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顺天府的别样书吏

2024-04-25 15:31余福海
北京档案 2024年3期
关键词:书吏密云天府

余福海

清末名臣郭嵩焘称“我朝与胥吏共天下”,认为清代基层行政的实际权力操之于书吏,而所谓“贪官污吏”也成为人们对清代行政人员的刻板印象。例如,清末著名小说《活地狱》揭露,当时书吏群体中流传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经了他们的手,没有一个放过的”[1]。假如清代基层书吏贪腐是常态的话,顺天府的一些书吏就格外另类了。顺天府是今日北京的前身,规格相似,范围稍有变化。清代,顺天府掌京畿地方行政事宜,辖通、蓟、涿、霸、昌平五州和大兴、宛平、良乡、房山、东安、固安、永清、保定、大城、文安、武清、香河、宝坻、宁河、三河、平谷、顺义、密云、怀柔十九县。[2]基于历史文献的研析,顺天府基层书吏并非均系腐败之徒,还是有相当一批书吏是廉洁奉公的。这些书吏何以在世风日下的清朝“小吏皆浊我独清”,颇堪玩味。

一、轻财好义:密云陈氏书吏世家

民国《密云县志》记载了顺天府密云县两代书吏的家史。第一代书吏陈士锈:原籍浙江绍兴府山阴县,父亲陈璜于乾隆十九年(1754)担任密云知县陈璋的长随,为陈璋赴遵化州监收木税。不久,父亲去世,陈士锈被过继给昭武都尉、宁预侯进士为孙,继承了其丰厚家产。由于写得一手好文章,故而“槖笔谋生,每为上游所重”[3]。陈士锈出任吏职10多年,工作非常得力,就连经办八旗驻防官兵米粮之类的棘手事务,也可以“措置裕如,多所成全,而交游益广”。密云驻防八旗官兵的兵米一般是由密云知县负责从通州仓领运回密云,然后为官兵发放。乾嘉之际,漕运常有失期,以致兵米迟延未至。一次,密云知县被人诬告侵蚀兵米而下狱,陈士锈为其借贷筹集兵米,知县得以昭雪出狱。知县感激之余,亲自率肩舆到南门外迎接陈士锈,在密云远近闻名,传为美谈。

第二代书吏陈元章是陈士锈长子陈涌的儿子。陈涌是岁贡生,受过一定的儒学教育。陈士锈替知县借贷筹集兵米,使家道中落。到了陈涌这一代,家境更不如前,“遇凶岁无以为炊”,于是陈涌晚年只得赴直隶盐山县,任知县孟广沅的幕友,仍是“贫不能归”。陈元章作为陈涌的儿子,是因为“家贫”走上书吏岗位,成了一名大兴县的刑房书吏。民国《密云县志》记其事云:“因家贫,充大兴县吏,典刑事。轻财好义,合署吏役皆敬畏之。讼若寃(冤)抑,遇贫困者必力为申雪。讼者多往往叩头。去日久,以廉直受知于县令何公耿绳,如汉代之故吏焉。何,灵石望族,后为大顺广道。犹作书招之。密云回民有讼于京师南城坊者。坊中照拂非常而絕不相识,盖元章曾有德于坊,谢之弗受,嘱以遇有密云人,求照拂足矣,故能如此。回民回密,播为美谈。”[4]

陈元章廉洁耿直,“轻财好义,合署吏役皆敬畏之”。陈元章由于经手刑事重案,经常接触基层困难百姓。他对其非常关心,“讼若寃(冤)抑,遇贫困者必力为申雪”,努力为他们争取公平正义。时任密云知县的何耿绳非常赏识陈元章,将他视同汉代的刀笔吏,信任有加。何耿绳升任大顺广道道员后,仍不忘陈元章,曾写书信邀他前来,继续担任其衙署的书吏。这些事例说明陈元章品格得到了官民的广泛认可。[5]

二、穷且益坚:通州刑房书吏童怀芳

康熙年间(1662—1722),顺天府通州刑房书吏童怀芳亦为廉洁敬业的典范。难能可贵的是,他的廉洁敬业得到了妻子李氏的理解。据雍正《通州新志》记载,童怀芳是浙江绍兴人,“儒家子也,性落拓,不善治生……氏以怀芳读书当阨,无可图进取,劝之游京师,遍干无所,就茧寓于通。通人誉之,共举以为刑曹椽,立心平恕,不苟取人财物”,因为读书难有出路,童怀芳改为刑房书吏。他秉持平恕之道,不榨取苛敛当事人的财物。因为廉洁奉公,收入难以养家,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通州新志》记述其家艰苦之状:“越二年始克迎其家。……及至通,视其夫所入,仅足糊口,乃潜置一瓮,凡有锱铢可积者,即投入瓮中。遇亲戚南旋可托者,悉寄以贻其姑,虽至急需,宁典衣、揭旗债,瓮中之物不擅出也。……隔岁举一子,甫七月以痘殇,其夫既中年潦倒,复以得子不育,乃大自愤懑,遂得失血症,数月未痊,家计益艰,时或饔飱不继……后三年氏以伤肺病发而死,又三年其夫亦以贫不能奉母,抑郁而亡……氏死于康熙甲申之季夏,怀芳力不能具棺,三日始含敛。”[6]

按常理而言,刑房书吏办的是刑事重案,一举一动、一言一行动辄影响当事人的生死祸福。假如童怀芳效仿同时代的很多刑房书吏,运用办案的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其生活应不致如此困顿。但是,童怀芳早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熏陶,他以儒家观念严于律己,并没有选择和光同尘,而是坚持“立心平恕,不苟取人财物”。哪怕妻子病亡是因其家贫而起,童怀芳本人也“以贫不能奉母,抑郁而亡”,但是他始终不改初心,其高洁品格值得后人铭记。

三、调解纠纷:武清县刑房书吏韩沣

顺天府武清县的刑房书吏韩沣交友颇广,具有一定威信,常为百姓调解民事纠纷。道光九年七月二十五日(1829年8月24日),顺天府武清县县民康六的儿子康淘气到韩升的瓜地割草。韩升雇用的工人宋志和此时正在田中,误以为康淘气在偷瓜,便抢了康淘气的镰刀,将其告到县衙。此事非常琐细,知县不愿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批示乡村头面人物负责查实处理。县衙的刑房书吏韩沣交友广泛,同双方当事人即韩升、康六均系好友,当面问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事情比较琐细,没有必要升级为诉讼,主动提出为两人调解,即由康淘气的监护人康六向韩升的工人宋志和道歉,两人纠纷就可以告一段落。韩沣的调解是相对中立的,毕竟康淘气到韩升的瓜地“割草”,多少有些“瓜田李下”之弊,难免被人误会。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顺天府档案》记载,知县不久讯知了韩沣调解的初衷:“书办是武清县刑书,合韩升、康六素相交好。道光九年六月间,韩升的工人宋志和赴县呈控康六的儿子康淘气赴地偷瓜,蒙本官批饬地方查理。书办因两造都是相好,当相查询。康淘气在地边割草情真,并没偷瓜,事甚微细。原给他们调处,呌康六给宋志和服礼和息”,“出而调处,系为息事起见,且讯无索诈”。[7]

但是,韩沣的调解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并非决定性的。康淘气的监护人康六认为韩沣的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偏袒了韩升,因此他并未遵从调解方案,而是事后继续向县衙上诉,控告事由是:韩升挑唆工人宋志和诬告康淘气。直到此时,双方当事人仍然没有变化,即一方当事人是康淘气及其监护人康六,另一方当事人是韩升及其工人宋志和。知县只好派差役高理下乡,押韩升来县听审。韩升不愿为此大费周章,何况康淘气到自己瓜田“割草”,自己误会对方不假,但也算事出有因,和“诬告”不同,于是拒绝来县听审。差役高理为办成差事,和韩升扭打在一起。结果发生了意外,生出了别的枝节。差役高理和韩升争执之下扯破了韩升的裤子,导致韩升遗失了瓜票和钱贴。经过这么一番曲折,韩升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道歉,反倒成了被告,而且丢钱丢物,盛怒之下径自越过县、府、道三级衙署,将差役高理告到了顺天府署,也就是所谓的“告御状”。为了引起顺天府尹重视并批准审理,韩升隐瞒了知县传唤自己的事实,将事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扭曲,声称刑房书吏韩沣阻拦验伤,串通差役高理勒索敲诈他的钱财,实际上此事明显是无中生有。当然,此案最后经顺天府尹饬令武清县衙审理,事情真相得到澄清,还了韩沣的清白。这一“乌龙案”说明刑房书吏韩沣调解民间纠纷的非正式权力和职务权力得到了上级和百姓的有效监督,经得住考验。[8]

四、首善之区,善治小吏

京畿之地,夙称“首善之区”。首善之一,即善治小吏。中央官署常态化指导、监督京畿地方的行政管理,为人们提供了相对较多的司法和行政资源。顺天府辖地即所谓京畿之地,其机构设置更多体现了中央维护京畿社会稳定的意志。例如,乾隆朝以来,清朝以大学士或尚书管理顺天府,称兼尹,官阶定为从一品,额设俸银3.6万两。[9]顺天府又分东、西、南、北四路厅督管,西路厅同知驻卢沟桥拱极城分管涿州、大兴、宛平、良乡、房山;东路厅同知驻张家湾,分管通州、蓟州、三河、武清、宝坻、宁河、香河;南路厅同知驻黄村,分管霸州、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东安;北路厅同知驻沙河镇巩华城,分管昌平州、顺义、怀柔、密云、平谷。京畿之地,官衙林立,百姓利用司法资源维权的渠道相对便捷。事实上,面对书吏滥用权力,百姓往往有所作为。在顺天府任一名小吏,行为正派、廉洁奉公,方能经得起上访上诉的严格考验。

顺天府的百姓为了维权,不仅诉至县衙、顺天府衙,还可诉至直隶提督府,更有甚者不惜上诉至刑部、都察院,上达天听。光绪《顺天府志》云:“京畿狱讼繁多,自府县收理各案外,由刑部、都察院、提督府奏交咨送无虚日。”[10]顺天府尹难以事无巨细一一审理,往往将其批交属地州县审理,并要求属地州县审理后,详报审理情形和批词。这对属地州县的司法审判构成了巨大压力。皇帝也会关切个别案件的审理结果,将其特旨交办顺天府衙亲自审理。

例如,咸丰十一年(1861),顺天府宝坻县白孙氏向都察院呈控县衙书吏抢掠其财物并拘押其子,致其子下落不明。都察院奏明咸丰皇帝,咸丰皇帝令都察院将案件交由顺天府尹蒋琦龄审理。于是,顺天府尹蒋琦龄令宝坻县衙押解原告孀妇白孙氏,被告高云芳、周三(即周簠)、白三、周策、白狗儿、白城等七人进京收审。据《速传白孙氏押令赴京札》[11]的札文描述,白孙氏所控承发房书吏高云芳、刑房书吏周三(即周簠)均需由宝坻县衙押解至顺天府衙审讯。而且,顺天府衙也承受着清廷的巨大压力,“此系奉旨特交之件,例限綦严”,刻意袒护一方当事人的可能性并不大。从事情的后续发展来看,顺天府衙令白孙氏和书吏们具结和息,并未达到白孙氏的预期。咸丰十一年十一月(1861年12月),白孙氏再次呈控到都察院,声称“蠹役串通官司,废法纵盗”,而顺天府衙奉旨查案,却“以承审重案,市息勒结”。前次顺天府衙所审案件既然是咸丰皇帝特旨交办之案,都察院也有义务再次奏明清廷。此时,清廷内部的祺祥政变刚刚结束,慈禧太后和慈安太后已成为清廷的实际话事人。都察院奏明清廷之后,上谕再次要求严查此案。《咸丰朝上谕档》记其事云:“咸丰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内阁奉上谕:都察院奏顺天孀妇白孙氏以承审重案、市息勒结等词,赴该衙门呈控,事关蠹役,串通官司,废法纵盗,虚实均应彻底根究,著刑部提集全案人证卷宗秉公严讯,按律定拟,务期水落石出,以成信谳。原告孀妇白孙氏照例送交刑部备质。钦此。”[12]至此白孙氏的原控之案再生波澜,提级至最高司法机关刑部审讯。

笔者无意仅凭当事人的供词、控词推知事件的真相,但可以断定的是,清代顺天府的百姓在面对书吏时并非绝对的弱势;相比“天高皇帝远”的其他区域,京畿地区的百姓拥有相对较多的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易言之,在“皇城根”下的顺天府,中央政府对基层书吏的监管无所不在。人们善于运用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有效维权,构成了对书吏的有力监督。这是顺天府一些书吏廉洁奉公的重要原因。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评价体系建设专项“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研究”成果之一。

注释及参考文献:

[1]李伯元.活地狱[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1-2.

[2]傅林祥,林涓,任玉雪,等.中国行政区划通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99.

[3][4][5]臧理臣,宗庆煦.密云县志:卷六之三[M].影印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387-388,390.

[6]参见国家图书馆馆藏的1724年黄成章纂《通州新志:卷四之补遗》刻本的第39-41页。

[7][8]《为饬讯事申文》,档号28-3-154-04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9]参见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的1910年陆润庠、王乃徵等编订的《顺天府光绪三十三年统计表》石印本第1页。

[10]周家楣,缪荃孙,等.光绪顺天府志(第四册)[M].左笑鸿,点校.北京:北京出版社,2018:2695.

[11]《速传白孙氏押令赴京札》,档号28-3-156-07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2]赵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咸丰朝上谕档(第11册)[M].桂林:廣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512.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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