法律规定,也有法律实践,当然也更有威慑力和有效性,只是我们很少在行政执法监管领域运用罢了。

治理现代化,要求我们提高执法监管的有效性,而限制违法违规者的权利,无疑是有效的方法之一。如对于建筑行业内有严重违法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企业,在一定时期限制其投标项目范围和等级等。执法监管与限制权利结合,是有制度基础和可行性的。因为大多数行政监管,都是由程度不同的条件、资格和范围等为前提的,监管也是可以分出程度和不同频率的。这就为执法监管提供可以分类监管的空间和可能。对于违法者,可以限制一部分权利资格,对于再违法者,可以进一步加强监管,进一步限制其权利,如此类推。这样的监管模式,可以形成长期的、良好的行为与权利关系预期,威慑违法者,鼓励守法者,教人向善,营造良好的执法监管社会氛围。

执法监管与建设改造结合

在行政执法监管中,有些执法监管与其“硬件”条件有关,在良好的建设环境中,这些执法监管更易得到民众的认可,遵纪守法更易推行。如流动的小商小贩,违法揽客载客运营的黑车、黑摩的等,主要发生在城乡接合部和公交力所不及的“最后一公里”。

慕士塔格峰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交界处,海拔7509米。该峰山体浑圆,状似馒头,常年积雪,雪线约海拔5200米,冰山地貌发育十余条冰川,其中最大的栖力冰川和克麻土勒冰川将山体横切为两半,冰川末端到达海拔4300米。在维语中,“慕士”为冰的意思,“塔格”为山峰之意,而“阿塔”为父亲之意,“慕士塔格阿塔”就是“冰山之父”。

从长期治理看,执法监管还应当与城乡建设改造结合起来。我国的城镇化建设过程,不仅是经济建设,也是社会建设和治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所以,建设改造与执法监管结合,着重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城乡建设改造要搞好生活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铲除和减少违法违规现象滋生的土壤。二是城乡建设基础设施不仅要建好,更要管护好、维护好,给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形成监管者与生活者共同维护的社会共治局面。三是对城中村、脏乱差集中地区、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发生的藏污纳垢之处,采用建设改造的方式进行治理,既可以造就一片新区,也可以消除所藏之污和所纳之垢,取得城镇化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双重效果。

四个结合与法治建设的关系

就市场导向而言,要采取违法信息公示提示等方式,涉及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实际利益,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则会产生违法侵权的后果。就社会影响评价结合而言,“脸面”本身就包含当事人的隐私、信息权利问题,敏感性和法律性特征明显,应当依法而为,切忌为所欲为。就限制权利而言更是如此,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作出规定,否则易导致违法“捆绑”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不利后果。所以,执法监管有效性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应当有合法性规范性作为支撑,只有在合法性和有效性双重作用下,行政机关的治理现代化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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