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法教义学解析

2024-05-02 07:46门中敬陈方政
山东社会科学 2024年2期
关键词:国策基本国策节约资源

门中敬 陈方政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现行《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下简称“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为贯彻实施该基本国策,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几十部法律以及大量法规,在节约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制度约束和激励作用。不过,“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条款的规范目的和意义,绝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么简单。为更好地实施“节约资源”国策条款,有必要对《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进行法教义学解析,从而准确把握“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规范含义,正确认识“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科学内涵。

一、“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制定背景与宪法地位

“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雏形最早出现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即“一切国家机关要坚持廉洁朴素的工作作风,禁止浪费,财政工作要厉行精简节约”。其后的1954年《宪法》和1975年《宪法》受当时国家政治形势影响,并未出现关于节约的表述。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勤俭建国”方针被写入1978年《宪法》,规定“国家在发展国民经济中,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勤俭建国的方针”。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基本方针。

(一)“节约资源”宪法条款的制定背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虽然都规定了“节约资源”条款,但其制定背景和目的并不相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节约资源”条款写入其中,是因为即将建立的新中国一穷二白、百废待兴,我们党作为执政党要继续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和人民群众同甘共苦,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建设国家。新中国建立之初,我们党又提出了“勤俭建国”的方针,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保持厉行节俭的生活作风。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要使我国富强起来,需要几十年艰苦奋斗的时间,其中包括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样一个勤俭建国的方针。”(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文献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2页。可见,当时将厉行节约写入临时宪法,目的在于“勤俭建国”。1982年《宪法》规定了“节约资源”国策条款,是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必然选择,立法目的在于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其核心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准确的宪法定位是“为实现国家核心目标而采取的必要手段”。当然,对作为基本国策的“节约资源”阐述最深刻、最全面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

(二)“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宪法地位

基本国策条款的出现被认为具有划时代意义,它改变了以往国家机构与公民权利二分的宪法结构,标志着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也标志着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变迁。一般认为,宪法设置基本国策条款的目的是回应社会现实的变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展开,传统“守夜人”式的政府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国家对公共领域进行适度干预,因此宪法以增设基本国策条款的方式来保障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节约资源”国策条款规定在1982年《宪法》的总纲部分,具有宪法纲领性条款的宪法地位。学术界通常将某类纲领性的宪法规范称为“基本国策”——宪法中的基本政策性条款。尽管存在对基本国策条款的不同认识和区分标准,但基本国策作为宪法纲领性条款的地位是确定无疑的。学界通说认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主要包括男女平等、改革开放、保护耕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

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节约资源”国策条款具有宪法纲领性条款的特征:首先,基本国策条款规定了国家未来要实现的目标,通常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倾向,是国家意志的宪法表达;其次,基本国策条款具有开放性的宪法结构,制宪者为其预留了较大的解释空间,以保障基本国策条款能够发挥基本方向上的引导作用(2)参见王锴:《论文化宪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即我国宪法同一些外国宪法相比的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3)参见《栗战书在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18-03/30/content_2052732.htm?eqid=cbeeb46500002e0e0000000664365d4c,访问日期:2022年11月20日。;最后,与传统宪法规范相比,基本国策条款具有国家积极作为的义务性、规范结构上的开放性、目的的公共性和内容的客观性等特征。基本国策条款可以拘束所有国家公权力,换言之,国家负有落实基本国策条款的宪法义务。基本国策条款在结构上具有开放性,具有较强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国家权力机关在执行基本国策条款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基本国策条款设置的目的具有公共性,有别于基本权利条款设置目的的个人性。基本国策条款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即基本国策条款是客观的法规范,约束和引导的是国家公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依据“节约资源”国策条款请求国家就节约资源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4)参见王锴、刘犇昊:《宪法总纲条款的性质与效力》,《法学论坛》2018年第3期。

二、“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规范含义解析

为了准确理解和把握“节约资源”国策条款,需要通过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对其内涵作进一步分析和解读。

(一)“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文义解释

1.“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中节约的含义

节约在《辞海》中的意思为节俭、节省,最早出现在《后汉书·宣秉传》:“秉性节约,常服布被,蔬食瓦器具。”(5)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64页。节约观念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源远流长、影响深远,它表达了一种理性生活态度和适度消费观念。传统节约观念要求人们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适当节制个人生活欲望,个人消费行为应当考虑个人收入水平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这是一种有利于个人、社会和自然长远发展的伦理观念。(6)参见陈德敏:《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在英文中,通常使用“economize”对应汉语中的节约,其含义包括管理和资源两个方面,指对资源消耗进行合理控制和管理。(7)“economize”来源于希腊语的“oikonomia”,意为“household management”,系由“oikos(house)+nemo(manage)”演变形成,其原始含义是管理家庭成员和家庭事务,如监督仆人和管理家庭开支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其含义逐渐演变为管理一个社团的资源(如财务资源)、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支出和节约开支等。可见,中西传统文化对节约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古代中国更强调道德上的个人节欲,而西方更注重对资源的管理和控制。

当今社会,全球资源紧张和环境恶化赋予了节约以崭新的内涵,即节约是“指由生产、流通、消费整合而成的社会结构”(8)陈德敏:《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是“通过采取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9)纪纯、齐建国:《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经济学思考》,《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5年第11期。,是“在更少资源消耗和更低环境污染的基础上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0)付瑶:《当代中国节约型社会建设问题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论文。。也就是说,在当今社会中节约资源已经从个人的道德义务上升为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节约指向的显然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而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义务,因而该条款隐含着管理和控制的含义,即节约既包含实体上的节俭、节省的含义,也包含手段上的管理和控制的含义。所以,《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节约资源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节俭、节省,其对象也不能局限于自然资源,而是国家通过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制度建设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以及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节约意识的培养与节约习惯的养成。这一点从“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法律实施中可以得到证实。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节约是“一种良好的行为习惯”,该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11)参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十六条。;《节约能源法》将节约定义为“技术手段”,将节约能源定义为“通过各种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12)《节约能源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公务员法》将节约指认为“高效益的工作方法”,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2.“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中国家的含义

在宪法文本中,国家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各不相同。根据韩大元教授的观点,宪法上的国家,一是指政治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即形成和维系共同体是宪法中国家的首要定位;二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机关通过具体活动履行其职能,如“国家机构”“国家行政机关”等表述;三是指与地方相对意义上的国家,如“中央人民政府”等表述;四是指与社会相对意义上的国家,如“国家和社会”等表述。(13)参见韩大元:《论香港基本法上“国家”的规范内涵》,《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根据上述分类,“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中的国家首先指向政治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这是由于“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体现了国家的共同价值和共同信念,制定“节约资源”国策条款和实施“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并不只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决断,而是整个国家的意志,是由作为政治统一体的国家在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基础上作出的判断。其次指向“国家机关”意义上的国家,即指向掌握“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支配权和使用权的各级国家机关,从而明确“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中国家应当承担的宪法义务。

根据以上分析,“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中的国家兼具政治统一体意义上的国家和“国家机关”意义上的国家双重含义。“节约资源”国策条款是国家整体意志的表达中的“国家”是指政治统一体意义上的国家,“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规制对象及义务主体意义上的“国家”是指“国家机关”。“国家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一条款既是授权性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根据文义解释,其规范含义可解读为:(1)国家享有合理利用资源,引导全体组织和公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职权;(2)国家负有合理利用资源,引导全体组织和公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义务;(3)国家有权且应当限制或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浪费资源,但国家机关在行使此项职权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其他规范要求。

因此,国家负有节约资源的宪法义务。作为“厉行节约”的义务主体,国家既需要履行不浪费资源的消极义务,也需要采取积极行动,通过各种措施不断提高生产要素和资源的使用效率,并负责规制、引导、教育全体组织和公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二)“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体系解释

《宪法》总纲规定的各项基本国策是由相关条文和规范组成的体系。为进一步明确“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宪法地位,需要根据其在《宪法》总纲中的具体位置,运用体系解释方法,从整体上判断和理解“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体系定位。

“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与经济条款密切关联。在《宪法》第十四条的规范构造中,第四款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一般认为该款与“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关联性不大。第一、第三款属于经济规范,其中第一款“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规定了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的若干目标和措施,但由于当时的指导思想是“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因此该款仍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特征。(14)参见许崇德等:《开启民主法治的新纪元——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笔谈》,《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第三款“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蕴含着“提高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的价值取向”(15)单飞跃、徐开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内涵与法秩序意义》,《东南学术》2020年第2期。。表面上看这两个条款与“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关联,但实际上《宪法》第十四条本身采用的是“开放的语言结构”(16)[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页。,对于像“国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等规定的理解,不能仅限缩于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它还指向国家权力对自由的保障,指向国家在更广泛的领域中发挥功能。(17)参见[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9页。可见,“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与经济条款之间的关联在于:国家需要通过节约手段,实现经济条款设置的“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国家目标。

同时,由于节约包含着对资源合理利用的意涵,这使得“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与环境条款之间也存在着密切关联。《宪法》第九条环境条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表明,在环境条款设置的国家目标实现过程中,也需要国家通过节约手段,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避免过度开发自然资源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此外,“节约资源”国策条款是实现国家任务的重要手段,与国家任务目标条款也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宪法》“序言”第七段的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体任务是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最终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显然,节约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着实现国家任务目标的重要功能:第一,节约资源是为了继承和发扬我们党“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通过节约不断积累社会财富,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经济建设上来;第二,节约资源与改革开放、保护环境、男女平等其他基本国策一样,需要国家长期坚持,保障国家最终目标逐步实现;第三,节约资源是为了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协调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发展之间的关系。

因此,从纯粹规范意义上来看,《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条款并非孤立的存在,其与相邻的经济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环境条款以及国家任务目标条款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是实现国家任务目标的重要手段。

(三)“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目的解释

从“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制定背景来看,该条款是为了在改革开放初期通过对各级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提出“厉行节约”的要求,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此时,节约的含义侧重于节约型消费。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逐步提高,“节约资源”国策条款调整的社会现实已与制定之初产生了巨大变化,此时宪法上节约资源的内涵不仅包括对各级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提出节约型消费的要求,更重要的是通过管理、控制手段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而言之,国家厉行节约的目的不是要求大家勒紧裤腰带过苦日子,而是构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积累和消费模式,以实现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目标。但需要指出,“节约资源”国策虽属于国家目标的范畴,但它不是一项简单的国家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赋予其更深刻的意义,即建立“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需要正确贯彻和落实“节约资源”国策条款,进一步明确国家的宪法义务。这是因为,伴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约束和环境问题开始凸显出来。“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调整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个人行为,而是涵盖了整个国民经济系统,贯穿社会再生产全过程。此时宪法强调节约不再只是为了强调节约型消费,而是要求国家科学、合理地配置生产要素,优化资源使用方式。(18)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79页。将生产要素及资源配置的权力交给国家,是为了强调国家负有合理利用资源的宪法义务。

实际上,“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条款的国家义务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条款的立法目的表现出高度一致性,对此有学者指出,从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几部《宪法》来看,《宪法》设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条款的目的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理念,最大程度上限缩私有制带来的盲目、非理性及分配上的实质不公。(19)参见李忠夏:《“国家所有”的宪法规范分析——以“国有财产”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类型分析为例》,《交大法学》2015年第2期。所以,《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是将节约资源的任务交给国家,以防范组织和个人的非理性因素造成的资源浪费,它更加强调国家在落实“节约资源”国策条款中承担的专属职责,并科以国家宪法义务,这既包括消极的国家义务——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不浪费资源的消极义务,也包括积极的国家义务——国家应采取积极行动,规制、引导、教育全体组织和公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效力界定及其落实

明晰了“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规范含义,还需要进一步界定其效力,并围绕“节约资源”国策条款建构节约型宪法规范体系,明确各国家机构承担的节约职责,以保障“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一)“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效力界定

应如何把握“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效力?“节约资源”国策条款能否对所有宪法主体产生拘束力?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基本国策条款效力的相关理论进行阐释。

关于基本国策条款的效力,学界主要有三种不同学说:一是德国魏玛宪法时期学者安舒茨(Anschutz)教授提出的“方针条款说”。该说认为,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条款只是给人们一种日后行为的方向性指示,对一般的法律法规没有矫正作用,一般不具有法律规范拘束力。(20)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96页。这一认识将基本国策视为一种“方针条款”,即基本国策仅具有指示或指导的效力,国家不必立即实现,只是宪法对人们的一种期待和建议,国家负有不违反该条款的消极义务;二是德国魏玛后期形成的“宪法委托说”,认为基本国策是一种宪法委托,是对宪法无法规定或不详加规定的事项,由立法者将其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宪法委托说”认为立法机关对于落实基本国策负有积极作为的宪法义务,否则将构成违宪;三是我国宪法学者莫纪宏教授提出的“国家目标说”,认为基本国策是一种国家目标,即基本国策对所有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都具有约束力,是国家施政的基础和根本(21)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页。,该学说将基本国策作为所有国家机关都应当履行的积极义务,立法、行政、司法都应当严格遵循,否则将构成违宪。

对于基本国策条款效力的把握,应当有别于一般的宪法规范,需要结合条款表述进行个例分析。(22)参见章小杉:《中国宪法环境条款:一个规范法学的解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节约资源”国策条款是一项兼具基础性、功能性和普遍性的宪法规范,国家、组织和个人都负有落实“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目标说”似乎更符合“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效力要求,因为“节约资源”国策条款对所有国家机关都提出了要求。但从“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宪法地位来看,国家厉行节约的目的并非以实现节约为治理目标,而是通过节约手段,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而严格说来,在“国家目标说”的意义上,节约资源明显不是一项核心意义上的国家目标,其准确的宪法地位应当是“为实现国家核心目标而采取的必要手段”。进而言之,节约资源并非根本目的,其准确指向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国家目标。

显然,要科学准确地界定“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效力,采纳“方针条款说”似乎更加妥当。但如果采纳“方针条款说”,又难以明确国家义务。因此,综合采纳“国家目标说”与“方针条款说”似乎更为恰当。因为,节约手段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的内在关联,要求在落实宪法“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作为手段的国家义务落实问题。

(二)构建“节约资源”国策条款法律规范体系

为落实宪法“节约资源”国策条款,需建构一套具有实效性的关于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这种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不能仅依靠立法来统合“节约资源”国策涉及的所有规范,而是需要围绕宪法进行建构。(23)在实施宪法环境国策条款过程中,单行环保法过于分散,数量庞大的环保法律缺乏体系性和整体性。参见王诗文:《浅论宪法中环境保护条款的落实——兼谈现行环境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4期。宪法规定的各项国家目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以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对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进行合宪性判断。所谓比例原则是指目的与手段的平衡。我国《宪法》虽未对比例原则作出直接表述,但可以从《宪法》第三十三条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以及《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的“科学立法原则”所包含的“禁止立法恣意”中得出。(24)参见门中敬:《比例原则的宪法地位与规范依据——以宪法意义上的宽容理念为分析视角》,《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实现经济条款设置的国家目标应采取适当手段,为发展经济而利用资源、能源应保持在合理的程度和范围内,此种意义上的利用资源作为发展经济的必要手段是合理的,如果开发利用超越了必要限度造成资源浪费,那么即使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经济发展,也不应被视作符合宪法要求的,因为该做法不仅有违“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要求,也不符合宪法上的比例原则。因此,“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宪法实施应当接受比例原则的范导,并据此判断规范及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如此一来,就可以以宪法上的比例原则为基础,围绕“节约资源”国策条款建构宪法内部的规范系统,依据比例原则判断作为手段的资源利用是否符合宪法上的合理的要求,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进而保障“节约资源”国策条款规范体系在宪法层面的稳固,以便更好地指导围绕节约资源开展的立法工作。

(三)明确各国家机构承担的“节约”职责

落实宪法“节约资源”国策条款,还需要明确各国家机构承担的节约资源的职责。立法机关应承担起宪法委托的任务,将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节约资源”国策条款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节约资源法律规范。目前我国的节约资源立法仍存在着立法空白等问题。由于缺失综合性、指导性的节约资源法律,导致我国有关节约资源的立法呈现碎片化倾向,存在法律规范不统一甚至相互抵触的现象。因此,通过科学立法保障节约资源立法的实效性,仍是立法机关落实“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主要职责。

行政机关落实“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职责分为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国务院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有关节约资源的行政法规,但仍存在着体系性和有效性不足的问题。节约资源行政执法现状还不能满足落实宪法“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要求,未来可以考虑适当扩大行政机关承担的落实“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职责(25)参见陈书成:《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法律保障及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通过建立健全合理、高效的节约资源行政执法体制,保障“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有效实施。

司法机关落实“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职责,主要涉及节约资源事项的案件裁判以及节约资源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在落实“节约资源”国策条款过程中,可以探索将资源浪费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路子,以“节约公益诉讼”督促各国家机构全面履行宪法规定的节约资源义务。但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仍必须遵守司法与行政的分工,避免因司法权越界而干扰正常的行政执法。如果在受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概念不清问题或法律确有漏洞,司法机关应根据“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解释适用节约资源法律规范,将节约资源作为重要法益纳入司法裁判范围,以落实司法机关应当履行的宪法职责。

四、结语

当前,资源约束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厉行节约仍然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伴随着“新发展理念”写入2018年《宪法修正案》,“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宪法供给日趋完善。现阶段应围绕“节约资源”国策条款,建构和完善我国的节约资源法律规范体系,明确各国家机构承担的节约资源职责。另外,我们也要认识到,实施“节约资源”国策条款是一个长期、动态变化的过程,相关理论研究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不断修正、改进“节约资源”国策条款的实施策略与方法,以便更好地指导节约资源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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