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农地产权绩效之谜的一个简要考察:模糊产权的视角

2016-01-13 02:31李宁,谢存旭
关键词:农地绩效市场

转型期农地产权绩效之谜的一个简要考察:模糊产权的视角

李宁谢存旭

[摘要]转型深化期的农地产权改革需要正视农地产权的模糊性。文章从产权与市场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农地模糊产权优于俄罗斯早期农地改革,同时滞后于我国城市土地产权改革的绩效之谜问题。对于具有明显制度转轨特点的我国而言,产权与市场都是决定绩效的重要因素,适应各阶段市场发展的农地产权模糊度是农地产权改革的内在要求。减少政府的产权管制、提升农民的产权行为能力,以及完善当前包括农地市场在内的诸多生产要素市场,这些我国现阶段农地产权深化创新的关键,可以使农地产权在市场化的自由交易中内生的选择最优模糊度,从而打破城乡的二元土地制度,最优化农地绩效。另外,这个过程需要特别注意政府与市场在职能和边界上的划分,保障和吸取各地产权探索创新的试错性,在赋予和农民行为能力相匹配的产权权利时,要不断提升农民自身的行使能力,最后还要注重农地产权改革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影响农地产权非正式制度的形塑机理,租值耗散的经验定量特点以及模糊产权的自发演化理论含义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农地; 模糊产权; 绩效; 市场

[收稿日期]2014-07-25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

[作者简介]李宁,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邮编:210095;

谢存旭,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邮编:200433。

中国的改革开放可以说发端于“包产到户”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在此之后,农业、农村工业等部门的迅速增长,更是成功推进了国家的改革与发展,这与俄罗斯和东欧等转轨国家早期失败的农地产权改革形成了鲜明的绩效对比,但我国的农地产权改革相对于俄罗斯等国家的改革而言,却始终是不彻底的,农地产权一直处于不完整、模糊的状态。这种现实的经验素材,使得我们对经典的产权理论提出了质疑,即已被众多经验研究证伪其适用性的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尤其是科斯定理早已明确指出,明晰的产权归属才是资源有效利用和经济增长的关键,那么,为什么中国这种不彻底的农地产权改革却比俄罗斯等国家完全私有化的农地改革取得了更大的绩效?

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在已有学者的经验与理论研究中,主要是从属于研究中国转型模式成功原因的逻辑之下,如从产权作用的角度,张宇认为中国改革中的模糊产权之所以能推动经济的增长,原因在于行政规制与约束代替了产权的规则,模糊造成的产权真空被行政权力填补[1]。Coase和王宁认为中国改革伊始同时完成的产权权利界定和转移,造就了中国产权改革模式的成功[2]。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有学者将中国的改革看作一个政治过程,认为在此过程中支持中国竞争性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的政治力量占据了主导地位[3],使得中国政府具有了泛利和务实实践主义的性质[4],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不断竞争[5],因此我国竞争性市场体系才得到了持续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作为一种渐进性的改革模式,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学者认为我国这种有意模糊产权的改革模式成功之处,正是在于它综合了改革的实施成本与摩擦成本[6],为新增经济成分提供了形成相应市场环境的时间,从而为破除灰色市场,建设和发育正常竞争市场创造了过程[7]。

可以看出,已有的文献研究虽然可以部分解释农地模糊产权的绩效之谜,但以上解释却不是围绕农地产权具体展开的,因而缺乏更为细致的分析和更加充分的理论解释,比如,(1)如果扩展到农地产权与城市产权的比较而言,为什么会出现经过30年的改革,我国城市土地产权建立了类似西方的土地批租制度,并拥有相对完善的土地确权和登记制度以及公开的土地市场,但农村的农地产权改革却出现步伐先行、成果滞后,自身仍然存在着更为严重残缺现状等问题;(2)农地模糊产权绩效及其改革进程的变化,在需要深化农村产权改革的今天,可以给我们带来哪些有益的反思与借鉴等等。在已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双重转型(体制转型与发展转型)*其实在双重转型中,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体制转型应该是重点,并且需要以此带动从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发展转型,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对中国经济的束缚和限制才是全面的。和明确市场化改革方向的的制度背景,决定了我们对农地模糊产权这种具体制度安排绩效的考察,应该通过联系农村市场环境从动态和整体(一般均衡)的视角来加以分析,因为对产权私有化做抽象的学理讨论只会引发意识形态的论战,而不能帮助我们理解不同农地产权实践中的绩效得失。

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农地产权与市场环境关系的角度,对涉及农地模糊产权及其绩效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在理论上分析模糊产权及其与市场发展的互动关系,为下文的具体分析提供一个大致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第二部分主要在上文理论分析之上,描述和分析农地模糊产权在横向(与俄罗斯农地产权改革绩效对比)与纵向(与城市农地产权改革绩效对比)两个方向上的模糊产权绩效,并在市场化分析的角度上加以综合分析;第三部分基于农地模糊产权绩效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启示,分析深化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几个关键问题;第四部分为文章的结论部分,提出了进一步探讨的研究方向。

一、模糊产权及其与市场关系的理论分析

(一)模糊产权概念的相关理论分析

产权作为行为主体间的一种行为准则,其界定的含义就在于决定人们在资源或资产的竞争和交易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主体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问题,实质就是对主体行为权利的一种界定。因此,我们可以对模糊产权的成因做一个简要的分类。首先,既然产权界定的是关于有用资产价值的权利,而资产往往具有多种属性,关于资产各种有用性和潜在有用性的信息又是有成本的,所以未知属性价值和无法测定的属性价值也就无法进行产权权利的有效界定,从而造成产权的模糊化,这是从技术和经济的角度对产权的模糊进行的描述;其次,产权作为主体间行为权利边界的界定,使得产权界定的有效性与主体的行为能力大小产生了直接关系,Barzel产权公共领域的思想指出[8],个人任何一项权利的有效性都主要依赖于该产权主体保护该项权利的努力,以及他人企图分享这些权利的努力和任何第三方所做的保护这项权利的努力。其中,当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他人改变产权安排的权利时,就会导致完整的产权权利束中部分权利的删除,废除部分权利束的控制便由国家来承担,这是在产权的法律初始界定时造成的产权模糊[9];最后,就算国家没有剥夺主体应有的某一产权权利束,但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容易对经济活动进行管制干预和介入,Stigler称之为政府的“管制需求”[10],进而弱化主体的行为能力,导致产权的模糊乃至失灵,另外,主体也会根据行使产权的收益成本分析,主动放弃一部分产权的控制权,造成产权实际上的模糊化。上述的三个成因在诸如属性价值测定的技术性、主体行为能力现状、国家公共选择过程的完善度等方面,其实早已隐含了模糊产权存在的某种客观和现实性,下面主要联系市场环境的发展来说明模糊产权存在的客观性及其变化。

(二)模糊产权客观性及其绩效分析

1.模糊产权界定与市场发展

产权和市场仿佛是两个互不相干的独立概念,即产权的私有化不必然与竞争市场相连,产权的公有化也并不必然与垄断市场相关,但在具体实践中,尤其是在中国这种以竞争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中,两者之间拥有显著的相关性。产权的初始界定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11],但是市场经济与环境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着产权的进一步界定,起着重要的纠偏和调整产权的作用,所以适应市场发展阶段的产权模糊度将是优于产权明晰界定的经济绩效的,适应每阶段市场发展状况的产权模糊度成为产权改革的内在要求,因为当市场环境的发育和规范程度不高,政府没有放开对经济活动的价格与贸易等管制,仍然缺乏配套法律、金融、税收等宏观经济管制体制时,产权主体就算拥有了法律界定上的产权,其执行、保护这些权利的成本也是非常大的,以至于此时界定清晰的权利意味着对权利所有者太大的、超出其愿意承担程度的风险,从而使得权利的界定不具有效率性,甚至是无效的。如Rosenzweig和Binswanger在印度的早期农地研究中就发现,因为缺少农产品保险市场,农民会选择较低风险的作物种植组合,但这时作物的产量会比最优种植组合得到的产量少45%,农地的产权绩效是非常低下的[12]。

图1 产权界定与市场发展互动关系示意图

产权与市场的发展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在以市场化的竞争经济为发展方向中,缺乏明晰的私有产权关系(产权制度安排)并不一定会产生问题,关键是在此之前需要特别重视市场环境(制度环境)的改善,建立广泛的激励机制和完备配套制度,保证主体具有自由选择契约的权利,这样跟具体市场环境相宜的产权模糊度就会在产权的自由交易与重新订约中自发形成,可以将这个互动的过程做一个简单的说明,如图1所示:(1)首先,任何一个有关实践的产权分析之前,一定会存在某种既定的产权规则(因为不是从史前文明开始的),当既有的产权管制逐渐放松或者权利重新界定,商品交换的范围开始扩大,根据斯密定理,市场的扩大导致主体的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程度加深,竞争也开始加强。而市场作为发现信息的竞争过程[13-14],界定和利用有价值属性的技术开始不断得到创新和发展,使得资源资产的价值属性不断被人所识,导致上文产权模糊化的第一个原因也就逐渐缓解,产权模糊的程度开始减轻,产权权能开始分解与拓展;(2)同时,市场自由化的正常发展也是一个不断厘清国家(政府)与市场边界的过程,随着公共选择过程的不断完善,政府对社会、市场的过度干预将逐渐退出,私有制经济逐步成长,国家管制造成的产权残缺也逐渐减少;(3)另外,随着产权主体在市场中成为一个可以内化损益的独立市场主体,通过干中学原理,伴随经济制度从人格化交易到非人格化交易的转变,主体会逐渐提升自己的谈判、履约、保护的能力,产权行使的模糊度也开始逐渐减少;(4)上述过程中产权权能的拓展、分解、清晰与组合又使得产权有效性的供求交易情况扩大,市场扩展,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2.模糊产权绩效评价

产权于市场中产生绩效,市场反过来优化产权结构,进而在动态优化组合和阶段性渐进演化格局中产生互动的经济效率,从而使得清晰(模糊)产权、完善(不完善)的市场和最优(次优)经济效率三者之间具有了相对的内在逻辑一致性(如图2中三维曲面ABCD所示),次优的市场环境对应模糊产权,进而通过次优的市场环境效率推动产权的明晰化和产权结构的优化,并逐步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形成良性循环。田国强构造了在市场与政府制度环境不完善情况下(特别是在转型经济中)决定最优所有权安排的一个理论模型[15],得出如果要实现某个经济体的平稳转型,第一步应该是通过实施经济自由化与市场化改革来改善经济制度环境,而不应该是大规模地实施私有化。适应具体市场环境的产权模糊度应该比一味地追求产权清晰度,而不顾宏观市场环境时的产权界定更具有效率,这时的产权模糊度就是有绩效的选择,具有选择的客观性,而保证这种客观性的实现,一是要对外部环境有正确的了解,二是要保证产权主体具有自由的交易和订立契约的能力,这样有效率的界定产权模糊度才会通过自由的产权买卖而自发的内生形成。

产权与市场的演化动态发展,决定了模糊产权的绩效具有动态性,在市场还不完善时,产权的效率主要来源于主体受到激励机制作用而产生的生产效率,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各种要素的流动性增强,此时产权的效率应该向主要来源于配置效率变化。同时,市场的发展可以更为具体的内分为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两种市场发育,产品市场的发育要快于要素市场的发育,因为在产品市场上只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而要素市场则涉及更为复杂的交易物衡量、交易单位的确定,还有产权的转让和合约的交易等,对契约等配套制度的要求也比产品市场要高,那么隐含的命题就是长期而言,要素市场的发育对产权制度的完善可能更为重要,直接影响到产权绩效的发挥,在具体的实践分析中,这也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供检验的假设命题。

图2 产权明晰度、市场完善度与产权绩效关系示意图

产权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为经济活动划定一个清晰稳定的财富结构边界,但由于产权理论的科斯定理采用个人主义的方法论,使其缺乏了有效分配理论的构架,绕开了公平而仅对产权安排进行效率方面的评价,这也是国内外学者对经典产权理论的诟病[16-17]。其实,考虑到效用函数的拟线性问题,即禀赋效应问题*禀赋效应是指人们对他们所拥有的的一种物品的评价高于不拥有时的评价,可以模型化为在缺乏法律机构确保第三方合约得到执行的情况下对私有产权的认可,参见文献[18]。,产权的安排对权利主体而言,就必须同时考虑到财富的增长效应和分配效应,产权界定与收入分配关系将构成社会对特定产权制度合理性的起点,如图1下部所示。另外,无论产权模糊界定的原因到底是不是客观的,其结果都会导致未被界定的产权价值遗落到产权的公共领域,导致行为主体对这部分租值(价值)的攫取,竞相攫取付出的成本将抵消获得的资源价值,即租值耗散现象的发生,但只要这些租值耗散的方式(价格获取还是非价格获取)是与市场化方向保持内在一致,那么产权制度的变迁就是一个内生市场化,伴随如何寻找最小化租值消散方式,从而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一个过程。有学者在理论层面上初步分析过产权主体在产权公共领域语境下通过主体行为二重性达到最小化租值消散的过程[19-20]。

二、我国农地模糊产权绩效分析

(一)与俄罗斯农地转轨产权改革绩效对比

中俄的制度转轨改革都是率先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入手,但由于俄罗斯的改革初始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决定了两者不同的改革特点。俄罗斯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激进式产权改革,承认并推行农地的私有产权化,以期塑造起适应市场环境的私有农场作为农业的生产主体,进而提升农业的生产绩效,但是改革效果与初衷相违,从1991年土地私有化法律大规模通过之后,到1994年,家庭农场也只拥有6%的农产户和5%的农用地,农户获得私人土地后并不是建立起商品化的私人农场,而是走向家庭副业式的生产,这与中国农村在1980年到1984年短短5年间,以“包产到户”为突破口,继而实行“包干到户”并最终有99%的生产队接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现实形成了鲜明对比*数据来源于中共党史出版社的《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1992年版)。。虽然中国家庭承包制在改变农业经营形式的同时,导致了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实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有机地统一了经营方式与产权结构的改革,但与俄罗斯改革不同,我国在实现了农地两权分离之后,并没有更进一步地快速实现农地产权的个人化和提高产权的完整度,从当时连续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就可看出,而是着重从改善有关农业的市场环境入手来提高农业绩效,而俄罗斯则主要着重在法律上单方面实现土地产权的私有化,如表1所示。

两者产生的农地绩效却是相差悬殊的,我国农业与改革前相比,1978年到1984年间保持了年均7.4%的增长速度,粮食产量6年内增加1亿吨,增加了33.6%,人均粮食占有量从318.7公斤上升到360.7公斤。农业总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加了42.23%,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更是对增长的贡献达到了46.89%[21]。与此相反,俄罗斯农地产权改革的早期从1991到1998年,农业生产一直呈危机状态,1997年同1990年相比,农业总产值下降了近40%,劳动生产率下降了三分之一,整个农业生产在叶利钦改革年代倒退了30年,1998年的情况更糟,农业总产值猛降12.3%,粮食产量减少了46%,为1952年以来最低的一年[22]。同时,由于农业生产连续下降,农业在经济中的作用也不断降低,从1990年到1999年,俄农业总产值下降了42.7%[23],1990年到1997年,农业的盈利率从1990年的30%下降到负20%,亏损的有关农业的企业数量比例从3%增加到81%[24]。

表1 俄罗斯、中国农地与农业前期改革政策

(二)与城市土地产权改革绩效对比

随着国家改革的重点在20世纪80年代转移到城市,城市土地产权的改革到今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突破性的改革成果,而农地产权在后续的改革中仍然只是修修补补,换言之,农地产权仿佛在家庭联产承包改革之后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完整的产权应该要求专有的使用权、自由的转让权和收益的独享权[25],再考虑到转型中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层面看的话,可以说城市土地产权是越来越明晰的。所有权方面,虽然宪法规定了我国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两种产权主体形式,国家与集体也都是一个名义上的概念,但在操作层面上,国有所有的城市土地具有明确的城市执行结构,而集体所有的土地至始至终都没有逃脱何为“三级所有”的理论与实践操作争论。使用权方面,在城市一级土地市场和二级土地市场上,并没有政府随意违法收回企业市场主体所拥有土地的情况,而在农村,虽然改革的发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有意赋予了农民承包期的可靠预期,但基于土地保障功能的考虑,农民承包土地仍然面临着随人口增减、特殊需要而调整的可能性,另外,还有国家基于广义“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农民承包地的强制征用。转让权方面,城市土地产权主体在一级土地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不经过发包方的同意或认可,而自由转让、抵押、出租相应期限内所使用的土地,而在农村农户的承包地,在《担保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明确规定下,不仅不能进行抵押(除了四荒地),土地的流转也要经过发包方的认可。在收益权方面,使用权与转让权的模糊已经限制了收益权的充分实现,城市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比农村土地此方面的实现程度要充分很多,围绕着这方面的实践与理论问题,诸如小产权房、钉子户、增值收益如何分配等更是层出不穷。

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城市土地产权的逐步明晰是伴随市场化所要求各要素自由高效配置的要求而实现的,随着1987年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之后市场化的招拍挂在土地一级有偿出让市场中不断发展,到2008年招拍挂建设用地出让面积占全国建设用地供应面积的比例达到了83.9%*数据来源于2009年《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城市土地市场的一级与二级市场内部结构也呈现着协同发展的轨迹,如二级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市场中土地抵押面积比例从1992年的4.6%增长到了2004年的96%*数据来源于1993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和2005年《国土资源统计年鉴》。,一级土地市场的完善,使得土地需求者更愿意通过市场化的招拍挂方式直接取得一级土地市场的土地。并且随着土地市场化供需方式的完善,土地要素的使用效率也在不断提高,1995到2008年,我国城市土地利用绩效水平的综合评价指数从0.0658增加到0.7773,年均增长率达到83.17%[26],尤其是城市内部生产生活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配置对城市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生活用地比重与城市化发展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生产用地比重与城市化发展呈现倒U型变化趋势[27]。而农村承包地由于兼有社会保障的属性,使得土地资源没有很好的实现要素流动,反而出现了“反公共地悲剧”的农村土地资源闲置,城市资源紧缺的局面。对以基本农田建设为主的土地整治项目对国民经济拉动效应的测算显示,该项目投资直接对国民经济拉动的乘数为2.08,拉动作用效果显著[28],截至2013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比例也仅有26%,如果提升一个单位的流转规模,农地的利用效率在东部、西部、非粮食主产区将分别提升29.27%、14.48%、15.72%[29],这些都从侧面说明了现行农地与城市土地利用比较而言的低效率。

(三)我国农地模糊产权绩效综合分析:市场的联系

首先,我国和俄罗斯农地产权改革的绩效之所以前期相差如此之大,固然有学者指出的改革动力机制、路径等原因[30],但最主要的或者说背后更为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以市场化为最终改革导向的过程中,农地产权私有化改革忽视了私有产权绩效完全发挥,所需要的完善市场环境这个暗含的前提条件,农村产权制度与农村市场乃至全国整体制度环境没有实现很好的匹配性,俄罗斯地广人稀,人均土地面积大,农场与农场之间间隔大,其本身的生产需要较高的机械化程度,完善的保险与资本市场提供安全和资金保障,还需要农产品的长途贩运等系统支持,而这些原有的农业服务体系解体,新的服务体系又随着俄罗斯单独的产权改革而建设滞后,有学者统计,1993年倒闭的私人农场与新建的私人农场之比为1.4∶1,1994 年为7.4∶1[31],产权制度的改革远远超前于整体市场环境的发展。而我国农业本身机械化的程度不高,人均面积小,在整体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中国早期的农业改革可以通过快速放活的农村集市小自由贸易支持农民家庭小生产[32-33],1980年农村集市的数量为3.8万个,到1984年迅速增加了33%,达到5.04万个。农村商品化程度更是从1979年的44.5%上升到1984年的58.6%[34]。而后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善,农产品的交易需要更为有效的交易形式和效率,产权主体农户需要包含农地转让权等在内更为充分的使用权和有关土地产出品更多的自由交易权,但农地产权改革此时却延缓了下来,从80年代中期开始农业产量出现了徘徊的情况,国家的改革重点为了适应整体经济改革的方向与重点也主要转移到了城市。

随着城市土地产权改革的进行,越来越能发现农地产权改革的严重滞后,并且形成了当下的城乡二元土地结构,这种差异严重影响到了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决定作用的发挥。从所有权对市场的认同程度来看,城市土地产权主体对土地产权的获得已经主要由市场来获得,表现为招拍挂方式比例的大幅度上升,企业市场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拥有完全的排他性权利,而农地的创设取得甚至是转移取得都有着严重的非市场和管制成分,如今嘉兴、天津、南京等地所开展的“承包地换保障、宅基地换住房”项目实践,相对于城市土地产权改革的进程,可以说是对农地产权的深化改革而言,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突破与创新,同时还有着违宪之虞*用农民的财产权置换农民作为一个公民所拥有的国家无条件赋予的保障权。。市场主体的培育是市场化发展的题中要义,城市产权改革对土地生产要素产权安排的市场化实践和法律确定,极大地保证了城市市场主体企业,作为一个独立主体权能的充分实现。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环境中,我们面对的价格约束其实就是产权约束[35],中国农地前期的改革主要是改革了农产品的价格信号问题,如提升国家对集体收购外的收购价格,补贴生产资料等,后期的深化改革应该是关于价格信号如何形成的机制问题,这涉及包括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技术要素等如何自由高效流动的问题,但由于改革滞后,农民并没有成为一个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相反处处受制于户籍制度、保障制度、金融制度等城乡二元结构之下。于是在缺乏农民这个自由市场主体的整个农村经济系统中,作为最关键的生产要素资源的土地,也就失去了其承担收益损失、真正负责任的使用主体,土地不能被市场配置的事实对于农业生产而言,也使得土地其上的技术、资本、劳动等要素失去了市场配置的经济意义,土地乃至整个农村市场化发展的滞后也就不言而喻了,而这一切又更加地反馈到了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滞后中,“农民、农业、农村”三农问题也就越来越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经济发展改革方针历经了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商品经济最后到市场经济导向政策的变化,农业作为国民经济中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其中农地产权并没有与国家的整体市场化进程保持一致,相反却同时也延缓了整个农村市场化的发展,三十多年的农地产权改革围绕家庭承包经营和双层经营模式,只有缝缝补补的拾遗补阙。因此,有学者从产权改革的结果上来看,认为城市土地产权改革进行得更为彻底,而农村产权改革在所有权的意义上是不彻底的,它更只像是一个生产方式(或经营方式)的改革[36]。有研究显示在目前涉及集体土地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到5%至10%,政府征地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非法侵犯案例也是屡出不穷,这是产权改革滞后所导致的城乡二元土地结构问题,深层次上更是市场化发展中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在产权界定与保护方面如何均衡,暗含引发的关于农地产权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因此,可以看出在农地产权绩效变化的过程中,贯穿始终的都是产权界定与市场的关系,前期由于市场未提到改革的日程,所以当时的农地模糊产权发挥了较俄罗斯等转轨国家更优的制度绩效,但随着市场化改革导向的确定,农地产权由于未能紧随市场化的步伐,而与城市土地产权改革拉开了完整度与绩效方面的巨大差距,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在改革进入深水期后,深化农地产权改革所需要关注焦点的启示与思考。

三、农地模糊产权绩效的分析启示

(一)内生农地产权模糊度的市场化选择

如果完全照搬适用于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权理论,来解释我国转型之中的农地模糊产权绩效,是缺乏现实制度含义和可靠解释力的。包括农地产权在内的我国诸多经济制度转轨导向,都是要建立起相对经济计划更为有效率的机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已经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加入市场变量的考察,才能完整地把握我国农地产权于转轨期中发展变化的本质内涵特征,我国城市土地产权与俄罗斯农地产权改革其实已经为我们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提供了正反两方面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要在特定市场条件背景下,比较界定产权所导致的外生交易成本与产权模糊所导致的内生交易成本之间的大小,从而让市场内生地选择最优的产权模糊度,其实践含义也就是要从健全和完善农地市场入手,在逐渐推进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中,实现由市场自主优化选择的农地产权界定程度、结构以及相应产权关系的内生制度安排。同时,农地产权绩效的最大化也需要多种配套制度的关联配合与互补滋养,从不同时空背景条件下的土地功能属性出发,建立有利于土地流动的人口户籍等制度,为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各生产要素的整合配置创造有益的制度互动空间。建立起与城乡土地一体化市场相配套的户籍与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下最为紧要的理论与实践命题。

(二)农地产权改革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会涉及一个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中,已经描述过政府对产权模糊的影响。从我国农地和城市土地产权的改革中可以发现,产权模糊度缩小的过程,其实就是政府不断放松产权管制的过程,只不过由于改革初始,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的力量涉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使得之后的改革就显现为包括政府“自上而下”发动、“自下而上”认可农地产权相关改革的主导过程,但其实政府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发展语境下只是表面上的主线,实际的主线则是市场化内涵的规则作用,可以说政府与市场关系在短期农地制度的变迁中贯穿交织,关键是要规范好政府的行为边界。因为,我国农地产权的模糊化具有显著的政府人为特征[37],政府有一种天然的人为地制造公共领域导致农地产权模糊的倾向,因为这有利于政府根据自身强有力的谈判能力(行为能力),来获取公共领域中租金的控制权而实现自身租金的最大化,其结果必然是严重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利,最为典型的就是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征地权的滥用。当政府管制严重,就会导致大量寻租机会的产生,从而导致农地租值耗散现象的发生(即非生产性的为了获取农地价值而付出的成本最终将抵消掉得到的价值量)。何一鸣等测算了不同时期(1958—1985年和1985—2005年两个时期)政府对农地产权的管制效果,得出中国农业经济绩效在产权管制放松后提高了92.86%[37]。而一个不断规范的市场机制能够在自由平等竞争的前提下,使资源的归属与资源的评价有效结合在一起实现最优配置,城市土地产权市场的建立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要给予农民在市场中通过契约自由选择和交易农地产权的权利。

(三)农地产权变迁探索的试错性

农地产权的模糊化意味着农地某部分的产权价值没有明确的控制主体,于是各行为主体面对这部分价值变化时,基于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就会竞相展开对产权公共领域内租金的分享,因此可以将农地模糊产权的价值分为两部分,即遗留产权公共领域的竞争性租金和界定清晰的垄断性。对农地模糊产权竞争性租金的攫取过程,本身也是资源配置与权利界定两者被同时博弈确定的过程,只不过由于信息的有限性、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演化中的传统政治经济和情感方式对人类行为选择的限定等原因,使得这个过程不是一次最优完成的,因此,为了保证制度不陷入锁定效应,就需要不断保证农地制度改革与变迁过程中的试错性探索。现实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干到户形式的确定也经历了包工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不同形式的实践选择,最终才选取了最具有适用性的包干到户经营形式。后续为了解决家庭承包制所不断出现的问题,国家从1987年决定开始建立农村土地制度与财产创新方面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历经11年,先后有贵州湄潭、广东南海、苏南、山东平度、北京顺义、湖南怀化、陕西延安等7个地市县,如平度的两田制企图将农地的经济发展与农地的社会保障分开、贵州湄潭活化农地的使用权、广东南海实现土地资本化的股份合作社,安徽阜阳反租倒包中反租以支付地租的形式承认了农民对土地的部分所有权等,虽然由于特定改革形式受地区产业发展、文化环境等条件的考虑,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甚至被明令叫停(如两田制),但试错探索的实践含义正是在于,让我们在保持全局稳定的前提下吸取局部成功与失败的正反经验进而深化改革,正如近年来诸如重庆、成都城乡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建立及其实践,成功推进了全国农地产权的确权进程,但是应该强调的是,试错中租金分享的过程应该与市场发育同步,这样租金耗散才将是积极的,产权的博弈界定也才是绩效优化的。

(四)农地产权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借用产权公共领域语境下的租值耗散概念,可以将科斯第二定理进行另一种方式的表述,即由于正交易成本的存在,产权初始的法律有效界定可以降低之后租值在交易中的耗散,但却只能部分消除与权利初始配置相关的社会福利损失,因为交易所产生的生产性结果是以再分配性为前提的(再分配的是合作的生产性剩余)。所以产权初始确定公平的分配格局才能更加有助于资源在长期的使用中保证最优的效率和最大化的产出,不公平的初始配置容易在资源的使用中产生严重的两极分化,最终损害经济的长期增长。Bowles的实验仿真研究也表明了具有公平主义的制度可能更利于避免无效制度的长期存在[38]。农地产权改革作为我国经济改革的先锋,虽然有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第一产业重要作用的现实原因,但仍然可以将其自身前期改革的成功部分归功于基于成员权的土地均分,因为这使得在最主要的土地生产要素方面实现了走向市场经济的起点公平。然而,俄罗斯农地产权改革虽然实现了十分清晰明确的权利界定,但是明晰产权运行、保护的成本却是需要巨大的,当这个成本的分担存在偏斜,具有不公平性的话,俄罗斯的农民就会放弃农地的资源权利,低效也就不可避免。同样,我国之后农地相对城市土地而言的绩效徘徊,就在于在往市场化发展的方向上没有很好地实现农地产权自各主体间的有效公平配置,各种的不公严重影响到了农地的长期绩效。秦晖将我国的农地产权配置现状形容为“两头(农民与国家)小、中间(社区、地方及基层组织)大”[39]。农民应该在农地农用的情况下拥有完整的产权和自由订立契约的权利,国家要建立起更为完善有效的有关使用主体、数量和用途等方面的基本农田保护机制,要解决地方土地财政的问题,以土地税收逐步取代土地出让金,同时确保农民在农转非的情况下获得应有的补偿与保障。

(五)农地产权权利与主体行为能力的匹配

要保证农地产权试错性探索的有效进行和农地产权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一方面要保证国家或政府对产权主体管制力度的减小,增加界定产权的保护力度。其次,产权作为一种与行为方式和能力密切相关的行为准则,需要赋予农地产权主体与其自身行为能力相匹配的权利维度,并且逐渐提高农地产权主体自身的各种行为能力。由于强势的政府、集体相对于弱势农民的优势地位和强的行为能力,使得侵犯农地产权的行为成为长期现象,以至于模糊产权边界的制度安排可能成为一种常态,要改变这种常态就要赋予农民平等的契约地位和相应的产权行使能力,并且保障农民所享有的合法土地权利,通过自然演化过程以市场形式的产权交易重新赋予和界定农民自由配置土地资源的权利。对农村土地市场乃至农村整体市场化的发育与完善,最重要的是要提高现今农民在产权排他、处分、交易三方面的行为能力。

四、结论

基于转型经济的特点,文章从市场的角度分析了模糊产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并由此解释了我国农地模糊产权在改革早期优于俄罗斯农地改革,却在后续改革中滞后城市土地产权改革的绩效之谜。作为与农村市场发展相伴相生的农地产权结构变迁,市场的发展是影响产权完整度及其绩效的重要影响原因。另外,农地产权权能虽然有其残缺现状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但在要求实现城乡土地要素流动及其收益共享的今天,影响包括农地在内各要素市场的发育、导致产权残缺的主要因素是政府的管制和对农民行为能力的限制。因此,要放松国家的产权管制,培养和提升农民的行为能力,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农地产权的最优模糊度会在市场化自由契约交易中内生的被加以决定。同时,在此过程中还要注意政府和市场职能与边界的划分,保障和吸取各地产权实践的试错性探索,在赋予与农民行为能力相应的产权权利时,注重农地产权改革公平与效率的兼顾。

承接本文的进一步探讨方向:首先,市场概念实质上暗含了在市场化转轨的过程中,影响农地的正式制度会对非正式制度进行成功的吸收与改造,但是两者之间互动的机理应该如何,就需要更为细致的理论与案例研究;其次,农地模糊产权导致的租值耗散量在理论上是一个随市场化发展逐渐降低的过程,但降低数值的阶段变化性特点就只能是一个经验检验回答的问题;另外,农地模糊产权变迁的试错性使得农地制度的变迁具有了自发演化的哲学意味,这为我们提供了深化制度变迁乃至我国制度变迁理论分析的新视角。无疑,这些都是以后要继续研究的实践命题和理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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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rief Study of the Farmland Ambiguous Property’s Performance

Mystery in Transformation Period:Perspective of

Ambiguous Property Rights

Li NingXie Cunxu

AbstractAmbiguity of farmland property need paying attention to during the process of farmland property reform in transformation period. Taking a perspective of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perty and market, this paper is committed to the reason why China’s ambiguous farmland property is prior to early farmland reform in Russia, but lags in China’s urban land property reform. The conclusion of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in China, with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system transition, land performance is largely determined by property and market. Simultaneously, it’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s of farmland property reform to retain appropriate ambiguity to adapt to market development in each stage. At present, the key to deepen farmland property innovation is to reduce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enhance farmers’ ability to conduct property, and improve current production factor markets including farmland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Thus, it would be possible for farmland property to choose optimal ambiguity endogenously in the free market transaction, and eventually to break dual urban-rural land system, moreover to optimize farmland performance. Additionally, farmland property innovation process should particularly differentiate the functions and boundary between government and market, also should learn from other area’s property innovation, improve farmers’ ability to implement their own property when given appropriate property rights matched to their capability, and consider both fair and efficient finally during farmland property reform. Further reflection directions include mechanism that affects informal system formation of farmland property, quantitative characteristics of rent dissipation, and theoretical implications of Ambiguous property’s spontaneous evolution.

Key wordsFarmland; Ambiguous Property Rights; Performance; Market

(责任编辑:常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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