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与发展模式

2019-01-18 15:10刘亦峰严若冰
天津法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益案件

刘亦峰,严若冰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610000)

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目前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状况下,对解决法律服务供需矛盾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法律援助体系,高校法学院也在积极探索高校法律公益服务的发展模式。高校法律援助是指,由高校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师生,为本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一般在综合性高校的法学院和政法专业院校开展,目前主要有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和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组织三种类型。高校法学院和政法专业院校有系统的法律人才队伍,有能力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它们具有社会职能,应当为社会提供服务。推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一方面能够促进高校法学院将法学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提高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服务于社会,有助于校地合作共赢[1]。

一、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发展情况介绍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诊所实践教学课程演化而来,以法律专业师生为主体,服务于本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根据学生自发性的强弱,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高度依托法律诊所课程开展活动的高校法律援助中心,二是由学生自发组建、形式相对灵活的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组织。

(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

法律诊所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通过指导学生实际参与真实的案件,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能力[2]。高校学生可以像真正的法律执业者那样,从个案的案件入手,分析并试图解决具体的法律实务问题,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引入中国后,在我国各大高校也不断探索创新,课堂内,高校法学教师讲授法律实务操作方法与经验,锻炼学生的法律文书撰写能力和出庭应诉能力;课堂外,选课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本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丰富学生的实务经验[3]。目前,国内已有几十所综合性高校的法学院和政法专业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四川大学等。

(二)法律援助中心的建立

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诊所课程一样,以法律专业的师生为主体,以本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一般和法律诊所课程有紧密联系,由于成员多为法律专业师生,没有相关固定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同样具有较大的人员流动性[4]。但较上述法律诊所课程而言,其因受到团委和院校领导等的管理和监督,内部人员流动频率稍稳定一些。且高校法律援助中心能够利用高校资源优势,有专业的服务人员和专门性办公场所,具有独特的优势。我国高校的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正在蓬勃发展,多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和普法活动,普遍和互联网技术有着深度结合。比如我国东部地区Z大学的青年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中心有专门的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官方号,其微信公众号的累计阅读量超十万余次。

(三)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组织的建立

除了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还有一些由学生自发组建的、社团性质的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在各大高校兴起。相较于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这些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组织的“官方”性质更弱一些,为更多想要服务社会的法学生提供了法律实践的机会。学有余力的同学可以在教师指导下,以更加灵活自由的学生社团形式接触法律实务,实际操作案件,跟踪案件的整个流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收获知识和经验的同时为本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基于笔者对S大学法律援助工作数据的统计,从工作事项角度看,法律咨询工作与撰写法律文书的年度工作占总体业务量的72%以上,出庭代理业务占总体工作的20%左右。从案件分类来看,劳动争议案件占总体案件的33%,民间借贷、侵权及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占总体案件29%,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案件占总体案件的13%左右,其他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案件①占总体案件的10%左右。分析上述统计数据可知,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所接受的主要是一些较为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清晰”的民事、劳动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案件不多。其中,法律文书代写、法律咨询为主要工作,高校中经过一定训练的高年级同学均可胜任大部分工作,而且相应的法律风险较小,较适合学生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办理。

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民众更愿意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纠纷。高校汇集着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且法律实践教学作为培养优秀法科生的重要手段。以“高校作为服务者,社会公民作为受益者”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其设立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矛盾的顺利解决,更是高校主动承担社会公益服务责任的重要体现。

(一)高校人才优势的发挥

我国高等院校多开设有法学专业,且地域分布较广,能够有效弥补我国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高校系聚集法律专业人才的场所之一,依其科研平台优势拥有较为专业的法学团队,完全有能力承担起法律援助工作。为师者,承担传道、授业、解惑之重任,高校法学院教师多为兼职执业律师和公检法等国家机关的挂职人员,不仅拥有深厚的法学知识,也有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但往往囿于自身事务繁忙,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参与其中。学生初入“法学之门”,对于实务工作热情虽盛,但并无足够的办案经验。故“教师+学生”的组合可扬长避短,教师通过传授实务经验以指导学生,作为工作质量的“把关者”,学生利用较为充足的课余时间参办案件,作为具体工作的“执行者”。因此,从人才资源方面讲,高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二)社会和高校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大

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为政府法律援助,二为民间法律援助。高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系民间法律援助的一部分[5]。有调查显示,自2009年至2014年,近5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99余万件,受援群众超过558万人,提供法律咨询超过2900万人次,建立法律服务窗口3200余个[6]。随着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更多的人愿意通过用法律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经济困难无法聘请律师者,法律援助便成为其寻求帮助的最优途径。法律援助案件以每年14.3%的数量增长[7],目前政府法律援助服务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因此,高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可以有效分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压力,同时借助自身特有的人、财、物资源,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解决目前法律援助资源短缺问题[8]。

此外,校内学生也有法律服务的需求,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现代大学生正处于融入社会的快速成长时期,他们渴望接触社会,但是心理不够成熟,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易出现法律问题。校内学生的法律服务需求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创业创新支持,我国在2014年掀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大学生创业创新随之如火如荼地开展。大学生创业创新涉及到专利、合同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如果能得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有力支持,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其创业活动的顺利开展,降低学生创业创新团队的投资成本,减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二是违法行为防范,近年在高校频发的校园贷、电信诈骗和恶性暴力等事件,已经成为了引发关注的社会问题。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可以通过组织普法活动和专题咨询,引导学生识别和远离“陷阱”,理性解决矛盾纠纷,减少高校中违法行为的滋生空间。

(三)培养法学职业群体的手段

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是以问题为导向、为社会输出制度和技术的“实学”,而非坐而论道之“玄学”。目前,我国法学院更多注重于知识的传授,而忽略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建立“学生法律服务团队”,就是要让学生在学校有机会接触法律实务工作,提前培养其法律运用能力,为社会输出“理论知识”与“实务能力”兼备的优秀法律人。因此,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方面承担者法律公益服务之职责,另一方面,也兼具培养优秀的年轻法律职业者的职能。

三、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存问题

我国高校正在积极承担着社会公益法律服务的工作,努力创新发展本校的法律援助机构运营模式,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和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定位不明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存在着缺乏规范依据,无法注册,诉讼资质不清的问题。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②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③,可以进行法律援助的主体包括政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没有包括人民团体。第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独立注册,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备案管理部门。第三,诉讼资质有争议,以C市实践的情况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在部分情况下认可其代理资质,法院对学生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并不完全认可。

高校有服务社会的义务,法学专业师生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帮助更应被提倡。目前,高校法律援助多以课程团队和学生社团的形式开展,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也无法通过登记注册提高管理的稳定性,且难以直接参与诉讼,这对它们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严重制约。

(二)法律诊所课程限制

各个高校开办的法律诊所课程,对帮助学生结合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与生俱来的限制。第一,案源有限,学生们所能接触到的实际案件较少,更多是在模拟实务操作,和法律实践仍有较大的差距。第二,因为课程容量有限,法律诊所无法让每个有志于未来从事实务工作的学生得到真正的锻炼。第三,选课模式导致学生的流动性较大。法律诊所的选课模式,决定了它以学期为课程单位,以期末为结束,人员流动较大,较低人员稳定性难以适应流程复杂、需要长期跟进的案件。

(三)人员、专业限制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人员构成主要分为指导教师和在校学生,指导教师在时间和精力上较难兼顾法律援助工作,在校学生在专业知识上不一定能胜任相关法律服务。

从指导教师角度来看,第一,高校法学教师承受着科研、教学等多方面的压力。近年来高校法学院引进新教师多采用合同聘用制,新进教师以专职博士后、(副)研究员等身份入职,合同期限为3年左右。新入职的年轻法学教师,需要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指定的科研任务,有着较大的科研压力。第二,由于本科教学改革等措施,高校教师需要在教学上投入更大精力,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兼顾法律援助工作。第三,高校法学教师参与和指导法律援助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缺乏参加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高校教师开设法律诊所课程,能够计算相应的课时,但是指导以其他两种方式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却仅为纯义务性的教授,往往缺乏工作动力。

从参与学生的角度来看,学生的法律专业水平不一定能够承担法律援助工作。多数低年级同学由于知识积累、社会阅历等方面的限制,胜任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较大。毕业年级学生面临着就业或深造的选择,以及实习的压力,较少选择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四)案源拓展与渠道开拓

高校法律援助在宣传上面临着一定的障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本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宣传也主要面向此两个群体。从向本校学生宣传的角度看,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一般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其社交范围多局限在本学院,甚至本专业,较难通过社交方式迅速扩大影响。因此,向本校学生宣传需要时间和成果的积淀,如社会影响较大的Z大学Z法律援助中心,和同校的Y法律援助中心均成立于1994年,迄今已有20余年的历史。但法律诊所式的法律援助,人员流动性强且周期短,形成积累和传承的难度较大。从向社会弱势群体宣传的角度看,学生囿于学校环境,信息传播渠道不畅通,难以达到较好的宣传效果。

(五)资金来源问题

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是公益性质,但不免会产生外出交通和相关的日常办公等费用。各大高校对于校外赞助的态度不一,多数高校为维持社团管理秩序对校外赞助持否定态度,或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因此,目前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资金主要来自社团经费,还有一部分来自科研课题经费,尽管如此,它们也经常面临着无法报销和资金短缺的问题。

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行的可行性办法

结合上文所述,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存在较多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解决我国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承认机构在法律服务中的合法资质;再通过完善其内部组织架构,提升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本身的硬实力。

(一)解决法律定位问题

目前,为解决学生出庭代理案件的资质问题,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运作方式主要为:

1.挂靠在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分支机构进行工作。此为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中心的惯常做法,这样的操作流程较为简单,仅需要与当地有资质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达成协议,成为其分支机构即可。但缺点也较明显,第一,可能不受法院认可,法院会质疑学生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性;第二,缺乏监督,由于高校的服务团队人员为校方自主决定,政府法律援助组织难以有效对学校学生进行监督及管理。由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学生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其挂靠的政府法律援助组织承担。从风险防控角度来讲,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对学生单独代理案件往往也持反对的态度。

2.学生成为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者,通过培训拿到该地区法律援助机构颁布的有效证件,再进行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如在《湖南省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中:法律援助志愿者是在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确认登记,并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同时,为引导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通过开展培训、定期考核等方式,保障其工作的专业性,并可以受到有效监管。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法学院学生的“第二课堂”,兼顾着教学与公益服务的双重任务,应当受到“双重监督”:在法律援助具体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在法学教育相关内容上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分工配合的原则,保证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9]。高校学生通过省法律援助工作部门开展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得到工作证后,可以切实的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获得法律认可的代理资质,在高校内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工作,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

(二)高校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具体运行模式探讨

1.团队人员的选拔标准与培养方式

具备良好法学专业素养,是为社会提供法律公益服务的前提。吸纳更为优秀的法学生,能更好保证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行。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较为系统的人才选拔机制,多方面考察应征学生的综合能力,择优录取,S大学现已具有初步的成果。近年来,S大学法学院本科同学对法律援助工作热情度较高,其中不乏有刚刚入校的低年级同学有志于加入团队。但法律工作终究是将专业知识能力作为基础的,为避免打消同学积极性,针对不同年级的同学可以适用不同的选拔体系,建立高、中、低年级阶梯式成员架构,核心成员不仅为业务骨干,其也肩负着培养新人的任务,使团队不断有新的人才涌入,促进团队的持续稳定发展[10]。

高年级同学(本科三年级以上)作为团队的中坚力量,主要以其法律专业功底为考察重点,并辅以若干实践综合技能考察。通过专业知识面试、法庭技能考察和综合素质测试④的“三轮”考验,择优录取综合能力强者进入团队。对于中低年级的同学,主要考察其表达能力,以及责任心等个人品质,辅以较浅显的、与其年级相当的法律专业问题考察,从中选出具有发展潜力的新生代作为重点培养对象,让他们与团队高年级同学合作。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人手,减轻团队业务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经验丰富的“师傅”的带领下,学到更多法律实务经验,在实践中成长。

此外,模拟法庭竞赛作为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使学生通过模拟担任案件控辩双方角色,还原法庭审理程序,是学生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学技能等综合能力的有力训练方式。S大学F法律公益服务机构重视在模拟法庭比赛中锻炼成员的法学素质,也将候选人在模拟法庭竞赛中的表现作为入选法律援助团队的一大标准。F法律公益服务机构会为低年级和此前未接触过模拟法庭竞赛的同学进行培训,一方面教授其模拟法庭竞赛技巧,另一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庭举证、法庭辩论等具有实践意义的法律实务技能。对于那些在模拟法庭竞赛中表现突出的且具有强烈公益服务意愿的学生,F法律公益服务团队会将其纳入重点培养名单,通过一带一教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成为团队的核心骨干力量。

2.解决案源拓展难题的对策

待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团队后,案源拓展问题便成为机构发展的重中之重。参考目前我国律师行业的状况,案源是青年律师最为头痛的问题。解决案件来源,拓展接案渠道,是执业律师在行业立足的重要依靠。亦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也有同样的问题,空有人员优势但能力无所展现,不仅有违机构设立初衷,也会影响内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案源的拓展,是一个公信力问题,通过得当的宣传,让更多人知晓高校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同时配备了专业的服务人才,能够较好服务于受助人,方可解决机构公信力的问题,案源缺少的难题便能随之解决。笔者选取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较为成熟的东部Z大学和西部S大学,对其实践进行分析,总结出以下经验:

(1)与互联网技术结合,通过“两微一端”进行宣传。“两微一端”是指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号,和移动客户端。把这些技术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和宣传结合起来,其一,能高效、便利地建设机构品牌,沉淀资源积累人脉;其二,便利机构工作,可以通过微博文章、微信推送等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同时提高案件分流、与受援人沟通等其他方面的工作效率。Z大学的Y法律援助中心和Z法律援助中心均建设了微信公众号,受援人可以通过公众号查看普法文章,机构设置,机构曾代理的案例,还可以进行线上法律咨询。Z大学的Q公益法律援助中心,在微博官方号建设上颇具亮点,“粉丝”数量近万,常评论和转发质量较高的法律热点文章。

(2)入驻高校创业孵化中心,为校优秀创业团队提供法律帮助。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到:“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⑤。各个高校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扶持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开设学生创业孵化园,提供政策支持。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创新能力,同时也要注重法律风险防控。2016年,S大学F学生法律服务团队入驻S大学创业孵化园,截至目前已进行过公司法律问题相关专题讲座30余场。通过公益法律服务为高校学生创业创新团队的发展保驾护航,也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目标。

(3)主动为母校服务,为高校的规章制度修订提供法律意见,专业性强的高校法律服务机构甚至可以在专业领域提出专业的立法建议。2017年,S大学F公益法律服务组织承担了本校政策条例的修改工作,得到较好的反馈。目前高校学生手册中的政策性内容多由校法律工作部负责,虽然足够专业,但较难切实了解学生的需求,导致政策难以有效实施。法学生有专业法律素养,同时具备学生主体地位,他们的意见可以较好地用于学生教学管理、学生处分与申诉处理等诸多事项。此外,专业性强的高校法律服务组织,甚至能够推动立法的完善。比如Z大学的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由多所知名院校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专家学者、律师和研究生兼职组成,以该校的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为依托。该中心在帮助污染受害者的同时,还开展环境法律研究,承担了国家和地方的多项研究课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

(4)与“优秀学生团体”合作,扩大机构的校内影响。目前,一些高校中影响较大的社会奖学金会将获奖同学组织起来,形成俱乐部、训练营等形式的优秀学生团体。S大学F公益法律服务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通过加入S大学T优秀学生团体,与其建立和交流和合作,获取了宣传资源。这些团体中的同学,往往在其他同学中有较强的号召力,若高校法律服务机构能够与校内优秀学生团体建立联系,将有助于扩大机构的影响,帮助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学生组织中站稳脚跟,增强公信力。

(5)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团队进社区”的活动。通过向社区居民开展日常法律知识讲座、“你问我答”以及相关普法法律宣传工作,向社区群众宣讲日常法律知识,并就居民自身面临的法律纠纷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将学生法律服务推广到千家万户。

3.开展诉讼帮扶,指导当事人自行出庭应诉——解决成本与主体资质问题

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是非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政府法律援助部门的运行多为财政拨款,通过国家给予的资金满足自身的运作需求。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为高等院校之下级机构,多以学生社团形式存在,并无太多的运行经费。如F法律公益服务团队为学生组织,并无学校拨款,且无法通过法律服务工作营利,可得的运作的经费仅为校创业孵化园拨付的创业资金。法律服务多为脑力劳动,经济成本较低,但是出庭代理也系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会产生车马费、餐费等必要支出。笔者留意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案件,案情一般并不复杂,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胜诉可能性较大。结合我国司法实务现状,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多为重大复杂、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对于一般的劳动纠纷、民间借贷以及婚姻家庭案件等,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比重并不大;一般的刑事案件辩护率较低,大多为对法律并不精通的当事人、被告自行陈述(辩护)。以民事案件为例,聘请律师的目的在于更好的陈述法律意见,将当时人提供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意见结合,从而提升本方的胜诉可能性。

因此,笔者提议,建立“帮助当事人自行出庭”的法律服务模式,若当事人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且案件并不重大复杂,事实较为清楚、法律适用较为简单的,则通过撰写法律意见以及开庭流程讲解的方式帮助其自己进行开庭。具体的准备文件有:(1)开庭程序讲解书:主要介绍庭审的具体程序,告知被援助者在每个阶段该陈述哪方面的事实,以及相关程序性的语言,如举证质证的规范性语言,法庭辩论概括性语言等;(2)起诉书;(3)举证清单及质证意见,具体列名每一份证据需要宣读的部分和相应的举证(质证)意见,用“打草稿”的方式帮助当时事人尽量全面的阐述对其有利的观点;(4)辩护阶段发言纲要:由于审判程序重在法庭调查,对于没有重大争议的案件法庭辩论环节往往较为简略,因此,F法律公益服务团队会提前将准备妥善的辩论阶段发言要点一一向被援助者陈述,让他们清楚该如何发言以及该发言的具体内容。

“帮助当事人自行出庭”模式,一方面可以解决学生法律援助团队的经费短缺问题,减少工作中的差旅费等支出,另一方面由当事人自己出庭应诉,也可以解决上文所提到学生代理资质不明确的问题。但必须注意到的是,这一模式仅适用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清楚的案件,且必须确保当事人有自行开庭陈述观点的能力。对于那些案件争议较大的,当事人没有完全陈述或理解能力的案件,则并不适用这样的模式。

4.吸纳社会律师、校友力量——以符合代理人、辩护人的法律要求

吸纳律师校友作为合作人员主要是为了解决上文“帮助当事人自行出庭”模式中所无法解决的问题。第一,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需有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需要求助一定的外界力量。第二,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只能由律师承担,在校学生即便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也无法快速得到律师证,导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维系。

如何吸纳社会律师作为合作人,保证合作律师尽职尽责地进行公益法律援助工作,是在此需要探讨的重点问题。笔者建议:第一,优先与原为本机构成员的律师合作(如:在读期间为本组织成员,现已于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优势在于,其对本机构的运作方式较为了解,通过在学期间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公益事业较为热心,更有团队归属感。第二,S大学法学院有着较为雄厚的校友力量,其中不乏有律师事务所主任或高级律师、法律援助部门工作人员等,承担公益法律援助工作是校友回馈母校,优秀人才回馈社会的有效方式。若经过考察,认为其符合团队的发展方式,则可以列为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合作伙伴。

(三)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发展走向的思考——从“个体”走向“团体”

大学生群体的一些法律问题具有跨地区的性质,导致高校法律援助中有时会出现需要提供异地服务的情况。如S大学F学生公益组织曾接受到一位外国留学生遭遇经济纠纷的求助,对方住所地为上海市。求助学生希望能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是F社团难以为其提供异地支持,法律援助因此陷入瓶颈。一方面,高校法律援助社团的成员为学生,且社团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从安全和经济角度考虑,不能派出成员前往上海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上海和S大学所在的C市分处中国东西部,F社团的成员对上海法律服务市场了解非常有限,难以在聘请律师等方面为求助同学提供参考建议。如果能够建成一个覆盖全国各省级行政区的高校公益法律咨询服务系统,与全国各兄弟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进行合作,互联互通,在出现需要异地、多地联合的情况时,就能够互相支援,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此外,我国法学教育资源分布在同一地区也存在明显的校际差异。不同高校间的法学专业教育水平存在差距,一些高等院校甚至没有设置法学专业。在五院四系和其他一些高水平院校中,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较其他学校更加成熟。建立不同类型、层次院校间互联的公益法律咨询服务系统,一方面能够拓展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案源,另一方面也能给更多需要帮助的大学生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这不仅有利于高校法律援助水平的提升,而且有利于加强校际交流,平衡不同地区高校间的法学教育水平,形成多方共赢的格局。

高校法律援助是高校法学师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服务的正义之举,应当得到政策肯定和支持。不可否认的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目前处境尴尬,存在一些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困境,比如上文提到的法律地位和资金来源。当受援人的利益,因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错误的法律意见受到损害,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是摆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道路上直接且难以回避的问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我国至少有25年的发展历史,今后也将继续焕发生机,它的建设任重道远,但值得期待。

注 释:

①对于此种案件,虽无法为当事人进行出庭代理的服务,但S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依旧对该案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以及文书代写等诉前法律帮助。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2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③《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④综合素质测试主要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和商务礼仪方面的测试。

⑤图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载自中国政府网,2015年5月13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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