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阅卷审查的思维方法

2010-10-25 05:54王亦农龚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3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证据证明

文◎王亦农龚 农

刑事案件阅卷审查的思维方法

文◎王亦农*龚 农**

审查起诉中的阅卷是一项创造性劳动,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和特别的要求。要掌握阅卷审查工作的基本方法,遵循正确的思维规律,把握正确的思维脉络,并确立阅卷侦查的意识。

一、审查起诉阅卷思维方法的重要性

诉讼实践中,办案人错误地认定事实、错误地定性、错误地起诉的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包括侦查发现事实的能力、公诉中判断证据与事实及其性质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在公诉环节中,则直接体现在,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审查出了问题,而案件审查最主要是直接的方式就是阅卷。阅卷是审查起诉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可以说,不会阅卷,阅卷没有正确的思维方法,肯定办不好案,甚至会办错案。

特别是在办理疑难案件时,对阅卷的要求更高。一件疑难案件是否办得下去,办得好不好,更是对阅卷功夫的检验。本文所称疑难案件,是指移送起诉后,经公诉部门审查,认为证据真伪难辩,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矛盾较多或证明关系复杂、证明难度较大的案件。根据笔者办案实践,疑难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形。

1.犯罪行为经精心谋划后实施,犯罪过程采取了较成功的反侦查措施,使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大,证明力强的证据较少。

2.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决定了某些案件天然地只形成极少量的证据,更缺乏直接证据。

3.智力型犯罪案件,尤其是利用专业技术和专业知识实施的犯罪。这使侦查取证、利用证据证明犯罪都需要相当的专业知识。

4.陈年旧案。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多年后归案,因为缺乏口供,当初的侦查工作粗疏甚至证据遗失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顽固狡诈,拒不认罪,而其谎供又难以证据驳斥的案件。

6.某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主观故意、认识能力、义务范围等的证明难度较大的案件。等等。

这些案件情形使得办案中审查证据的真伪、证明内容、证明能力以及运用证据证实犯罪事实的难度较大,甚至需要补充收集证据才能认定犯罪事实。基于以上不可回避的现实,对阅卷审查工作的思维方法进行“职业领域”的研讨有其现实与理论意义。

二、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

司法实践中,阅卷审查经常使用的方法,是深入探讨办案思维与方法的基础。通过对办案实践的总结,归纳为“四法”。

1.复核法。通过初步审查,认为事实简单、单一,容易定性的案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事实与定性均正确,以该“事实”为基础,核对全案证据。凡是与认定的事实有关联的,对其分组归类,判定是否足以证明认定的事实。凡是与认定事实不一致、缺乏关联性的材料,存疑于心或作记录,综合相关材料判断能否否定这些事实或者判定为 “不足以认定”、“不影响定罪量刑”、“与本案事实无关”等。将全案证据进行这样简单的梳理,就可划分出“证明事实的证据”与“无关证据”两大类,并能得出是否需要补充侦查、是否可以起诉的结论。在审查犯罪事实较简单、单一,罪行较轻的案件时,这一方法可以快速结案。

2.构筑法。这是阅卷人独立地由案件材料认定事实的方法。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上认定的事实往往较笼统、概括,即使符合某一犯罪构成,其详细、完备程度也达不到法庭上指控犯罪的需要。一些较疑难的犯罪,或是侦查人员的法律能力欠缺的案件,公诉阶段不得不在关键情节上重新认定事实,甚至需要补查相关事实,才足以指控犯罪。这时,就需要摆脱起诉意见书的局限,全面、充分利用证据材料的信息,构筑事实。具体方法上,可以选择不同的运用证据的“优先顺序”,比如先审查嫌疑犯的供述,或是被害人陈述、尸检报告、现勘笔录及其他证据,也可以按卷宗顺序进行。凡是证据,必定蕴含着“事实”或其片断、情节。阅卷时,以先获取的证据信息形成“部分事实”,再用其后的证据信息来印证、重叠、拼接、拓展犯罪事实或排除某些事实情节,最终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案卷事实”。当然,这个过程中势必进行证据的取舍、矛盾的排除、情节的深入查明等工作。在阅卷或补充侦查中,可能认定异于起诉意见书的犯罪事实,或昭示一个调查方向等。

办理罪行较严重的案件时,常以复核法为基础,认定基本的犯罪事实。再以构筑法完善相关情节,使犯罪事实血肉丰满,情节充实,整个犯罪事实更为可信,足以进行全面深刻的法律评价。

3.联想—比对法。诉讼中虽然强调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但事实主要是人的行为,行为就有其自然的结构,要符合“生活的逻辑”。根据这一道理,可以得到一个检验证据、认定事实、发掘情节的方法,这里称为联想—比对法。即以某罪的犯罪构成和侦查阶段认定的犯罪事实为基础,在背景、动机、行为细节与因果关系、犯罪发展的关联环节等方面进行联想、设想,并“预测”涉案的当事人(包括证人)、可能产生的证据等。具有多种可能性的环节,也应将重要的、可能性大的几种列明。这样,得到一个细节丰富的犯罪事实和“全案证据”。之后,再审阅案卷材料,将推导的事实与证据和案卷事实、证据相比较,核实相关情节与证据,就会明确足以认定的事实和情节、未查明也不必查明的情节、未查明而应当继续查明的情节、应收集而未收集(或不能收集)的证据等。这样一来,事实与相关证据都了然于心。

4.重点审核法。比如审查再审、上诉案件等时,先看起诉书、判决书、辩护词、申诉状等,明确争执的焦点、认定事实与定罪的关键之处,然后确定需要审阅的材料,有选择地详加判读。这实际上是上述方法在案件的部分情节或定性上的“局部应用”。

三、阅卷审查的思维方法再认识

从上述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可以看出,阅卷过程不断地进行着信息的吸收、识别、比较、推理的过程。对这些复杂的思维与心理过程,按照案件办理自身的特点,进行一定的步骤化的梳理,有利于案件审查的思维过程更有自觉性、目的性、方向性。笔者认为,阅卷审查大体按照如下思维过程进行,即“六步法”。

1.吸收。即观察、吸收证据信息。这是阅卷审查的第一步。通过阅卷,大脑中吸取关于案件的零星、局部的信息,如关于某人赌博输钱产生犯罪动机的证据,某人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等。

2.识别。即判断信息材料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证明内容等。当然,单一的信息从逻辑上无法判别其真伪,但单一证据中往往蕴含着复数信息,它们之间以一定状态共生共存,其相互和谐或矛盾,可作为判断单一证据自身真伪的依据。

3.假定。即由少量、部分证据初步认定某些事实、情节。有限的证据往往仅能证明事实的局部环节。而犯罪事实作为人类行为事实的一部分,必定是丰富、细致、完整地存在着。这些事实总充满一个时段,并与特定空间一一对应,其内容又总是主观意志支配之下的各类行为。因此,在以部分证据初步、逐步认定犯罪事实的时候,必然同时进行着对事实、情节、行为及其环境条件的假设,并用这些假设“连缀”明确认定的情节,构成可以理解的行为与事实过程。

4.求证。对于某些假定的事实、情节,一定要有证据来证明;所以在继续阅卷过程中,要带着标的去寻找、搜索。这一过程可能是在审查新的证据时进行,也可能是在已经审查过的证据中多次发掘。

5.存疑。对于证据、情节、事实中存在的与办案人判定内容相违背、与证据相矛盾的部分或者情节的空白,应当存疑于心,在以后的审查中求得合理的解释、排除。

6.解疑。运用证据解决疑问:排除矛盾、解释矛盾、消除空白(事实不清楚)。这一过程因原案证据的限制,可能进行补充侦查,有时只经过重新讯问犯罪嫌疑人即可解决问题。

值得提出的是,以上思维过程并非直线单向进行,也可能循环往复或跳跃前进。最终,通过全案证据认定一个足以提起公诉、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

四、阅卷审查的思维脉络

尽管阅卷审查的思维过程复杂、工作量大,但它终有一个大的方向与框架,而非杂乱无章、没有规律。

通观侦查、起诉、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司法人员对证据的预测、收集、审查判断都围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事实进行。这个行为事实应当能够与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进行比较,以便得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的结论。

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办案人阅卷审查的时候,就应该不断选取、提炼证据信息,逐渐形成关于“犯罪事实”的主线索。这个犯罪事实的主线索是对犯罪事实的高度概括,是用一句或几句话对“具体犯罪行为”的精简浓缩,也是对刑法学上“罪状”的具体化,人们能够对其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笔者把这一犯罪事实的主线索称为阅卷审查的“思维脉络”。这一脉络有其明显的实践意义。

1.增强选择、判断证据信息的价值的自觉性、目的性,提高阅卷审查的效率。有了这一脉络意识,就会在阅卷时自觉构建便于进行价值判断的法律事实,及时准确区分枝节事实与情节。

2.有了此种意识,就会在头脑中自觉形成、保存各种犯罪的判断标准、线索,作为阅卷时的“识别器”,从而准确预测证据、情节,即时对其进行性质判断。

3.利于办案人员对证据与事实进行整体把握,并抓住价值判断的要害。

五、树立阅卷侦查的意识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行为侦查与审讯侦查两种侦查方式。这里,笔者提出“阅卷侦查意识”,即阅卷人要有通过阅卷预测犯罪情节、事实,发现证据线索的意识与能力。强调、培养这一意识有其现实价值。

1.阅卷侦查意识不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其他诉讼环节,都是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重要心理内容。意识不到位,行为也不可能真正到位。有意识的行为与无意识的行为,其功效往往有重大差异。

2.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不论在诉讼监督的哪个环节,其监督对象都常常以案卷材料为载体。不具有通过案卷发现线索的能力,其监督力度与效果将大打折扣。所以说“阅卷侦查”能力是检察人员的重要基本功。

3.随社会发展,审查起诉中遇到的疑难案件日益增多。同时,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方式的变化,侦控方的取证难度与证明压力都在加大。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常常跟不上法庭审理认知方式与证明标准的变迁。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的办案人员,有时不得不处理一些不成熟的案件,提出具体的补充侦查措施、方向,甚至要自行补查。如果不能从案卷中发现可能的事实与情节、不知道从哪里通过哪些途径收集证据,是非常影响工作效率及打击犯罪、公正司法的效果的。尤其在目前检、侦关系从制度上未完全理顺、不足以充分应对实践中的侦诉矛盾的现实环境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阅卷侦查意识与能力更是具有实践价值。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副检察长[40090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公诉干警检察官[400900]

猜你喜欢
犯罪事实证据证明
审查起诉阶段减少犯罪事实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获奖证明
判断或证明等差数列、等比数列
如何理解日本刑事诉讼“诉因”及其关联概念
法律逻辑在建构检察机关讯问笔录案件事实框架中的基本运用
人民检察院减少犯罪事实提起公诉的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大禹治水”有了新证据
手上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