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创新研究

2024-05-09 13:21苏蕾权
四川劳动保障 2024年2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纠纷

文/苏蕾权

劳动纠纷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前置程序,是人社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法治人社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和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的出现,工会、法院和人社部门在标准仲裁、便民仲裁、数字仲裁方面发力,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断受到重视,劳动仲裁相关法律法规与工作运行机制也在逐步完善,敦促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适应更高的新要求。探讨平台经济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问题可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并助力新型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相关部门要设立一批组织机构健全、调解能力强的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优化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畅通灵活就业领域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以此构建和发展新就业形态领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加强劳动纠纷协商调解组织建设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新”,源于灵活就业行业用工关系复杂,如何解决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者岗位、职业安全以及劳动纠纷等问题越发重要。为进一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要优化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创新和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模式。探索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与新业态行业工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建设紧密结合,多部门协同治理提升协商调解工作效能,有效促进平台经济领域企业发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人社和工会等部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顶层设计,针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调组织建设,提出完善方案和政策指引。《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仲裁院调解中心、商(协)会等调解组织建设;建立相应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为加强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措施。

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优势。商(协)会调解组织是争议预防化解的重要力量,是多元解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调解工作在民营经济领域的拓展延伸。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要发挥好商(协)会的组织优势和律师专业优势,通过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达成劳动纠纷调解。对调解不成的纠纷,依法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在调解中心进行立案、审理、执行等全流程在线办理,为涉诉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发布调解典型案例,扩大商(协)会调解的群众认知度、信任度和社会影响力。仲裁院调解中心是办理争议仲裁案件的专门机构,如部分地区仲裁院探索成立仲裁院调解中心,建成集工会维权、灵活用工纠纷调解功能的劳动关系综合服务平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为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平台,规模以上企业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筑牢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第一道防线”。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会通过劳动关系协调员比赛,以多形式、多层次、常态化的方式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业务培训,建立评价机制,打造“劳动争议处理领域专家+ 业务骨干”培训模式,提升其灵活用工领域劳动争议调解技能、劳动仲裁知识和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管理水平。聘任兼职仲裁员,让专业律师、法学专业人才、基层工作人员参与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设置基层调解员,建立基层劳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实现劳动纠纷网格化指导服务与动态监管。优化交流机制,开展劳动争议疑难问题研讨,各类调解组织建立完善调解员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和名册制度。开展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社会组织选树培育活动,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服务于平台经济领域劳动关系建设。

劳动纠纷诉源治理促进新业态劳动关系建设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工会工作适应职工队伍结构变化与时俱进的体现。在平台经济领域如何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工作,成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因此,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协商协调机制,推动平台企业合法规范用工。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纠纷诉源治理要从多个维度出发,探索并实行全流程劳动争议解纷措施,推进诉裁衔接工作常态化,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将更多争议实质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随着基层调解组织及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的逐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置不断将调解前置。在平台经济灵活用工背景下逐步推动企业内部设立调解委员会,优化基层调解力量,以企业与职工劳动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建设为依托,形成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功能整合、资源聚合、力量融合、措施综合的预防化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预、调、裁、审”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纠纷服务,实现劳动争议“就地就近化解”,将劳动纠纷调解在早期,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劳动争议源头治理新实践,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

多元协同治理模式助力劳动争议调解

人社、法院、工会、司法等部门多元治理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高效处理平台经济领域劳动争议。人社部门和法院在仲裁实践中加强裁审衔接,优化联动机制与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多元联动,共同保障劳企双方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探索“法院+工会”多元融合助力调解。“法院+ 工会”联合调解是新形势下司法力量与工会力量的多元融合,是深入推进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有效路径。法院与工会协调联动,健全完善“法院+ 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以更高效的方式化解劳动争议,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力量。推动建立完善“法院+工会”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新机制。通过诉调对接沟通机制,让工会深度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推动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关口前移”,将纠纷化解在前端,让“诉”的权威性、规范性与“调”的便利性有机融合。探索创新“法院+ 工会+N”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模式,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用工不规范,劳动争议频发的企业及行业,联合工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实行预防、预警、多元化解相互融合,通过劳动争议裁审衔接,高效联动调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争议纠纷。

优化“便民三庭”提升仲裁质效。法院、工会等部门发挥线上调解优势优化劳动人事仲裁“共享法庭”,发挥裁调对接、诉调对接、裁审衔接工作效能。健全仲裁员与法官沟通的机制,定期分析研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沟通协调案件的受案范围、程序衔接,研究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和裁审衔接的顺畅,实现平台经济灵活就业劳动纠纷及时化解、柔性方式化解、“一站式”化解,推进劳动纠纷化解的综合治理,有效提升劳动纠纷诉源治理成效。用好“速裁庭”,开通劳动纠纷化解绿色通道,简易案件转入“速裁”处理。设立“流动仲裁庭”,深入有劳动争议的街道、社区或用人单位等办公地点,开展调解或开庭审理。发挥好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最大限度集约劳动争议解纷资源,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向纵深发展,提供“便民、利企、高效”的调解仲裁服务。

“互联网+调解仲裁”创新劳动纠纷解决模式

随着平台经济灵活用工模式的出现和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等因素影响,劳动仲裁工作有了更高的标准。随着“数字科技”“智能化”到来,产业数字化成为趋势,数字政府、数字法院建设方兴未艾。在此背景下,为应对高强度劳动维权办案压力,提升劳动争议矛盾化解效率,劳动仲裁部门要加强劳动仲裁智能化建设,探索劳动仲裁的数字化转型。劳动纠纷调解的数字化系统迭代升级,要与工会、法院系统对接,将智能互联系统应用到仲裁程序,调解组织使用在线调解平台,打通劳动维权服务“最后一公里”,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智慧仲裁系统建设要全面提升仲裁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优化仲裁业务流程,实现仲裁案件全程跟踪、管理,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劳动仲裁服务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相关部门要加强仲裁标准化建设,完善仲裁办案管理和评价机制,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专业性行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推进“互联网+ 调解仲裁”服务,优化智能办案解纷,升级数字仲裁庭、数字调解室、智能仲裁院建设。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要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法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集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于一体的智慧仲裁系统。依托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平台、智慧仲裁平台,搭建“互联网+”调解仲裁系统,发挥数字仲裁庭的功能引领作用,提升调解仲裁工作质效和便民惠企公共服务能力,助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和调解仲裁事业实现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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