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基于双重制度空间视角

2022-11-22 12:22
科技创业月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成员数字化政策

于 伟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65)

1 研究背景

在当今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企业面对的不确定性加剧,单一组织越来越难以独立完成创新,不同类型的企业必须吸引互补资源和合作伙伴,创造合作共生网络[1],通过构建创新生态系统以共创价值[2]。以苹果iOS平台为代表的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因其出色的创新能力、强大的市场竞争力以及远超行业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带动了国内外一大批创新生态系统的建立和发展。学者们对不同层次的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给出了各自的定义,基于资源整合角度,Adner[3]认为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是不同企业集成资源投入和创新成果,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协同机制;张利飞[4]从技术视角出发,认为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是以技术标准为连接手段所形成的协同进化的企业创新网络;李万等[5]结合生态学视角,将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定义为各种创新种群和外部环境之间,基于物质、信息和能量等的共享和交流所形成的复杂共生系统。

在学术界,学者们从演化经济学、创新网络以及竞争战略等不同的理论视角,对这一领域展开了深入研究;在实业界,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正成为推动我国创新能力的重要形式和推手。然而我国创新生态系统的整体治理能力仍然需要提高,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尚不能充分发挥其潜在的创新能力。本文在对当前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治理措施总结梳理的基础上,从双重制度空间视角提出相应的治理策略,通过构建内外结合的数字化治理体系,提升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效率和水平,并促进其有序发展。

2 文献综述

从生态学视角来看,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具有自组织、共生共演、持续创新等特点,因而具有一定的自我调节功能。但是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内部包括各种异质性主体,这些成员企业各自具有不同的行业背景和发展目标,为了降低资源不对称等一系列因素引发的潜在冲突,协调成员企业的行为,实现共同演化和价值共创,仍需要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进行规范和治理。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与资源配备,以系统惯例协调各成员企业的关系,防止机会主义、“搭便车”行为以及退出威胁。一般来说,焦点企业通过协调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行为互动和网络关系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实现治理[6]。

张运生等[7]从成员企业的利益关系出发,基于合理分配收益的视角,提出合理的定价机制可以成为高科技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有效治理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辐射型、俱乐部型和渗透型3种治理模式;王超和王志章[8]从功能组成角度研究了我国旅游社区创新生态系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并提出社区自治和政府服务等四大模块作为其组成部分,分别体现了系统中不同参与角色对治理的贡献。陈建斌等[9]从创新知识管理的视角,以知识型中小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作为研究对象,构建了知识型中小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模型,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策略:选择适宜的地理区域、加强种群多元化和和异质性知识的互馈反应、降低知识熵以及打造有利于创新的知识共享和产权保护环境。李晓娣和张小燕[10]基于合作风险的研究视角提出,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创新主体间合作进行研发活动,因此可能会引入单一企业不需要考虑的额外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创新生态系统的风险作用机制模型。

通过文献梳理可见部分研究从个体行为角度,探讨焦点企业在治理过程中建立各种控制机制,通过激励措施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部分学者从焦点企业和成员企业的关系出发,分析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治理的作用影响;还有一些研究从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地理空间和成员的异质性出发,探讨多元化的知识流动和共享对其治理的影响,并提出了知识治理、价值共创和协同创新等治理机制。然而目前学者们大多从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内部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忽略了制度环境对创新生态系统治理的影响和作用。一般来说,组织治理不仅受到资源要素和技术能力的影响,还会受到其所处时空的制度环境影响,内部技术资源以及外部制度环境相结合,共同影响组织的创新和治理[11]。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作为特殊的组织形态,其所处环境(尤其是制度环境),对其治理产生着深刻影响。世界三大湾区(东京湾区、纽约湾区和旧金山湾区)作为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代表,具有强大的资源配置和创新能力,其所处区域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其治理也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本文从这一视角出发,探讨制度空间如何影响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以期为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理论做出有益补充和新的贡献。

3 制度空间与数字化治理

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作为有效连接各种异质性创新主体的网络组织形式,其治理机制的形成不仅需要焦点企业与参与企业之间形成协同互动和有效的治理机制,也需要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与政府和服务机构等其他主体形成相互依赖和影响的协同关系。作为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者,政府行为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有直接影响,事实上政府承担着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内部和外部成员的双重角色。Gawer & Phillips[12]在对平台生态系统的研究中,将制度划分为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内部制度主要是指政府作为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内部成员,通过塑造系统内各主体共同发展和参与的内部环境,促进创新主体间相互信任和网络适配性,增强整个系统的合法性认同;而外部制度主要指政府作为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外部成员,制定相关的资金和人才政策,为企业创新生态系统营造适宜的外部政策空间;因此政府通过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对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产生内生和外生的双重影响。

在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数字技术与治理理论相互融合,催生了数字化治理理论。数字化治理理论以其独特的技术导向,成为政府部门的全新治理理念。数字化治理是指通过不断引入和实施新兴的数据处理技术,加强数字化时代公共服务的协作与发展,丰富各级政府部门的治理手段并提升治理效率[13]。数字化治理关注跨部门治理过程中,系统组织与信息科技变革之间的有机联系,强调信息科技在社会实体和政府内部运作中的作用,重塑政府与行政程序的关系,并提高治理效率[14]。当前数字化治理主要应用于政府对城市或区域的治理实践中。作为成员企业和政府、大学以及各类机构通过建立各种合作关系而形成的网络系统,政府部门实施的数字化治理同样适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尤其在当今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通过数字化技术创新实现对创新生态系统的优化治理,进一步改善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运营环境,可以切实提升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水平。

综上所述,结合数字化治理理论及政府在内部和外部制度空间中的双重角色,提出以下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治理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双重制度空间视角下的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治理模型

3.1 统筹外部协同创新政策

“互联网+”情境下,更多创新主体,如政府、焦点企业、价值链上下游的参与企业、各类型的服务机构、大学、科研院所等被纳入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因此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需要以公共治理的方式对各行为主体进行调控。其中政府是最主要的行动者之一,作为外部环境中的重要成员,主要职责在于打造有助于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发展演化的政策体系和制度空间[15]。从生态学视角来看,生态系统从外部环境获取能量,并通过正向和负向反馈与环境相互作用以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然而由于政府部门之间的目标冲突以及政策分割,常常导致“系统失灵”的现象[16]。

我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仍然扮演着“全能型”角色,对社会事务的干预也是全方位的。2015年国务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放管服”改革的概念,并要求各级政府转变职能,减少市场干预,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和活力。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外部治理政策往往是由多部门交叉制定的,然而创新政策的制定源头过于分散,会导致政策冲突以及创新资源重复配置等一系列问题。为改变这一现状,首先政府部门可充分利用“放管服”政策契机,明确政府各部门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治理活动中的职能定位和责任划分,从创新技术、创新资源、创新政策、创新人才等不同维度,制定并出台专业化政策;其次,加强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运作,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需要密切关注并结合信息科技的发展趋势[15],从更高层次对各部门制定的分散化政策进行协调和统筹;最后,政府部门还需要对创新生态系统治理的宏观政策进行定期评价,积极获取不同创新主体和支持机构的反馈,并依据实施效果及时调整政策方向,有效提升政策制定的针对性,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价体系。

3.2 加强数字化治理

在“互联网+”情境下,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的广泛运用,基于数字技术的创新生态系统治理概念也逐渐被广泛认可。基于大数据和AI技术驱动的量化管理决策模式,正在取代原有的管理范式,对企业的治理产生革新性影响[17]。数字化治理理论聚焦于应用信息技术数字化并重构政府部门的管理流程和体系[13],主张在公有部门使用数字化技术和信息系统,推动并改革公共部门的管理机制,重塑政府的管理流程[18]。作为支撑企业创新生态系统运作的数字基础设施,政府在其中的建设主体作用无可替代。

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数据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硬件基础设施环境,通过建设通用数据平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数字行业标准法规,规范和协调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成员企业在数字治理实践中行为和活动。其次,政府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技术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治理中的运用,为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和演化提供可靠的数据制度环境,对于人工智能、虚拟现实以及物联网等行业,及时发布政策框架和产业指南,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行业标准,促进其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中的使用,推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数字化转型;同时围绕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需求,进一步整合公共服务,加强政策和技术整合,为政府部门建立统一的数字化平台,增强政府部门数字化服务和创新能力[19]。第三,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和发展除了需要系统内部的基础数据和衍生数据之外,还需要形态和来源各异的外部数据支撑,包括物联网系统采集的各类实时和非实时的特征数据、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网络信息系统提供的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外部实体业务系统产生的各类支撑数据等。为了提高数据利用效率,避免数据孤岛的形成,政府部门还应该制定政策,引导创新生态系统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内部成员和外部组织实体之间的数据交换,通过组织元数据、数据共享和交换、数据存储和访问以及数据安全等标准的制定,打造适应性强并易于扩展的数据应用制度环境。

3.3 通过制度环境提升合法性认同

制度主义理论认为,组织是处于一定社会环境和制度影响之下,在与周围环境不断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发展变化的,组织形态是适应社会环境和制度的产物。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作为特殊的组织形态,其行为和治理同样受到社会环境和制度的塑造和影响。新制度理论进一步提出,对组织行为的研究仅仅关注技术环境是不足够的,还应该充分考虑其所处的制度环境,即一个企业的法律、文化及观念制度等被广泛认可的社会事实[20]。组织在追求技术效率的同时,还希望获得身份的合法化认同。从这个角度出发,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也要在制度环境下寻求合法性,这种通过制度情境的合法性治理体现在如下2个方面。

一方面,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要符合一般制度环境的要求和期望。除了政策制度之外,政府可以牵头建立创新生态系统合法性的制度行为规范,包括文化观念、社会事实和共享准则,以协调各创新主体的行为差异和文化冲突;通过引导成员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利益主体构建合作关系,建立各方协同发展、多方参与、倡导创新的治理理念和社会规范。通过遵循合法性机制和获得合法性认同,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可以获得社会的广泛承认,有利于其拓展社会网络,获得更多组织间的异质性资源,通过价值共创实现群体效应,从而提升其治理水平和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在系统内部建立系统成员的共同身份机制、网络适配机制以及行为互惠机制。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内部成员基于对合法性认同的追求而满足系统内部的行为规则和惯例,通过遵循共同的行为准则,可以增强成员企业之间的信任和互惠,减少对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的担忧,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和扩大联合解决问题的范围,从而增强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通过彼此信任、程序公正和共同资产所有权,可以保证系统内价值的公平分配,进一步促进网络内的信任和开放性。因此加强创新生态系统内部合法性的制度建设,有利于提升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水平。

3.4 协调系统内部的政策和资源配置

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治理的终极目标是提升系统的综合创新能力。政府部门作为企业创新生态的内部参与者,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协调创新生态系统内部的政策和资源,促进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和创新效率。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制定促进系统内各个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如今知识密集型时代,仅凭企业自身的能力很难获得创新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技术,理论上说各创新主体通过网络关系链接,可以实现知识和资源的交流与共享。然而仅凭企业的自发行为和市场化运作,有时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因为各创新主体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对于市场化运作难以生效的环节,政府的政策推动作用显得非常必要。以粤港澳大湾区的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为例,粤港澳三地的企业各具优势,可以形成理想的互补效应,然而由于粤港澳三地在政治制度、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方面又不尽相同,因此互补效应的实现还需要政府的推动,三地政府通过制定协调一致的知识产权政策、创新政策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21],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内部的成员企业跨越制度方面的鸿沟,实现深度协作和创新治理。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制定,平衡系统内资源和资金的分配,促进创新生态系统治理。长期以来,基础创新和原始创新一直是制约我国整体创新能力的瓶颈。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先发优势牢牢占据了一些关键领域的技术高地,通过市场化运作和客户习惯培养等方式占据了大量市场,并以此制约我国在一些关键领域的发展。近年来美国政府对华为实施芯片断供等一系列行为,使得我国政府和企业深刻认识到在基础研发领域进行突破式创新的必要性。不同于模仿式创新和渐进式创新,突破式创新具有时间长、投入大以及风险高等特点[22],因此政府的配套制度和政策支持对突破式创新而言至关重要。企业创新生态系统作为异质创新主体的网络集合,集合了网络化的知识和技术资源,为突破性创新提供了实现的可能性。然而基础领域的创新不能带来即时的经济回报,因而影响着企业进行此类创新的热情和动力。政府可以通过两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和创新活动:一是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解决系统内企业合作创新在资金等方面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对市场化程度较低的技术创新,这一措施更是显得非常必要。二是通过政策安排对资源的分配进行有目的的倾斜,尤其是诸如行业信息、高端人才等稀缺资源。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过程有利于创新成员企业优先以较低成本获取系统内外部互补性的稀缺资源,从而为突破式创新奠定基础[22]。

4 结语

作为外部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者,同时作为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直接参与者,政府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现有研究从焦点企业和参与企业的角度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进行了大量研究,而较少从制度层面探究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鉴于这种情况,本文从政府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制定双重作用视角分析了制度空间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作用。

首先,作为外部成员,政府可以通过塑造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外部制度空间加强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在软环境方面,明确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定位、职责和分工,并制定协调一致的外部政策;对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形成多层级的量化指标,同时建立相关的治理平台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治理意见,定时邀请第三方独立机构对治理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价并进行调整。在硬环境方面,结合当今基于“互联网+”的技术背景,在数字化治理理念指导下,加强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并为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知识交流和共享打造适宜的数据制度环境。其次,作为内部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可以通过合法性机制的建立和系统内部的制度安排推动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治理。一方面政府可以在系统内部建立符合合法性期待的制度规范,以约束各创新主体的行为,激励异质创新主体的价值创造和共享行为,以提升系统的信任水平、稳定性、适配性和开放性;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系统内部稀缺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多主体的协同创新,切实提升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治理水平。

未来可通过多案例对比方法,分析不同制度空间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的作用机制及其异同;以及实证分析和仿真模拟,进一步挖掘制度空间对企业创新生态系统治理的深层机制和动态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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