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侵权问题及保护措施

2022-02-26 04:36唐凡婷
公关世界 2022年22期
关键词:保护意识个人信息信息安全

文/唐凡婷

一、个人信息概述

随着社会与科技的发展进步,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个人信息侵权方面的问题,因此分析与找寻个人信息侵权问题的最主要且最首要阶段是了解如何定义。

1.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报酬请求权是其具体权力内容。

2.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笔者更认同所有权客体说,个人信息首先具有人格权,但在人格权的基础上,财产利益是对每个公民来说尤为重要的,此学说同时包含了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具有极高包容性和包含性。[1]

二、个人信息侵权的表现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显示,信息泄露途径纷繁复杂,其中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平台对个人信息的过度采集;二是不法分子故意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侵权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三种。

1.非法披露

机构或企业在掌握一些客户个人信息资源后,在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驱使下,未经公民本人允许擅自披露其个人信息资源,如姓名、电话、家庭住址、子女教育、所持资产情况、工作单位、教育学历等,使得一些不良个体或商家对公民进行短信或电话骚扰,严重影响公民的个人生活。情节更严重的当属网络暴力,即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对公民进行言语攻击以达到他们抒发个人情感的目的,对公民的生活以及安全都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2.非法利用

人们的生活轨迹、人际交往、查询信息等一系列与大数据“交手”的行为,使得不良商家获取以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一些网络服务者通过查询用户的支付信息、常用浏览网页、购物习惯等向个人进行非法推销、诱导甚至欺骗等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甚至侵犯人身安全权与名誉权。[2]

3.非恶意泄露

个人信息的非恶意泄露是指主体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泄露个人信息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进行非法利益交换的行为,而是由于主体保管不善、一时疏忽大意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例如在政府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由于缺乏信息保护意识、技术不成熟等原因导致他人个人信息泄露,或者用户将个人生活中的证件复印件、快递单等粘贴个人信息的资料随处丢弃而造成个人信息无意中泄露。[3]

三、现实社会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权的问题

随着科技发展,互联网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互联网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妥当,互联网便是便利千家万户的好帮手,但如果被恶意篡夺、利用,其中的危害不可估量,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与人身安全问题。笔者通过查阅近几年的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与分析总结出以下几点。

1.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

在大数据时代,各种信息肆意横撺的时代,越来越多公民在遇到对方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不加防备。一味贪图微小利益而丢失其重要方面的利益是让非法分子有机可乘的重要原因。如果将“敲门砖”比作公民的个人信息,那么受害人即公民个人便是开门的主体。我们需要知道世上根本没有免费的午餐,公民只有消除贪便宜的心理、提高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意识,才能对不法行为保持警惕,避免自己成为“猎手”的“靶子”。

2.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在个人信息权的立法方面起步较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的界定,在个人信息权利侵害发生时,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我国法律被迫依照《隐私权》来处理,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我国目前系统化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一方面还未进行制定与发展,有关部门也无具体措施开展进行监管监督的工作。

3.救济机制不完善

信息化社会中人人都面临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但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个人维权成本太高,当前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还不够,个人信息保护的标准相对较高,可操作性显得比较弱。以信息的类型为例,哪些是敏感信息,哪些是隐私信息界定是不清晰的。个人有权利拒绝别人过度采集自己的信息,但在必要的时候也应该提供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也很难用追究民事责任的方法来维权。因为个人信息流通的环节很多,周期很长,当事人首先就面临举证上的困难。

4.缺乏有效监管流程

公民能否实际遵守法律,是检验颁布法律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一,其应有的法律效力能否完全发挥出来,最终取决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能否严格执行法律和严格完善的监督机制。我国法律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法律执行、监督机制的不足,更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极大影响了相关法律的实施效力。

四、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对策

1.政府出台政策、设立专门机构

首先,政府应该在一定时间内快速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具体、明确的个人信息权利尤其是追究民事责任的权利赋予当事人,以此最大程度上防止和避免其他主体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和滥用,实现当事人和其他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要规定其他主体对个人信息承担方面的保护义务,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等。同时,诚挚建议政府对此设立专门监察机构,针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个人信息进行制度完善,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2.完善相对的救济法

完善相对的救济法势在必得。完善救济法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当事人提出有人侵害自己的个人信息权利,不由当事人举证,而是由被告一方来举证。此外可以考虑实行简化立案程序、减免案件受理费用等举措,以建立便捷、高效的当事人投诉、诉讼救济机制。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事实上如果能够通过司法实践来解决更多的个人信息案件,也是对社会风尚的引导。

3.公民个人提高保护意识

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宣传和普及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知识,如规范自身行为方式、提高个人信息安全防范意识等。由此,我认为有以下几种方法避免侵权情况,第一是少去注册一些没必要用的App;第二,也不要因为一些推广软件可以赚钱,从而参加其中的推广活动,因为这样会加速你的个人信息泄露;第三,经常保持手机的干净度,不去浏览一些不健康的网站,里面很可能有一些植入的病毒,侵入你的手机,从而窃取你的个人信息。总而言之,提高个人信息防护意识是避免个人信息被侵权最基本的一步。

4.完善信息泄露应急预案

网民数量激增,各大信息平台承载着越来越多包含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在如此庞大的信息平台上,虽让我们受益匪浅,但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被披露、兜售、拍卖等现实问题。网络信息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的高度,互联网科技发展带来喜悦的同时,我们更要注重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尽快完善信息泄露应急预案。

五、结语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绝不能忽视,应给其套上法律的缰绳,合理使用立法规范保护个人信息。本文通过合理论断分析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建议国家与政府当地有关部门对相关制度法案的立法进程进行必要指导,不再笼统的归纳到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中。同时,政府应不断加强普法宣传程度,使公民建立树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大数据带给人类生活便利的同时,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变革当中,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需要受到重视。只有不断地完善法制建设,加强制度监督,提高公民素质,才能共同应对大数据时代发展带给人类生活的挑战,努力消除诸多不利因素,为人类社会建设提供更为强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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