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国职工权利的多重视角——基于中外相关论述

2016-04-25 02:49张玉洪
关键词:综述

张玉洪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 北京市 100048)



研究中国职工权利的多重视角——基于中外相关论述

张玉洪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北京市100048)

[摘要]研究中国职工权利有不同的角度,它们共同丰富了我们对它的认识。就中外学界对中国职工权利的维度来说,阶级视角偏意识形态层面,阶层视角则侧重社会构成层面;抗争视角则从技术层面探讨职工维权的途径与方式,社会资本视角则是职工用社会资源自我赋权;全球化视角则是综合层面。

[关键词]职工权利;多重视角;综述

自有劳动关系存立以来,职工(本文中的职工,是指在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权利的侵犯与维护就相应而生。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职工(尤其是工人)基数巨大,加之正处于转型期外加全球化的影响,职工权利维护难题显得尤为突出。如何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与职工维权之间保持平衡,理应成为研究课题。

研究中国职工权利,就中外学界近年来的成果来看,有不同的视角。而这些不同的视角,让我们观照中国职工权利时更全面,也更深入。

一、阶级视角与阶层视角

研究中国职工权利,可以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来探讨:前者是指阶级分析视角(严格说来,阶级分析也属于社会学研究范畴。此处的简单界分,源于阶级分析在研究视野下的意识形态特征),后者是指从阶层分析视角。

阶级分析的视角实际上延续了马克思的传统。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开篇里写道:迄今为止,有字可查的人类史,就是阶级斗争史[1]。根据是否占有生产资料,社会主要由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组成,二者间是对抗性的,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就是一场革命[2]。马克思还区分了阶级自在和阶级自为,而前者指阶级的客观存在,后者则指阶级意识[3]。但遗憾的是,马克思是从斗争角度(工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求解放)出发,并没有系统论述“阶级”这一概念。

马克斯·韦伯在马克思的阶级分析基础上则有所发展,认为社会阶级不仅与经济利益相关。在保留阶级这一概念的基础上,他提出了社会分层概念,并认为它是一个多面向的关系:阶级、地位和政党三者相对独立又相互影响。在韦伯看来,自在的阶级不一定发展为自为的阶级。所以,有阶级,不一定就有阶级行动,“纯粹的有产阶级的划分并非是能动性的,也就是说,它并不必然导致阶级斗争和阶级革命”[4]。

可以说,马克思的阶级观深刻影响了中国的现当代历史,而韦伯的社会分层法则影响了学术界。

就中国来说,阶级分析在20世纪初就开始流行了。早在1926年,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分析了当时中国的阶级结构,并提出了一些斗争策略;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三反”、“五反”运动,还是“反右”、“文化大革命”,都是阶级斗争思维的延续。

以阶级来对人群进行界分,显然不是无意识的。正如汪晖指出的,阶级概念在毛泽东的意识形态里体现了双重含义:一方面作为一个激进的图像,在永不停息的阶级斗争中重新激活一个社会主义乌托邦;另一方面作为一个阶级地位的标志,去为每一个中国人定位,结果产生了一个去政治化的过程[5]。

即令改革开放以后,“阶级”话语依然没有消失。1982年版的宪法,虽经多次修正,关于国体的表述没有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章程则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公开讲话中都曾表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阶级地位”等类似意见。

不过,近年来,学术界不少人开始舍弃“阶级”和阶级分析法,而发展了韦伯的社会分层分析。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做的“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及其演变”研究,“以职业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划分”,将当前中国社会分化为十大社会阶层—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阶层(2.1%)、经理人员阶层(1.6%)、私营企业主阶层(1.0%)、专业技术人员阶层(4.6%)、办事人员阶层(7.2%)、个体工商户阶层(7.1%)、商业服务人员阶层(11.2%)、产业工人阶层(17.5%)、农业劳动者阶层(42.9%)、城乡无业、失业和待业人员阶层(4.8%)。其结论是:“与现代化的社会阶层相比,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阶层结构正在朝着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演变,所以可以说,一个现代化阶层结构的雏形已在中国形成”[6]。

但现代社会的阶层结构不是金字塔型的,而是橄榄型的。这种转向显然不是无理由的。官方话语里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来说,实际地位是下降的。有研究显示:工人职业在1980年至1993年期间已经失去了它的较高的社会声望[7]。另有人指出,改革以来,工人群体的地位利益遇到了四大问题:(1)经济地位下降。主要反映在经济收入上,特别是在与私营企业主群体的比较中最为明显。(2)内部层次分化。职工在经济利益、政治和社会权利,以及相应的思想观念上产生了新的差异,其内部结构出现了显著的分化和整合,产生出不同的阶层和群体。(3)雇工利益的被动状态。雇工阶层横跨工人、农民两大群体,横跨城市、农村两大区域。雇工阶层在与雇主的劳资矛盾中处于自发的、无组织的被动状态,几乎无法有效地争得自身的合理利益。(4)劳动生产能力弱化了的那部分职工的利益保障被忽视[8]。

难怪有更激进的观点认为:在当代中国,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公,其主体意识已经被指认出虚假的意识形态性质,在官方意识形态中一直居于正统地位的劳动价值论成为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中无法逾越的困境,工人阶级被解符码化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的工人已经无法被国家赋予的主体性意识形态所召唤[9]。

因此,官方话语与现实情境的背离,是阶级话语在学术圈逐渐消逝的主要原因之一。从另一层面来说,这也是去政治化的努力:“在过去中国语言里,阶层一般是指阶级内部不同等级的群体或处于不同阶级之间的群体。而现在中国学者更多地使用‘阶层’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是为了区别在政治上‘划阶级、定成分’的做法”[10]。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持批判立场:“中国知识分子的当代实践和他们关于社会分层与社会不平等的研究进一步扼杀了阶级话语,抵消了在快速变迁的中国社会中形成的对阶级冲突的新理解。中国对‘阶级’概念的谴责伴随着西方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的对阶级分析死亡的宣称,服务了改革的意识形态。现在对阶级分析的重现,除了一小部分之外,同样延长了一个去政治化的话语,消解了对中国向全球资本主义转型的可能的批评”[11]。不过,正如该学者所提及的,阶级话语在官方层面并未退场,比如国家宣称数量庞大的农民工是产业工人队伍的一部分。而在2003年举行的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

对研究中国职工(尤其是工人)权利来说,从阶级还是阶层来探讨工人群体,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1、工人群体在全社会的定位:探讨工人群体是否成其为工人阶级?农民工是否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如果把工人群体界定为工人阶级,那么中国是否有资产阶级或剥削阶级?

2、工人权利维护的动力与行动的合法性:如果工人阶级不只是纸面上的词汇,而且是领导阶级,那么权利怎么可能大面积受损?另外,其罢工等伸张权利的行动是否就合法合理了?

退一步讲,如果我们真要坚持阶级分析的话,也应遵循有研究者提出的阶级分析的两个理论原则:第一个理论原则是把阶级当作一个社会范畴。这意味着将人看作社会人,看作与其他人发生联系的人。如何支配劳动力是阶级划分的最根本的基础。第二个理论原则是把阶级看作一个经济范畴,即把其看作经济人,看作与其他人发生经济联系的人。对财产产权有无占有、使用、收益、转换的权利是阶级划分的重要根据[12]。比如有西方学者虽然提出了“赛博无产阶级”的说法,但按照传统的阶级划分发现有难以自洽的地方,因为虽然信息处理行业(如软件撰写者、呼叫中心服务员等)职员人们的阶级意识在增长,但与之相随中最重要的是种族主义。而在阶级身份确认中,性别和种族权重最大[13]。

另外,是否应如有研究者提出的那样“:问题并不在于简单地恢复过去的阶级和阶级斗争概念(我们仍然反思20世纪阶级政治中产生的悲剧) ,而在于建立怎样的政治视野面对现代社会的平等问题和阶级分化。或者说,问题在于如何将阶级概念从结构性的范畴内部解放出来并重新界定政治性的阶级概念”“;现实的发展提出的要求是:从‘去政治化的国家’向‘具有丰富的政治生活的国家和社会’的转变,从阶级再度分化或形成的社会向非阶级化的社会的过渡”[14]。

进一步说,工人或应从阶级(成员)向公民转变。在卡兹尼尔森眼里,(工人的)公民身份与阶级身份不仅不冲突,反而是相得益彰的。但是,随着工人逐渐被政治体系吸纳,“公民”意识正日渐取代“阶级”意识。而这,对于现代国家的治理而言是好事[15]。

举例来说,所谓农民工的“半无产阶级化”[16],富士康员工是“I奴”[17]等论断,实有阶级分析思路的脸谱化之嫌。这显然不如探讨阶层固化与阶层流动的针对性强。

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说法,“工人阶级解放的条件就是消灭一切阶级。工人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资产阶级社会,从此再不会有任何原来意义的政权了。因为政权正是资产阶级社会内部阶级对立的正式表现[18]。

Stanislaw Ossowski等人概括了无阶级社会的主要特征[19]:

(1)个人的社会与经济地位不由血统决定;通往高层之路向所有人开放,即使他们可能没有一个平等的起点。

(2)社会地位的天平(等级/尺度/规模)不被任何不同的障碍打破(它可能将连续性的地位秩序变为不同社会阶层的等级制)。

(3)和最后的情况一致,没有特权与等级相连,高与低的社会层级间不会有持续的利益冲突存在。

(4)社会分层间的社会联系没有隔断与限制。

不过,吉登斯却认为,“一个无阶级社会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里没有阶级”,“一个无阶级社会并不必然比一个阶级社会剥削少”,但“一个无阶级社会应该是阶级意识比较弱,尤其是在斗争意识上”[20]。那么,从学术研究层面来说,强化还是弱化劳工的阶级意识,或是应该着重考虑的。

二、抗争视角

对权利受损的职工来说,如何要回失去的权利,有很多途径:以行为主体区分,可以通过个人方式(申诉)或中介组织(如工会、NGO)来达到目的;以实施手段来说,可以通过消极的方式(如怠工、自杀等)或积极的方式(如上诉、罢工、游行等)来达到目的。

如果从抗争视角来看,中外研究职工维权时主要有两个维度,一是法团主义,另一个是集体行动。

(一)法团主义维度

法团主义海外被翻译为“组合主义”,实际探讨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该理论权威学者菲利普·C·施密特认为,“法团主义可以被定义为是一种利益代表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各个构成单位都被组织到数量有限的,具有单一性、强制性、非竞争性、等级化秩序性及功能分化性等特征的各部门当中,这些部门得到国家的承认或认证,并被授予在各自领域内的垄断性的代表地位,不过作为一种交换,国家对它们的领袖选择和需求表达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21]。

法团主义分为社会法团主义和国家法团主义,前者指社会团体自下而上通过竞争、联合、兼并来完成,再由国家赋予合法性并换取相应的控制权;后者则指国家自上而下地主导、诱引、强制而促成时,就是国家法团主义。

和不少舶来品一样,法团主义理论并非每个学人都认同。有人就认为,“尽管改革以来中国的社会空间得到了较大发展,社会群体日渐活跃,并且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益呈现出与法团主义高度相似的制度特征,但这并不足以表明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已经是或正在走向(国家)法团主义,因为缺乏相应的社会组织基础,这种制度相似性呈现出来的不过是一种‘形似神不是’的法团主义表象”[22]。

但作为一种分析视角,国家法团主义的解释框架与中国各级工会的状况非常吻合。有研究者认为,“正视并化解劳资矛盾、平衡劳资利益分配,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政府、企业、工会、职工面前的共同课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借鉴法团主义的理论内涵,化解经济转轨中的劳资矛盾和纠纷,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治理模式,就成为未来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选择”[23]。

就当下来说,如何发挥工会和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劳工NGO)在维护劳工权利中的作用,就成了重要课题。

1、工会的功能与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从工会的功能定位上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人;一是协调者和维护者。若再深究,则有另一种解读:“作为劳动群众与中国共产党的纽带,我国工会始终扮演着双重角色,这表现为工会既被赋予了维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责任,担任劳资双方沟通的“桥梁”;也担负着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和帮扶困难职工等任务”[24]。有西方学者在研究俄罗斯、越南和中国(曾为或仍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后发现,它们都认识到国家向市场经济转型就意味着工会要在代表工人不同利益上需要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它们都宣称要让工会在政党—国家体制中有独立性[25]。

由于中国是“大政府,小社会”,作为中介组织的工会其实并非完全独立自主,而在党的领导下工作。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党政创设的社团,主导的社团并非“法团主义”中的社团,其根本区别在于“自由结社”。工会是党政主导下的工会。工会是党政主导下为工人谋利益的他组织。现在的工会是真正的“桥梁和纽带”。所以不需要工人自由结社,是组织工人的组织,而不是工人组织的组织[26]。

这就不难解释,为何2010年5月27日,日本本田汽车集团佛山南海零部件工厂工人罢工,提出三个要求之一,就是“重整工会”。这不过是硬币的一面:争取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另一面则是:在官方的支持下,工会的制度化和代表性得以强化。比如工会社会化维权的“义乌模式”[27]。沃尔玛公司在中国分店建工会也是很好的案例。2006年7月29日,沃尔玛全国首个工会在福建泉州晋江店成立。在接下来的十天里,连续又有四家沃尔玛店成立工会。此前,沃尔玛中国总部宣布,将协助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地的工会组织,在中国所有沃尔玛门店建立基层工会。事实上,沃尔玛之前一直坚决抵制工会。2004年10月,全总公开谴责多家外资企业拒绝建立工会,并声称要对沃尔玛提起诉讼,其后其态度才大转变[28]。2014年3月19日,沃尔玛湖南常德水星楼店正式关闭,在工会主席黄兴国等为被遣散的员工维权过程中,常德市总工会和地方政府亦是支持者与协调者[29]。

这当然是有中国特色的。但从结果来看,中国工会与欧洲奉行法团主义的国家的工会的作用类同:“工会的角色不应当是利益对抗式的 ,而应当是利益协调式的。工会需要代表其成员利益,它将他们的利益诉求传达到决策体制中去,工会同时还将具有公共责任,这就是,它应当管理并约束其成员的活动,使之提高理性化和组织化的水平”[30]。

美国学者研究成果也肯定了工会的制衡作用:“虽然工会的无能、中饱私囊、贪污、与公司勾结等等已成了众人关注的焦点,但是,工会领导为了保持最低限度的合法性 ,必须将其表述为独立的。资方意识到它对一个可与之讨价还价的合法工会的需要,从而接受了它对其任意决定的适当限制”[31]。

就中国的现实实践来说,虽然工会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但实际上成立工会和加入工会都不是无门槛的。按《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虽然国家层面已经宣布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社会身份上还没有真正被归属于工人阶层。还有大量农民工被排斥在工会之外,即使农民工参加了工会,他们的工会还被称为农民工工会[32]。

2、非政府组织(NGO)的角色。非政府组织(NGO),存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义有多种,但共同特点是非营利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其常见的分类方式有:根据组织成员分布的状况,将其分为地方性、全国性和跨国性;根据组织的服务对象分为“互益型”与“公益型”;依据是否会员制分为会员制与非会员制;还有的按照非政府组织的起源,将其划分为官办、官民合办、草根三类;按照非政府组织的行动特征将其划分为既有明确的目标设定,又采取积极干预的行动策略的组织与只有行动取向设定、采取温和的广告宣传行动的组织[33]。

非政府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从社会结构的宏观层面看,在原有的社会要素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不扩大政府组织规模、不增加政府管理成本的约束前提下,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能极大地提高社会整体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分工合理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运行的整体效能。(2)从社会微观要素的层面来说,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客观上要求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社会要素和培育新的社会要素;非政府组织在保护自然环境、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公民权利、完善各种社会制度和规则、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等方面能够发挥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34]。

在非政府组织中,有不少是劳工NGO,它们为职工权利的维护做出了贡献。不可忽视的是,实际上,劳工NGO的出现是伴随着中国劳动法律不断完善,工人依法维权、依法抗争的结果[35]。以珠江三角洲为例,先是由于有律师代理劳资纠纷诉讼,从而提高了劳工的斗争意识和团结意识,受此影响,20世纪初成立了一批劳工NGO。

中国劳工NGO有自己的特色,一方面,它们提高劳工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强化了劳工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分担了政府的部分职能;另一方面,它们也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以珠三角的劳工NGO为例,其主要特点是:(1)组织活动的区域化:劳工NGO主要分布在深圳、广州和东莞工厂密集的区域。(2)为了逃避地方政府的监管以及缴纳管理费用,相当一部分劳工组织在刚成立之初以半地下方式存在,后又以商业注册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3)大部分劳工组织的活动具有同质性,他们进行法律咨询、职业安全教育与培训、文化活动以及工伤探访。(4)资金来源:劳工NGO大多得到了来自香港、美国、德国等境外机构的经费支持。(5)大多在2000年以后成立的,正是21世纪初中央对农民工态度的转变、劳动法律的完善以及组织环境的逐步宽松为劳工组织的出现提供了条件。(6)60%以上的机构是由外来劳工成立的。这其中相当一部分积极分子是工伤受害者[36]。

因此,如何规范与引导劳工NGO,是当下政府部门应该做的事情。一是要解决劳工NGO身份问题,从其登记注册和功能定位上进行合法化与规范化;二是要加强境外劳工NGO的管理。

首先,从注册方式来看:由于中国政府对社团活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求社会团体必须找到一个政府机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挂靠才可以注册。1998年之后,新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更是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必须要对下属社团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几乎没有政府部门愿意为独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为了逃避地方政府的监管以及缴纳管理费用,相当一部分劳工组织在刚成立之初以半地下方式存在。

2008年9月,深圳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提出“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在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外,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的社会组织申请人均可直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看起来是一个进步,但深圳暂时放开的三类组织,原来对应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署和民政局的民间处,已并入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故所谓不再找业务主管单位,实际上并未构成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挑战。2015年3月,有人撰文指,从截流资金、拒绝注册到限制相关负责人的活动范围,都反映了中国政府日益收紧的NGO管理政策[37]。

当然,依法管理是必须的。但根据媒体报道,据保守估计,中国的NGO已达到300万个,但截至2008年底,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仅约40万个,其余绝大多数都在“编外”生存[38]。而对在中国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数量,官方亦不清楚,但强调要通过立法,使其活动有法可依。2015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未取得临时活动许可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正是由于官方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不少劳工NGO实际处于地下化生存或变相生存(比如本是非营利的,但为了身份合法化,注册为商业组织)。这种合法化问题蕴含了巨大危机,比如非政府组织的营利化甚至黑社会化,还有可能导致非政府组织的政治化(比如公然对抗政府)。比如很多国际NGO具有西方大国背景、以社会公益作为幌子、打着“人权”与“民主”旗帜的政治类非政府组织,往往具有明确的政治偏好,而且承担风险与压力的能力也非常强,它们与政府对抗和冲突的能力是比较强的[39]。

因此,对劳工NGO应该首先解决合法性的问题。有论者认为,从现实的层面看问题,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实际上有着社会、政治、行政和法律等多层含义,应当将法律合法性作为合法性“整合的核心”。在操作上,应当严格界定政治合法性的内容和标准,防止政治标准扩大化和随意性的倾向,严格区分政治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不同性质。非政府组织只要赞成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统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就应当准许成立和开展活动,不必对其具体的活动内容在政治上做特别审查和限制,切实保障非政府组织的结社、言论自由等权利,提倡和鼓励非政府组织参政议政。此外,应当通过行政体制改革,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严格行政授权委托制度,使行业协会彻底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改革目前对非政府组织的双重行政管理模式,强化登记管理工作,适当淡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挂靠许可行为[40]。

简言之,对劳工NGO来说,备案制比注册制更便捷,事后追惩比事前审查更有效。另外,对现有一些规定进行调整,非政府组织相关法律应该及时制订。不然,相关法律规定就与现实相脱节。比如有研究者就发现:2000年发布施行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将未经批准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以及未经登记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均界定为非法民间组织。但是,实践表明,有许多自下而上型的非政府组织得到成员、社会公众、社会舆论的支持和认同,但仍属取缔和禁止的范畴,致使众多致力于社会公共服务、具有公益精神的非政府组织被排除在外[41]。

另一个比较独特的案例是香港的大学师生监察无良企业行动(英文简称SACOM)。该组织成立于2005年,主要由大专师生组成。它近几年关于玖龙纸业、新世界地产、富士康和优衣库等大企业劳工问题的调查行动影响很大。SACOM跟传统的NGO不一样,而是注册成为非盈利有限公司。其说法是:“如果企业控告,我们败诉了,可以宣告破产,经济损失会比较小。如果是NGO,就不能这样操作了”。

我们在研究劳工NGO时,不过是在探讨劳工权利代表的多样化而已。它们与工会系统并非你死我活,而是互补共生。正如西方学者所说的,在新经济环境下,劳工抗争已经发展成一种主要的社会力量。如果劳工阶级的解放经由行动来表现,那么其过程也需要解放,法定的劳工独家利益代表权应该解放,实现多元化[42]。

(二)集体行动维度

研究集体行动时,需要厘清它与社会运动和革命的区别。社会运动的概念界定,有不同的说法。塔罗把社会运动界定为“以潜在社会网络和使人发生共鸣的集体行动框架为基础,能发展出对强大对手保持持续挑战力的斗争政治事件”,“所有社会运动、抗议和革命在根本上都离不开斗争性集体行动”,主要步骤为“发起集体挑战;利用社会网络、共同目标和文化框架;通过联系结构和集体认同,增强团结,以支持集体行动”[43]。赵鼎新认为,集体行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具有很大自发性的制度外政治行为;所谓社会运动,就是有许多个体参加的、高度组织化的、寻求或反对特定社会变革的制度外政治行为;而革命,则是有大规模人群参与的、高度组织化的、旨在夺取政权并按照某种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根本改造的制度外政治行为。革命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44]。

虽然同属于“对抗政治”,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就劳工维权来说,显然更符合“集体行动”的特征:虽有许多个体参加,但组织化并非很高,诉求较单一,多指向经济利益,而其中不少是一次性的行动。与劳工维权相关的还有一个概念是“群体性事件”。它是突发事件中的一类。但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它更像一个“政治术语”。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其特征有如下四点:参与人数5人以上;这些事件所进行的行为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的甚至是法律和法规明文禁止的;这些聚集起来的人群,并不一定有共同的目的,但有基本的行为取向;这些事件对社会生产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社会管治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45]。

就集体行动来说,亦有多种类别。其中一种是行业集体行动(含工业集体行动)。行业集体行动,是指(行动者)建立在相同的职业经历和职业境遇基础之上,以改善职业待遇以及与职业发展直接相关的政策环境为目标的集体行动。工业集体行动既可指发生在单个工厂中的工人集体行动,也可以指发生在一个由多个工厂构成的企业联盟网络之中的工人集体行动,也可以指由全国性工会组织或准工会组织发起的全国性工人集体行动[46]。前者如2010年广东南海本田工人罢工,后者如2008年全国多地出租车司机罢运、近年来多地教师罢课。

多方数据显示,近年来劳工维权的集体行动数量呈爆发性增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根据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对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规模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近13年间,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有871起,其中,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环境污染是导致万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所有万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中占50%;劳资纠纷是导致千人至万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在此类群体性事件中占36.5%[47]。另一项研究显示,发生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和改制企业的集体行动个案呈逐渐下降趋势,发生在私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工人集体行动的比重逐年上升,并在2006年以后各年均超过了70%。工人集体行动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两部分,即追讨权益和争取权益。前者是工人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提出的诉求,如,追讨被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加班费、集资款、经济补偿金等等;后者是工人提出的改善现有雇佣条件的诉求,如,增加工资、缩短工作时间、改善福利待遇和劳动条件等等。

劳工维权的集体行动在表现形式上越来越趋向于多样化。不仅有传统国企工人的游行、示威、静坐、上访等集体行为,还有“停工”、“罢工”、“集体散步”、“罢运”、“集体喝茶” 以及 “暴力对抗”等集体行为[48]。据香港劳工权益组织中国劳工通讯统计,2014年,中国境内发生了1378次工人罢工和抗议事件,是2013年的两倍。

值得关注的是,为什么有这么多工人集体行动发生?其社会背景之一,是劳动关系已完成市场化转型。劳资双方雇佣关系主体地位已基本形成; 双方利益结构已基本定型; 个体劳动关系正聚合为集体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缺少有效的调整机制。其二,劳资矛盾已发展为社会主要矛盾。2008年《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以来,劳动争议呈“井喷”增长态势,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从2005年的31.4万件,跃为2008年的69 万件。2009 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从2008 年的2.2 万件落至1.4 万件,降幅达36.4%。而此时由劳资矛盾引发的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却屡见报端。其三,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如2008年金融危机给劳工权益保障带来了新问题[49]。

在所有集体行动中,存在争议的是劳工的罢工权问题。1982年宪法中删除了“罢工”权利,1992年制定、2001年修正后的《工会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立法中用了支持“停工、怠工”等说法。有学者认为:停工,实际上就是罢工;怠工,是一种消极的对抗方法,可以称之为“隐性罢工”。所有法律并没有禁止罢工或者罢工要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的规定。加之2001年2月,我国正式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因此罢工并不是非法的[50]。

但正如上述学者提到的,虽然罢工是劳工的正当权利,但未明确法定,在现实中就成了问题。近年来,因组织或参与罢工,工人被拘捕的不在少数。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茅于轼,出租车司机要组织罢工,罢工领头的就被抓了。因此,茅于轼认为,罢工肯定不是好事,但在特殊情况下,还是必须有罢工的。法治下的罢工对于许多工人权利来说是有好处的[51]。常凯也认为,“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52]。

事实上,如于建嵘指出的那样,工人和农民维权的依据有所不同,农民是“以法抗争”,工人则是“以理维权”。这里的“理”不是道义经济学里的“生存伦理”,而是“政治伦理”[53]。虽然这或许有以偏概全之嫌,但有诸多证据在说“理”。

马克思、恩格斯高度肯定罢工的伟大意义:首先,罢工表明工人阶级已经作为一支独立的、有组织的、强大的社会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其斗争矛头直指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其次,罢工虽然经常遭到失败,但工人们为了一种不可动摇的阶级意识继续进行罢工;再次,在罢工斗争中,充分表明了并进一步提高了工人阶级的勇敢、团结、组织性、坚韧不拔等优秀品质,为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准备了主体条件[54]。

1956年,毛泽东在公开讲话时说:“共产党是要得到教训的。学生上街,工人上街,凡是有那样的事情,同志们要看作好事。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55]。

邓小平则曾为“二七”大罢工六十周年题词:中国工人阶级要发扬二七革命传统,为把我国建成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强国,为推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奋斗![56]

那么,如果将罢工纳入法制的轨道,使之合法化和可操作化,会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大的影响?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提供参考:“在1971-1980年间,美国只有2.6%的工人在某一年里罢过工,罢工只造成了0.18%的总工时损失—低于工人因感冒而缺勤的工时损失”;“低频率和长周期是美国罢工的一大特征;相反,在许多其他国家,罢工是家常便饭,但持续时间也很短”;“罢工为何对经济只有轻微的冲击,其中有两条基本的理由:企业和消费者在罢工来临之前就更改了生产和采购计划,建立了库存以备劳资纠纷时期的不时之需;大多数商品有充足的替代品可以应用,使百姓在产量短缺时可以‘凑合对付’。罢工的直接代价还是由直接当事人承担,但从产量的损失程度看,对经济的损害很小。”;“罢工在经济景气时期要比经济萧条时期频繁。失业率低时的罢工要比失业率高时频繁”[57]。

回到中国的现实情境,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行动,实际上“如同各种意见表达机制,它还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出气’装置,也是一种预防矛盾激化的减震装置……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一切当代人间秩序格局之下,公民以此集体形式公开表达利益诉求,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形式,而且已经成为公民集体特别是弱势人群的一种生存手段,更是社会多元博弈和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58]。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除了劳工维权的集体行动之外,我们还要关注其“集体无行动”和无集体行动现象。“集体无行动”最早由学者李静君提出来的。她通过对广东省和辽宁省几家改制的国有企业的调查研究认为,20世纪90年代初期工人行动的“集体无行动”是中国工人政治的主要形式。这个时期工人处在一种“失序的专制主义”工厂政体之下,他们的反抗形式主要是以“日常的车间抵抗”为主,以降低积极性、缺工、逃避责任、不合作等行动回应当时的企业改制变革[59]。刘爱玉则通过对上海等地国有企业90年代中期后工人政治的研究,发现改制企业中确实也存在李所指称的集体无行动现象,但它们不是企业劳动政治的主流。“集体无行动”不再是工人明智、理性的选择,工人广泛存在的行动方式是服从、退出和个人倾诉,没有利益组织起来的公开的集体行动,即无集体行动。惩罚性正式制度通过合法性机制对行动者的行动产生约束,合法性机制使行动者采纳在外部环境中具有合法性的形式、做法,行动者的这一行动逻辑可称为“守法逻辑”[60]。

上述现象在当时是否是主流尚有讨论余地,但这些现象在近年来风起云涌的劳工维权集体行动中依然存在,是行动多元化的应有之义。

中央高层的表态也值得我们关注。2014年1月7日至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应该说,这样的表述非常有现实意义。

三、社会资本视角

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等都是构成资本的基本形态。布尔迪厄将社会资本定义为一种通过对“体制化关系网络”的占有而获取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科尔曼则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产。社会资本由社会结构性要素组成,主要存在于人际关系和结构之中,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为提供便利[61]。而当前的社会资源配置关系主要有三种,即权力授予关系、市场交换关系、社会关系网络[62]。

显然,我们可以将社会资本理解为个人的社会网络资源:亲属、同学、同事、其他相关的人和机构等。

对劳工权利来说,社会资本其实是赋权的资源。赋权的途径有多种,简单划分有自我赋权和外力赋权。前者如通过学习法律,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争取应然的权利;后者如加入同乡会、劳工机构或通过传媒报道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差序格局与劳工互助

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既非个人本位,亦非社会本位,而是关系本位[63]。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了差序格局理论。他认为中国人传统的社会网络是以血缘、亲缘和地缘为纽带,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人就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产生的一圈一圈的波纹;在这样的网络中,每个人都是一个中心,他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仿佛扩散开来的一个个圈子,体现出社会关系的亲疏程度。各种路线中,最基本的是亲属:亲子和同胞[64]。

差序格局理论已提出了半个多世纪,但当下仍然有效。比如王春光和项飚根据在北京“浙江村”的调查认为,在特定区域居住的外来群体不仅能够以血缘、地缘和业缘等为纽带形成相互的社会认同和关系网络,而且能够形成具有自治性质的社区生活。中国农民工问题调研和文件起草组的报告指出,农民外出务工主要依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依靠亲友介绍或帮带外出的农民工在全部外出农民工中占了一大部分,在亲友的帮助下就业成本低且成功率高[65]。另一项对迁移到城市的流动人口就业的研究发现,家庭关系和家族亲缘关系作为基本的关系网和社会资本,其利用主体并不是就业者,而是那些创业者和经营者。并非所有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就业都以亲缘关系作为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网和最常用的社会资本。很多流动人口还利用家庭之外的社会关系获得就业机会。因此,“城市版”差序格局不但说明了关系网络的存在和作用,而且注意到关系网络的“可开发性”和“可利用性”[66]。

对劳工维权来说,差序格局同样也适用。以外来工为例,无论是在地域分布、车间生产或职业分布上,他们都表现出强烈的地缘特色。地缘团结作为一种正式组织也开始出现,如福建省泉州市出现的外来工维权老乡会,江西德安人在福建建立的德安人打工协会,四川达县人在东莞长安镇建立的达县民众服务所[67]。这实际是一种自我赋权。不过,与城市职工相比,农民工的社会资本的存量存在先天不足、后天投资乏力和投资动机欠缺等客观情况。实证结果也表明,农民工群体社会资本贫乏的现象不仅导致了“同工不同酬”,还导致在职业选择时处于不利地位[68]。

劳工为弥补社会资本不足,还可以借助一些民间劳工机构或律师的力量。有研究发现,专门帮助打工者维护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帮助的劳工机构近年在珠三角地区成立了不少。这些机构的公民代理人大多数是工人出身,本身没有很高的文化,他们自学法律,经历数起诉讼案件后就成为职业化的公民代理人。公民代理人不仅不收取工人的费用,全部免费服务,还因更多的工人获得机构的帮助后变成长期的志愿者,劳工机构也扩大了在工人中的影响[69]。

不少专业律师亦加入到劳工维权诉讼中。1994年来自重庆的律师周立太由于一个偶然的工伤案件代理让他决定留在深圳,并专注于劳资纠纷诉讼,他代理的几千例诉讼案件不但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而且也极大地鼓励了劳工的信心,同时提高了劳工的斗争意识和团结意识[70]。珠三角在20世纪初成立的一批劳工机构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他的影响。而北京律师佟丽华及其带领的致诚公益律师团队,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有超过40万困难群众从他所推动的免费法律服务中直接受益,为农民工讨回欠薪、工伤赔偿款近4亿元。所以,他成了当之无愧的“中国公益律师领军人物”,2005年,他创立了全国第一家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该中心在北京市外的大中城市又建立了30家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达110多人。他还把为农民工维权的案例编写在多部著作里[71]。

(二)传播赋权

传播学者麦奎尔指出:“在政治层面上,大众媒介逐渐成为民主政治过程的基本要素和权利行使的手段;在文化的层面上,大众媒介逐渐地成为社会现实的定义者与形象构成的主要来源,以及社会认同的主要表征”[72]。这实际强调了传媒建构社会现象的巨大功能。正如麦克姆斯和肖1968年提出的“议程设置”理论对传媒设置议题能力的强调,Norman Solomon和Martin.A.Lee则关注到:“今天新闻传播的问题不在公然说谎的泛滥,而是资讯的提供受到既得利益的限制之后,新闻报道漏掉了什么。”[73]

所以我们在探讨传媒为劳工赋权时,对新闻生产的逻辑要有清醒的认识。按Wolfsfeld的观点,称有五个影响新闻框架形成的因素:(1)新闻媒体组织的自主性,或是受政府控制的程度;(2)社会事件的讯息提供者;(3)新闻组织的流程或常规:如新闻工作者喜以政府或其他建制组织为其采访路线中的主要守线对象,使得官方立场在政治争议中占有先天优势;(4)新闻工作者的意识形态,亦常影响框架的形成:如记者习以社会正义者自居,以致影响其报道新闻的角度与选材方式;(5)社会事件受到原始组织影响的程度,也是新闻框架的成因。

我们也应注意到,网络社会的崛起对上述观点的影响。互联网对个人信息发掘和表达来说,是一种赋权和吸引人的手段[74]。一种存议的说法是“传统媒介为少数人赋权,网络媒介为多数人赋权”,因为“网络媒介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流程,媒介工具不再仅为媒介组织所左右,网民不需要由别人代表自己,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这种形式,在网上直接发表自己的想法和见解,传播成为一种人们共同享用的即时的沟通和交往”[75]。另一佐证是:公民参与和政治参与常常被理解为基于公民的民主兴盛的前提。互联网促进参与,这是跨国的互联网行动主义成功关键因素。互联网的互动功能和参与功能加快和促进了人们在网上交流斗争经验,这是网上运动成功的关键因素[76]。

通过传播方式实现劳工赋权有多种方式,除自媒体外,大众传媒多用以下方式:(1)媒体从业者通过媒体在报道中主动关注弱势群体,反映其困难需求,促进其权利实现,促进社会的公平;(2)非弱势群体(如专家学者、摄影师、公益人士等)以图片、文字、影像等多种媒介形式,通过媒体传播反映弱势群体现实生活,有助于弱势群体增权赋能的报道活动;(3)弱势群体“自我赋权”,以诗歌、来信、评论、文艺活动等形式通过媒体表达自我,引发关注的增权赋能活动。其形式主要表现为用多种手段表达自我,引发关注,借力舆论形成焦点性事件从而重设议程。

应该说,上述三种方式都很常见,相关的研究已有一些。西方学者在研究阿根廷工人的联合个案时发现,工人社会运动要成功,取决于他们是否有好创意,还要有效率的策略,使其进入政界和新闻界[77]。而在研究美国劳工中心的变化时,认为其升级后的优势在于通过自办媒体,注重收集劳工的意见,构建了良好的劳工关系[78]。

对中国劳工的研究中,有研究者认为,中国工人抗争一个惯用的策略是让报纸、 杂志等媒体关注他们的行动,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并从中获得同情[79]。亦有人通过分析上海的报纸职工维权专栏和广播电视节目与职工维权相关的节目,提出媒体在职工维权中有吸引公众注意的作用。在职工维权过程中,使用网络媒体的多为年轻职工和有经验的职工[80]。不过,该研究并没有数据支持。

虽然学界论述工人权利与媒体间关系的研究成果并不多,但对中国工人这一群体在媒体上的再现关注却颇多。研究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媒介形象的成果密集。虽因媒体类型与新闻从业人员不同等因素,显然有很大的主观性,但不失为一种观察真实境况的途径。

比如通过对《工人日报》1979年—2008年中有关工人议题的报道进行内容分析,有人发现“下岗再就业/扶贫济困”和“生活条件/福利待遇”两主题是报道量最大的工人主题,占总量的一半以上(53.2%);其次是“工作条件/劳动环境”(17.1%);而“企业民主”(15.6%)和“企业改革”(9.1%)明显偏少,两者之和仅占不到四分之一[81]。虽然“生活条件/福利待遇”关涉工人权利,但该研究仅作了简单的数据统计,未进行详细分析,且样本仅局限于工人日报。

此外,一些研究则聚焦地方性报纸的农民工报道。一课题组选择了一家省级党报和一家省级都市报,采用内容分析法对这两家纸质媒体四年内的农民工报道进行内容分析(党报239篇,都市报226篇),发现尽管农民工议题常常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议题,但媒体并未将此类议题作为重要议题加以处理。尽管两家媒体在春节前后都集中报道了农民工议题,但该党报的所有报道均未将此类议题置于头版,都市报中仅有8篇在头版。媒体在处理农民工题材的新闻报道时,多以追求其中的矛盾冲突为最大目的,而非着眼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农民工议题的媒介呈现则多以求职与就业、劳资关系与纠纷、生产事故或灾难等问题的形式出现。农民工的利益诉求被简化为经济利益诉求。这样的报道占据了总报道量半数以上的比例,而对农民工的政治表达、文化教育诉求等较少涉及[82]。

针对广州的多家报纸(包括党报和都市报)上的农民工报道进行量化分析后发现,农民工这一群体的正面形象的再现是缺失的,并没有反映农民工真实的生存状态。市场取向报纸的“受难&负面”叙事和党报的“受难&受保护”叙事,削减了产制社会理解和同情的可能性。但研究并未对“受难”进行细化分析。

上海城市新移民的报道中,农民工是被报道最多的新移民群体(占24.1%),作为受难者叙事的重要组织,“工伤事故、工资拖欠、患病、煤气中毒、被强奸/被迫卖淫等”成为报道主题[83],但未对具体报道进行分析。 在上海市新生代农民工新媒体使用与评价的实证研究中,“帮助打工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提供打工方面的政策法规服务”两项,新生代农民工对传统媒体表现的评价均高于新媒体[84]。

总的说来,在劳工与传媒的关系中,很多时候劳工是被关照的对象:他们被发现、被报道、被评论,从而被形塑。但这与他们本来的面相和愿望未见得完全一致。因此,劳工也通过自主的方式,通过吸引媒体关注,或自建媒体渠道与公众见面。而这在新媒体勃兴的当下,更容易实现。

一方面,近年来,“跳楼秀”、堵铁路、堵国道、堵桥梁等集体行动常常出现,向国家总理诉苦以讨薪、子女替父母讨薪、裸体讨薪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创意性的讨薪行动也偶见报端,还有更激进的方式,如自焚和自杀。这些多样手段不过是底层劳工们作为“弱者的武器”。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手中可用的资源很少,但试图用多样的方式试图引起媒体的关注,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他们也会使用新媒体的平台,传播自己的主张。不过,媒体是他者,外在于他们而存在,并不受他们掌控。

因此,另一方面,劳工自办媒体,从而实现渠道的自主化。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中国劳动维权网、新工人网、红花草和香港的中国劳工通讯等劳工网站。这些网站大多都是劳工机构(多是劳工NGO)发起的。比如中国劳动维权网由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主办;新工人网是由北京同心互惠科贸公司(社会企业)主办,2011年10月1日正式开通,其官网宣称其宗旨是“以务实的态度,倡导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公平、正义、公益的社会发展”;红花草则由红花草工人服务中心主办。

这些劳工主题网站大多集合了劳工资讯、咨询服务和论坛等多重服务。有的还提供博客等服务。这些网站大多有微博或微信帐号,从而实现信息转发与互动的便捷性。因为这些网站的公益性和劳工本位,所以事实上在不同程度上成为劳工的耳目喉舌。

技术的进步确实带来了平权的可能,至少低廉、便捷的互联网为劳工发声提供了重要平台。同时,互联网也是重要的动员工具。比如2010年上半年中国大陆17个城市中的40多个外资企业发生了工人罢工。这些罢工有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工人利用网络和手机进行动员。与他们的父辈不同的是,青年工人是使用电子技术的一代。网络、手机和QQ伴随着他们的成长。至少在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民工中间,一个活跃的工人阶级的电子文化已经形成。2010年的罢工,是有组织的工人大规模使用网络的第一次尝试。使用电子技术的新一代青年工人,他们举起手机拍摄照片或者发送短信,传播着他们的抗争[85]。有研究者也注意到,2010年5月南海本田车厂的罢工,不仅成功地促成了工资集体协商,也提出了改组和民主选举工会的要求。而且,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舆论以更加低成本和便捷的方式传播,弥补了维权运动组织资源不足的缺陷,极易将维权力量迅速聚合与发动”[86]。

那么,互联网对劳工集体行动的动员机制是怎么样的?有研究者通过2010年珠江三角洲三个罢工事件的案例分析,认为中国新工人在形塑认知和促进集体抗争中的动员内外力量等方面可能的作用机制为:通过认知与情感动员提升参与意愿和集体团结;借助网络组织动员确保运动有序理性高效;动员外部力量以改变政治机会结构避免镇压;提供罢工范例以便参照学习模仿。但这些只是可能路径,互联网对于劳工集体抗争的最终作用还离不开现有“国家—社会”关系下工人对其创造性的利用[87]。

因此,就传播对劳工的赋权来说,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有时分立,有时合力。因此有研究者发现,新媒体事件不排除传统大众媒体介入。虽然介入结果如何经常难以预测……新技术手段背后,其实是一种新的多形态参与式传播模式,令信息中下阶层可以同时拥有多条发声管道,而这些管道之间还有相互连接,使过去必须依赖主流媒体的被动局面得到重大改观。对整个媒介系统而言,该变化导致一个“扩大了的媒介生态体系”。对草根群体而言,其意义不仅在于发声,更在于发声主体来自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包括中下阶层内部的不同经历与观点,也包括与其他阶层的交流与互动[88]。

互联网正在增加还是减少社会资本和政治参与的机会呢?有西方学者认为,答案是似乎两者兼具,而不像许多评论者已经论述过的那样只有一个方面……范围更广阔的互联网社区是高度多样化和多元主义的,并且它包括地方的、国家的和跨国家的元素。总的来说,电子民主正在产生复杂的而不是简单数量上的更多或更少的社区、协商和政治参与[89]。

四、全球化视角

全球化,是一个多维的过程,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诸多领域的变革。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这些领域变革的总趋势是相互交往的加深与扩大,而且这些领域相互之间的联系程度也在加深。在这种交往方式变革的过程中,出现了新的制度实体和规范性规则[90]。全球化力量最重要的影响有:(1)家国观念的扩散;(2)国际化观念的传播;(3)个人作为“公民”观念的普及化;(4)人类有共同利益成为共识[91]。

在政治话语层面,如西方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全球化作为一个政治口号,是三种政治势力的组合体:对“新自由派”或者叫“自由右派”来说,全球化被理解为资本、产品、信息流通限制的取消,是人类社会一种积极意义的发展;对“对立派”(分为国际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来说,全球化代表着无约束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运行;第三种道路的倡导者则摇摆不定,但认为全球经济的压力是必须面临的事实,不能应对这些挑战是政府的失职[92]。

在经济层面,全球化对每个人的影响最为直接和具体。如果说通讯技术的进步让全世界互联互通成为麦克卢汉所说的“地球村”,经济的发展则让“世界是平的”成为现实。正如弗里德曼所说,全球化有三个重要阶段:

全球化1.0(1492-1800),将小规模的世界变成中规模的世界。这也是一个比强力的时代,国家的基本诉求是如何融入全球竞争以及如何与他国合作。

全球化2.0时代(1800-2000),把中规模世界变成小规模世界。跨国公司是重要的推力,在其后半段,因电信价格的下降,出现了卫星、互联网。这一时代的最大问题是:我的公司如何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如何让公司全球化,并与其他公司合作?

全球化3.0时代(2001-),将小规模世界变成一个微世界和扁平世界。其推力是个人通过电脑和宽带获得越来越多的数字化信息,通过工作流程软件可与其他人合作,参与全球竞争。这一时代与前两个时代的差别,不只是让世界变平、实现个人的赋权,而且一改之前由欧美个人和公司驱动(虽然中国在18世纪成为世界最大经济体):不只由复数的个人驱动,同时他们的身份更加多元(比如非西方、非白种人)。这个平的世界每个角落里的个人正在赋权中[93]。

就中国来说,全球化2.0时代的特征更加明显。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1980年成立第一个经济特区—深圳经济特区后,两年内新增珠海、厦门和汕头三个经济特区。1988年海南也成为经济特区。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后,拉开了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序幕,奠定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代。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短短三十多年,中国成为名符其实的世界工厂。正因如此,才可能出现上百万工人的代工巨无霸—富士康。

对劳工来说,全球化的好处在于生产的全球化与工作机会的多样化,但提出的挑战则是前所未有的。就劳工而言,全球化打破了原有的阶级力量的平衡,它不利于劳动者,因为尽管资本和产业分工在全球流动,但国际工人之间的团结还没有形成,也没有形成一个超国界的全球劳动力市场;就全球劳动力而言,这些劳动者绝大部分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资劳动者,而只是“失去土地的农民”[94]。以廉价劳动力作为自己的比较优势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陷入一场“逐底竞争”或“倒退竞争”中。为了吸引外资,发展中国家不得不竞相压低工人工资和劳保福利,向外商承诺所谓的优惠投资环境,把劳工权益保护的倒退式竞争当作优势,因而在出口加工区催生了许多血汗工厂。

另一方面,就中国来说,1978年开始改革开放以后,至少已经部分融入了全球经济。但市场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中立的,实际上它们伴随而来的是迎合国际政治标准的压力[95]。其中,国际劳工组织和世贸组织是最重要的推动力量。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之一。早在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局经过投票表决决定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劳工组织的合法席位。自1983 年6月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后,截至2007年6月,中国已经批准25个国际劳工公约(其中3个核心公约)。

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标准相比,有同有异:(1)在自由结社权方面,国际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中国则有《工会法》,不过对建立工会有人数限制上的规定;(2)平等就业权。与国际劳工公约相比,中国法律的歧视含义没有包括肤色、政治见解和社会出身。中国目前存在着的就业歧视,如性别歧视等,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主要是执法的问题;(3)禁止强迫劳动。目前中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强迫或强制劳动。但现实生活中,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强迫劳动的问题逐渐突出;(4)禁止使用童工。我国已经加入第138号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尚未加入第182号公约(《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5)罢工权。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在原则上支持罢工权。至今,中国现行法律对于罢工基本上是采取了一种回避的态度:未对罢工权作出保护性或禁止性规定,既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罢工权,也没有明确禁止罢工。罢工成为无法律约束行为。而实际上,罢工、怠工事件在中国时有发生;(6)集体谈判。国际劳工组织《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原则的实施公约》第4条规定,对雇主或雇主组织同工人组织之间进行自愿谈判的机制,政府应采取适合本国国情的措施。而在中国,《劳动法》则有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的规定。2000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方法》。但关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详细[96]。

此外,WTO体系内与贸易有关的人权问题呈现出全球化倾向。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允许缔约方在满足条件下采取“为保护人类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来限制贸易,就是对人类生命和健康权的尊重。GATT第20条第5款“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更是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涉及到劳工标准这一人权问题。与此相类似的规定还体现在2001年达成的《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中。该《宣言》指出:“我们同意TRIPs协定不能够也不应该妨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以保护公共健康。因此,在重申对TRIPs协定承诺的同时,我们确认该协议能够也应该在解释和执行方面支持WTO成员保护公共健康的权利,特别是促进获得药品的权利。”经济发展应与社会发展同步,这是一个客观要求。因此,从WTO的发展历程以及国际经济法的未来发展趋势看,未来的WTO会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更多地关注包括人权在内的社会问题。尽管劳工标准纳入WT0还是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一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讨论领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体现了WT0规则的开放性和包容性[97]。

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中国的发展是以众多工人的“低人权优势”为代价的,而“低人权”国家就是既低自由也低福利的国家[98]。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和福特基金会、乐施会等境外公益组织会介入中国劳工维权过程中。有研究者观察到,第三部门在全球的迅猛成长开始催生新的国际网络。南、北半球的NGO们交换信息,因共同的目标而组织起来、团结起来以让它们的声音广播到国际。而他们合作的动力缘于一句常用短语:“思考全球化,行动本地化”。这些新的行动者在当地因民主参与、重建社会,为他们同类服务而走到了一起[99]。

这些外在力量无论是培育中国的公民社会,还是对劳工个体的维权,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富士康的案例非常典型。为回应社会对该公司“血汗工厂”的指责,2006年8月18日,苹果公司公布了其针对富士康的劳工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富士康深圳工厂员工工作时间超过了行为准则的许可,已经过度超标。不过,该调查为富士康遮掩的行为遭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质疑。国际自由工会联盟则认为,苹果公司并未对富士康iPod工厂进行充分调查。美国公平劳工协会也在当月发表调查报告称,苹果公司重要供应商富士康存在多起平均工作时长超过每周60小时的情况,并存在健康和安全问题,违反中国劳动法规。据称富士康已经同意调整用工制度。

2012年2月,苹果公司邀请非营利性机构公平劳工协会调查了富士康厂区的环境。调查部分依据是对深圳和成都三家富士康工厂35500名生产iPod和iPhone等产品的工人所做的访问。据公平劳工协会的报告,这家非营利组织发现至少有50处违背法律或守则、或公司政策存在欠缺的地方。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霍百安在2012年曾公开表示:“富士康员工就像一台台机器,富士康并未给在那里工作的一线员工以价值感。我始终认为,富士康首先要做的,就是改变当前的企业管理方式,因为现在中国年轻一代产业工人与他们的祖辈父辈完全不同,他们都显得那么的雄心勃勃志向远大,他们渴望着自己身处的企业在管理文化上能够更加人性化”[100]。

事实上,国际社会对苹果公司在中国的其他代工厂用工状况的关注也没有缺席。比如2012年6月28日,总部设在纽约的中国劳工观察公布了长达133页的调查报告。调查历时4个月之久,发现富士康侵犯劳工权益的行为在其他苹果供应商的工厂也有出现,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其他供应商的做法比富士康过分得多。工人在生产高峰期每个月的额外加班时长最高达到180个小时,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6个小时。一些供应商的工作还未缴纳法律规定的医疗保险,而且也在危险的工作环境下工作。

此外,国际上有影响的媒体也在关注苹果公司产品供应链的用工状况。2014年12月18日,英国BBC《大广角》栏目播出的《苹果公司未兑现的承诺》,卧底记者进入了苹果供应商和硕联合科技的中国大陆工厂。节目内容显示,该工厂违反了苹果的劳工指南,要求工人超时工作,参加不支付工资的会议,并且住在拥挤的宿舍里。此外,来自印度尼西亚非法矿厂的锡进入了苹果的供应链。该锡矿还涉嫌雇佣童工在危险的环境工作。虽然苹果公司高层称报道有误导性,但仍表示会认真对待报道中所提及的问题。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全球化背景下,劳工的权利维护实际上是多重力量的汇聚,它包括劳工自己、用工企业、公民行动、国际组织和传媒机构等。这种合力将有助于改善劳工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生存与生产状况。

有代表性的例子是苹果公司近年来发布“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详细说明了苹果供应商行为准则,并公布违规的供应链名单。苹果公司的代工企业富士康近年来也开始发布年度企业责任报告。比如2013年发布了第六次报告,宣称“富士康一直重视员工的待遇,员工的工资在制造企业中一直处于中上水平,集团各厂区员级现行的入职起薪标准均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以上,试用期满薪资标准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以上。同时,集团每年均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来保障员工权益。集团以优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与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等。

上述报告算是一种公开的表态,也是向公众递交的“信息汇报”。不过,信息的真实程度并不由某一方说了算。其践行的情况始终在公众的监督与审视中。富士康工会代表的选举就是一个例证:

2013年2月4日,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称,富士康将在春节后培训中国工人投票选举工会代表,该选举将产生更大比例的基层雇员工会代表,管理层将不再插手选举过程。该报道指出,这将是中国大型企业首次进行这样的操作。富士康称,这是当初与美国公平劳工协会达成的行动计划的一部分,旨在提高富士康工会中基层员工的比例,并提高员工对工会的认识[101]。

但“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项目组在当年5月1日发布了《富士康工会调研报告》,实地调查工作于3 月15日开始,至4月7日结束,结果显示:64.3%的工人不知道集团工会主席是谁,更有82.5%的工人不知道基层工会小组长是谁,仅有24.6%工人认为自己加入了工会;而且只有16.9%的富士康工人持有工会会员证。90.2%的富士康员工不知道富士康工会选举的事情。94.7%的工人在过去从未曾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工会选举投票[102]。

五、结论

如果把职工权利看作一个多棱镜的话,它有不同的面向。一个面向其实也是我们观照它的角度。如果以阶级的视角来看,职工的权利难题源于其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下层阶级地位;如果以阶层的视角看,职工的权利状况则是社会结构中的一种现实安排,他们并不必然具有阶级意识和斗争欲望。如果阶层没有固化,职工向上流动的可能亦是必然结果。

有人从价值倾向、理论兴趣、区分不平等的标准和适用对象等四个方面在区分阶级分析和分层分析[103]。

*注:在这个问题上,以往的讨论只是指出分层研究不像阶级分析那样对“阶级的共同利益、整合与认同、行动主体性”等议题感兴趣,但未明确指出分层研究感兴趣的到底是什么。

在阶层分析方面,英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11年1月,英国广播公司发起了规模最大的社会阶层调查研究“英国阶层调查”。伦敦政经学院社会学教授麦克·萨维奇和曼彻斯特大学社会学教授菲奥纳·迪瓦恩牵头负责,多国学者参与了相关的调查实践、数据分析工作。其调查结果显示,若以拥有经济、社会、文化资本来划分,英国不再是传统的“上中下”—上流、中产和工薪三个阶层,而是存在七大阶层:精英阶层、成熟的中产阶层、技术中产阶层、新贵工人阶层、传统工人阶层、应急服务工人阶层、不稳定型无产阶层。

其中,传统的工人阶层只占总人口的14%,且平均年龄为65岁。他们在当代的重要性在下降,明显不如成熟的中产阶层(占25%)。这是不是也意味着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社保体系的完善,社会结构的开放性提高,就会形成一个无阶级的社会?

对任何研究对象,单向度的观察应该说都是不全面的。同样,我们在观照职工权利时,亦可从抗争视角、社会资本视角和全球化视角研究。

其中,在抗争视角中,工会的功能与角色,如何在中国国情下进行调适?尤其是在职工集体行动增多的情况下,如何提前预警,化解冲突,都是全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在社会资本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的“差序格局”当然还有效力。不过,由于城镇化的推进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是否会向西方社会的“团队格局”转变?随着互联网覆盖率的不断提升,中国成为世界网民第一国,社交媒体(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广泛使用,实际体现了个人现实关系的延伸,借助他人(尤其是有影响力的舆论领袖和传媒机构)的“围观”与再度传播(转发、报道和评论),从而进行了自我赋权与外力赋权。

如果我们将职工权利放置在全球化视野下考察,会发现“世界是平的”的威力所在:资本、信息和人力的全球流动,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大陆,受益颇多,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代工企业的增多,增加了工作机会;但由于“低人权优势”也折射出国际劳工标准与国内劳工标准的差距。通过我们的梳理也能发现,实际上全球化视角与抗争视角和社会资本视角其实是有交集的,其中重要的例证是有国际背景的劳工NGO在中国珠三角地区的蓬勃发展。而西方学者研究发现,全球化为跨国抗争创造了条件。某种叫做“全球社会运动”的东西正在形成。其中,跨国范围内的非国家行动者包括了非政府组织、职业与服务团体、国际抗议事件的偶尔的参与者,以及真实发生的社会运动。许多这类行为者感觉到他们受到来自全球化及其对世界贫困地区造成的冲击的威胁。但他们还是在一个日益复杂的国际机遇结构内动员起来[104]。

我们还可将这种研究视角简单归类如下:

1、阶级视角—意识形态层面

2、阶层视角—社会构成层面

3、抗争视角—技术层面

4、社会资本视角—组织资源层面

5、全球化视角—综合层面

其中,阶级视角是形而上的,更多地沿袭了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而阶层视角则相对中性,从社会构成来探讨,维度也不再是单一的。抗争视角则探讨了从技术层面,如何维护职工的利益,这关乎权利代言的制度设计(如工会、NGO)和意见表达的策略(如罢工、游行)。在探讨集体行动时,实际上也有不同的维度。比如西方学者指出的那样:……每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家都强调了集体行动的一个不同因素:马克思着眼于为动员创造潜在可能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分裂—社会运动学者后来称之为“怨恨理论”;列宁创造了结构运动并防止它流于狭隘的团体主张所必需的运动组织—美国学者称之为“资源动员”理论;葛兰西强调围绕党的目标建立舆论的必要性,现在被称为“构造”和形成“集体认同”理论。他们都没有详细说明:在何种政治条件下,资源贫乏且受到剥削的工人可能被动员起来,为自身利益而采取行动,我们将之称为政治机遇和限制问题[105]。

不过,社会资本视角可以算是上述问题的一种合理解释。它其实探讨的是职工个人能量的延伸,包括人际关系与传播媒体。随着信息社会和网络社会的来临,传播赋权的影响越来越常见和巨大。

“网络社会”的提出者卡斯特对信息化全球资本主义下的劳工问题提出了看法:“假如工作、劳工与劳工阶级都存在,甚至在世界各处扩张,劳资之间的社会关系则已有深刻的墨迹,就其核心而论,资本是全球性的。依照常规,劳工则是地方性的,信息主义的历史现实正是精确地利用网络的分散化力量,导致了资本的集中与全球化。劳工在操作的层面瓦解,在组织上片断化,在存在上多样化,在集体行动上则被区隔。网络朝向资本的后设网络聚合,这个网络在全球层次上跨越部门与活动领域,整合了资本家的利益:其间并非没有冲突,但是都依循相同的统合逻辑:劳工失去了集体认同,在能力、工作条件与其利益和计划上日益个体化”[106]。

显然,卡斯特对劳工在网络社会中的力量显得悲观了。正因为有了国际互联网,所以让这个世界变“平”:资本、人力和信息的跨国流动放大了劳工的价值,同时也让他们的声音可以几近零成本地传布天下。除了一些NGO的劳工组织的报告和观点被国际媒体广泛引用外,讲述中国劳工的一些纪录片也通过一些电影节、影院和视频网站传布天下,代表作品如美国人Micha X.Peled执导的《China Blue》、范立欣执导的《归途列车》和意大利人Tommaso Facchin和Ivan Franceschini联合执导的《Dreamwork China》等。

因此,综上所述,我们在研究职工权利时,多一种维度,往往认知就多一种面向,也更全面。从这个意义上说,宽广的视野、多学科的背景,都有助于研究成果的深入,也利于规避偏狭与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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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路

The Multiple Perspectives for Studies of Chinese Employee’s Rights——Based on the Related Theories at Home and Abroad

Zhang Yuhong
(Department of Cultural Communication,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Beijing100048)

【Abstract】Chinese employee’s right can be researched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and all these perspectives can be used together to enrich our knowledge of it.In terms of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 views on Chinese employees’right,class perspective is primarily adopted at the level of ideology,while stratum perspective is mainly adopted at the level of social composition; perspective of resistance is a way to discuss staff’s behavior of right safeguarding at a technical level,while social capital perspective is a way by which staff empower themselves with social resources; global perspective is a comprehensive level.

【Key Words】Employee’s right; multi-perspective; review

[基金项目]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课题“媒介视野中的职工维权:问题与出路”和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时期职工维权与大众媒体的关系研究”(项目号:12CXW018)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玉洪(1975-),男,重庆璧山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文化传播学院讲师、英国威斯敏斯特大学访问学者。

[收稿日期]2015-11-22

[中图分类号]D66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8-8636(2016)01-0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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