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劳动法律关系认定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2024-05-09 13:21李梦楠
四川劳动保障 2024年2期
关键词:骑手老兵用工

文/李梦楠

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新时代下,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顺势蓬勃发展,外卖骑手、司机、代驾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运而生,已然成为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外卖平台为典型代表的平台经济凭借高度自由的工作时间和灵活的工作方式,为劳动者获得收入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在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岗位的同时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也正由于这一新颖的用工方式,使得劳动关系变得复杂,对传统意义上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冲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进而确定劳动者身份来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大难题,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以吉林省老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老兵餐饮)与李某雨的劳动争议案为例,分析有关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路径。

基本案情及裁判要旨

李某雨自老兵餐饮成立后即在配送站注册成为骑手,根据老兵餐饮提供的配送信息,抢单后按订单要求将餐盒送到订单人手中,并提取佣金。老兵餐饮为李某雨配发了送餐专用车和统一服装,且老兵餐饮重庆路配送站张贴有相应的奖惩制度,双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老兵餐饮和李某雨等骑手之间的关系是新形势下发展起来的网络中介服务关系,李某雨仅根据送餐情况领取佣金,没有固定工资薪酬,且接单自由不受老兵餐饮的制约,双方没有形成隶属关系。

二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李某雨从事的送餐工作属于老兵餐饮的业务范围,并且李某雨要接受老兵餐饮的管理,从老兵餐饮获取劳动报酬,双方的关系具备劳动关系的各项要素,应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的现实困境

在上述案件中,相同的案情一审、二审判决却截然不同,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原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仅针对传统用工模式制定,未考虑到新用工模式的特殊性。因此,在运用原有标准认定新用工模式下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时,认定标准的滞后性与个体理解的差异性导致实践中难以精准把握新用工模式下的认定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存在滞后性。本案中,一审引用的法条为《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该法条均为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二审援引的法条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其内容为劳动关系的原则性法条,并不涉及劳动关系界定标准的内容。截至目前,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这一问题,我国还没有对其进行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寻找法律支撑具有一定困难,法官进行裁判时的通常做法是采用适用于传统用工模式的“从属性”标准,该标准来自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于2005 年施行,条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对外卖骑手劳动关系的认定进行直接适用。

新用工模式下用工灵活的特点决定了原有的从属性标准无法直接适用。传统用工模式下从属性的认定通常以稳定的工作收入、固定的工作时间、固定的工作地点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控制力四方面为分析要素。而外卖骑手这一基于平台经济催生的新型用工模式,恰以灵活的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为显著特点,其自身的本质属性与原有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有出入,如果单纯以传统用工模式下的从属性标准“一刀切”认定新用工模式下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则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从属性的认定标准理解不一。在我国传统劳动二分法的框架下,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理论支撑为“从属性理论”,然而对于从属性的判断标准,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未达成一致,进而导致在实践中不同法官对从属性的判断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案中,一审认定其不满足从属性主要是从人的层面和经济层面两方面出发进行分析。首先,李某雨享有接单自由,是否接单、何时接单、在哪接单、接何种单均由李某雨自主选择决定,老兵餐饮并不干涉,不满足人身层面的从属性。其次,李某雨仅根据送餐情况领取佣金,而非由用人单位老兵餐饮向其发放固定的薪资,李某雨与老兵餐饮之间根据送餐情况形成费用结算关系,而不满足经济层面的从属关系。看似可以通过从属性的“二元论”将其合理阐释,实则是在认定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拘泥于其形式上的认定标准,并未对传统用工模式下从属性标准进行转化适用,忽视了新业态下从属性的本质。从人的从属性层面分析,表面上骑手不受平台的支配,对工作享有高度自主性,但平台会严格限制骑手的送餐时间与送餐要求,一旦超出送餐时间或者在此过程中不满足送餐要求而被顾客投诉,则会受到平台扣钱、封号等惩罚。通过诸如此类的方式,平台实现了对外卖骑手的管理,使其必须服从平台的统一安排。二审法院在审判中将这一因素考虑在内,认为李某雨在老兵餐饮从事送餐工作,送餐行为受老兵餐饮的管理、需遵守老兵餐饮的劳动纪律。老兵餐饮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对送餐员是否接单、是否出勤、何时到岗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外卖骑手无法自主决定,而需遵守该规章制度的要求。因此,从实质来看,外卖平台对骑手具有控制力,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里的“人的从属性”要求。从经济的从属性层面分析,一审法院认为二者之间仅为网络中介服务关系,李某雨无固定工资,其报酬取决于送餐数量。但是骑手的工资是通过平台发放,而且大部分的骑手将送餐工作作为自己长期且稳定的工作,平台所发的报酬是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加之平台可以通过罚款、扣钱等方式控制外卖骑手的收入,因此外卖骑手对外卖平台也具备经济上的从属性。在实际审判案件时,对从属性的构成标准理解不同其裁判结果往往不同。面对这一崭新的问题,司法界还设有统一而又精准的认定标准,法官基于自身理解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一些法官从形式上解读从属性,一些法官从实质层面理解从属性,最终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性。

外卖骑手劳动关系认定困境的解决方法

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法律法规。通过深入研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可知,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方面,现有的法律依据并不能完全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无法切实解决新业态下外卖骑手等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解决这一困境最为根本的方法便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考虑到新业态下用工模式特殊性的基础上,制定更为贴切和具体的认定标准或区分标准。具体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标准的细化,根据2021 年人社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中首次提出区别于以往劳动关系、非劳动关系的第三种情形,即不完全劳动关系。在此分类标准下可以将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涵盖在内,该文件在宏观层面给出大致框架,但并没有对微观层面的具体标准给出明确界定,后续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以此分类为切入点进行细化延伸,精准提炼不同分类的特征,进而总结出分类标准。

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认定标准。立法存在漫长的周期和严苛的流程,而指导性案例具有即时性、典型性和概括性的特点,面对现阶段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无法统一的难题,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统一裁判思路。在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够全面的情况下,法官对劳动关系认定案件享有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对从属性的认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难免会存在差异,“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由此产生。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可以展现裁判思路与流程,提供具体的裁判标准与判断因素,进而统一司法实践中针对此问题的裁判尺度。这不仅可以为法官处理类似案件指明方向,推进相关诉讼的顺利进行,帮助外卖骑手实现事后救济,还可以给外卖骑手等广大新业态从业者一个判断的标准,使其在投入工作前便对自身工作性质有一个初步的判断,及时调整,从事前事后两方面为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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