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防控

2018-12-06 01:50赵增强
税务与经济 2018年1期
关键词:金融

赵增强

(吉林市广播电视大学,吉林 吉林 132002)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兴起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它依托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手段,用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1]互联网金融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渗透到传统的金融领域,使得传统金融业务的透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以及操作更加便捷。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处于“跨界”和“混搭”的状态,具备了金融风险和互联网风险的双重风险,并且风险的关联性极高,再加上我国现阶段信用体系尚未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尚未建立健全,恶意骗贷等现象极易发生,同时互联网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我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监管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2]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概念

简单来说,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这种点对点的融合,产生了一系列新概念,这就要求我们先区分概念,明确研究主体,进而对其发展及产生的问题进行探讨。目前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视角:广义上包括金融互联网化和互联网金融;狭义上则仅指互联网金融。笔者认为应采纳广义的概念,即其不仅包括互联网金融,如P2P网贷、第三方支付和众筹等新型金融模式,还包括金融互联网化。[2]

金融互联网化,是指传统金融机构的结算业务可以利用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在线银行等进行资金流转操作,打破原来金融体系下无论个人之间、企业之间还是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交易结算受到银行网点营业时间和地点等因素的限制,可以节约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流动,从而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形成,促进经济的增长。同时,金融互联网化可以在网络大数据的支持下,通过借款人的偿还记录、社会关系、信用报告、消费习惯等信息计算出该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和损失概率,为金融机构的放贷业务提供依据,降低贷款坏账的概率。但是金融业与互联网的融合需要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要经历一个从两者间的渠道替代到相互支撑最后才能达到相互融合,通过互联网化,使传统金融机构进行升级再造,实现经营自动化、营销手段精细化和管理的智能化。

(二)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及其特征

互联网金融面世以来,呈现出运营模式多元化的发展格局,学者们对其分类也不尽相同,但是对于互联网金融是依靠信息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的资源配置方式这一基本特征的认识并无疑义。笔者根据此特征以及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将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渠道进行业务拓展,互联网在其中起到的是渠道作用,比如我们熟悉的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等;第二类是通过电商平台提供信贷服务,互联网在此起到的是信用作用,比如第三方支付、众筹等;第三类是互联网提供中介服务,将资金出借方和需求方结合在一起,互联网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比如P2P模式等。以下具体介绍三种模式的运营方式及其特征。

1.第一种模式:互联网作为渠道

这种运营模式是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来提供服务,最常见的就是互联网银行,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网银”。网银与金融机构相比,开拓了利基市场,服务于个人消费者、小微企业以及农户等,它的基本流程是登陆互联网银行的APP,申请开通电子账户,通过审核后绑定身份证和银行卡,这样就可以在平台上办理资金流转、购买理财产品等业务。这种模式相比较传统的金融服务,效率更高,更方便,又使得金融机构扩展了业务和客户群,非常便捷。

这种模式里还有互联网保险。这是传统保险业务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一种创新保险模式,它不仅涵盖了传统的保险业务,还包括了在线咨询和异地办理,具体内容也扩展到了数据处理、为客户量身定做产品、在线购买和在线理赔等等。互联网保险的突出特征是时效性强、节约成本以及信息公开程度高。时效性强体现在线上可以24小时为客户服务,提高了办事效率,精简了审批程序;减少了营业网点,通过网络大数据分析进行有的放矢的营销,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保险业务的成本;而信息公开程度高则是由互联网本身的特质带来的,客户可以根据网上的产品介绍及相关类似产品的对比,做出最佳决策,这对营销双方来说均有益处。

2.第二种模式:互联网提供信用

这种模式里最有代表性的就是P2P网贷和众筹。

P2P全称为“Online-Peer-to-Peer Lending”,本意为点对点信贷,即个体之间或个体与企业之间通过网络实现贷款。P2P模式下,投资者和融资者都可以同时有多项选择,融资者大多为资金临时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个人,由于对借款者没有过多的门槛限制,加之具有审批程序简单、资金调用灵活、申请便捷、放款及时等优势,因而受到很多小微企业和个人的喜爱。反观传统金融机构,则没有这方面的优势。但是P2P模式下,投资者无法根据历史记录、征信系统以及资产状况等信息资料来审核融资者的偿还能力,这就给投资者识别和规避风险带来了很大困难。

众筹是一种向特定人群发起的筹资新模式。众筹的回报方式有很多种,可以是资金、实物或者服务,其目的是为了资助筹资者的需要资金的活动,比如演出、设计、创作、生产经营等。众筹的对象有较强的针对性,比如兴趣相投者等,其面向的是小微企业等急需资金的对象,而且有个最大的特质就是可以提前测试市场的反应,为筹资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试错机会,通过众筹平台上人们的反应来修改自己的活动计划或者生产经营方式。

3.第三种模式:互联网作为中介

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是最常见的。第三方支付指具备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的独立机构,根据与银行之间的协定,通过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对接而促成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网络支付模式。这种形式既可以节约银行拓展业务的成本,也可以依靠第三方支付公司减少跨行转账资金的成本。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是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国内外180多家银行及国际信用卡品牌达成了战略联盟,业务涉及到多个领域。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支付宝被业内认为是新兴的世界第三大支付平台。它具有区别于传统支付方式的显著特点: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支付方式整合在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中与银行对接结算,使得网络购物更加快捷便利;其次,比起SSL和SET等支付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操作更加简单;最后,第三方支付平台通常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并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作为信用依托,可信度较高。[3]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互联网技术打破了信息垄断,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了虚拟平台对实体店的替代作用,大数据和云计算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技术动力,加之可以极大地改善传统的金融服务滞后、覆盖面窄等不足,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具有以下优势:

1.执行效率高且投资成本低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所有的金融业务都需要严格而冗长的审批程序,而且为了获得贷款申请人的经营信息,金融机构通常要组成专门的评估机构到实地去进行考察调研,得出大量真实的考察数据后结合政策导向才能形成可行性报告。大量的人力、物力及时间的消耗造成的高成本,成为传统金融业自身难以摆脱的顽疾。而互联网金融下,移动互联技术的方便快捷使得借贷双方都可以在网络上获得彼此所需要的信息,可以随时进行交易,通过网络大数据和云计算得出申请人的财力和信用情况来评估其还款能力,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执行效率高。

2.服务对象更加广泛

从巴莱多定律(也称二八定律)来看,借款者中的大客户占的总是少数,因此个人和小微企业就成为金融大环境不稳定境况下投资的主要对象。股市动荡、银行紧缩银根等原因促使资金持有者寻找更稳定的投资方式,这时互联网金融低门槛的借款方式就弥补了这样的缺口,因而受到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追捧。

(二)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尤其是近些年云计算、数据挖掘以及移动支付方面的长足发展,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技术支持。此外,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购物消费的主流方式,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经济环境。互联网金融模式正在全方位地渗透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下面以三种运营模式为例来梳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1.P2P融资模式

P2P融资模式的发展最为迅猛。我国的第一个P2P网贷平台是2007年在上海成立的,随之数量从2010年的10家快速增加到2015年的2595家。由于2016年进行平台整改,数量减少为2448家。P2P网贷市场成交量更是发展迅猛,2009年仅为1.5亿元,到2013年达到893亿元,2014年为3292亿元,2015年达到11 805亿元,从一亿元到万亿元用了七年时间,但是截止到2016年底就达到了28 049.38亿元,也就是说从一万亿元到两万亿元只用了一年的时间,其发展速度可见一斑。但是由于自身运营能力缺乏,加之行业自律不够,问题平台比例逐渐增多。2016年8月,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皆在治理行业乱象,建立准入标准,构建网贷P2P合规发展以及长效的管控机制,为网贷P2P键康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市场在规范中得到净化。

2.众筹模式

众筹模式于2011年才开始进入我国,由于市场的广泛认可和政策上的向好,从2013年开始高速发展,众筹平台大量涌现。据《2016年12月众筹行业报告》中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型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共计427家,新增54家,倒闭39家,当月成功项目5415个,筹资17.95亿元,参与投资人数达到649.42万人。从地区上看,北京是筹资平台成功项目和筹资金额最多的地方,达到5.12亿元;其次是浙江,筹资金额为4.43亿元;山东和广东分别位列第三位和第四位,筹资金额为3.57亿元和1.56亿元;江苏列第五位,筹资金额为1.08亿元。

3.第三方支付

目前用户数量最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PayPal(易趣公司)和支付宝(阿里巴巴公司)。其中前者主要在欧美国家流行,后者在中国的用户则超过了2亿;此外,拉卡拉作为中国最大的线下便民金融服务提供商也拥有较多用户,其他诸如中国银联旗下的银联电子支付、京东集团的网银在线、腾讯公司的财付通、百度C2C的百付宝、网易公司的网易宝,以及环迅支付、汇付天下等也都是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产品。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不仅平台产品众多,支付的交易规模也很庞大。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数据,2016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交易规模达到19亿元,同比增长62.2%;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38亿元,同比增长215.4%。这样的增长速度主要得益于一些传统行业譬如旅游、航空、游戏等支付渠道快速加入到移动终端支付的行列,而以理财为主的新兴行业处于交易规模增幅较大的快速成长阶段,且大都以互联网支付为主要交易模式。2016年也是很多公司的“续牌时间”,央行实行了高标准和严要求,大多数支付公司都对自身业务进行了清理,将公司高速拓展时期留下的高风险P2P商户进行清理整顿,同时积极拓展基金、保险等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这次续牌过程中,支付牌照的市场价值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因此2016年也是支付牌照收购的丰收年。从整体上看,互联网支付行业基本保持稳定,同时移动支付增长势头迅猛,各个市场主体合作更为密切。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防控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是为了实现资源的跨期有效配置和风险控制。就风险防控而言,互联网可以分散和化解一部分风险,但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又会加大风险的传导效应,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类型和特征,从而建立相应的风险防控体系,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1.互联网风险

众所周知,互联网以其“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特征而被公众广泛使用,但同时,互联网在技术方面的风险也不可小觑,主要表现在客户端的安全防护系统、网络漏洞以及TCP或IP协议开放性所产生的风险等。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交易双方根据互联网上提供的双方信息来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或者达成协议,这就要求互联网上提供的双方基本信息是准确的,这是互联网金融交易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但是,犯罪分子往往会通过盗取个人真实信息或者使用假的身份信息进行交易,这就产生了风险。当前支付宝、微信等手段逐渐成为交易的重要方式,而免费WIFI的广泛使用给网络黑客提供了可乘之机,当公众连接上这些免费WIFI或者是黑客精心设计的WIFI热点后,个人信息就会被窃取,从而将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出去。

此外,互联网的风险还体现在传播的快速和广泛性上。用户使用平台支付通常先对平台的经营状况等进行考察,而这些很大程度上都通过其他已经使用过该平台用户的评价来获得,因此负面的评价就会对平台的声誉产生巨大损失。比如有投资者在P2P平台出现提款问题,未能及时取出资金,这个消息一旦传出,就会产生极大的关联性,其他用户就会纷纷提取资金或者撤走投资,导致风险加大。再如,有些个人平台为了获得好评,采取其他诸如返现、发红包等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来达到目的。这些都是互联网的风险点所在。

2.金融风险

既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那么传统金融业中的各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也会普遍存在,同时由于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又使得传统金融业中的风险体现出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信用是金融风险最核心的内容。从经济学角度讲,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活动。信用是整个金融系统可以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传统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程度的调查,比如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分,从中选出优质客户,或者要求申请人进行抵押担保和指定担保人,这样如果出现违约则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来减轻金融机构的风险。互联网金融虽然可以通过大数据统计和云计算等手段对申请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但是目前还无法与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加之传统的信用风险分析和评价模型不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会导致在征信的首要环节出现一定的风险。此外,抵押担保和指定担保人的形式在对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过程中很难实现,这也加重了违约风险。不仅如此,互联网信用还存在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4]

相对而言,P2P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的运营模式更容易产生信用风险。这两种运营模式都缺少对使用主体身份的识别,也无法全方面地评估使用者的信用情况,因而存在风险隐患。以P2P为例,平台在无法评估信用的情况下,本身无风险保障金,也无资本约束,就会导致庞氏骗局的产生;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将买房资金暂时存在平台,也会使沉淀资金在缺失资金担保和监管的情况下产生风险。

(2)资金流动性风险。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方面有较多的准备,比如按规定比例留存存款保证金,还有比较健全的风险准备金、存款保险制度和风险资产拨备制度等,在发生短期负债和预期外的资金外流情况时,这些制度规定有利于减少发生资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而互联网金融在资金流动性方面的准备较差,当资金出现安全风险时,缺乏应对机制和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容易发生流动性挤兑风险。一般情况下,借款者希望借款期限长且成本低,而投资者则希望借款期限短且收益高,互联网金融会拆分一个投资期限长且收益速度慢的标,使之成为几个投资期限短收益快的标。这样的“拆标”得到投资者的追捧,但是资金缺乏流动性管理造成潜在风险较高。因为短期投标需要资金有较高的流动性,若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足够的资金应对提现这种困难,则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进而投资失败的风险。

(3)其他风险。如上所述,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信息不对称虽然可以通过云计算或者大数据的方式解决,但是互联网的虚拟化也造成了信息不真实性情况的发生,这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同时,互联网金融还存在着操作风险,这是由互联网的“互联”特性决定的。网络交易无法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因此在交易过程和管理资金环节都存在人为操作失误或者故意为之的风险,互联网的多向互动又加剧了这种风险的扩散,后果严重会导致整个机构的交易发生问题。此外,互联网金融毕竟还是新生事物,在发展中难免会存在技术漏洞或者技术问题,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点所在。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风险防控也到了攻坚阶段。2017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长潘功胜在调研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时强调:“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并提出了2017年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继续配合和支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二是抓紧研究建立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常态化监测和风险识别水平;三是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和规则的研究制定,准确把握监管动态方向和要求,加强行业自律规则和标准体系建设。不难看出,国家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

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条例的出台,业内都把2016年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但是这些监管政策并不是从立法层面上进行的监管,效力可能会有所削弱。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应建立在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行为,有效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此,应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如《电子合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此基础上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5]

2.构建“行业自律、平台自查、政府监管”的风险防控体系

(1)行业自律。继2013年底成立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后,2016年3月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是行业自律的最好载体。行业组织了解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在此基础上按照行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章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会的宗旨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规范;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作为行业组织,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考察不同类型的平台是否符合准入门槛,并根据其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实行退出机制来减少行业风险;可以进行行业间的信息披露,比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官方网站上就有一栏“违规公示”,不仅可以为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参考,加强识别风险和规避风险的能力,更可以在同行业中起到警示作用;可以打破信息垄断,利用大数据的优势,在存在问题的方面及时进行业内沟通,帮助运营平台规避风险。

(2)平台自查。运营平台自身是风险防控和风险监管的基础环节,平台应该加强自查工作。可通过建立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预防、治理和补偿机制来控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预防主要是在征信系统未建立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收集到更多关于借款人和投资人的信用信息,通过信息技术进行预测,降低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事中治理,是指根据借贷双方的交易过程,跟踪其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事后补偿是当风险出现时,平台运用补偿机制应对和处理,也就是准备一定的资金作为应对风险的应急储备,从而提高风险的承担能力。

(3)政府监管。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应该在市场失灵时发挥其作用。互联网金融由于其“互联网”和“金融”的“跨界”和“混搭”,具有其他经济活动所不具备的特殊性,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未来互联网金融必将会走向综合经营的轨道。但是,当前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而且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尚未被我们完全认识和把握,因此,政府在其中的监管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以后,这种监管的责任就更加沉重。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行使自身职能的同时,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各部门协调沟通的基础上,还应该着力研究监管模式的创新,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技术支持下,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模式。

[1]赵洋.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带来的挑战[J].中外企业家, 2016,(35).

[2]刘晛.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6.

[3]杨立新.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J].中国社会科学, 2016,(2).

[4]朴名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税务与经济,2017,(3).

[5]姚珊珊,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与对策[J].税务与经济,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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