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困难及对策分析

2017-04-11 20:09马锦程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群众政府信息

马锦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观点纵谈

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困难及对策分析

马锦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当前,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掌握着大量有社会价值的信息资源,能否全面、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就当前地方政府如何应对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诉求,以及存在的困难、下一步对策、建议等进行探讨。

地方政府;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公共服务

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源。从海量的政府信息中撷取的公开信息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反映本级政府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特定信息的公开,一些事关国家、机构、个人秘密的信息是不允许公开的。

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7年正式颁布,经过几次修订完善,到现在已历时十年。多年的实践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及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都至关重要。

1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重大意义

政府信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及时、全面地发布信息,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1.1 信息公开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的公信力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公民有权利知晓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组织各项社会活动中的重大举措、出台的地方性规章、制度等,以便于群众更好地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生产、活动,提高公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比如:地方修建公路需要拆迁沿途居民的房屋等建筑物,作为当地居民有权知晓当地政府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时间、拆迁补偿政策、群众安置措施等,这样使政府与公民互动,有利于和谐拆迁、阳光拆迁;反之,如果不能及时将拆迁信息公布给群众,群众不理解、不配合,甚至会阻止正常道路施工等,个别地方还会产生暴力群体性事件。

1.2 信息公开有利于反腐倡廉工作

公开、公正、透明地开展政府各项工作,是各级政府加强自身建设、廉洁行政的目标要求,很多腐败案件的产生是由个别政府机构、政府公务人员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造成的。

比如:使用财政资金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的部门,掌握着大量的资金,并且有工程发包等权力,如果这些重大信息不能向公众公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很有可能被一些部门或个人挪作他用或是弥补单位经费、发放职工福利、奖金,甚至流入个人腰包,造成一系列腐败问题的发生。如果能够严格、及时地发布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资金流向、工程进展等信息,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扼制腐败问题的发生。

1.3 公开政府信息能够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健康、有序,但是在个别地方也存在一些影响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比如:个别地方由于基层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执行公务,出现一些与群众的对立性事件,如“城管打人”“交警不严格执法、以权代法”等,如果不能及时发布信息、认真整改,给广大群众一个负责任的官方承诺,就很有可能酿成更大祸端。前一段时期网上传播得沸沸扬扬的丽江游客被打事件,本身就是对当地政府的一个重大考验,当地政府如果及时、客观、诚恳地发布信息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结果该市古城区官方微博迟迟不发声,最后发布的信息也是支离破碎,甚至掺杂一些与游客对立的信息,从而造成恶劣影响。这一事例说明,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能够有效地扼制谣言、防止以讹传讹,从而增强地方政府预防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2 当前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公开的信息不全面。《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向公众发布各类政府公共信息,包括政府重大规章、制度、机构建设、办事规程、人员配备以及教育、卫生、公共交通、水利、环保、安全生产等各类社会信息。

但是笔者浏览了很多地方政府官方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参差不齐。许多地方政府只公布一些大的规章制度、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范围等表面的信息,而公众关心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优质教育资源配置、食品药品安全等信息却少之又少。这些恰恰反映我们各级地方政府对信息公开不重视,不能全面地将公众关注的对象依法展示出来。

二是公开信息不及时,无时效性。《条例》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及时地发布重大信息,以便群众随时随地知晓政府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政府效率。而有些政府网站成了“僵尸网站”,甚至官方主页两三年“涛声依旧”,包括一些与上级政府相悖的旧的规章制度还在网站上显示。

三是缺乏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的管理制度。任何一项政府工作,必须有规范的管理流程、有专门的高效的管理队伍,政府信息公开也是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对信息公开工作敷衍了事,缺乏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制度,对于一些该公开的信息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能安排专职人员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该部门的公开信息,一些地方政府的新闻发言人更是临时性的抽调人员,业务不精、能力不强,面对媒体发问、群众追问遮遮掩掩,不敢正面发声,不能全面、及时、客观地发布政府信息,造成实际信息与政府公开信息不对称,再加上个别媒体的炒作放大,很容易使群众对事情产生误解,对政府产生不信任,不利于事情的处理解决。因此,加强各级政府信息人员的专业培训,推进法制化的信息公开工作已势在必行。

3 加强信息公开的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增强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对于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强化法律约束,通过政府监察、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督促各级政府机关依法强制性地公开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同时对于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公众秩序的社会流言和虚假信息及时发布消息予以澄清。

人大机关可以设立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对民政、税务、水利、交通等政府部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评议,通过评议分清工作的优劣,从而督促信息公开工作落后的部门及时整改。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可以对该地区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情况逐一展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提高群众的参与度,通过“网上投票”“市民信箱”“市长电话”等形式,使地方政府的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下,也使人民能够更加切实理解政府的有关决策,便于信息的贯彻落实,从而更好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人员的专业培训。由于信息公开量大、涉及面广,法律性、时效性、专业性都很强,因此政府需要培养一大批政治素质高、法制意识强、熟悉业务的干部,增加这些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定期开展法制培训,在依法行政、法律知识、新闻发布、文稿撰写、演讲口才等方面提高其能力水平,使政府在处理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时能够专业高效地灵活应对,保证信息公开的可靠性。

三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和质量。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在提高信息公开数量和提高公开服务质量两个方面下功夫,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既要把能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公开,细化公开的内容,又要提高为公众主动服务的能力,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政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作风以及造福大众的社会职能。

比如:有些地方出现了环境污染事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地方政府,必须全面地公开出现污染问题的原因,出现污染后部门是如何处置的,如何保障当地居民生命、健康、安全等问题,这些是必须依法公开的。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要通过这一事件的产生举一反三,公开当地政府加强环保治理、维护群众权益、处理违法责任人等内容,这样的信息公开,既有群众需要的信息的“量”,又有改进政府工作的信息的“质”,量与质的有机统一,能够有效地缩小该负面事件的影响,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四是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必须依法进行。我国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类法律、法规,不能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同时建立相关法律制度,使政府行为在阳光下运行。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公开一些违法事件处理过程中,不加选择地曝光当事人的所有亲属、朋友,造成一些无辜的人受到“公开曝光”,侵犯了公民隐私,损害了公民个人形象,影响了生活。在之后的信息公开行动中,政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做权力之外的事情,充分保障人民权益。

五是在充分进行内部建设的基础上,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汲取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部分,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推进。例如,日本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从注意到信息公开的问题到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最后发展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确立,它们反映了日本政府信息公开体系化的完整形成过程。而我国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也应充分意识到自身存在哪些问题,并采用积极革新的态度去面对,将信息公开行为规范化、体系化,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程序,以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的利益。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的必然选择,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这其中必然会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依法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及群众参与度,总结自身发展经验教训,在其他国家实践经历中取长补短,稳中求进,不断革新,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将日臻完善,法制政府建设进程必将进一步加快,从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带来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1]胡建能.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范围[D].兰州大学, 2009.

[2]刘志刚,王云.我国诚信政府建设研究——以政府信息公开为视角[J].河北大学学报, 2016, 41(2): 126-130.

[3]周杏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发展[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08, 23(4): 30-35.

[4]陈仪.政府信息公开如何走出诉讼困境[J].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 2009.

A Study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by Local Governments, Challenges and Countermeasures

Ma Jincheng
(Beiha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191, China)

Today,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hold a vast wealth of information that is of high value to the society. It has become a social concern and a tricky problem as to whether such information can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in a timely manner. The paper offers an analysis of how local governments should respond to the demand of the public for access to information, the challenges that exist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as well as suggestions for dealing with the challenges.

local government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public services

2017-5-5。

马锦程(1996—),女,山东省聊城人。就读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电子邮箱:131122904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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