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的“反私人语言论证”及其消解

2019-02-15 18:19
关键词:维氏意向性规约

张 峰

(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徐州 221000)

前期维特根斯坦哲学主张通过语言的逻辑分析解答哲学问题,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则提出“语言游戏说”,给分析哲学以颠覆性的一击。在提出“语言游戏说”之际,维特根斯坦给出一个“反私人语言论证”,认为“语言游戏”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则,而遵守规则是一种实践,人们不可能“私人地”遵守规则,因而不存在私人语言。维氏的论证不乏精致之处,但是也不断遭到艾耶尔(A.Ayer)等哲学家的批评[1]。本文拟分析私人语言问题的提出,解析私人语言存在的可能,探讨私人语言的作用方式及其条件,以期获得一些知识理论方面的启示。

一、私人语言问题的提出

顾名思义,私人语言是由个体掌握或使用的语言,他人无法理解,也是不能传达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私人语言的语词指涉只有讲话人自己能够知道的东西,他人无法理解这种语言[2]172。维氏所说的私人语言的基本特证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点:其一,私人语言是个人用以指称、描画其私人对象而其他人既不懂得也无法把它翻译成公共语言的语言;其二,私人语言和私人对象之间的规则性联系无法得到证明;其三,私人语言无法进入日常语言游戏。

维氏并非简单地论证“私人语言之不可能”,他所论证的是“能进入日常语言游戏规则下的私人语言之不可能”。这一点可以从他关于“心中的痛”和“甲虫装置”的分析中得到一定解释。首先,维氏指出,当人们每次都用同一个符号“E”来指称“心中的痛”时,每次感受到的“心中的痛”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但是人们仍然使用同一个符号“E”来指称这些不同程度的“痛”。当一个人向其他人使用“E”来表达“心中的痛”时,其他人只能通过符号“E”识别说话者所表现的痛的语义表现和行为表现,但是不能接收到说话者内在的心理层面的痛[2]164。在这里,维氏并非论证 “心中的痛”不存在,他论证的是能向他人表达出“心中的痛”这一私人意向的语言不存在,即“心中的痛”作为说话者私人的意向性内容,不能进入日常语言游戏规则而被他人所识别,只有说话者自己清楚其痛的程度。

再看维氏本人对于“甲虫装置”的分析。“假设每一个人都有一个盒子,里面有着我们称之为‘甲虫'的东西。谁都不许看别人的盒子;每个人都说,他只是通过看他的甲虫知道什么是甲虫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每个人的盒子里装着不一样的东西。甚至可以设想这样一个东西在不断变化……盒子也可能是空的。”[2]172由维氏的论述可推知,“甲虫”指说话者私人的意向性内容。在维氏看来,如果我们根据“对象和名称”的模型来构造感觉表达式的语法,对象就因为不相干而不在考虑之列。按照这一立场,不存在能够进入日常语言游戏规则之中的私人语言(比如“甲虫”)。

然而,在没有日常语言、无任何语言游戏的情况下,完全可以确立起一些私人的反应,即一种反应的确立完全不需要借助于其他已经预先确立起来的反应。我们可以由此接受私人语言的存在。我国学者王希勇认为,维氏的私人语言论证中存在“三个退却”[3]。其一,私人语言论者在给自己的感觉命名为“E”时,为了避免使用公共语言中的“感觉”一词,就只说“E”指称某个东西;其二,“东西”这类表达式也属于公共语言,为了避嫌,私人语言论者不得不发出一种“不甚清晰的声音”;其三,由于不甚清晰的声音也属于公共语言,私人语言论者干脆什么也不说,心头想指什么就是什么。

私人语言可以被简洁地定义为由个体掌握或使用的语言,但是这种字面定义是粗糙的,维氏并非反对由个体掌握或使用的语言之可能。他否定的是日常语言游戏规则下“私人意向”的语用学表达。换言之,维氏否定的不是日常语言之外的某种语言的存在,而是日常语言的语用范畴下“私人意向”的存在。私人语言与私人意向不可分割,无论是“心中的痛”还是“甲虫装置”,都属于私人意向的范畴,与说话者话语背后的私人意向性相关。

二、私人语言的可能存在

从维氏关于“心中的痛”的分析来看,存在说话者心理层面的疼痛,但语言符号并不能将其心理内容传达给对话者,而从维氏对“甲虫装置”的论证来看,他甚至否认“意向性”在语言中的存在。但是,按照胡塞尔(E.Husserl)的语言意向性理论,语言符号本身只有通过意识的意向性活动才有意义,即语言符号的表达总是人之意识的意向性活动的表达,脱离意向性活动的语言表达是不可能的;语言表达意向性活动,他所表达的所指和意义也离不开意向性的所指特征[4]。

在塞尔(J.Searle)看来,几乎人类的所有行为都渗透着语言,“我自己关于意向性的工作直接来源于我关于言语行为的工作,因此,我从未想到过这样的观念:你可以考察意向性而全然忽视语言”;“只要有意识,就一定有某种意识的内容”[5]。

胡塞尔和塞尔的意义理论都与意向性相关,但是他们并未明确指出意向性与私人语言的联系。并非所有话语负载的意向性都是私人的。例如,在关于法律条文这样的话语中并无私人意向的存在,它们传达的只是社会共同体的集体意向;当老师在课堂上说“水的分子结构是H2O”时,充其量只能说老师的个体意向反映了集体意向。语言游戏规则下的意向性是私人的,在其他语用范畴下,既不能确定意向性的存在,也难以确定它是否是私人的。日常语言并非指某一独立的语种,而是指“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最为普遍的一种语用范畴”,它具有维氏所说的“异乎寻常的多样性和复杂性”[6]。在笔者看来,只有在日常生活的语言游戏中,才有必要明确表达私人的说话意图抑或私人意向。比如,一个人去菜市场买菜,在他要求卖方把菜价降低一点时,可以认为他的话语意图承载着私人的意向。

在日常语言的游戏规则下,存在私人的意向性。维氏否认的是日常语言游戏规则下私人意向的存在。如果他的立场成立,那么听者不可能知道说者描述了怎样的情感,类似语文老师对文学作品所作的解读都是不成立的。然而,这是不合乎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的。接受塞尔意义理论对于日常语言意向性的论证,给之以语言实践的检验,可以验证私人意向性的存在,并由此反驳维氏对私人语言的理解。

格莱斯(H.P.Grice)将自然语言的语义分为规约含义和会话含义,认为规约含义是一个句子为公众所共同约定的常规含义,他接受弗雷格(G.Frege)提出的“语境原则”和“组合原则”,认为会话含义是一个句子在某个具体会话场合下为说话者表达的场合含义[7]。格莱斯的区分提示我们,可以认为日常语言存在于规约含义维度,私人语言存在于会话含义维度。若进一步考察私人语言问题,则需要一种语用视角的分析,探讨私人语言的语用方式及其条件。

三、私人语言的语用方式及条件

按照格莱斯对于规约含义和会话含义的区分,一个语句意义的获得,依赖于说话者的意向和心理状态,而不仅仅依赖于句子、词汇本身所具有的规约意义[8]。这意味着,会话含义只有在语句得到说话者的使用时才得以产生。一个句子在未被投入到使用之中时,它的存在是孤立、静止的,虽然它的规约含义可以由意义组合原则先验地给出,但是它的会话含义并未产生;会话含义由说话者的意向和心理状态两者所共同赋予,而此两者等同于指代“私人意向”概念。借其理论来看,“私人意向”(即“私人语言”)的语用方式存在于会话含义维度。

语言哲学以意义理论为核心,对于意义的探讨存在一个由语义分析转向诉诸语用解答语义问题的倾向。前期维特根斯坦提出“语言图像论”,认为语言的意义就是命题所描述的事实。他所接受的是一种理想语言的语言观,不是现实语言的语言观。而理想语言具有内涵静止性、封闭性特征,不能表达不同语境的语义变异与引申问题,也无法对发展中的语言活动做出能动的解释。后期维特根斯坦便放弃了理想语言观,转而研究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现实使用,提出一种更加合乎现实语言实践的语言观——“语言游戏说”,并提出一种“意义即使用论”[9]。

“意义即使用论”以“语言游戏说”为基础,主张一个语词的意义是它在语言中的用法,孤立静态的词语并没有确定的意义,词语的意义由其在语言中的具体用法所决定,而用法只有在“语言游戏”中才能实现[5]。换言之,语言意义的确定,必须根植于“语言游戏”之中,离开了“语言游戏”,意义便无从谈起。但是,维氏否证了私人语言的可能存在,而且,后期维特根斯坦并没有明确界定“语言游戏”,他只是通过采用一些实例来对“语言游戏”进行说明[10]。由此可见,维氏并未找到确切定义“语言游戏说”所需的理论基础,这或许和他反对“私人语言之可能”有关。

唯有承认“私人语言是可能的”,方能为维氏的“语言游戏说”和“意义即使用论”提供一个可靠的理论基础。语言实践有其会话含义维度和说话者意向依赖,所以语言的意义在于动态的用法;如果语言中不存在会话含义维度和说话者意向,一切意义都是由人们事先规约好的,语言便是始终处于静态的语言,那么语言的意义完全可以靠规约含义获得先验的确定,而不必考虑语言的动态用法,“语言游戏说”和“意义即使用论”便无从谈起。只有承认语言意义离不开动态的会话含义维度和说话者意向,离不开语言的说话者私人的意向性活动之表达(即承认“私人语言”之可能),方能为“语言游戏说”和“意义即使用论”找到可靠且现实的理论基础。格莱斯区分规约含义和会话含义,这一做法不仅可以为论证“私人语言之可能”提供一定的理论辩护,也可以通过这种辩护进一步为维氏后期思想中的“语言游戏说”和“意义即使用论”提供补充性的辩护或解释。

至于私人语言的语用条件,也可以由格莱斯的理论给以解释。在格莱斯看来,一个句子的最终意义不仅取决于其规约含义,更取决于其会话含义,而会话含义的获得需要依靠语境论的解释,并依赖于人们对说话者意向的识别[8],而且识别说话者的意图,需要诉诸说话者的意向和心理状态,并且必须满足格莱斯所提出的“会话蕴含”思想和会话原则[7]。会话原则即我们熟知的“量原则”“质原则”“相关性原则”和“方法原则”。“会话蕴含”思想所说的是,说话者通过言说p会话蕴含q,当且仅当说话者被假定遵守会话原则[11]。按照这个解释,为了让说话者言说p与他遵守的会话原则相一致,需要假设说话者相信q是被要求的前提,说话者认识到听话者能够识别出这个要求,同时听话者也能够认识到说话者知道听话者能够这样做。

维特根斯坦在否证私人语言的论证中指出,私人语言的理解规则无法得到证明,“这种语言的语词指涉只有讲话人能够知道的东西;指涉他的直接的、私有的感受,因而另一个人无法理解这种语言”[2]154。对于维氏的这种困惑,也不难运用格莱斯的“会话蕴含”思想和“会话原则”加以认识论层面的回应。但是,一方面,格莱斯的意义理论以“说话者的私人意图”为本体论预设,在格莱斯看来:“说话者注定拥有所谓的鬼祟意图……我们的讨论不再允许包含无穷多意图的、唯有上帝才能弄清楚的‘月下行为'。”[12]这意谓着格莱斯无意于对其本体论预设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就注定其理论难以彻底反驳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格莱斯的理论需要借助胡塞尔和塞尔式的语言意向性理论,以清除本体论预设方面的问题。唯此,我们才可能运用格莱斯的理论对私人语言的语用方式作出进一步的阐释,并在肯定其本体论预设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认识论层面来阐释“私人语言是如何存在的”。另一方面,格莱斯的意义理论由于过于强调会话含义和说话者意图,对于规约含义的重视不够,因而遭到一些哲学家的批评。对于格莱斯意义理论的类似局限,塞尔提出“意义不仅仅是意向问题,也与规约相关”,只有结合二者才能对言语行为意欲传递的意义做出说明[13]。从塞尔给出的这种修正来看,尽管私人语言存在于会话含义维度,而实现私人语言的语用功能仍然需要规约含义与会话含义的契合。规约含义维度的日常语言是说话者构造会话含义的基础,没有说话者意图的语言表达,也不可能存在说话者“随心所欲”的语言表达意义。

借助胡塞尔和塞尔的理论清除格莱斯理论本体论预设问题的必要性还在于,在三者的理论旨趣之间存在一些一致之处。胡塞尔和塞尔都接受意向性的存在及作用,塞尔是奥斯汀的学生,而后者与格莱斯都是言语行为理论的主要代表。奥斯汀在其言语行为三分法中解释了“以言行事行为”,认为说话人说出某句话的同时完成了一个行为,该行为附带有说者的意图。唯有充分考虑到说某句话的意图抑或私人意向,考虑到说出该话语时携带的“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人们才能对所说话语的意思有真正的理解和把握[14]。在格莱斯那里,也把说话人的意向(即“私人意向”)提升到意义分析的核心位置[15]。

四、结语

维特根斯坦的“反私人语言论证”道出了一个关于“他心”的认知问题,但是他否认的是能够进入日常语言的语用范畴下的“私人意向”的存在。维特根斯坦的论证接受一个由语言和世界构成的解释框架,他将意义视为语言联系世界的中介,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说话者的意向和心理状态对于意义的影响(比如格莱斯的“会话含义”概念)。借鉴格莱斯的意义理论,可以认为语言交流具有某种公共的“会话”基础,它可以作为接受私人语言的前提;接受塞尔对格莱斯意义理论的修正,则可以进一步肯定私人语言的存在,认为私人语言通过规约含义与会话含义的契合实现其语用功能。

致谢:本文得到评审专家的宝贵指点,在此谨表示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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