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如何维护工伤权益

2024-05-06 15:22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24年1期
关键词:工伤李某权益

■文/向春华

核心提示

用人单位未履行对工伤职工的义务,损害工伤职工的权利而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注销申请人的承诺而注销登记,工伤职工原则上不能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依照《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注销申请人的承诺要求公司股东等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为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为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20 年9 月,李某在工作中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2021 年3 月,该公司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2022 年1月,李某向该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认为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未对职工工伤权益进行处理即办理注销手续错误,损害其工伤保险权益,应当撤销注销。市场监督管理局拒绝了李某的请求,李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销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登记的行为。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 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非国有企业,李某并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被告作出的公司注销登记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李某起诉。

李某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由此,被上诉人在作出注销公司登记的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依法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法律并未限制职工或债权人向行政机关投诉公司违法问题,被上诉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依法对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上诉人虽非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与被上诉人及案涉公司注销登记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被上诉人辩称,一方面上诉人的投诉时间在该局的注销登记行为之后,并没有侵犯上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公司对其提供的注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被上诉人只是形式审查,所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一方面李某与公司的工伤停工期工资纠纷,已经二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存在实际上权益的受损;另一方面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向被上诉人提交了承诺书,上诉人的停工期工资并不是法定由被上诉人必须考虑的利益。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注销公司登记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2)辽0404 行初73 号,(2022)辽04 行终132 号]

评析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而注销公司的情形并不罕见。正确处理用人单位注销与保护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关系,对工伤职工而言极为重要。

用人单位注销是否会影响工伤职工权益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等雇主责任的基本前提是,其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必须经公司登记机关等登记注册,或者依法成立时即具有雇佣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等用人单位属于法律拟制主体,当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时,获得雇佣劳动者、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资格与能力(法定机构如行政机关自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无需进行登记)。公司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一旦被注销,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具有雇佣劳动者、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资格与能力。工伤职工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延续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律义务,其合法权益会受到很大影响。

用人单位注销时是否需要处理工伤职工权益

公司等用人单位注销时是否需要处理工伤职工权益,主要看《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解散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等规定,公司决议解散时,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工伤权益,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获得劳动报酬或伤残津贴、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属于劳动债权,为债权的一种。根据前述规定,在一般情形下,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前必须进行清算,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对劳动债权等各种债权进行统计清偿。如果资不抵债,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启动破产程序。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严格遵循清算或破产程序,不仅程序复杂、费时费力,而且会增加公司解散注销的成本,不利于公司治理。因此,各地普遍简化了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一般仅要求两个程序,一是进行解散、清算公告,不再严格要求通知到具体债权人并进行债权处置;二是要求清算人——主要为公司股东作出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本案二审情形,清算人作出了承诺,因此该公司的清算、注销程序符合简易清算、注销程序。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用人单位注销时必须处理工伤职工权益;第二,用人单位注销时可以通过承诺处理工伤职工权益的方式进行清算与注销登记;第三,用人单位注销时未处理工伤职工权益,表明清算人违背了承诺。

公司登记机关能否同意未处理职工权益的公司注销

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公司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性程序,因此公司未处理职工权益时,公司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注销登记。但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 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根据这一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时,并不需要对公司是否已经实际清偿公司债务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称,其仅需对注销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很明显,注销申请人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时,一定会声称已经清偿公司债务,由此,公司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义务即告完成。此外,基于承诺制,除非有明确的相反证据,否则公司登记机关在实施公司注销登记时,亦应信赖注销申请人的承诺。从实践来看,申请注销的公司是否实际处理了职工权益并不影响公司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这一注销政策主要是基于注销登记的效率,由此必然会带来对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公司注销后工伤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承诺注销制背景下,公司注销并不会在根本上影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此种情形下,公司本身通常已经资不抵债,即便不允许公司注销,公司事实上已经无法承担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义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追究清算人等的法律责任解决工伤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清算人的义务承担能力通常高于资不抵债的公司。

在注销公司未承担清偿工伤职工权益的情形下,清算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通常需要承担清偿工伤职工权益的义务,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等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根据注销申请人的承诺,权益未得到清偿的工伤职工主张承诺人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可承诺的效力,基于诚实信用等原则支持赔偿请求。

第三,在劳务派遣情形中,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要求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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