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工作中的专业关系:溯源及在中国情境下的再构

2023-08-31 12:52彭小兵蔡秋红
社会工作 2023年4期
关键词:案主社会工作者合法性

彭小兵 蔡秋红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初,作为一种专业的社会工作传入中国后,社会工作实务得到率先发展,但社会工作理论、伦理、价值观等研究稍显滞后,社会工作教育主要以西方社会工作理论模式和知识体系为基础(许莉娅,2004:26)。在社会工作实务中偏离社会工作原有的理论轨道与价值体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模糊化了社会工作本土实践,不利于中国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个案工作是社会工作实务三大方法之一。在个案工作实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往往以一对一方式对案主或其家庭开展具体服务,强调社会工作者和案主的互动。因此,有效的专业关系是个案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影响着个案工作的服务效果。但在我国,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建立深受传统文化(刘志红,2003)和现实制度(朱健刚、陈安娜,2013)的影响,在差序格局下缺少适合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发展的文化土壤,导致社会工作者对于个案服务中专业关系的认识不全,在实务工作中对如何建立专业关系把握不准,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往往形成了“非专业关系”,时常对服务效果产生负面影响。

近年来,随着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为了应对社会工作专业关系构建中存在的困难,政府也积极作为,相关部门从国情和社会工作发展现状出发,先后颁布了《中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对社会工作者职业界限、职业道德规范等做出了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建设。但值得注意的是,相关内容空洞不具体、专业价值表述模糊、伦理准则不清晰以及专业结构不完整等问题仍然存在,对解决伦理困境等难题的作用不明显(沈黎、吕静淑,2014)。不仅如此,在既往大多数个案工作实务中,明确社会工作者和案主的专业界限,建立专业关系依旧是一个现实性难题,实践中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普遍存在着非专业关系,社会工作者往往会陷入某种伦理困境中。例如,在2016年的“郭社工”事件中,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郭社工违反社会工作职业伦理规范”的处理决定》(汪昊、梁建雄、陈涛等,2017),引发了关于如何保障社会工作职业伦理作用发挥以及社会工作者如何处理伦理困境的广泛讨论。有效处理个案工作服务中的非专业关系已然是社会工作实务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双重关系(赵万林,2021)、双重关系的处理(徐道稳、谢玉宝,2018)、实务介入的伦理困境(刘博、芦恒,2019)以及专业关系的本土化(李同,2011)等方面,侧重于研究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如何适应中国社会的实际需要。这些研究对于个案工作更好地扎根于中国社会土壤具有积极的建设意义。但个案工作实务过度地迁就于案主的想象,难免让专业关系偏离了个案工作的本质,也不利于本土社会工作理论的发展。本文尝试追溯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本原,挖掘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本质,进而分析我国个案工作服务中的非专业关系困境及其内在机理,并在基于承认的第三方评估概念框架下,再构个案工作专业关系,为中国情境下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二、个案工作中的专业关系

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被称为专业关系(professional-client relationship or workerclient relationship)。专业关系是为达成特定目的而结成的关系,具有单一性和功能性;同时,专业关系具有独特性,是一种职业关系,强调社会工作者和案主各自的角色和使命。本质上,专业关系也是一种人际关系。不过与其他人际关系不同的是,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具有利他属性,以服务对象的利益为上,以和服务对象沟通协商期望达成的服务效果为目标,特别强调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在互动时内心的真实感受和情感的动态互动(许莉娅,2004:97-99)。

此外,专业关系贯穿于社会工作服务的整个过程,于案主而言,专业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干预,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态度、情绪和资源互动都可能会对案主产生影响。因此,能否建立起良好的专业关系就直接决定了服务的进程。如图1 所示,社会工作者和案主的互动是社会工作服务的起点和终点,良好的专业关系有助于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产生积极的互动,并在互动中促进案主和社会工作者的成长和发展,提升案主适应环境的能力以及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工作服务的有效开展;相反,在服务过程中,如果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并未成功建立起专业关系,则可能导致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陷入伦理困境,进而阻碍社会工作服务的顺利开展,情况严重时还需要转介。

图1 专业关系在社会工作中的功能

但专业关系的建立并非一帆风顺,当社会工作者或案主在互动过程中缺少建立专业关系的条件、违背专业原则时就会导致非专业关系的出现。这里,非专业关系是指与专业关系相对的,由多种关系叠加而成的关系,非专业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双重或多重关系。非专业关系典型特征主要包括三点。(1)建立关系的目的不唯一。关系建立过程中未能做到以帮助案主解决问题、达成工作目标为中心,社会工作者和案主关系更趋向于私人关系。(2)关系的出发点是人情信任而非制度信任,案主缺少对社会工作的制度信任。实践中,案主往往基于熟人社会、基于人情去信任社会工作者,而非基于陌生人的、社会工作制度的信任。(3)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关系地位不平等,即社会工作者往往以权威人士的身份出现,案主处于弱势地位。综上,专业关系在信任基础、情感互动、时间限度、利益交换等层面与非专业关系有着本质区别(见表1)。显然,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专业关系与非专业关系,明确建立专业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个案工作实践中尽可能规避非专业关系是很有必要的。当然,理论上专业关系和非专业关系看似泾渭分明,界限清晰且容易识别,但在具体实践中非专业关系的表现形式多样且复杂。本文主要是从理论上对专业关系和非专业关系进行了对比,讨论的是相对情况。

表1 专业关系与非专业关系的典型特征对比

三、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溯源

个案工作专业关系随着个案工作的发展而产生,归正个案工作中的专业关系是本文的重点。本文首先厘清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形成与发展阶段及其主要表现形式,了解各理论学派对于专业关系的看法和认识,期待从专业关系溯源中,思考我国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再构,从中获得启发,再构思路。

(一)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形成与发展

个案工作是起源最早的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是小组工作、社区工作产生和发展的基础。社会工作专业关系随着个案工作的发展历程,相继经历了萌发、职业化与科学化、多元化、整合、发展反思等五个阶段,并对应着不对等的救助关系、职业化救助关系、专业助人关系、兼具专业性和职业性的助人关系以及重技术轻情感的助人关系等五种专业关系(许莉娅,2004:17-25)。

1.萌发阶段——不对等的救助关系

在个案工作的萌发早期,尚未形成个案工作者和案主的概念。此时主要是政府及宗教社会团体基于人道主义对贫困、苦难的人群开展救助活动,所形成的是助人者与受助者的个体关系。

个案工作萌芽于17 世纪,这一时期,产业革命催生了大量城市贫民,相应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来,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基于人道主义,英国政府积极开展救济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济贫法案。此后,1814年,英国牧师查莫斯(Thomas Chalmers)提出既要为救助对象提供物质救济也要对其进行精神品德的培养和行为的改造;1843 年,美国纽约改善贫困人口状况协会(The Association for Improving the Condition of the Poor,AICP)将自尊、自立和经济独立等观念教育内容增添到个别化贫困救助中(H.Mehta,2010)。这意味着,从19世纪起对贫民的救济实践中,民间宗教团体及政府从物质温饱上的救助,逐渐扩大到贫民精神品德的培养和塑造,贫困救助工作开始与个别化服务相结合。但从17 世纪到19 世纪初的这一阶段,西方社会总体上仍然是一种基于宗教情怀和慈善事业上的救助关系,宗教团体、民间群体出于宗教教义和关怀责任而助人,贫民被动接受来自民间和宗教组织的帮助,是一种不对等的救助关系。

2.职业化与科学化阶段——职业化的救助关系

大约从19 世纪中叶开始,个案工作步入职业化时期,出现了提供个案服务的机构和职业性质的个案工作者。在职业规范和从业要求下,个案工作者同案主之间形成了一种初步的职业化救助关系。这一时期,个案工作不断摸索机构服务的专业化发展之路,在服务中重点关注服务对象的个人心理变化,运用问题诊断逻辑进行思考,利用服务关系影响服务对象,促进服务对象的改变(童敏,2018)。

为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服务,更好地契合社会发展,1869年英国伦敦成立了慈善组织会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COS),并随后快速扩展到英美主要城市(Charles Zastrow,2005:47)。在“科学慈善”原则导引下,英美一些上流社会的妇女志愿者纷纷加入慈善组织会社,成为友善访问员,运用社区探访方式进行贫困救助对象的筛查。友善访问员主要负责核查贫困救助对象的有关信息,按期入户探查访问,在服务对象日常生活场景中为其提供个别化服务,为大量救助对象解决生活物资问题、就业问题以及日常行为习惯问题等(David Howe,2009:16-17)。19 世纪末,慈善组织社个别化助人方法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此后,出现了一批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付薪工作人员(Paid Worker),他们逐渐替代了“友善访问员”,并被统称为个案工作者(Case Worker),他们的工作被称为个案工作(M.E.Richmond,1908:6)。此后,1917 年《社会诊断》(Social Diagnosis)一书出版,标志着个案工作理论建构的开始,个案工作教育也得以渐次发展并走上了规范化、行业化道路。此时,个案工作者是在专业指导下开展助人服务,其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职业助人关系。总之,在19 世纪中后期“友善访问员”的努力下,“科学慈善”观念逐步演变成个案工作并得到了广泛传播和认可。此时,这些早期的社会工作者逐渐改变了对贫困形成原因的认识并开始审视社会环境,不再简单地将贫困归结于贫民自身的道德缺陷。

3.多元化阶段——专业助人关系

20世纪30年代往后,心理学得到了蓬勃发展,个案工作也深受影响,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之间发展成为一种专业性的助人关系。

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规定政府应该对美国经济大萧条期间的贫困、失业人群提供生活救助。此时,贫困救助工作成为政府公共福利服务的一部分,私人社会服务机构则主要提供个性化服务,专注于个人的心理治疗(S.P.Kemp,1997:29-39)。自此,西方的个案工作与贫困救助工作渐渐划清界限。个案工作在心理学的支持下,逐渐走上专业化道路,个案工作多元化时期形成和发展了众多派别的个案工作理论。简言之,20 世纪30 年代以后,个案工作助人实践中引入了专业理论,在科学的理论知识指导下开展实务。

4.整合阶段——兼具专业性和职业性的助人关系

20世纪70年代,个案工作进入整合时期,即整合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理论、模式,采用多方式多手段全方面的举措开展助人活动。此时,个案工作根据服务对象发展阶段的不同要求整合服务策略,充分利用服务对象的内外部资源对服务对象的支持网络进行恢复和改善,且强调社会工作者协助服务对象挖掘、整合身边有效资源,与周围他人形成合作关系,一同促成服务对象的成长和进步(童敏,2018)。这一阶段,社会工作者在科学的理论指导和专业的技术手段下开展专业服务,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形成了兼具专业性与职业性的助人关系。

5.发展反思阶段——重技术轻情感的助人关系

20世纪80、90年代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发展,社会工作逐渐淡化和偏离了社会工作对于弱势群体关怀的初心,过度追求服务开展的技术化和管理化(许莉娅,2004:25)。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关系与初心发生偏离,这种偏离在一定程度上也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在当下中国社会工作服务中,社会工作机构为求得生存和发展,主要根据购买方的需求来开展相应服务,而往往忽略了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导致社会工作服务指标化、不同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同质化、工作重复以及丧失专业自主性等问题(黄晓星、熊慧,2018)。

(二)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理论学派

一般认为,对社会工作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派主要有诊断或动力学派、功能学派、问题解决学派、生态系统个案工作理论及心理暨社会学派等(陈友华、祝西冰,2016),表2呈现了不同社会工作流派对专业关系的理解、看法及其学术主张。

表2 不同学派对于专业关系的思考①资料来源:根据王思斌的《社会工作概论(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加以整理。

如表2所示,总体而言,对于社会工作的专业关系,各学派意见不一,但大都强调专业关系在整个服务中的重要作用,重视专业关系的建立与发展。诊断或动力学派较不重视助人的专业关系,认为专业关系是专家对案主的关系,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必须保持客观、控制情绪,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去影响案主,使案主能顿悟和解决内心的冲突。功能学派将专业关系定义为辅助关系,强调案主自决的重要作用,重视在助人过程中的专业关系,认为专业关系运用得当可以协助案主增强意志力和自我意识,实现自我改变、自我成长的目标,而社会工作者在其中扮演协助者角色。问题解决学派强调专业关系的建立需要明确的目标,同时此种关系具有客观性。强调社会工作者是助人者,是解决问题的主要力量,重要任务是帮助案主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为案主寻觅适切可行的途径,从而解决案主的问题。因此,该学派认为在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工作者对案主要有协助的能力与意愿,要具备一种专家权威与责任心(文军,2010:73-74)。生态系统理论也注重建立专业关系,强调人与环境之间的互动和协调,关注案主成长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将案主视为生态系统中的一个要素。社会工作者需要立足案主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其发展专业关系,并借助专业关系促进服务的开展。心理暨社会学派十分重视专业关系的建立,认为专业关系的发展和运用程度对服务效果产生重要影响。该学派认为干预的核心在于形成一种有利于治疗的环境或安全基地,社会工作者充分支持、理解、接纳案主,让案主放下戒备自由地表达个人感情,激发其分享的动机,促进服务有效进行(何雪松,2017:68)。

(三)个案工作专业关系溯源的启发

个案工作实践实质上是社会工作者在综合评估服务对象需求的基础上,利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借助社会工作专业方法解决案主面临的困境与难题,从而帮助服务对象适应生活、回归社会的一种服务(王思斌,2014:9)。个案工作专业关系追求的是出于人道主义而建立起来的平等的、自然的关怀关系,奠基于专业关系,社会工作者在与案主之间的互动过程中通常能够为案主链接资源、为案主赋能、帮助案主重拾信心,解决案主当下面临的问题、促进案主成长、恢复良好的生活状态。

从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专业关系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工作由最初的人道主义助人行为向程式化、技术化、职业性助人行为的渐次演变过程中,引发了一些道德问题和伦理困境。从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理论学派分析来看,主流学派重视专业关系,认同其在个案工作服务中的重要角色和作用。为此,当下学术界、实务界越发提倡和强调将社会工作作为一种道德实践,建议建立自然的关怀关系,主张社会工作者服务过程中在情感、价值层面与案主充分互动。

个案工作专业关系溯源为我国建构个案工作专业关系带来了理论启迪。专业关系的建构,需要重视专业关系的本原,从本原出发与案主建立自然的关怀关系;需要培养有职业道德、理想情怀的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才,社会工作者在遵守职业规范基础上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需要坚持目标导向,以案主为中心,协助案主更好地适应和回归生活。

四、我国个案工作服务的专业关系困境及其内在机理

通过专业关系溯源可知,专业关系是个案工作的灵魂,直接影响着服务结果。那么,我国的个案服务中,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关系表现为专业关系吗?

(一)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非专业关系的现实图景

尽管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建立在西方的理论模式和知识体系之上,但我国与西方的政治制度、价值体系有着显著区别。这也导致在实际个案服务中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往往背离了专业关系的社会工作本原。归纳起来,基于我国的社会工作服务实践,当前个案工作中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工作关系的现实情形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基于熟人信任的人情关系。在人际往来和社会互动中,人与人形成的利益和情感联结称为人情关系。翟学伟(2004)通过解读人情社会和人情交换将人情关系细分为礼尚往来关系、互惠关系、求利关系、情感满足关系、恩情关系。高艺多、吕洁琼(2022)剖析社会工作者劳动的“隐性化”现象发现,在服务中,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保持一种“若即若离”关系,而案主试图延伸同社会工作者的私人关系。现实中,人情关系在社会工作中主要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是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由于较长时间的工作交往和接触,在成为熟人的基础上进行情感交流和物质交换逐渐产生人情;二是这种人情也会在后续的服务中起着维持关系的中介作用。

其二,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形成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关系,即除了专业关系外可能存在的宗教关系、朋友关系、“类亲属”关系、钱财关系等。对于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存在的合理性,学术界有不同看法。譬如,童敏等(2017)认为,服务关系朋友化或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保持信任合作的关系,与案主做朋友,像朋友那样关心案主的日常生活,有助于让案主视社会工作者为好朋友,便于双方频繁接触、稳定交流、相互信任,社会工作者把这种朋友关系视作一种工作手段。而沈黎和刘斌志(2006)认为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专业关系的延伸,不利于助人自助工作的开展,难以达到专业助人的效果;同时,如果社会工作者投入较多的私人情感,将会丧失其专业助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使双方陷入双重关系的困境。

其三,专业关系+工作关系+朋友关系。张洪英(2007)认为我国倡导社会工作者主动走进社区,社会工作者在案主的日常生活场景下为其提供服务,此时社会工作者和案主在不自知中形成“专业关系+工作关系+朋友关系”,也就是“多重与多种关系融合的关系”。需要提及的是,基于传统文化背景,我国社会工作实务中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某种改变,即便起初社会工作者和案主是单纯的工作业务关系和专业关系,但在“人情”“面子”“关系”“情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社会工作者和案主最终的关系是朋友关系,这种朋友关系甚至会持续存在并不断发展。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社会工作服务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且往往是多种关系的叠加,并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基于此,本文把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形成的这种叠加关系理解为非专业关系,且我国的个案工作实践中也充斥着这种非专业关系。进一步的问题是,我国社会工作实践中的这种非专业关系现象有何内在机理?

(二)个案工作实践中非专业关系的形成机理

与一些西方社会相比,中国情境下建立起社会工作专业关系存在一定的非正式制度障碍。中国有一种人情社会的传统,在“人情”“关系”“面子”上形成了远近亲疏的差序格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比较缺乏契约基础和约定精神,而更为倾向于利用“熟人”的关系、人情来解决事情(曾群,2009)。并且,在过往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社会服务主要由政府统揽提供,缺少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基础,导致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信任度不高、参与度较低,因而缺少形成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文化土壤和现实基础(陈锋、侯同佳,2020)。

1.基于传统文化的理论解释

(1)影响专业关系的文化因素

社会工作起源于西方宗教慈善实践,经过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者问题、改变弱势者处境、增强弱者的社会支持网络、增进个人—家庭—群体间的社会功能为工作目标的社会性服务。社会工作的萌芽、产生和发展显然与西方社会的文化和价值伦理密不可分,新教伦理、人人平等而自由等思想实际上为社会工作专业奠定了价值基础,也使得社会工作者能在平面而非仰望或俯瞰的视角上为有需要者提供专业帮助。但中国乡土社会中形成了以远近亲疏、血缘、地缘为衡量尺度的差序格局(费孝通,2015:28-34)。本文认为,差序格局是形成非专业关系的重要原因,因为在差序格局下人们更倾向于频繁地进行着情感交流和互动、积极进行资源交换、长时间地维系着相互关系,但这与社会工作专业所要求的适度地投入情感、公正地投入资源以及控制时间投入等理念相悖(余佳伲,2013)。具体来讲,影响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传统文化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宗族、血缘、姓氏、人情等因素。中国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同等,而是呈现出“差序”状态,人们依据血缘、地缘、学缘、情感等因素判定亲疏远近,根据人与人的关系进行区别对待,人们也倾向于向关系中的人寻求帮助(刘志红,2003),即在多数情况下,人们遇到了麻烦和困难首先是选择向熟人、关系中的人求助,倾向于利用非正式渠道去寻求解决问题。在这种环境下,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关系很微妙,处于弱势地位的案主在长期与专业助人者和权威人士的接触当中,习得了一种顺从但不投入的接触方式,对所谓的专业人士持不信任态度,进而阻碍了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袁琳、约翰·波林,2008)。现实中很少有案主会主动向社会工作机构寻求帮助,即便有向社会工作机构寻求帮助也是通过熟人介绍的途径。

其二,传统的待人接物原则。表现为,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助人活动带有非常强烈的情感介入,将对方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无意识中强加自己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给受助者。事实上,对受助者寄予过多期待但受助者能力有限、助人者无法与受助者真正共情和换位思考,都容易导致受助者过多的压力,不利于受助方克服困难和解决问题。这些问题,与在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中,社会工作者需要明确自身定位,做好使能者、资源提供者、助人者角色以及尊重案主自决的专业伦理原则相悖,久而久之就难以避免地产生了非专业关系。另一方面,多数人在进行助人活动时,经常会受到“善恶”“好人坏人”等观念的影响,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中不恰当地融入“好人值得同情帮助”“作恶多端就自食其果”先验看法,尤其当社会工作者面对一个恶迹累累的案主时,难以做到秉承专业价值来提供服务,也阻碍了专业关系的建立。

其三,基于人情世故的人际交往法则。“礼尚往来”是一种客观的现实传统,由于缺乏对社会工作的专业认知,很多人把社会工作服务简单地理解为一种情谊帮助,进而在接受他人的帮助后会思考如何还这份“人情”。正常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帮助案主解决问题并完成结案后,专业关系也应该随之结束。但在“人情”观念里,人需要知恩图报,滴水之恩应当涌泉相报,何况社会工作者帮助解决了困扰案主许久的问题,案主往往会期待与社会工作者长期保持往来。如果社会工作者回绝,就会被认为不讲“人情”“情义”,不给案主“面子”,让社会工作者陷入两难的局面。很显然,个案工作中非专业关系的形成与人情交换密不可分。

(2)非专业关系的文化机理

对于我国个案工作实践中的非专业关系,学术界一直在努力找寻合理的解释,其中翟学伟(2004)对于中国人关系的研究具有代表性,他认为在中国社会中,人情往来和施报关系的基础是情感,而不是理性计算。中国人往往在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同时也在接受他人帮助,在相互帮助和接受帮助中进行人情、恩情、感情的流动,并加深彼此之间的联结。在上述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探讨基础上,翟学伟(2011:297)提出了关系向度理论,将人与人的关系分为两个维度: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时间维度是交往者预感到的交往时间的长短,且不能被定义的时间是长程时间,能被定义的时间是短程时间;空间维度是交往者的空间位置移动,且人的流动性强的是高选择,人的流动性弱的是低选择。当时间和空间相互嵌套时,依据时空特征划分两种维度组合就构成了图2 的4 种关系:约定关系(communication)、固定关系(guanxi)、松散关系(social interaction)、友爱关系(friendship)。

图2 关系向度理论示意图

依据图2显示的关系向度理论内涵,中国人仿佛自出生以来就处在固定关系中,人和人之间交往的时效性长、选择性低,就容易产生人情,如亲人、同乡等。刘玲(2018)更进一步认为本土社会工作者同案主关系的起源和逻辑出发点是固定关系,即起初我国本土社会工作者与案主是固定关系,只不过在流动性强、拥有较完善社会工作制度的地区,社会发展易带来时间和空间的改变,提高了固定关系走向专业关系的可能性;而在社会发展滞缓、社会制度不够完善的地区,时间和空间难有变动,固定关系发展成为友谊关系的可能性加大,进而背离专业关系。不仅如此,童敏(2018)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还处于场景化阶段,即社会工作者需要主动进入案主日常生活的社区并在社区中开展服务,努力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提升案主能力、促进个人人格发展的目标。但在这样的场景化服务中,人口流动相对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持时间较长,导致在时间维度上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无法预料服务的截止时间,在空间维度上案主无法决定接受谁的服务。于是,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事实上成了一种固定关系,极易产生“人情”。

总之,基于关系向度理论,时空视角下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理应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专业关系是一种有限关系,即在时间上,一旦结案,关系就结束了;二是在空间上,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通常只能在工作场合接触,应尽可能避免非工作场合的接触。换言之,理论上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应该是短实效性、低选择性的约定关系。但实际上中国的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间大多是长时效、低选择的固定关系。在这种固定关系下,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容易形成非专业关系,表现为多重或双重关系、人情关系、友爱关系等,容易偏离专业伦理的要求。

2.基于现实制度的理论解释

(1)我国社会工作提供服务的主要模式

非专业关系的形成不仅受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还受现实社会工作制度的深刻影响。中国的社会工作实现了快速发展,与缘起于“科学慈善”运动的西方社会工作不同的是,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壮大是各级政府(主要是民政职能部门)主动作为和助力推动的结果,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推进主要依赖政府主导,具体实现形式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即政府通过招标确定合作的社会工作机构,由合作机构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社会工作服务。图3呈现了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下的多主体合作关系。

图3 政府购买服务下的各主体关系

如图3所示,与西方的社会工作者直接对接案主不同,在我国,政府、社会工作机构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互动和服务机制的建立。一般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与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工作机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公众相关,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质上就是四个主体的互动:首先,政府通过项目招标发包、项目委托发包、公益创投等方式向社会工作机构购买服务;其次,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政府要求的服务;再次,由社会工作者为服务对象提供具体服务;最后,在项目开展期间及结束后,政府对项目进度、成效及社会工作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又开始下一轮的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需要各主体间紧密合作,同时服务所呈现的效果直接影响着下一轮服务的购买。因此,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工作机构会优先努力满足政府购买的需求,和政府维持良好关系,期待能长期合作,而不是优先考虑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是否真正得到满足。

(2)非专业关系的制度机理

前述分析表明,我国个案工作中非专业关系的形成与政府购买服务密切相关。在我国,社会工作服务的开展主要依赖于政府购买服务,自上而下推进,政府在其中扮演着主导角色,支持并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发展(勾学玲,2017)。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客观上促进了社会工作的发展,推动社会工作者提高服务水平,提升社会福祉。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影响了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建立,也常常导致服务效果不理想。具体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对专业关系建立的影响。在现行的服务购买制度及实施办法下,社会工作机构独立开展专业服务仍然缺乏较好的社会环境和制度环境,受政府部门的掣肘较多;受政府和社会工作机构自身问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对待社会工作服务仍然存在不放心、不信任、不放手以及对社会工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价值、意义认识不到位等问题(费梅苹,2011),导致社会工作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地位依旧十分尴尬。虽然在理论上,政府和社会工作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是平等的互动主体,但实际上社会工作机构从社会工作者开始进入社区,与居民建构关系,到提供服务过程中均需要依赖政府的资源和权力,导致很多社会工作服务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占据主导甚至支配地位,社会工作者被动依附政府的现象普遍存在(李浩昇,2011)。这种状况,会导致居民对社区社会工作站、社会工作机构的认识不清,居民表达诉求的第一反应依旧是向政府求助,进而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难以有效融入社区、取信于居民,因而也难以在社区治理中发挥应有的参与作用。此时,社会工作者难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难有合适的机会接触到主动求助的案主,无法和案主建立纯粹的专业关系并开展专业服务。

其二,社会工作机构自身对专业关系构建的影响。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陈峰等(2020)认为,当前社会工作机构尚未实质性地嵌入社区。这种脱嵌状况也有社会工作机构自身的原因。首先,社会工作机构服务开展的项目周期往往按年度计算,且由于职业稳定性弱,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流动较为频繁,导致社区居民对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缺少信任。其次,由于服务资源的限制,社会工作机构通常只参与到所购买的服务项目中,因而比较少有机会能够深入到社区重大事件决策、社区民生事务管理的工作中,这就弱化了社会工作的功能,即社会工作者难以全方位了解到居民的实质需求,难以对案主有清晰、准确、全面的认识,因而也难以看到案主潜在的真实需求。再次,遵循政府的运行逻辑,政府作为购买方,往往对社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有相应的指标和要求。社会工作机构开展服务并完成任务通常主要对标购买者的要求和指标,加倍关注项目策划的目标,以便争取未来更多的合作机会,此时就容易忽视对居民需求的满足和对案主诉求的回应,大大地制约了专业关系的构建。最后,在政府购买服务下,社会工作机构日趋行政化,社会工作者常常被“同化”为行政事务协管员。为承接到更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实现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很多社会工作机构近年来采用技术治理方式进行内部管理,致使社会工作机构的整体管理日渐行政化、标准化(何雪松,2021),主要表现为趋同化的管理架构、常态化的定向购买以及技术化的服务管理。尽管行政化提升了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效率、能更好对接政府需求,但是也带来了结构惰性、多重管理等问题。在这样的文化环境和压力下,社会工作者自身无暇对专业关系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意愿。正如费梅苹(2014)指出,基层政社关系中,基层政府和社会工作机构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行政上的管理与被管理、行政垄断与资金依附关系,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自主性受限,往往被要求协助开展行政事务,严重削弱社会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打击了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社会工作发展困境及行政上的压力是造成社会工作机构人员频繁流动的重要原因,也加重了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的不信任。

总之,在政府购买服务下,个案社会工作的发展面临着一些挑战,政府、社区、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其既有共同追求,又有差异化利益目标。服务的推进依赖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的信任,政府需要看到基于公共行政逻辑的实质成果和改变;社会工作机构需要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工作者既需要服从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完成工作任务,又需要职业发展空间和自我价值实现;社区和案主又有自身独特的利益诉求。社会工作者在过度限定的形式和内容下开展服务,就难以根据服务对象的真实处境或案主的难题提供专业服务,甚至爱莫能助。长此以往,将加剧社会工作者对案主个别化需求的漠视,以及固化服务模式、无差别对待服务对象。同时,在政府购买服务下,由于无法清晰辨识社会工作机构的定位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职能,案主会将社会工作者视为“政府的人”;于是,案主向社会工作者求助、表达需求或接受社会工作者提供的服务成了一种任务,背负了无形的压力。在这种主动和被动的状态下,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极容易偏离专业关系。

五、中国情境下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再构

前文分析了我国社会工作实务中非专业关系的形成机理,那么,在传统文化和现实制度的影响下,如何实现非专业关系走向专业关系?个案工作是社会工作的缩影,只有社会工作具备形成专业关系的制度条件和现实条件,个案工作中非专业关系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本文依据基于承认的第三方评估合法性概念框架来探讨建立专业关系的机制。接下来的分析将表明,社会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承认、获得合法性是专业关系建立的根本,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构建需要多方合力,特别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需要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一)依据:基于承认的第三方评估合法性概念框架

高丙中(2000)对合法化和合法性展开了充分论述,合法化概念能很好地解释分析复杂社会中新兴事物与规范、秩序的关系。理论上,社会现象得到承认的前提是本身具有合法性,或者说,社会现象得到了承认才见证其具有合法性。本文将专业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以此深入探讨专业关系建立、社会工作合法性问题。专业关系得到承认是社会工作合法性的重要指标,社会工作合法性是专业关系建立的根本。就当下而言,我国情境下再构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重点是加强社会工作合法性。

如图4 所示,高丽、徐选国(2019)基于承认的第三方评估合法性分析框架从合法性和承认性出发,细化为从社会工作满足政治合法性、专业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及法律合法性出发,获得社会工作结构性位置、独特性权威、社会化共识及法规性保障,从而获得第三方评估合法性。社会工作的政治合法性指社会工作要在意识层面符合政治规范,获得政府认可;社会工作的专业合法性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自身专业能力符合职业要求,社会工作机构符合行业要求;社会工作的社会合法性指社会工作要符合社会制度、文化、规范,从而获得大众的认同和社会声誉;社会工作的法律合法性指社会工作获得法律保障,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范(张超,2017)。由此可见,专业关系的再构依赖于社会工作的合法性地位。获得合法性和承认性后进一步提升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建立起制度信任,才能更好地建立专业关系。

图4 基于承认的第三方评估合法性分析框架

于是,本研究尝试在基于承认的第三方评估合法性概念框架基础上,以满足第三方评估合法性、以结果为导向,采用以评促建的方法,促使社会工作完善自身合法性,搭建起个案工作专业关系再构的路径(图5)。即,建立社会工作政治合法性、专业合法性、社会合法性及法律合法性,明确专业关系,共同维护专业的权威,进而建立起制度信任,促进非专业关系走向专业关系,达到再构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目标。

图5 再构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路径

(二)前提:推进社会工作政治合法性

不同于西方自下而上内生的社会力量,政府的主动让渡和培育才是中国社会工作及其组织机构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政府购买服务”是最重要的培育方式(肖小霞、张兴杰,2012)。在党建引领下,政府具有庄严的权威和广泛的职责,政府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扮演着服务委托者、政策设计者、经费支付者、监督管理者、能力培育者等角色(勾学玲,2017),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工作专业职能的发挥和社会工作的发展方向。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促进社会工作的发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社会工作的发展方向。基于此,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应有明确站位,明确自身的职责、优化自身的角色,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努力营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促成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提供,以支持者的姿态推动社会工作者帮助服务对象渡过难关解决实际问题。政府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如图6 所示,政府在购买服务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这是个案专业关系连结的开始,对社会工作者获取信息、资源以及增强认同度和信任度都十分关键。社会工作是连接政府和服务对象,将社会政策转化为社会行动的桥梁。此时,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建立起合作关系。

图6 政府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的角色定位

于政府而言,应处理好与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者、案主的关系。在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的关系上,应当建立相互配合、平等合作的关系,努力达成合作。政府应尽己所能为社会工作机构的发展提供物质和政策支持,创造条件培育社会工作人才,将服务主权交给社会工作机构及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允许其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根据案主的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促成案主拥有更好的生活。同时,政府应该作为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监督者,了解社会工作机构工作进度和成果,提出建议,促进服务质量提升。这也要求社会工作机构寻求自己的位置,力求与项目购买方形成合作关系。努力达到政府和社会工作机构二者关系的相对平等,政府在情况允许下给予社会工作机构在工作内容层面的自主性,方便社会工作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

(三)关键: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合法性

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合法性重点在于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和社会工作机构建设。

就社会工作者而言,应自觉、主动强化理论研究意识,开拓学科共同体建设思维,增强理论自觉和文化自觉性。同时,有效结合社会工作实践与理论,在理论的指导下更好地开展实践,在实践的基础上探索、总结并形成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社会工作理论研究范式(文军,2012),从而为案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为更好建立专业关系,社会工作者至少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其一,社会工作者应该在服务的全过程内化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在实践中去领悟和体会“共情”“接纳”“真诚”等价值观的深层次含义,视案主为独立个体,给予案主关怀,尊重案主的生活状态和选择。其二,建立专业信任。社会工作者带着“尊重”“接纳”和“不评判”的态度,客观、准确、真实地把握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状况,把握关系的关键点,为案主提供专业服务。其三,运用专业技巧,同案主建立和维系专业关系,将专业价值、社会工作方法及技巧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此外,社会工作实践中需要遵守专业界限。一旦超越专业界限就容易陷入双重或多重关系的伦理困境。专业界限限定了专业服务的框架,为提供服务设置了专业规范,并给服务过程中的各方设定了角色。该框架包括时间、地点、金钱和心理治疗在内的各种结构要素,诸如距离、礼物、语言、自我暴露和身体接触等(Smith D.,1995)。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朋友关系、权威关系这类非专业关系时,需要严格遵守专业界限。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做到“避免破坏”“超越界限”。“避免破坏”是指社会工作者努力避免破坏专业关系界限的应对行为,强调社会工作者需要避免破坏专业关系界限,察觉与规避风险;“超越界限”是指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双重关系建立起与服务对象的工作关系去推动服务对象福利的提升,而不会伤害服务对象(沈黎、刘斌,2006)。

为更好地建立专业关系,社会工作机构需要做到以下三点:其一,积极与高校合作,聘请专业老师为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指导,发挥督导的作用,科学地指导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为社会工作机构规划发展方向,做好技术支持,提升专业服务质量;其二,优化社会工作人才招聘,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营造好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氛围和发展空间,建立好工作制度、行政体系,做好激励机制、晋升机制和机构内部沟通机制的规划;其三,做好机构日常培训工作,加强社会工作本土人才及专业人才的培训,更新其知识储备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四)基础:赢得社会工作社会合法性

社会工作者在我国尚未像医生、律师、教师这类职业一样深入人心,难以得到大众的支持和认同。因此,需要提高社会工作的知名度,打出响亮口号“有问题找社工”,让更多人意识到可以向社会工作者求助。同时,社会工作者要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形象、素养,真正解决案主问题,营造好的社会声誉,从而吸引更多人向社会工作者求助的良好循环。鼓励更多的人带着问题来到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服务站向社会工作者求助。案主通过专业途径前来寻求帮助,双方的关系开始于案主的需求,建立在真实的需要上。

(五)保障:完善社会工作法律合法性

一方面,社会工作服务需要获得法律保障。政府购买服务中应当以法律、法规等制度化形式进行规范,让社会工作服务具备法律上的合法身份,被社会普遍接受。将鼓励、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等较为模糊的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促进社会工作在服务中有一席之地的“硬指标”。另一方面,保证社会工作服务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范。如针对特殊人群开展服务时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相关规定下进行服务的提供,尤其是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戒毒人员等群体的服务更需要熟知相关条例规定。

(六)目标:建立社会工作的制度信任

社会工作的发展基于个体化、程序性的制度信任(刘玲,2018),而我国本土社会工作的发展则是基于个体化、实质性的人际信任,尚未建立起高度制度化的专业环境,导致案主难以对社会工作者产生制度性信任,社会工作者更多通过人际信任建立信任关系,因而容易陷入双重关系,并在实践中产生情感介入、陷入伦理困境等问题,案主与社会工作者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案主问题难以按专业流程得到解决。显然,建立制度信任是社会工作专业化、建立专业关系的目标。一方面,制度信任依赖于正式的、合法的规范准则以及制约,制度信任是普遍性的,不受个体的影响,只要这种制度系统有效实施,案主将会把社会工作者视为和医生、律师、警察一样的专业人员,主动向其寻求帮助,并明确界限,有利于案主与社会工作者专业关系的建立,促进服务的开展和案主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建立制度信任的过程也是提高专业知名度的过程。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建立制度信任需要遵循一条最高的伦理原则——“善”,即社会工作以服务对象利益为先,提升服务对象的福利(积极的)、避免对服务对象的伤害(消极的)。社会工作者需要将案主放在首要位置,采取行动是为了案主更好地生活和发展(曾群,2009)。

(七)结果:非专业关系走向专业关系

虽然我国非专业关系对于服务效果的影响可以一分为二看待,但是对服务产生负面影响的非专业关系必须及时进行纠正,促使非专业关系走向专业关系。在这一转变过程中,社会工作者需要提高警觉,借助专业敏感度预防“移情”“反移情”的发生,把握和案主关系的度,觉察案主的情绪和行为变化,明确所有行动和谈话的出发点都是寻找合适的方法解决案主问题,最终结果是促成案主社会功能的恢复,更好地适应生活、回归生活。社会工作者需要牢记自己的目标是助人自助,助人目标完成后及时“功成身退”。当然,专业关系不可以“一刀切”,绝对意义上的专业关系基本不存在也不现实,赵万林(2021)也认为专业实践中广泛存在的朋友关系对社会工作扎根中国基层社会、摆脱悬浮困境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社会工作者需要在专业伦理的允许范围内善于利用朋友关系,把握专业关系的度。

六、结论与建议

个案工作当中社会工作者和案主的互动贯穿整个发展过程,专业关系是个案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有效建立专业关系,服务事半功倍。本文回溯了个案工作的发展,专业关系基于人道主义而建立,追求社会工作者和案主间平等的、自然的关怀关系。受传统文化和现实制度的影响,我国的个案工作服务实践中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之间往往形成非专业关系。本文基于承认的第三方评估合法性概念框架,从满足社会工作合法性出发,构筑起公众对于社会工作的制度信任,从而促成非专业关系走向专业关系。

为促进专业关系的再构,有以下三点建议:(1)强化个案工作专业关系的制度保障,完善社会工作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加大政府对社会工作的扶持政策,加大对社会工作机构的投入,鼓励社会工作的发展;(2)做好高校社会工作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强化社会工作专业建设,加强社会工作理论研究,向社会展示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做好宣传工作,加大社会工作的曝光率,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合法性;(3)夯实建立专业关系的基础工作,社会工作机构应当自觉主动承担起自身社会责任和使命担当,完善专业关系的社会合法性。

反思本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包括:(1)本文对当下社会工作者和案主关系进行了大致分类,但未能充分描述清楚个案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和案主的具体关系,社会工作者与案主间关系复杂且时有交叉,对专业关系和非专业关系主要进行了理论层面的探讨;(2)再构专业关系仍停留在中观和宏观层面,对于具体措施描述、探讨不够充分,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提升。希望本文能对社会工作者开展实务和进行理论探讨有所助益,期待更多研究者关注专业关系,尝试多种视角及研究方法的切入,为专业关系发展、为促进社会工作整体发展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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