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帝判决噶礼张伯行互参案心路历程探究

2016-02-15 03:26毕卫涛
枣庄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会审奏折巡抚

毕卫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康熙帝判决噶礼张伯行互参案心路历程探究

毕卫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康熙五十年(1711年),发生了轰动一时的辛卯江南科场案。科场案审理尚未结束,又突发互参案,即两江总督噶礼与江苏巡抚张伯行互相参奏案。噶礼与张伯行之间不但互相攻讦,公堂对质时,两人还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康熙帝先后两次派出钦差大臣,会审长达8个月之久,仍未结案。在多数官员偏向噶礼的情况下,康熙帝对如何判决噶礼与张伯行互参一案摇摆不定,难以决断。最终,经过慎重考虑,康熙帝做出了将噶礼解职,张伯行革职留任的艰难决定。

噶礼;张伯行;心路历程

康熙五十年(1711年),辛卯江南科场案(以下称“科场案”)事发,可谓轰动一时,尤为后人所关注。这不仅因为其中暗藏贿买举人之弊,而且它还牵引出一起督抚互参案,即发生在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的两江总督噶礼与江苏巡抚张伯行的互相参奏案(以下称“互参案”)。两案之间牵引之巧,引发原因之繁,审理时间之长,牵涉面之广,判决结果之惑,在清朝政治史乃至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不为多见。本文着重分析康熙帝判决互参案的心路历程,探究康熙帝做出“噶礼解职、张伯行革职留任”的原因,以期揭示康熙朝后期的官场政治生态和满汉官员之间的关系。

一、互参案审理过程

康熙五十年(1711年)九月,江南乡试榜发不久,江南士子议论纷纷,认为此次乡试存有舞弊现象。苏州士子以新中举人多属贿买为由,将财神抬入府学明伦堂上,喧哗不服,还造有诗词对联与黄莺儿歌谣,四处张贴。两江总督噶礼、乡试正主考左必蕃、江苏巡抚张伯行、苏州织造李煦、江宁织造曹寅相继奏报科场案存有情弊一事。十一月,康熙帝命户部尚书张鹏翮偕两江总督噶礼、江苏巡抚张伯行、安徽巡抚梁世勋于扬州共同审理科场案。十一月十七日,在安徽巡抚梁世勋未到情况下,张鹏翮即与噶礼、张伯行开堂审理科场案。随着会审逐步展开,张伯行认为案情存在诸多疑点,在审讯嫌犯时与噶礼发生争吵,怀疑噶礼参与贿买举人事,并于五十一年(1712年)正月十九日上“参总督抗旨欺君疏”参劾噶礼。噶礼得知张伯行参劾后,秘密购到张伯行的条陈,又立即撰写弹劾张伯行的奏章,连夜驰送京城。二月初四日,康熙帝下令将噶礼、张伯行解任,派遣张鹏翮、漕运总督赫寿赴扬州确审具奏。

(一)第一次钦差会审

张鹏翮、赫寿奉旨会审互参案后,屡屡出现怪异之事。会审过程中,噶礼、张伯行互不相见,每日只是各自书写口供。当两人俱被解任的消息传至扬州后,扬州城内出现分别要求两人留任的舆论呼声及其行动。二月二十四日,李煦奏称:

“江宁,镇江、扬州等府百姓闻督臣噶礼解任,二月十八,十九等日连日罢市。先则赴衙门具呈求题请留任,乃至二月二十二日督臣委官送印江西抚臣衙门。岂知兵民竟将城门闭了,不容送去。……至次日始听委官出城,将印送往江西,而众兵民仍将督臣公馆大门用木石堵塞,不容出来。”[1](P105~106)

噶礼坐镇两江两年有余,总掌军政大权,其下属多拥兵武将。张伯行清正廉洁,深受百姓拥戴,尤受学子敬佩。正如曹寅奏称:“保留总督及保留巡抚者,各衙门俱有呈纸,为总督者大半,为巡抚者少半,其乡绅及地方有名者,两边俱着名保留。兵为总督者多,秀才为巡抚者多。”[2](4册,P88)

因事态发展日趋复杂化,张鹏翮、赫寿不敢贸然断定,又难以揣摩康熙帝真实意图,惟有谨慎行事。如曹寅奏称:“揆张,赫之意,于察明京口将军代奏保留折子之内,先请圣旨,始行定局。”[2](4册,P160)显然,张鹏翮、赫寿两人想通过京口将军马三奇代奏军民百姓挽留噶礼、张伯行一事,摸清康熙帝态度,然后结案。但是,康熙帝见到马三奇奏折,并未表明态度。只是说:“审事也不是这样的理,但江南合省都甚没趣了,想必满洲恨不得离开这差好。”[2](4册,P160)

互参案的审理久而未决,对江南日常行政运转逐渐产生负面影响。五十一年(1712年)四月,康熙帝在赫寿的奏折上写道:“江南省甚为紊乱,今已数月,并无头绪,众官俱带至扬州,诸事钱粮俱已耽延。”[3](P775)因此,康熙帝促令张鹏翮等速速察明具奏。

张鹏翮等迫于压力,于五月底将科场案、互参案审结。判决结果为:贿买举人吴沁等,拟绞监侯。副主考赵晋、房考方名、王曰俞俱革职,充军问徒。正主考左必蕃,拟革职。总督噶礼降一级留任。巡抚张伯行革职,拟徒准赎。

判决结果显示,张鹏翮、赫寿有偏向噶礼之嫌。康熙帝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张鹏翮等未将私受贿赂,暗通关节之赵晋拿问严审,仅以革职军流,乃是草率结案。且在互参案审理中,张鹏翮等只为双方掩饰和解,瞻徇定议,并未审出实情。如此结案,断不可行。六月十八日,康熙帝下旨,命户部尚书穆和伦,工部尚书张廷枢赴扬,对科场案、互参案进行第二次会审。

(二)第二次钦差会审

六月二十八日,穆和伦、张廷枢赶赴扬州,于七月十八日抵达,继续审理两案。综合第二次钦差会审期间李煦所上4份奏折,将此次会审情况概述如下:

穆和伦、张廷枢首先审问未经张鹏翮等严讯的席玕、马士龙、徐宗轼等新科举人,将拔取他们的房考官——溧阳县知县邬柳和石埭县知县李颂提来,与主考左必蕃,副主考赵晋三面对质。至于互参案,穆和伦等只是每日对噶礼、张伯行逐款问供。

迫于舆论压力,穆和伦等对房考方名、副主考赵晋进行夹讯。方名供称:他为让程光奎替其还债,故取中程光奎。赵晋则供称:他受泾县知县陈天立所托,取中吴沁。

九月初六日,互参案审结,审案结论与张鹏翮、赫寿所定大体一致:张伯行参噶礼之事皆虚,噶礼参张伯行之事有数款得实。关于科场案,穆和伦、张廷枢的判决则比张鹏翮、赫寿严厉很多:副主考赵晋拟斩,房官方名拟绞,贿买夤缘举人吴沁、程光奎与过付的余继祖、郝青田一班人并拟绞罪。九月二十九日,穆和伦与张廷枢进京复命。

二、康熙帝判决互参案的心路历程

第一阶段: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二月至四月,康熙帝急于了解南方民众舆论,并寄希望于张鹏翮等人的审理。

互参案发生后,康熙帝的态度最初很不明朗,只是对南方民众关于互参案的舆论极为关注。在第一次钦差会审初期,康熙帝对张鹏翮等人抱有较大希望。如五十一年(1712年)四月,康熙帝在李煦奏折中朱批:“大人(张鹏翮)自有大人之志,非比寻常,自然事得其中,而众心悦服矣。”[1](P107)但在逐渐了解到张鹏翮等人审案情况后,康熙帝却大失所望,在李煦奏折中朱批:“朕闻大概不过如此,京中哄传,以为笑谈。”[1](P112)

因张鹏翮等做出偏袒噶礼的判决,康熙帝颇感为难。如果同意这一判决,将不利于团结汉族官员及江南士人;如果否定这一判决,又可能引起满洲众臣不满。倘若张鹏翮的判决偏向张伯行,康熙帝予以允准,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他的顾虑。然而,张鹏翮等人经验丰富,善于自保,为了推卸责任,不肯认真审理。康熙帝对此也很清楚,他在曹寅奏折中朱批:“审事也不是这样审的理,但江南合省都甚没趣了,想必满洲恨不得离开这差才好。”[2](4册,P70)于是,他派遣穆和伦、张廷枢前往扬州,进行第二次钦差会审。

第二阶段: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五月至九月,康熙帝希望通过为噶礼、张伯行劝和,以平息此事。

五十一年(1712年)六月,李煦奏称:

“五月二十二日,臣家人赍回奉发御制宸翰诗扇一柄、单条一幅,又传宣旨意。……臣钦遵旨意,地方官员乡绅求看,即敬与观看。解任督臣噶礼叩头跪瞻说:‘我受圣恩高厚,平时怎么样教训,竟不能仰体圣心,以致同寅不和。今读主子御制诗,真真惭愧无地,懊悔不及了。'求臣代奏。解任抚臣张伯行跪读御制诗说:‘是我上负圣恩,如今惟有愧悔'等语。”[1](P114)

另据《张清恪公年谱》载:

“至八月,钦差大人将至。盐院李某来晤,手持钦赐诗扇,内有官箴,乏协恭之句,谓公曰:‘此一句为老先生与制台而作也。上意俱欲保全,又恐两人不和,老先生仰体圣意,自认些小不是,我当启奏,必两复矣。'盖总督所使也。公曰:‘圣意正未可知,我既参奏,岂有调和之法。'李又曰:‘彼党众,必造害。'公曰:‘圣明在上,我何惧焉。'钦差大人至,候审于公馆。大司空曰:‘二位皆皇上所爱惜者,皇上最喜同寅协恭,何不两家各相让,免争競乎?公曰:‘某何尝不让,自莅任以来,我所让多矣。今因朝廷大事参奏,亦无可让也。'总督不发一言。乃各退。”[4](86册,P515)

所谓“盐院李某”,应是苏州织造李煦。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李煦为巡视两淮盐课监察御史。看来,康熙帝希望通过赏赐诗扇,暗示噶礼、张伯行各让一步,然而未能如愿。

第三阶段:康熙五十一年(1712)十月,做出“噶礼革职,张伯行革职留任”的决定。

第二次钦差会审结束,穆和伦、张廷枢的判决仍偏袒噶礼。十月初五日,吏部亦议覆“拟张伯行革职,噶礼免议”。十月初六,在多数官员偏向噶礼的情况下,康熙帝经过反复权衡,从维护满汉关系稳定,保护清官以利于整顿吏治等大局出发,做出“噶礼革职,张伯行革职留任”的艰难决定,互参案至此结束。

三、康熙帝难以决断互参案的原因

(一)康熙帝不愿处置噶礼的原因

1.噶礼才干突出

(1)噶礼具有捕盗安民的才干。互参案发生后,康熙帝云:“噶礼有办事之才,用心缉拏贼盗,然其操守则不可保。……至海贼一案,命江南、浙江、福建三省督抚前往,乃皆畏惧推委,惟噶礼至尽山花岛缉拏盗贼。因此各省督抚甚怨噶礼。”[5](卷249,P467)此外,噶礼主政山西时,也采取过一些积极的治理举措,如禁革私派,造船疏浚汾河,亲自带领军民捕杀蝗虫等。第一次钦差会审结束后,康熙帝亦云:“噶礼原非清廉之官,但在地方亦有效力之处。”[5](卷249,P479)

(2)噶礼不畏权贵,手腕强硬。例如,在山西巡抚任上,噶礼不仅亲自密访,平反冤狱,还打击倚仗权臣明珠的作恶盐商,参劾依靠权臣索额图的道员王福、边永宁以及大学士马齐属下人、山西按察使觉罗巴哈布等。

(3)噶礼善于逢迎。例如,为讨取康熙帝欢心,噶礼曾捐银建造斗姆阁,每年均赴五台山为万寿圣诞诵经祈祷,整修五台山路。又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康熙帝西巡途经山西时,噶礼大力整修道路,及早备好轿车渡船,圆满完成接驾任务。

(4)噶礼是康熙帝的重要耳目,事无巨细,均能及时奏报。据统计,康熙三十八年(1699)至五十一年(1712年)期间,噶礼所上密折达301件之多[6](P48)。

2.康熙帝对噶礼的赏识与爱护

(1)康熙帝曾一度对噶礼寄予厚望。如康熙四十年(1701年)夏,康熙帝在噶礼奏折中朱批:“益加勉之,不要输给直隶,河南巡抚,望你成器。”[3](P211)不久,康熙帝又告诫噶礼:“若能始终谨慎如一,方可谓不负任用耳。”[3](P222)

(2)康熙帝惟恐噶礼为官处事经验不足,时常给予提醒。如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冬,噶礼上奏保举官员,康熙帝朱批道:“但与伊同旗人等,言论其素行不端者颇多,恐尔为其所欺,宜多加提防。”[3](P251)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秋,噶礼接任两江总督。陛辞时,康熙帝特就江南两布政司库亏欠百万两白银事,嘱咐噶礼:“这亏欠的事,尔不可接受,接受则毙命也。”[3](P653)

(3)康熙帝曾担心噶礼行为不检,自毁前程,时常给予警示。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夏,噶礼修葺北岳恒山庙,康熙帝警告曰:“此事尔若不多加小心,必将出现为人控告、参劾等事,彼时悔之莫及也。”[3](P433)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夏,噶礼奏请捐助热河工程。此时,康熙帝对噶礼声名不佳已有所闻,但还是给予期望和教诲,朱批道:“凡遇兼用等杂事,先于人上报加之,这样他人无话可言,朕从未如此教诲人。巡幸山西时,驻跸尔家,从而认识,因此并无什么关系,故颁旨成全尔。朕之此旨不可给任何人看,即毁之弃之为好。”[3](P631)

(4)噶礼保举或参劾官员,大都得到允准。如受其保举的赵凤诏等人,均被提拔任用,遭其参劾的江苏巡抚于准、布政使宜思恭等,均被革职。

(5)康熙帝在很多事情上偏袒和保护噶礼。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御史刘若鼐疏劾噶礼贪婪无厌,虐吏害民,贪赃数十万两。康熙帝非但不予严查,还通过朱批对噶礼予以宽慰道:“此事知与不知者无不议论,尔不必生气,自有公论也。只是官员保得很多,升的太快,因此不能不使人怀疑。此事尔心里亦明白罢。”[3](P306)最终,噶礼凭一纸奏辩便平息此事。为避免噶礼之母连累噶礼,康熙帝在噶礼奏折中告诫道:“惟将尔母断不可带往任所。若带往任所,必出大事,可殃及尔身命。”[3](P307)

3.康熙帝倚信满洲大臣

“首崇满洲”与“崇儒重道”,是康熙帝确定的两项基本国策,两者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康熙帝大力团结、任用汉族官员的同时,对他们始终有所戒备防范,惟有满洲大臣,真正为其所倚信。噶礼才干突出,是满洲大臣中的佼佼者,也正是康熙帝为加强统治所需要的人才。

综上所述,如果因互参案而罢免噶礼,康熙帝难以痛下决心。

(二)康熙处置张伯行所要顾忌之处

1.张伯行是康熙帝一手树立的“天下第一清官”。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春,康熙帝南巡至江宁,命督抚荐举地方贤能官员,张伯行未在其中。一日,康熙帝问督抚:江南还有如同张伯行之好官否?皆曰无。康熙帝云:“然则汝等何以不保举之?今朕自保举之。将来居官好,天下以朕为明君;若贪赃坏法,天下笑朕不识人。”[7](卷17,P507)由于尚未掌握充分证据,一贯标榜颇能识人的康熙帝,不愿贸然舍弃他所赞许的为官模范。

2.康熙帝认为,张伯行受人欺骗、挑唆是引发互参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张伯行任江苏巡抚后,噶礼、李煦多次参劾张伯行受人摆布挑唆、无治理地方才能,使张伯行在康熙帝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如康熙五十年(1711年)夏,康熙帝在噶礼参劾张伯行的奏折中朱批:“在京城,大臣内谁偏徇张伯行?赵申乔向他何如?南方汉人甚奸猾,张伯行必受骗,民人未必心服。”[3](P730)互参案发生后,康熙帝云:“张伯行为人老成,操守廉洁。然盗劫伊衙门附近人家,尚不能查拿。……噶礼张伯行互相不睦者,皆陈鹏年怂恿所致。”[5](卷249,P467)

3.互参案的判决,关系到满汉关系以及整治吏治问题。噶礼与张伯行分别是满汉官僚集团中的代表人物。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十月,康熙帝谕九卿、科道等:“观近日外官满洲所参,大抵多汉人,汉人所参,大抵多汉军,皆非从公起见。朕悉据理处之,并无偏向。……诸臣皆能体朕保全清官之意,使为正人者无所疑惧,则人俱欣悦,海宇长享升平之福矣。”[5](卷251,P489)可见,当时满汉大臣之间界线分明,彼此关系并不融洽,而如何处置张伯行,又与吏治问题有直接关联。

四、结语

通过梳理和分析康熙帝判决互参案的心路历程及难以决断的原因,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第一,康熙朝后期满汉大臣之间隔阂甚深,满汉矛盾依然尖锐。从噶礼与张伯行发生互参事件可以看出,满洲大臣与汉族官员之间易于发生矛盾,而且难以调和。在互参案审理过程中,康熙帝希望通过赏赐诗扇,暗示噶礼、张伯行各让一步,也是未能如愿。另外,也可以看出,康熙帝在大力团结、任用汉族官员的同时,对汉族官员始终有所戒备防范。

第二,自康熙朝中后期实施的密折制度,在审案过程中发挥了显著作用。互参案发生、审理期间,李煦、曹寅、马三奇等多位具有专折奏事之权的官员,分别通过密折及时详奏案情,陈述个人看法。康熙帝据此得以掌握案情进展、民众舆论和官员态度,做出最后决断。

第三,科场案和互参案经两轮会审,历时八个多月,但真相仍未彻底审明,四名精干能臣充任的钦差只是掩饰和解,瞻徇定议,也客观地反映出康熙朝后期的吏治废弛。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李煦奏折[M].北京:中华书局,1976.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4.

[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奏折全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4]张师栻,张师载.张清恪公年谱[M].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第86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5]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6]白新良.康熙朝进折人员考略[J].历史档案,2005,(2).

[7]钱仪吉.碑传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3.

[责任编辑:杨全顺]

On the Mental Progress of Emperor Kangxi's Judgement at the Case of Mutual Impeachments Between GA-Li and ZHANG Bo-xing

BI Wei-tao

(The Graduate School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2488,China)

Fifty years of emperor Kangxi, there were sensational Xin mao south of Yangzi River examination case. Hearing the case before the end of the examination case, the Liang-jiang Governor GA-Li burst with Governor of Jiangsu ZHANG Bo-xing in each other. Although the phenomenon of mutual impeachment was general in Qing dynasty, GA-Li and ZHANG Bo-xing attack and fight from each other when confronted in court. Although emperor Kangxi sent four imperial ministers twice, the case of mutual impeachments has not yet closed in eight months.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most government officials in favor of GA-Li, it’s difficult for emperor Kangxi to judge the case of mutual impeachments. After much consideration, Emperor Kangxi finally made a difficult conclusion of dismissing GA Li and protecting ZHANG Bo-xing.

GA-Li;ZHANG Bo-xing;the mental progress

2016-09-22

毕卫涛(1985-),男,山东滨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清代政治史研究。

K249.205

A

1004-7077(2016)06-0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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