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空间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

2016-06-17 00:24王志刚
求实 2016年6期
关键词:差异性平等核心价值观

王志刚

[摘要]空间正义是对社会空间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它通过相应的价值指引和制度安排来实现城市空间发展成果国民共享,符合并体现“中国梦”的核心价值取向。其中,平等原则和差异性原则,两者的生成与运动是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空间和谐发展的内在动力。同时,空间正义在规范性上要求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高度开放性、丰富性和流动性的社会空间;要求关注普通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空间福利保障,对由于个体主客观诸多因素带来能力差异导致分配结果的不公平进行补偿。唯有这些核心价值取向都得到应有重视与合理安排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公正与和谐的社会。

[关键词]空间正义;平等;差异性;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 D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6)06-0025-08

公平正义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在马克思主义传统看来,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的具体的范畴,是与经济社会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空间正义是对社会空间公平与正义的追求,通过相应的价值指引和制度安排来实现城市空间发展成果国民共享,符合并体现“中国梦”的核心价值取向。

约翰·罗尔斯之后,政治哲学研究不能绕过的问题就是从哪个层面上讨论正义问题——是作为制度(社会结构)的正义?还是作为价值的正义?空间正义同样如此。一般而言,作为价值目标的空间正义,寄托了人们对未来空间发展的憧憬,是人们关于未来社会理想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这些抽象的价值目标在获得社会广泛接受后,就会成为一种公认的人文价值,成为人们反思空间不公正,反抗不公正对待的思想源泉,成为影响空间政策制定者确立空间规划的基本价值尺度。人们需要的是,不仅合乎法律还有经得起公众和历史发展检验的价值定位。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社会主义空间正义的基本原则问题。

一、平等:空间正义的规范原则

平等是政治哲学最基本的范畴,也是空间正义的首要价值诉求。马克思从政治、经济、人权等角度对平等范畴做了如下解释:“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 (P444)平等原则适用于人们的基本权利领域,既包括生存权、自由权、政治权利的平等,也包括经济权利的平等。时代发展到今天,人们对平等的认识已基本趋于理性,摒弃了对“绝对平等”的追求,平等主要意味着机会平等,即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禁止根据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差别对待。在此意义上,空间正义首要强调的是空间生产领域起点和机会分布的均等。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市空间生产,强调所有人无论男女老幼,都不得被剥夺取得城市生活必要条件的权益,可以分享城市发展带来的增益,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得到平等的基本保障,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即社会保障广覆盖、公共服务无歧视、发展机会能均等。

其次,空间正义强调公民平等地享有一切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空间权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平等地占有或拥有空间资源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2]。对于中国农民来说,至关重要的空间资源莫过于土地。自1928年以降,我国政府颁布多个土地法律,以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理想目标,让农民平等地占有和使用土地等生产资料。比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强调发包方一经发包便不能违规收回承包土地,以保障承包方的空间权益。但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往往打着公益的旗号进行征地。同时,一个追求空间正义的社会,也必定保障公民平等的享有购买空间产品的权力。如果大多数民众不能通过正常的合法收入购得属于他们基本需求的空间产品,那么就是在实质上剥夺了公民享有基本生存所需要的产品的空间权益。当前商品房的价格被资本和某些地方政府联合抬高到了暴利的程度,就是一种空间不公正。

再次,空间正义要保护民众对“空间形态”平等的支配权。“空间形态宏观地指一定的空间存在的规模、样态和形式,如山林或是平原,耕地或是城市用地,……微观地指某一特定空间(如民居建筑内部空间)的形状和结构等。”[2]在确切的意义上,空间构型是民众占有空间或支配空间的重要内容。只要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空间法”,民众有权支配、改变空间形态的自由权利。而现实的情况是一部分掌握特权的精英阶层和“技术官僚”具有普通民众所没有的任意支配和改变空间形态的权力,并且很轻易地导致城市社会空间构型的失衡。典型的表现是,各级城市政府出于城市美化、部门利益和官员政绩等诸多因素的考量,大肆拆除“城中村”和简易房,使农民工等底层群体面临失居的危险。尽管这些茅草屋和贫民窟配套不足、杂乱不堪,但因其区位价格优势,为农民工和外来移民提供了方便、低成本的立足之所。有关贫民窟的合理性问题,恩格斯早在《论住宅问题》中就表明穷人往往住在条件非常恶劣的、拥挤不堪的、不卫生的空间中,这“不是现代(指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它甚至也不是现代无产阶级遭受的一种和以前一切被压迫阶级的痛苦不同的特有的痛苦;相反,它几乎是同等地伤害到一切时代的一切被压迫阶级”[3] (P237)。当代美国著名城市学者简·雅各布斯(Jane Jacobs)也对当时遍布美国各大城市的贫民窟的积极作用予以了充分的肯定。

关于空间的平等性问题,我们还要强调一下新马克思主义有关“集体消费”和新的社会不平等的理论。在笔者看来,这对于当前中国轰轰烈烈“大跃进式”的保障房空间营建工程有着十分重要的警示意义。新马克思主义者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和桑德斯(Peter Saunders)独辟蹊径,运用“集体消费”这一概念来分析城市社会,共同建构了一个集体消费——社会不平等的空间社会学分析的新图景。他们认为在早期资本主义,人们的购买集体消费品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其在生产方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即人们的阶级位置在直接的意义上决定了拥有财富的程度。即阶级地位是造成社会不平等和不正义的根本因素。但是,当今到了市场化消费模式占主导的时代,随着政府开始对生产和消费领域进行干预,尤其是提供集体消费品的供给,这使得阶级地位不再是得到生活机会的唯一因素,政府权力行使的政治逻辑有了重要的意义。“公众消费能力的高低就同时受到两个方面因素的制约:公众参与市场的能力高低和享有政府援助的多少。”[4]也就是说,社会的不平等不只沿着工作场所和生产关系展开,而围绕着“集体消费”供给形成新的社会不平等。如果说西方学者对“集体消费”不平等的关注是基于一个经济社会发达、民众生活水平较高、阶级矛盾相对缓合的社会,那么,当下中国社会则是生产领域的社会差别、社会分层、社会不平等与新的集体消费导致的不平等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更加严重和复杂的状况。农民工社会群体,作为城市外来流动人口,不仅在工作场所中不能与城市居民“同工同酬”,他们还要为身份认同、住宅问题和后代教育付出更多的精力和金钱,因为他们被城市政府排除在“集体消费品”的供给计划之外。

二、差异性:空间正义的效率原则

一般而言,正义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指所得与所付相称或相适应,如贡献与报偿、功过与奖惩之间,相适应的就是正义,不相适应的就不是正义,也就是所谓的得所当得;二是指按同一原则或标准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人与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视同仁,它包含着平等的意义。”[5](P44)这实质上指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平等,另外一个就是差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提出的“公平正义”与“充满活力”两大诉求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关于平等与差异的关系。说到底,“平等关系是一种差异关系”[6]。

那么,什么是差异性?从哲学上讲,差异性和矛盾是相近的范畴,“差别已经是自在的矛盾”[7](P121)。任平教授认为,“差异作为动态过程,是一种空间和历史连续性的断裂,或是一种格式塔转换,即整个利益格局的重新转换。在差异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着连续与断裂的统一”[8]。简单地说,“差异”就是矛盾,但不是解构主义者德里达(Jacques Derrida)意义上的那种否定统一底板、永远断裂和碎片化的“differance”;不是“碎片”或“撒播”行动,更不是本真意义上的纯粹“质变”。差异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差异就是矛盾性,矛盾就是各种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差异;另一方面,差异绝不是根本性的冲突或对抗性矛盾,不是打破同一性的现存结构、打破在场的“同一镜像”而造成的不同特性,而是差别基础上的统一和统一前提下包含着差别。因此,差异性范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必然的边界:一边是“对抗性矛盾”,一边是“完全同一”,差异则位居于两极之间。

为什么要提倡差异性?因为它是社会活力的源泉。如果一个社会不尊重差异性,那么它就会背离了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历史上,我们忽视差异的分配原则,导致了经济发展的低效,这是铁一般的事实。实质上,低效的均等主义历史时期并不是没有公平正义准则,只是这种正义原则却导致了高能力者向低能力者看齐的困境,压抑了人的能力。因此,差异性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个动力源泉。美国马克思主义学者哈维(David Harvey)将差异性视为“不平衡性”。依他之见,不平衡性和不平衡地理发展构成了资本主义城市空间生产的中轴。“任何一个城市体系都处在永恒的具有差异的不平衡状态中。”[9](P56)资本主义的空间扩张借助了不平衡发展,人类生活方式、生活标准、资源运用与环境的关系以及文化和政治形式等各个方面的差异,都是特定规模上历史地理过程的结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利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是公平的、合理的。差异的客观性和秩序性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必然结果。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的一个基本经验是:打破完全的平均主义大锅饭机制,收入分配上拉开一定的差距,有利于激发广大民众发展生产、推动社会进步的积极性。“一个社会的创造性与活力程度,在于差异度与流动性。……差异大则激励程度相对大,活力显强;反之,差异小则激励程度轻,活力减弱。”[8]

那么差异的正义与作为平等的正义是什么样的关系呢?似乎有钱的人、富豪与明星住高级别墅,条件次的住一般的商品房小区,还有的人却只能住贫民窟,这些差别源于资本与权力、社会地位的不同,昭示着空间的不平等性。但实际上,平等性和差异性并不相悖。这两种正义是同时并存的,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讲,二者谁也不能替代另一方,即谁也不比谁更具有优先的地位。平等正义原则指向的是相同的人得到相同的对待,而差异的正义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不同的人因为诸多因素得到不同的对待。一个社会不能只有平等性原则而没有差异性原则,或者只有差异性原则而没有平等性原则。如果社会只有平等性原则,一切都按平等原则处理、对待,一切都是平均分配,整个社会必然会成为一潭毫无活力的死水;但如果社会只有差异性原则,崇尚绝对差异、两极分化,那么人类社会就蜕变到强食弱肉的自然状态,没有同情和友爱,这也是不正义的。因此,平等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对于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两者的生成与互动是推动整个社会空间不断走向和谐的内在动力。在确切的意义上,差异性与平等性都同时得到应有重视和合理安排的社会,才是一个公平与效率真正统一的正义的理想的社会空间形态。

差异性、多样性问题之所以在空间原则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首先是因为其实际承载着使人类从物化的日常生活中解脱出来,并回归人的本真状态的重任。列斐伏尔(Henri Lefebvre)理论的精髓在于对统治资本主义社会的抽象空间的批判,以及对社会主义差异空间的建构。以他之见,差异性和多样性是城市的某种天性,是城市空间彰显生机和活力的源泉。它既存在于显性的物质空间构型中,又根植于无形的社会资本如生活习俗、尊重意识、包容能力之中。空间正义不是消除差异,而是确立种种制度,推进对无压迫的群体差异的再生产和对无压迫的群体差异的尊重。其次,差异的正义原则也是我们正确地认识当前中国的基本国情、主要矛盾以及抵制和超越后现代主义“差异性”政治的理论指南。当代中国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社会利益关系正在分化和不平衡化。但这种利益差异总体来说不是完全对抗性的,不是资本主义体制下没有任何束缚的无限差异化,而是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差异程度加以调节的有限差异与合理差异。因此,差异性构成了当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社会的主要特征。它要求我们客观对待因人们物质利益关系的差异而表现出来的矛盾,“尽可能保护所有社会利益,并维持这些利益之间的、与保护所有利益相一致的某种平衡或协调”[10] (P137),而不能沿用一种“对抗性”的方法来解决属于差异性社会的矛盾和问题。当前空间生产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在解决诸如土地征收拆迁和人民来信来访等属于人们内部差异性矛盾上,用“对抗性”的办法粗暴解决问题,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冲突,这是十分危险的。同时我们也要警惕和抵制后现代主义强调文化的多元化、利益的多样性和生活样式的“差异性”原则,它是一种不加任何限制的差异,其结果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异越拉越大,很容易由统一走向分裂,由同一走向对抗,这显然与我们构建差异空间与和谐空间的价值取向是背道而驰的。

三、补偿:空间正义的矫正原则

空间正义不仅要求空间生产领域的起点和机会分布的均等,更重要的是,在再分配领域关注普通居民尤其是弱势群体基本的福利保障,并且由于个体主客观诸多因素带来能力差异导致分配结果的不公平,这都需要第三个原则——补偿原则。空间正义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名义也不能逾越,既不能为了一部分人享有更大空间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权益,也不能为了许多人享受更大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如果城市空间生产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剥夺一部分人的空间权益,没有实现每个人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不正义的,因而需要补偿价值加以协调。

如果说差异的正义原则主要保证的是效率,那么补偿原则更加关注实质平等。就形式而言,平等可以分为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就是要求机会均等,要求为公民追求利益、自我发展与完善,提供公平的机会和条件。但由于人们存在着先天天赋和后天社会条件等诸多差异,机会平等往往会导致事实上(实质)的不平等,因而,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弱势人群给予人道主义关注和分配政策上的倾斜,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共享而且应当从中拿出一部分对社会弱势阶层进行补偿,以增强他们利用和把握机会的能力。在某种意义上,“分配正义的基本内涵就是对弱者生存权利的关注和对强者意志的约束”[11](P175)。正义更多地意味着要关注社会底层群体的生存权、就业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益,按照“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正义原则,对他们由于无法控制的环境而造成的不利境遇进行补偿,追求一种实质上的平等。

事实上,无论是资源配置还是社会空间的治理,都可能由于政策和制度的设计缺陷和“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造成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侵害。那么,如果确实不能避免对弱势群体造成的空间剥夺和排斥,就应该制定社会福利制度做出合理的补偿,维护弱势群体的空间生存和发展权益。目前,针对居高不下的房价,老百姓买不起房,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都可归入补偿的价值取向。

当前中国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空间生产过程中的利益矛盾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拆迁安置中的补偿上。因此有学者认为,土地征收和拆迁矛盾已成为现阶段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矛盾和危机,无论在深度、广度乃至激烈程度上都明显高于其他社会矛盾。甚至可以说,拆迁的矛盾已变为社会的首要矛盾。在笔者看来,拆迁的矛盾越演越烈,首先,因为空间生产实践中不同利益群体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地方政府希望通过城市更新,增加财政收入,调整城市空间布局,美化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竞争力;对开发商而言,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最大偏好,因此他们就尽可能争取政府优惠政策,并压低对原住居民的补偿费用。甚至会通过偷工减料、减少配套面积,压缩建设时间等不正常手段,谋取利润;对于动迁居民来说,渴望得到最大化补偿和改善居住条件。其次,拆迁问题上的利益具有很强的刚性。刚性是和柔润性(弹性)相对的一个范畴。所谓利益的刚性问题,是指社会整个利益分配的格局伸缩变化的可能性很小。我们知道在实际生活中,既得利益一旦形成,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很难改变的。以住宅征收拆迁为例。房屋是一个安全的港湾,是民众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众多权益保护的落脚点,是公民私生活的主要空间载体,是民众安身立命之本。因此,当地方政府强行征收土地的时候,动迁居民所拥有的空间所有权实际上成为一种极其脆弱的权利,没有商量的余地,唯有通过暴力斗争才能得到维护。

因为上述缘故,很多人对于当代中国轰轰烈烈的拆迁安置工程持抵触的态度,认为拆迁将会导致动迁居民的边缘化和贫富差距的进一步加剧,使动迁居民丧失了参与下一轮公平竞争的机会。但实际上,“拆迁”本身可能并不直接导致这些问题,甚至很多人希望通过拆迁安置来改变家庭的命运——社会上有“拆迁富翁”的说法。问题其实出在补偿上。在补偿标准上,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以节约成本为主要依据,被拆迁人则以其再购置空间产品的能力为衡量标识,双方因为过大的差距而展开了长期的拉锯战。一般情况下由于力量的悬殊,个人会服从政府的决定,但对开发商主导的拆迁持讨价还价的态度,这就是“钉子户”的由来。补偿过低、利益极大地受损增加了拆迁户的不满情绪,让拆迁矛盾激化。可以说,拆迁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前期的拆,而更多地集中在后期的补偿问题。因此,如何在不断拆和新建的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保证弱势群体能够真正享有空间补偿的权利,需要的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态度。

笔者认为,如何真正把补偿原则落实到空间生产过程中,切实保证城市普通居民、弱势群体的空间权益,首先要面对的是怎么界定公共利益。其次,要明确何谓合理的补偿。空间正义要保证一部分人的空间利益的扩张以不损害另一部分人(弱势群体)的空间权益为前提,即以另一部分人的空间权益不受侵害为界限。如果为了实现空间生产力的发展而必须暂时剥夺一小部分人的空间利益的时候,空间资源主导者必须给被剥夺者以相应的补偿。但问题在于何谓合理?判断合理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有争议的。一般说来,地方拆迁补偿方案目前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但事实上,补偿的计算方式或者不公开,或者倾向于维护开发商的利益,到农民手里所剩无几。

四、开放性:空间正义的派生原则

马克思建构的共产主义社会,在社会空间上应该遵循真正的“共有、共建、共享”的原则,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成为人类构建不同层次社会空间的终极指向。以往一切人类社会空间中存在的断裂性将被消除,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开放性、丰富性、流动性的真正和谐的空间。列斐伏尔认为,我们关注的空间形态主要有物质、精神、社会三种。无论是物质空间、精神空间还是社会空间都应该被视为既是真实的又是想象的,既是具体的又是抽象的,既是实在的又是隐喻的。列斐伏尔的学生苏贾(Edward W.Soja)根据这个思想,提出了“第三空间”概念——一种具有彻底的开放性,是彻底开放充满想象的空间。

在有关开放性、流动性的空间问题讨论中,以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为主要屏障的城市进入制度,一度被认为是问题的焦点之所在。由户籍制度带来的市民身份、非市民的地位差异及其带来的社会空间权益的差异,被视为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要应对有关公平、正义的社会期待或政治压力,户籍制度逐渐松动、逐步开放,以吸纳外来资金和人力资源,但同时城市政府又逐步建立起了类型化、区别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此减少城市开放所带来的社会保障的压力。这同样起到了制约城市的开放性与流动性的功能。比如外来务工者不能享受城市的保障房等公共资源,也不能在银行申请购房贷款。这实际上造成了双重意义上的排斥:空间排斥和住房排斥。

马克思早就说过“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12](P480)。中国未来城市化也必然是乡村的城市化,在这个过程中,城市将迎来越来越多的新移民,其主体就是农村剩余劳动力。2至3亿的农民将从乡村来到城市,城市空间生产无疑迎来重大的利好机遇:能极大地带动城市空间的消费需求。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就是刚性需求太大。但是这些城市新移民作为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中一个中间阶层,存在着支付能力和社会地位双重低下的困境。本土的城市居民对这些新移民是不信任的,反感、疏离和社会排斥力非常大。按照齐美尔(Georg Simmel)的说法,“异乡人有着物理上的邻近性,同时又保持了精神上的疏远性。……代表了一种令人不一致的、因而令人憎恶的‘相邻性和疏远性的综合”[13](P90)。鲍曼(Zygmunt Bauman)也曾指出,“没有一种反常现象比异乡人更加反常。他处在朋友和敌人、秩序与混乱、内与外之间。他代表了朋友的不可信任性,代表了敌人伪装的狡猾性,代表了秩序的不可靠性,代表了内心的易受伤害性”[13](P92)。因此,农民工等“异乡人”群体寄居在“夹缝”空间中可谓适得其所。事实上,即使这些城市新移民竭尽全部力量获得了商品房或者保障房,他们的身份标识和文化水准也难以使他们完全融入到城市社区的日常生活中。社会住宅空间的原初功能是为普罗大众起居设施提供便利,但目前已成为一个危机或被社会排斥的同义词,这在某种意义上表征着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城市文明的剧烈撞击与艰难融合。2011年“6·6”广州潮州“打砍烧”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注脚。该事件后,古巷的本地人与外地人相互仇视、互殴,外地人说古巷人是“吸血鬼”,而古巷镇人骂四川人为“疯子”,很多人没有了安全感。

把开放性作为空间正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实基于城市相对于乡村而言的一个特质,即城市社会结构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空间系统结构具有开放式功能,这是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的本质性差异。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空间、活的机体,城市和外界不断地进行物质和精神文化空间上的交换与交流。在经济哲学层面上,城市的开放性要求地方破除障碍自由流动的体制壁垒,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消除条块分割,构建有利于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高效、无障碍流动的流动空间,建立开放、统一的大市场,实现机会均等前提下的高效率,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空间正义不仅要求起点的开放性,而且要求空间分配和再分配也遵循开放性原则。社区空间分配的原则应以不损害社会底层人口的利益为基础,应具有向所有城市居民开放的潜力。崇尚“谁购买谁享有”市场经济原则,一张园林门票动辑几十成百元,一张高尔夫会员证达数万元,使这些地方成为富人和少数特权阶层才能享有的空间。“精英形成了他们自己的空间,构成了象征隔绝的社区,躲藏在地方价格的物质障碍之后……他们有意或无意对外围成员封锁发展机会,来尽力维护和发展他们的现有的生活方式,形成空间的排斥性壁垒。”[14]福柯(Michel Foucault)的空间谱系学表明,权力就是借助城市空间及其建筑的布局来发挥作用的。整个街道被隔离成一个孤立的空间,让人固定下来,静止而不能移动。城市物化为一种非人格化的管制机器,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疏离和隔绝。卡斯特同样认为,“社会空间隔离的情形包括位居不同地方的区位以及只开放给精英的空间之安全控制,从文化的顶峰及其文化中心起始,组织了一系列象征性社会空间层级,而在一个隔离空间的层级性转移过程里,底层的管理者可以构成次级的空间社区,也将他们与其他人隔绝开来,以便模仿权力的象征并挪用这些象征,而这一切共同营造了社会空间的片段化”[15](P511)。尽管城市政府也在努力营建城市的公共空间,或者一些原本属于经营的公共空间向普通市民免费开放,但开放式的市民广场等原本所有城市居民都可享受的公共空间,在不断的减少和异化是铁一般的事实。随着当代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急剧变迁,城市公共空间日益被资本化、商业化和私有化了。“不准入内”牌子符号充斥城市各种街区、广场空间和小区门前。城市被私有性空间隔离得支离破碎。

作为空间正义的开放性原则还要求在空间规划决策上,建立开放的城市更新公众参与系统。当前城市规划决策的过程往往是在“黑箱”里操作进行的,是地方政府部门或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协议的结果。绝大多数城市居民根本没有机会参与到决策中来。民众只能在决策出台后无奈地接受有利或不利的现实。如果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城市更新改造活动都是在政府内部封闭系统中完成的,那么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仅仅是把这个体制内的封闭系统拓展为政府、开发商组成的更大些的封闭系统,其实质仍然是“黑箱”操作。“市民无从得知他们的生活环境将会发生怎样的改变以及这样的改变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当然更谈不上去评价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地拒绝不合理的改变。”[16]当然,随着时代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并且由于城市空间生产与城市居民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广大居民对城市规划决策的参与意识逐渐增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工作成为被广泛关注的热点。但目前从总体看,我国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主要以规划教育居多,辅助决策少,属于典型的“象征性的参与”。因此,我们要构建出全新的开放式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体系,改变这种规划决策中公众被隔离的现状,增加听证会等法定参与程序,把公众参与贯彻到立项、设计、决策、建设乃至管理的每一个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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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郑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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