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2015-11-29 11:31丁建臣孙晓杰
中国国情国力 2015年10期
关键词:市场化存款利率

◎文/丁建臣 孙晓杰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文/丁建臣 孙晓杰

利率市场化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关联性

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利率的完全自由化,央行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利率。历史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从管制利率到市场化利率的过渡过程。无论是渐进式利率改革还是激进式利率改革,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成功,需要有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健全的市场机制、先进的金融体系以及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等基本前提条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金融改革与开放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

在市场化利率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议价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挑战政府的监管能力,也考验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的应变能力。实践证明,把资金价格信号完全交给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则不平等的契约合同、繁杂的格式条款内容、杠杆化的产品设计、缺失的资本道德监管和脆弱的保护机制缺陷将暴露无遗,其结果只能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严重受损,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美国“占领华尔街运动”即为明证。据此,全球金融危机爆发6年来,各国都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出台,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超越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在我国,相关监管当局适时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均按金融消费者予以保护。实际上,金融消费者具有金融财产安全权、购买金融产品知情权、金融产品自主选择权、金融市场公平交易权以及求偿权等基本权利,金融消费者保护就是要通过构建保护机制,避免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利率市场化中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挑战

1.金融消费者机构保护机制面临转型升级

“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作为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难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机构保护。由于监管机构重叠,监管边界模糊,金融消费者机构保护存在监管盲区,统一的高效的专业监管机构至今难觅踪影。监管当局对处于基于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全国“1236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早已开通,但咨询投诉处理机制并不完善,金融消费者信息管理平台形同虚设。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强化金融消费者机构保护,监管当局转型升级面临大考。

2.金融消费者市场保护亟须信用重塑

利率市场化极易引发金融业恶性竞争。恶性竞争又会引发金融危机,出现银行倒闭潮,按照IMF统计,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国家有一半以上发生过银行危机。而银行倒闭的最大受害者,无疑是以存款客户名义出现的金融消费者。究其原因,商业银行提高存款利率吸引客户,给贷款利率上浮带来压力,当无法提高优质、低风险贷款项目的利率时,则倾向于加大对劣质、高风险项目的投资,由此累积整个银行系统乃至金融系统风险。存款利率上限放开,银行业存款竞争加剧,中小银行自身难保,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靠规模效应及品牌效应可以暂时应对,但中长期也面临改变业务经营模式的转型压力,同时对央行利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效率有待提升

欧美等发达国家对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力度较大,相关法规较为健全。1980年出台的《废止对存款机构管制及货币控制法案》,从法律上明确了利率市场化的合法性;1982年出台的《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制定Q条例条款的废除步骤;2010年美国《弗兰克-多德法案》,明确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要求。日本则相继出台了《存款保险法》、《新银行法》和《金融商品销售法》等法律法规,以此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我国将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但没有专门立法,维权周期长成本大,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效率明显低下。

4.金融消费者自律保护尚需人格独立

银行保险业协会等团体法人,作为沟通政府和业内的桥梁,不能以“自律之名”行使“行政管理之实”,应去政府行政色彩,增强独立性、专业性和统一性,由民间自发形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真正脱离监管当局,发挥金融消费者自律保护功能。对于公众关切的集体维权事件,金融产品定价、销售,从业人员操守、从业资格、银行业公信力和负面舆情等敏感事项,监管当局应当回避,鼓励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持行业协会中立。

5.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亟待增强

我国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保护能力不足,自身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和求偿权等合法权益时常受损。信息不透明、告知不充分、擅自收取年费、信息费、恶意推销、捆绑销售、虚假承诺、信息外泄和存款失踪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自主决定利率水平,风险加大,国家不再为其提供隐性担保,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加大,忽视银行的经营风险和资产安全,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求偿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政策建议

1.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机构保护机制

设立专门的全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赋予超越“一行三会”的统一的监管权利,通过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真正发挥监管机构的功能作用,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以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为依托,提升银行监管效率,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机构保护机制。

2.切实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

强化金融消费者市场保护力度,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是重点。避免银行危机和系统性风险,扭转金融机构逆向选择倾向,构建合理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3.加快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工作步伐

弥补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缺陷,早日制订和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金融产品销售法》、《金融交易与服务公平法》和《金融再生法》等,健全金融消费者咨询投诉受理处理机制,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纠纷非诉讼处理。

4.提升金融消费者自律组织保护水准

强化行业自律监管,赋予独立性,逐步去行政化,赋予银行业协会部分监管权限,及时解决侵犯消费者权益争端,加强金融机构自身信息披露制度,在自律监管下重点加强对重点风险业务的关注,遏制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高发态势。

5.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

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等基本权益,增加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构建全民金融教育体系,大力推进普惠金融发展,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1]申瑞玲.利率市场化下基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5(3).

参考文献

[2]王国刚.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难点、路径选择和应对之策[J].金融评论,2014(2).

[3]叶建勋.市场化思维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

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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