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2012-11-07 08:39康娜娜张志彬
运动 2012年13期
关键词:代表性体育项目竞技

康娜娜,张志彬

(1.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2.江苏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康娜娜1,张志彬2

(1.中国矿业大学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2.江苏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思维法、比较法,对国家级、省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现状分析。目前我国传承人存在缺乏专业人才、缺乏规范的认定法规体系、缺乏健全的经费投入机制几个方面问题,对此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 相关概念的概述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提出并界定其内涵与范畴。UNESCO于2003年10月通过《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为以下5个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6个方面。

1.2 传承人

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公布的于2008年6月14日正式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指出: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9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总结学术领域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政府指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

2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分析

2.1 国家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

国家截至目前公布了3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名单。第1批代表性传承人226人,与体育有关的项目的传承人归于杂技与竞技;第2批公布的传承人名单中没有体育项目的代表人;第3批名单711人,将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归作为单独一类。以下着重对第1批与第3批与体育有关的传承人的年龄、性别、分布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

2.1.1 人数比例 3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有十大类项目,其中传统戏剧33.60%、民间文学3.38%、民间美术10.42%、传统技艺14.38%、传统医药3.56%、杂技与竞技2.28%、民间音乐13.44%、民间舞蹈8.60%、曲艺7.86%、民俗2.02%。通过数据对比,只有杂技与竞技、民俗两项所占比例在2%左右。

第1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26人中,杂技与竞技项目只有15人,占总数的6.64%;第2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551人中没有杂技与竞技项目代表人;第3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11人,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19人,占2.67%;截至目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人共计1488人,杂技与竞技34人,占总数比例2.28%。

2.1.2 年龄比例 通过对国家第1批、第3批民族传统体育、杂技与竞技非物质文化传承人进行统计,结果显示,第1批名录中,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人年龄大部分超过40岁,30~40岁之间的只有1人占6.67%,30~40岁之间的6.67%,而40~50岁占33.33%,50~60岁占13.33%,60~70岁占26.67%,70~80岁之间为零,80~90岁占20.00%。第3批中,民族体育传承人大部分处于60~80岁年龄段之间,其中60~70岁共10人,70~80岁共4人,所占比例分别为52.63%、21.05%,共占73.68%。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国家级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人大多数年龄偏大,60~80岁年龄段内人数最多,而在40岁之下的只有1人。可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青年群体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展与继承。另外,竞技体育项目中,赛场上40岁以后的运动员几乎不存在,就连教练员也不多,为此,这些大年龄传承人的对民族体育项目的传承能力并不能确定,而高龄的传承人在民族体育项目的发展与传承工作中的价值还是个未知数。

2.1.3 性别比例 国家级杂技与竞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男女比例严重失调,第1批民族体育传承人15人中只有1人为女性,第3批19人中只有2人为女性,女性传承人只占总数的8.82%。这种男女比例失调的现象的产生是受中国传统理念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女性没有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当代社会中“男尊女卑”的思想或多或少还是在一些项目中体现,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自古以来传统体育文化“传男不传女”传承方式致使现代社会中掌握优秀传统体育项目的女性数量极少。

2.1.4 地区分布 国家级传统体育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主要分布于河北(12人)、河南(9人)、北京(3人)、新疆(2人)、湖北(1人)、天津(1人)、山西(2人)、内蒙古(1人)、浙江(2人)、福建(1人)10个省份。区域分布不均匀,大部分广布在东部地区,而东部地区又集中于河北、河南2个省份,分别为35.29%、26.47%。地区之间不均衡给管理方面带来一定的困难。少数民族集中的云南、广东等没有人入选国家级体育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可见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项目的传承人受到国家的保护与资助比较有限。

2.1.5 相关项目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与体育相关的项目59项,而目前存在国家级的传承人的项目并不多,目前国家级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只涉及其中抖空竹、维吾尔族达瓦孜、武当武术、沧州武术、太极拳、邢台梅花拳、沙河藤牌阵、吴桥杂技、天桥中幡、宁德霍童线狮、苌家拳、心意拳、心意六合拳、八卦掌、鄂温克抢枢、少林功夫、鹰爪翻子拳、马球、挠羊赛、调吊、沧州武术21个项目。太极拳(包括杨氏太极拳、陈氏太极拳、武氏太极拳)传承人7人,位居第一;沧州武术传承人4位,位居第二;抖空竹、宁德霍童线狮、心意六合拳、邢台梅花拳4项分别有两位传承人,其余项目1人。这些具有国家级传承人的传统体育项目只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与体育相关的项目35.59%,未涉及到64.41%的项目。可见,目前我国对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认定项目比例不协调,距各个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工作协调进行还有一定的差距。

2.1.6 认定条件与资助措施 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从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传承人的评定比较严格,但是并没有给予准确的评定标准:第2个条件中,区域或领域的范围多大、影响力达到什么程度;第3条中怎么开展传承活动、怎样培养继承人、培养的继承人和继承人的继承价值等,这些问题在申请评定过程中会参杂人为因素,而缺乏定量指标。

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专门资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8 000元,从2011年开始,对传承人每年资助增加到了1万元,鼓励和支持他们开展传承活动。

2.2 省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状

中国武术是中国文化的品牌,“世界武术看中国,中国武术看河南”,足以证明河南武术在中国武术文化中道德特殊地位。河南作为武术文化发展的重要基地,如今同样面临传统文化流失速度大于传承速度的困境。为了抢救与发展宝贵的千年遗产,河南省政府、文化部等提出相应的政策应对,河南省杂技与竞技项目传承人入选国家级人数最多,省级民族传统项目传承人的认定与评选政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以下分析选择河南省为代表,分析省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状。

表1显示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杂技与竞技项目传承人的所占比例低于10%。表2对目前公布的两批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人的情况进行分析,结果显示,80%传承人年龄位于50~80岁年龄段,80岁以上的也占有相当比例;第1批15个省级传承人中只有1名女性,第2批全部为男性。作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石,传承人面临的困境十分严峻。

2.3 现存的问题

2.3.1 缺乏专业人才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审核与认定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认定人对民族传统文化充满浓厚的感情,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度热情,最重要的一点要熟知中国民族传统体育相关的专业知识。由于地方性机构对传承人定工作的认识不足,加上没有足够的政策与经费支持,培养传承人专业认定工作人员机制不健全,导致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缺乏专业的人才。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表1 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杂技与竞技比例

表2 河南省省级杂技与竞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龄、性别比例分析

2.3.2 缺乏规范的认定法规体系 目前,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工作政策法规少且不健全,使传承人认定工作无法可依。缺乏传承人的发现、评估、认定的程序,未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传承人保护、管理与利用健全程序。没有给予传承人各自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准确定位,致使传承人对自身的责任仍是模糊不清。

2.3.3 缺乏健全的经费投入机制 资金投入不足是目前限制各地区传承人培养、认定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困难。经调查,目前我国民族传统体育非遗项目传承人的个人与家庭的生活生计水平大部分处于中等中等以下。因他们所从事的体育项目的局限性,无法将自己所擅长的项目进行经济开发而从中获取生活来源;因其所肩负的传承责任又无力从事其他行业,生活困境得不到解决。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达到后继有人的局面,需要政府资金的支持。但目前国家与地方缺乏健全的资金投入机制,致使传承工作无法进行,传承人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

3 对 策

3.1 提高申报人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的水平,重视专家的力量

目前我国省级乃至国家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推荐申报工作都是统一的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程序首先是传承人本人自愿提出申请,逐级向上审核并递交申请材料,最终汇总文化部做最后审核。民族传统体育具有千年的文化底蕴,未经培训的专业人员很难参透其文化内涵,在推荐申报逐级审核并向上级递交申请材料的过程中人为因素将对审核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提高申报人及各级别审核人员的文化和专业知识的水平是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申报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3.2 明确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竞技类为主,表演类及表演性竞技类为辅,这就决定了其传承方式是通过收徒传授与后代传承、公开表演等来显示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存在的意义。传承人作为承上启下的继承者,对所继承的项目作出文化选择和文化创新是传承人的首要责任;培养接班人,锻炼其保护、发展与传承的能力也是传承人重要的责任。由于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析探讨然后给予准确定位。

3.3 建立健全资金补助与生活补贴制度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资金补助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国家级非遗传承认每年的补贴从原来的每人8 000元/年增加到10 000元/年,虽然资助力度在加大,但是相关问题仍然不能解决。首先,建立健全生活补贴制度。政府与社会有必要提高民族传统体育传承人的生活资助水平,提高生活资助金额;对其子女的教育、生活及家属的工作、待遇等方面给予充分的优惠,使传承人全身心投入项目传承与创新中;第二,建立健全开展传承活动的资金补助政策,如进行公开非营利表演、开展文化宣传活动、培养传承项目接班人等都需要一定资金资助才得以开展下去,财政部应将其预算在内,使传承活动的开展不受资金的限制而受到影响。随之而来的便是资金去向的监管问题。有必要将上述两个方面的资助分开进行,一方面保证“活化石”不因生计问题担忧;另一方面,给予充足的资金补助并保证资金全额用于民族体育项目的传承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3.4 把握对传承人进行抢救性调查采录时机

目前国家级、省级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大部分处于60岁以上的年龄段,他们经过一生的钻研与研究得以掌握民族文化的精髓,而他们掌握的东西需要言传身教的方式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下去,这也依靠他们对民族体育文化的热爱与责任以及对民族文化的刻苦专研与总结。但是由于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发展,少有年轻一代人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有高度的兴趣与积极性,“人去艺亡”的现象仍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致使经过相当长历史沉淀才形成的文化消失在现代社会中。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现代化的技术与设备虽不能对文化进行创新,但足以保存文化当前的模式。在传承人的有生之年进行调查与采录,使宝贵的遗产得以以文字、图像、视频等方式保存不至于等到传承人辞世时,项目的传承链就此断裂。

3.5 保存文化发展空间,培养杰出的传承人

首先,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首先应当受到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各方面相互合作保护正在遭到破坏和有可能被遭到破坏的民族传统体育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其次,解决当前传承人面临的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有计划的培养年轻一代的传承人。将面临消亡的、具有高度历史价值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列入各高校的选修课程中,聘请国家级的项目传承人作为技术传授老师;把理论研究列入各科研所的研究课题中,并将研究成果传授与年轻的传统体育传承人,并鼓励他们深入研究与探索蕴含在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中的奥秘,提高传承人的专业文化知识与实现民族传承的能力;最后,鼓励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传承群体及社会社团对年轻一代人的民族文化熏陶,提高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好奇心与探索欲,使民族体育项目的传承由点到线,由线横向发展到面;最后达成共识,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保护网。

[1] 苑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J ].探索与争鸣,2007(7).

[2] 李志清.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起源与变异探析[J ].体育科学,2004(24):68-72.

[3] 倪依克.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J ].体育科学,2004(24):54-61.

[4] 陈国瑞,黄力生.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现状及走向世界的对策[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学报,2000(34):22-26

[5] 牛爱军.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对“传统武术传承人”保护问题的探讨[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10).

G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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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51X(2012)07-141-03

投稿日期:2012-03-19

康娜娜(1989 ~),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法学、体育教育训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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