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所见唐代县主簿职掌新考

2024-05-09 17:45李澍洲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主簿墓志职能

李澍洲

(华中师范大学 历史文献学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9)

县主簿一职作为隋唐时期基层政权中不可或缺的佐贰官,对其在各领域的深入研究不失为了解和明确这一群体群像的重要步骤。以往有关唐代基层职官的专题研究甚少,现存成果中主要侧重对各职的出身、迁转、品秩及权责等问题进行先期的整理、概述与总体考察,内容来源多限于传世纸本典志,对出土墓志材料倚靠较少。而墓志材料在基层史料的收集方面较之流传的纸本文献又有着独特优势,因此如何在历史研究中更好地运用墓志材料同样应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在对海量新出土墓志进行考辨和训释的同时,依靠梳理大量现有唐代县主簿相关的墓志材料和原有纸本史籍可谓新获颇多,关于其职能的研究成果,主要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付事勾稽,省署抄目及监印

作为唐代县主簿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能之一,首先涉及到的就是唐代一项基本的制度——勾检。何谓勾检?《唐律疏议》第5卷载:“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1]由此可得出,“勾”之责是相关官员在每项工作任务完成之后署名,不但表示该项任务的完成状态,签名也是确保官员对其负责,以备日后查验的有效方式;“检”之责是对相关公务文件启封、收发及针对这些任务,官僚系统内部进行自验,确保无误的行为。这两项分别由专职管理,而县主簿作为县政系统内的重要佐贰官,录事又作为县主簿的佐官,主簿对录事等职须进行统筹和监管,总领稽查县政内各官员的行政问题。因此,也可认为县主簿就是“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的第一负责人,职责重大。张玉兴提出:唐代官府文书中记载每日处理的政务,这也是上下级与同僚间互相沟通的重要方式。而只有经过县主簿勾稽的文书,才会被认为无误而发出[2]。可见,这也是基层为了减小在“人治”的环境下出现大规模治理失误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用以自我审查的保险,也印证所载“纠正非违”的职责。通过研读墓志,相关例证甚多,以下试举《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以下简称《续集》)几例:

(崔汲)擢授雍州万年县主簿。三秦奥壤,士女盈溢于百廊;万乘悠都,车马翩阗于九市。至若牒诉繁委,稽留成忒,必资纠正,方息讼声[3]396。

(崔惟悌)起家汉州绵竹主簿,次任沧州清池主簿。纲辖二邑,董正六曹;州府准绳,奸猾慑窜[3]743。

(崔葛)解褐华州郑县主簿。路临京剧,往来憧幢尽日,人吏获安,奸豪慑伏。事无留滞,抒意必精[3]769。

(张元浰)俾绾要权,繇是经费有常,勾督无滞。颇达变通之略,深明利害之源[3]1108。

以上四例墓志,可以清晰地看出县主簿“付事勾稽”的基本职能,其共同点都是赞扬曾任职县主簿的墓主能够及时且无误地处理县内大小事务。

另外从中还能发现,县主簿在一县之域被赋予的监察职能。以上例子中,所谓“州府准绳”“奸豪慑伏”能够有力证明,且县主簿掌握着地方行政法令解释权,而对象包括县令也在监察范围之内。《唐代墓志汇编》(以下简称《汇编》)开元一五六号墓志也有类似职权的表述。其墓主名为李尚贞,在任兖州平陆县主簿时“式纠邑务,尤光监司”,虽仅此一句,但表述内容甚清:县主簿确实在监察地方,且重要性可上比监察州县的监司官;同时,其监察职能不仅对基层官吏产生威慑,更能对地方豪强进行监督、威慑乃至惩戒,以此来代表中央维持对全国各地统治的稳定,减弭矛盾。只有设职并赋予其足够明晰的监察职权,才能够最大程度确保基层维持“人吏获安”的局面。

“监印”顾名思义即为监掌官印,类似于公章保管的职责。然而不同的是县主簿的“监印”权仅在白天有效。《唐六典》中载:“凡施行公文应印者,监印之官(县主簿)考其事目,无或差谬,然后印之。注:其印每至夜,在京诸司付直官掌,在外者送当处长官掌。”[4]由此可知,白天由县主簿在文书公告上钤印使其正式生效;夜晚则需送至县令处,以绝私用,在“人治”下最大限度限制公器私用的行为,对于政令的顺利签发、有效执行也是保障。

二、刑狱审讼

唐代基层政权组织中由于所辖区域甚大,事务繁杂;而以一县中的官吏合计不过数十人,承担着巨大的政务压力。在刑狱领域,首推县令主掌“平狱诀讼”;其次县尉也承担了缉拿盗贼和部分判案的职能。如《旧唐书》第84卷载:“(刘仁轨)稍除陈仓尉。部人有折冲都尉鲁宁者,恃其高班,豪纵无礼,历政莫能禁止。仁轨特加诫喻,期不可再犯,宁又暴横尤甚,竟杖杀之。州司以闻,太宗怒曰:‘是何县尉,辄杀吾折冲!’遽追入,与语,奇其刚正,擢授栎阳丞。”[5]以上可知,司法审理的最高解释权应在县令处,而县尉一职主缉贼用刑的具体事务;而县主簿作为佐贰官之一,从墓志中也发现了其辅理司法的职能。

如《汇编》开元〇一九的墓主孟玄一,在其任长安主簿时,“戚里权豪,侯家矜侈,挟耶为蠹,席宠作威。諠諠公庭,日数十接。公申明枉直,不避奸回。事美当时,芳流满岁,人怀我德”[6]。面对强势豪强并未与之沆瀣一气,反而在审理诉讼时坚守原则,因而于任上获得美誉。同时长安作为赤县,属基层县等之首,其管辖的范围甚广,难度也无疑甚高。正因如此,才会出现审案“日数十接”的情况,县主簿职权的扩张也可能是迫于基层实际情况下的无奈。

另,《全唐文补遗》(以下简称《补遗》)第9辑的《裴怀古墓志》中也有类似的简短表述:“授同州下邽县主簿……寻以绳违纠慝,举敕迁授济州录事参军事。”[7]因此可见,县主簿不仅被授予监察权和一定的司法权,成果优异的官员借此还可以获得升迁。除墓志材料外,《新唐书》卷一九〇《成汭传》的法例,从侧面也能反映出县主簿的司法职能:

(成汭)颇知吏治,尝录囚,尽其情。垫江贼阴杀令,其主簿疑小史导之,讯不承。临刑曰:“我且讼地下。”逾月,吏暴死。汭闻,益详于狱[8]。

面对违法事实复杂的案件,如何判决合理并非本文之重点,然而从中可以清楚认识主簿所拥有的判案的刑事职权。常言“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9],能够亲自审刑、执刑的县主簿,无疑是对于本章“刑狱审讼”部分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力的凭据。但据目前搜集到的史料,县主簿的司法职能并不占据主流地位。

三、庶夷教化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10],基层的官方教育机构——县学,在一方县域内不仅行使教育权,也发挥着对地方社会风貌的引导作用。自汉武之后,历代统一王朝皆倚靠“以儒为里”建立封建统治秩序,唐代则作为历经数百年分裂后重归稳定的黄金发展期,对儒家影响的扩大拥有天然的环境优势。因此,上下一体的祭祀活动“释奠”,也在基层建立起来。所谓释奠,意为在学校设置酒食以奠祭先圣先师的一种典礼,自汉则有之。之所以说唐代是儒学发展的又一高峰,多因前朝“圣则非周即孔,师则偏善一经”,从维护统治的角度,根据本阶层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对先圣先师的人物选择取法各异、各为所需:“汉魏以来,取舍各异。颜回、孔子,互作先师;宣父、周公,迭为先圣。求其节文,递有得失。所以贞观之末,亲降纶言,依《礼记》之明文,酌康成之奥说。正孔子为先圣,加众儒为先师,永垂制于后昆,革往代之纰缪。”[11]636而至唐代,在这种儒学思想领域的混乱被遏制,唐立国初就及时制定规范,并且提出了相对应的解释:尽管前朝将周公、孔子都视为圣人,但最早传播“仁”的思想,并因形成教育理念而受到人们崇敬的还是孔子。如此相较则孔子地位更为崇高,因此应当遵循故事,以孔子为先圣。至此,思想教育领域的统一也使得教育体系更加地完备、程式化。据史籍载,在地方县学尊孔祭孔的例行活动中,县主簿与县尉均为三献:“县学,令为初献,丞为亚献,主簿及尉通为终献。修附礼令,以为永则。”[12]

同时,县主簿还兼有包括祭祀土神、谷神的任务,也就是常谓的祀社稷之俗。社稷原指古代帝王、诸侯所祭祀的土地神和谷神。“社”意为土地神;“稷”意为五谷神。“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利,非谷不食。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而计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尊;稷,五谷之长,故封稷而祭之也。”[13]生产力低下时,不论土地或粮食皆为首重保障。凡立朝必先立祭祀之所;灭人之国时,也须将原先政权的祭所销毁。如此,社稷便成为国家政权的代称。至唐,祭祀社稷的活动依然受到重视:“太宗皇帝践祚之初,悉兴文教,乃诏中书令房玄龄、秘书监魏征等礼官学士,修改旧礼,定著《吉礼》(等)总一百三十八篇,分为一百卷。”[5]816-817基层亦然,在县内祭祀社稷的活动同祭孔类似,县主簿与县尉俱为终献。“(县祭)前三日,刺史(县则县令,下仿此)散斋于别寝二日,致斋于厅事一日。亚献以下应祭之官,散斋二日各于正寝,致斋一日皆于坛所……县则丞为亚献,主簿及尉通为终献。”[12]3071-3072

此外,县主簿还拥有承王化以化民的移风矫俗职能。《旧唐书》中,“导扬风化,抚字黎氓”原本是县令的首要职责。作为一县之长,县令需要关注农、工、商业的发展,及时了解百姓的疾苦和诉求;于主簿而言,在其职掌中是未曾提及的。然而,根据搜集到的墓志内容,笔者发现了多处赞扬县主簿类似“导民有方”的例证,这无疑是对传统文献内容的一种补充。以下试举三例:

(崔湛)调常州武进县主簿。清非矫俗,直以藩身,彼季智之班,初嗟鸾伏;我太公之胄,时惟鹰扬[6]1657。

(辛守晦)转祁县主簿。所谓栖鸾凤于枳棘矣。然勤恤人事,忠心取途。美化风流,芳声日远[14]173。

(张弘)中第任辰州麻阳县主簿。立年疆仕,述职蛮荆,退食自公,夷歌成咏[3]437。

以上,县主簿不仅有面对庶民的教化作用,且在面对边夷叛民时这种作用似乎更被无限地放大了。尽管和官员个人治理水平同样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也证明一定条件下,原本属于县令的职权存在被分割的情况,基层佐官的县主簿甚至可获授使职,以行使镇压维稳的政治职能。

四、基层邮务

除以上的较为基本的职能之外,在墓志材料中依然有全新的发现。例如在某些地区,县主簿还负责了当地驿站的管理以及邮政的相关事务,以往的研究中从未曾注意到。囿于当时自然地理条件以及交通水平,官置馆驿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随着商品经济在唐代的迅速发展,馆驿的建设也变得更加高效和完备。馆驿是为传送紧急消息、官方文书以及负责押送重要物品的差役,或者某些流官任职途中,提供夜间休息、更换马匹等事务之地。驿按唐制由中央亲置,每三十里一设。大路曰驿,小路曰馆,通谓“馆驿”。初以地方州县富豪之家掌之,后由官府置馆驿使专掌之,多以御史、内官充任。而笔者从墓志中发现县主簿也有所职掌,盖以天下州县众多所致。以下列举三例:

(寇锡)解褐尉郑之荥阳……改寿安主簿。荥阳控东道之剧参,寿安主西郊之邮馹,送迎馆饩,事无违者。崇高者与欢之,困者倚济其勤敏,藉甚于朝廷矣[6]1805。

(张浑)弱冠明经上第……后为扬子主簿。司邮务,控大津,使吏旁午,公接应有方,尽得其所[3]969。

(封揆)转楚州安宜主簿。剑南东川节使鲜于公与君通旧,知君理材,奏君巴西督邮[6]1841。

《汇编》大历〇六四的墓主寇锡在任职寿安主簿时,有司邮之务。“馹”,《说文》中释:“馹:驿,传也,从马日,声人质切”[15],为驿站用来送信的马车。“饩”原通假,有多意。由段氏《说文解字注》中释:“气:馈客之刍米也。聘礼杀曰饔,生曰饩。饩有牛羊豕黍粱稻稷禾薪刍等”[16]581可知,“气”之本义即以“饩”表示,志文此处理应为赠送的粮食。而“饩”字则是“气”的基础上加偏旁“食”而形成,“气或从食。按从食而气为声。盖晚出俗字。在假气为气之后”[16]581也道其流变,此不赘言。墓志载其不仅主职寿安邮务,还要负责邮站马匹、客驿运行以及往来官庶的接待,这与常规县主簿的职务迥异。寿安作为河南府下辖的畿县,为何县主簿主要负责的是这种非常规的职务?

而另一例扬子主簿张浑的情况与寇锡相似。墓志中针对其在扬子县(望县)主簿时的职掌,仅载“司邮务,控大津”。相较寇锡,张浑在职掌邮政馆驿的基础上,还兼掌当地的水陆交通,然而这仍非县主簿常见的职务。墓志中还说道“使吏旁午”,指出扬子县拥有极具重要性的地缘优势,在如此繁杂的情况之下张浑作为负责人,能做到“接应有方,尽得其所”,更加能够凸显墓主才干。但为何县主簿专掌相关职能,目前未发现有足够的释疑证据,更待日后深入地研究。

五、盐铁经济

这一部分也是在搜集县主簿相关墓志中全新的发现。因煮盐、冶铁之事为封建帝国财富来源的重要途径,不仅历朝官府对其实施垄断式的制造和贩卖,还保持着对私盐私铁强力的打压态势,由此足可看出盐铁在经济领域的重要地位,也正源于此,笔者将该职能单独列出。《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以下简称《新藏》)中《王鍊墓志》是目前笔者搜集到的唯一例。志载:“(王鍊)明经擢第,起家汴州封丘(紧)尉。次任陕州芮城县(望)主簿。清白立身,节操从事。前后绾盐铁大务,皆著殊绩。”[14]297由此可知,不仅任职望县主簿时担任了经济官员,在担任释褐官紧县尉时同样也负责经济职务。通过查阅资料可得知,县尉使用有一定的经济职能的,如《唐六典》中载“县尉亲理庶务,分判众曹,割断追催,收率课调”[4],而对于县主簿未曾出现相关记述。而《王鍊墓志》中所载无疑将县主簿职掌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此外,除了“盐铁大务”,笔者在墓志与典籍中发现,县主簿在某些地区的确拥有额外的经济职能。详细研之,涉及征赋和仓曹审勘等经济领域。

(某公,洇泐未知)以明法高第,补瀛洲河间尉,同州冯翊尉,迁京兆三原主簿。在官有政,所莅可徵。于左辅,则为前御史中丞李怀让以精干名闻;在王畿,则为前御史中丞徐知仁以政进……惟十一年,上将诘邦,禁量国储,使车煌煌,方行天下,称奥,征赋惟错[3]527。

前洺州鸡泽县主簿苑恕进策……其二曰:自前两税征赋,已立三限条流,官员惧殿罚之威,节级畏科惩之罪,苟非水旱,敢怠区分?未尝有不了之州,何处是不前之县?臣今睹诸道省限未满,州使先追,仍勒官员,部领胥徒,云与仓库会探,务行诛剥,因作疮痍,全无轸恤之心,但恣贪求之意。外邑所繇等,不免牵费。非理盘缠,例总破家,皆闻逃役。自今之后,伏乞只凭仓库纳数点算,便即委知,仍取县司申闻勘会,以明同异。若实违省司期限,请依常典指挥,会探之名,特乞停寝者[17]。

例一出自《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以下简称《续集》)开元一〇七,墓主不可考。由墓志可知其通过科举明法科入仕,在县级基层中终任京兆府三原县(次赤)主簿。文中高度评价了某公,赞扬他“在官有政,所莅可徵”,无论何处任职,都能够在当地做出政绩。其中,简述墓主在左辅(同州冯翊)和王畿(京兆三原)的情况。比较有价值的信息是,在不强力剥削民众的前提下,管理仓廪取得了较好成果,同时也为国家征收了大量赋税,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繁荣和发展。

然而,笔者认为例二更能说明县主簿的经济职能。因其出自曾任县主簿官员的奏疏,而上疏的内容为苑恕针对其任洺州鸡泽县(上县)主簿时发现的主要涉及行政与经济方面基层的顽疾。在经济方面,苑恕主要指出自实行两税法之后,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但税制改革终究还是剥削庶民的工具,站在官僚的立场上,苑恕历陈自己经历和目睹州县征赋的窘况:“省限未满,州使先追,仍勒官员”,官僚体制内由上至下通过层层强力手段征收赋税导致的恶劣后果就是百业凋敝,流民成群。其中“三限条流”意为三分赋税,文献载“先是,天下百姓输赋于府。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自建中初定税,时货重钱轻,是后货轻钱重。齐人所出,固已倍其初征矣。其留州送使,所在长吏,又降省估使就实估,以自封殖,而重赋于人”[11]1539。督使官员权力过大,因而盘剥手段只是改头换面,并未消失。为此建议停止遣使赴各处督征,凭各地司职清点仓廪,谨慎审勘而上报;如实若违限,付于有司而并非付于特使,以此恢复各地经济,招抚流民。结合史实来看,苑恕的建议不无道理。两税法尽管一定程度上对人身依附关系进行了松绑,但是并没有完全限制各类加征及苛捐杂税的能力[18]。两税法施行后不久,唐中期的削藩战争开始,原定“比来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听罢,两税外辄别配率,以枉法论”[11]1419等彻底成为一纸空文,各项额外征赋钱随着庞大的军费开支以及政府日益松散低下的监察能力迅速重新活跃起来,再次加重了农民和手工商业者的负担。苑恕能够敏锐地发现当时已成规模出现的问题,应是任主簿时有着较为成熟的处理基层经济问题的经验。

六、其他

除上述职能外,县主簿在某些特殊时间节点或是特殊情况下,能够额外担任某些职务。其共同的特点是不具长期性,多数为临时派遣的使职。不同于唐代散官、职官或勋官等,定义都非常地清楚,也非常容易辨认,使职则不然。学者赖瑞和提到,传世文献中并未对使职有明确的定义,也并非所有使职都显而易见,主要包含显性与隐性使职两类[19]。这种县主簿行使职的情况多属显性使职,仅占很小的一部分,但对于研究县主簿的职掌来说,确有必要收录和简要说明。

其一,专职兼任平叛将领。出自《汇编》开元二二二,墓主敬昭道。

(敬昭道)解褐汝州武兴县主簿,被使宣州讨击妖讹贼钟大日等。公深谟远略,随事变通,玄关幽键,与时开谷。明之以信,示之以威,而贼徒向风,罔不唯德。公乃手释其囚侣,解其桎梏,使各归乡党,别其宗亲[6]1310。

志文浅显易懂,故将其直接引出。可以看出,敬昭道初入仕途便奉诏讨贼,其能力定毋庸置疑;并且在平叛成功后,对于叛民也实行较温和的处理方式,极大缓和了地区间的官民矛盾。这段内容之所以有一定研究价值,正是因为尽管和其个人治理水平也有密切关系,但依然说明县主簿在特定条件下所领军事职能是被允许的。

其二,侍卫扈从。出自《新藏》中《郑翰墓志》,墓主郑翰。

(郑翰)迁寿安主簿。属鸾驾巡游,肆觐东后。河尹崔君,以公器识英楚,实畿僚之秀,乃命统帅戎车,扈从泰岳。勤劳往复,伤夷魂神[14]141。

由志文可知,郑翰是受上级举荐,受任武后东巡封禅大典的侍卫,统领部分禁军。因郑翰本人于证圣年间方才中第释褐,因此可推断出鸾驾已指武皇。从其仕途发展情况来看,文中所提“器实英楚”等评价并非虚言。证圣年中第,而在东巡时就已然以寿安主簿之职获得了扈从鸾驾的职位,不仅说明受到了赏识,更是对墓主政治能力的肯定。

其三,充任使职于军中行勾检。出自《汇编》开元三六三,墓主梁玙。

(梁玙)服阕,授河南府伊阳县主簿。独步王畿,飞声帝里,移梅福之道,综仇香之任。东都留守韦公,以公清介特达,绰有余裕,请公为勾兵使,往怀、泽等州。勾获数多,补益尤广。缘邑中税草,有旨改支,曹官被枉,科事连累,勾局秩满,申雪明白,抑屈数年间[6]1407。

此篇志文尤为清楚,并且提供了更多职能信息。梁玙任伊阳县(畿)主簿时,受到上级赏识、举荐,因此其本人充任勾兵使,专司勾检兵营,理军中事务,获得巨大成果。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志文载“往怀、泽等州”,证明其尽管在职任上依然可奉命前往他地,这在以往搜集的县主簿材料中属首次发现,可以有效地为唐代使职研究异地任官提供依据。此外,也涉及了县主簿的基本职能,对仓廪进行严谨有效的勾检稽查,不仅对仓曹科吏行使监督的职能,也能够“申雪明白”,降低因公事错判的概率和影响。

以中央之视角,被庶民阶层视为中央政府的基层代理,直接面向其传递统治阶层的决策和精神的基层县级政府,同时也拥有中央赋予的治理权和决策权,承担着所辖域内的诸多事务,直接掌握着各地区土地以及人口等关乎国之根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地位尤为重要。所谓“眼睛向下的视角,逐渐成为现今史学研究的一个发展趋势”[20],基层作为社会体系构成的基石,其运行状况依靠出土文献所载相较于传世文献,更加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也更能凸显地域性的不同特征,使得研究内容能够更加全面、深化。

通过以上文献考察唐代县主簿的具体职掌,分析了县主簿群体的权责性质和工作状态。在唐代等级分明的传统政治社会中,主簿作为基层官僚队伍的一员,历览史料还是有较大几率做出一番成绩,受到表彰甚至入京待选。当然,如宣宗皇帝所下《论州县上佐丞簿诏》:“县有丞、簿,俗谓闲官,不领公事,殊乖制作之本意也。自今以后,上佐、丞、簿须得失其共详,如有败阙,或不遵守法理,及百姓流之;不失举明,并须连坐。”[21]可见,无论是地方上佐还是基层职官,清谈随性、不领公事的现象随着承平日久的政治环境蔚然成风。随着封建国家机器运行日久,原有体系必然会逐渐丧失活性。但可确定的是,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县主簿的职掌确实远不仅限于典志所载的职能范围,在具有实干性的要求外,同时事杂且灵活,可能扼要却位卑。此外依史料所载,其职掌领域同日后个人仕途的发展方向也息息相关。以上,对唐代基层佐官的研究无疑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成果。

[注释]

①县主簿的监察职能在其他墓志材料中有更加明晰的记载,如《陕西历史博物馆藏墓志汇编》第125页《郑造墓志》:“(郑造)以门荫解褐,授汝州叶县主簿,纠察群司,六条具举。”指明监察群司是其主要工作内容,并起到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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