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韶文化时期伊洛河流域聚落形态分析

2022-01-09 07:49任广
黄河·黄土·黄种人(华夏文明) 2021年10期
关键词:遗存墓葬遗址

□任广

聚落考古学是考古学的一种基本理论研究方法,是由张光直先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的。关于聚落考古学研究的内容,诸多学者都进行过研究探讨,如张光直[1]、严文明[2]、张忠培[3]等先生都曾提出过自己的观点。栾丰实先生[4]参考各家的观点,提出聚落考古学主要是从4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聚落组成单位的界定;二是聚落布局和内部结构;三是聚落的空间分布以及相互关系;四是聚落形态的历史演变。

伊洛河流域①本文所研究的伊洛河流域指的是以洛阳为中心的洛阳盆地。作为中国远古人类和文明的摇篮,史前文化保持了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状态。通过运用聚落考古学的研究方法对该区域内仰韶文化时期聚落形态的分析考察,我们对该区域内社会复杂化进程以及文明起源与发展、古环境的变化发展等问题有了新的视觉与方法。本文以洛阳地区发现的仰韶文化遗存为主要研究对象,以点概面,考察整个区域内聚落形态。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关于伊洛河流域仰韶文化的分期及类型

关于仰韶文化的分期,目前学术界以严文明先生的4期说[5]为主流观点。严文明先生在其《仰韶文化研究》一书中,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区域内诸仰韶文化遗存的内涵、特征等,把整个仰韶文化分为四期:第一期为半坡期;第二期为庙底沟期;第三期为秦王寨期;第四期为庙底沟二期。而本文中伊洛河流域的仰韶文化分期以及地方类型的划分主要是参照靳松安先生的观点。靳松安先生结合近些年来新的考古发现以及对现存的考古材料进行深入分析,同时结合诸多学者分期研究成果,重新将仰韶文化划分为与以往4期内涵不同的4个时期,“第一期是以枣园类型为代表的枣园期,第二期是以半坡类型为代表的半坡期,第三期是以庙底沟类型为代表的庙底沟期,第四期是以西王村类型为代表的西王村期。从整体来看,第一期和第二期共性较多,可以合称为早期阶段,是仰韶文化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三期为中期阶段,是仰韶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第四期为晚期阶段,是仰韶文化发展的衰落时期”[6]3。

在综合分期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区域内仰韶文化所表现的地域特征,笔者认为,仰韶文化在其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可划分为不同的地方类型。从目前的考古发现材料来看,仰韶文化各个时期分布于伊洛河流域内的地方类型主要有:

第一期,枣园类型,主要分布于晋南、豫西和关中东部地区。

第二期,东庄类型,主要分布于晋南和豫西地区,东部可达伊洛平原一带。

第三期,庙底沟类型和阎村类型。庙底沟类型,主要分布于豫西和晋南地区。阎村类型中心分布区在嵩山周围一带。

第四期,西王村类型和大河村类型。西王村类型主要分布于晋南和豫西地区,向西似可达关中平原最东部一带。大河村类型[6]是指以大河村第四期为代表的一类遗存,它是由阎村类型直接发展而来的,其分布地域和阎村类型基本相同。

以上是伊洛河流域所发现的仰韶文化的分期和地方类型分布,这为我们进一步考察洛阳地区所发现的仰韶文化聚落形态奠定了基础。

二、不同时期聚落内部形态特征及发展演变

截至目前,洛阳地区共发现仰韶文化遗址195处(图1)。但是这些多为调查材料,经过发掘的遗址较少,大面积揭露并保存较好的仰韶文化聚落遗址非常少,尤其是早期至晚期延续使用的,因此我们首先要对不同时期的聚落遗址进行分析研究,探讨其内部形态特征。然后综合分析并通过对几处保存较好的聚落进行分析研究来探讨该区域内聚落发展演变的关系。

图1 洛阳地区仰韶文化遗址分布图

1.仰韶文化第一期。到目前为止,洛阳地区发现的属仰韶文化第一期的遗址非常少,目前能确定的仅有一处——新安荒坡遗址,并且为该阶段最晚时期遗存。

新安荒坡遗址[7]发现的属仰韶文化一期的文化遗存较少,仅有灰坑4座,房址1座。房址为半地穴式建筑,平面呈椭圆形,残存面积8.6平方米。在其中部偏东发现有红烧土硬面和灰白色地面,推测可能为居住面或火塘残留遗存。其他地面平整,呈浅黄色,报告中推测其可能为活动面。4座灰坑中2座平面为椭圆形,1座为方形,1座为不规则形,都出土有较多的陶片。从分布区域来看,它们零散地分布在房址周围。由此我们推断,这些灰坑曾经被长期使用或者由聚落内部成员共同使用。由于此时期材料极少,仅以此我们很难判断这一时期的聚落是群居还是个体单独居住,房址是否经过规划等问题。至于其生业模式则更难推断。

2.仰韶文化第二期。洛阳地区发现的属于此阶段的遗址较多,但是经过发掘的只有新安荒坡和洛阳王湾两处遗址。

新安荒坡遗址发现的属此阶段的遗存为报告中所划分的仰韶文化第二期遗存和第三期遗存。这两期遗存可以看作此阶段仰韶文化发展的早晚两个不同阶段:早段,即报告中所划分的仰韶文化第二期。共有22个遗迹单位,包括2条沟、3座窑址、1座房址、16座灰坑。2条沟中,G1长94.5米,从“北、西、南三面将遗址环绕,东面是黄河,使聚落四周形成完整的防护设施,G1应该是一条防御性的壕沟。G1的西北和东南边留有两条通道……”G2位于G1的内侧,与G1平行分布,其用途性质不明。3座窑址位于G1的外侧。其中Y2和Y3南北向排列,相距较近,并且形状、大小、结构基本相同,在其火膛的后面都有一个大坑,可能为当时烧制陶器的活动场所或者存放烧制物品所用。这3座窑址保存情况都较差,现仅残存有火膛和火道两部分,从其形状结构来看,具有一定的原始性。房址F3为地穴式建筑,平面形状呈椭圆形,其结构主要分为椭圆形地穴坑和坑壁上的炕洞两大部分。F3的建筑结构为在地穴坑口旁挖洞立柱,往上修有斜坡通道,下部为台阶式通道,中间为居住面。炕洞位于地穴坑的南壁上,平面呈正方形,洞口朝北,底部平整,洞壁为圆弧形,洞顶为弧形。在台阶的西南角存有红烧土硬面,可能为用火遗迹。F3内填土在台阶下部大部分为草木灰,包含有少量烧土颗粒、石块等,出土有大量的陶片,还有一部分骨器、蚌器等。16座灰坑中椭圆形9座、圆形4座、方形3座,均位于G1的内侧,大多出土有陶片和石器。晚段,即报告中所划分的仰韶文化第三期。包括1座房址、1座瓮棺葬和12座灰坑。房址F1形状和F3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分为椭圆形地穴坑和坑壁上的炕洞两大部分。F1坑口面积近16平方米,坑底面积15平方米。F1出土有大量的陶器残片,多为生活用具残片。另出土有石器、骨器、角器、蚌器等生产生活用具。瓮棺葬W1为一小孩墓葬,位于G1的内侧,F1的东南部。12座灰坑中方形和不规则形的坑最多,没有发现圆形坑。总体来说,荒坡仰韶文化的聚落似经过一定的规划。荒坡仰韶文化聚落整体平面形状为椭圆形,房址、灰坑、墓葬位于壕沟G1的内侧,窑址位于壕沟的外侧(可能是因为方便出土和用水)。墓葬距房址较远,灰坑较为零散地分布于房址周围。此一时期,地穴式建筑应为其代表。从房址的大小和结构来看,早期房屋建筑小而深,底部面积小,活动面也小。晚期房屋建筑大而浅,底部面积大,活动面也大,可能早期阶段聚落内部成员共同活动,共居共食,而晚期则聚落内部成员的独立性增强,可能出现了单独的家庭式聚落组成方式。从此阶段发现的石器和骨器来看,当时的人们已经过着以农业为主的定居生活,但是狩猎经济仍占有一定的比重,为农业生产的补充。

王湾遗址[8]发现的属于此阶段的文化遗存为报告中所说的新石器时代第一期文化大部分遗存。房址有7座,全为地面建筑,按其大小可分为大中小3种。F1较大,F15属于中型,其余为小型房屋。居住面的材料可以分为两类:一为草拌泥红烧土,一为类似石灰的物质。房址墙基多为先挖槽,内填碎块红烧土,然后在墙基内外挖洞立柱,再于地上铺垫大块平整砾石为墙基。F1为长方形地面建筑,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房屋的居住面为类似石灰的物质,在房子的北面发现有一红烧土台,面积约10平方米,高出居住面0.2米。这种大型房屋建筑需要更多的人集体协作才能完成,充分反映了当时建筑技术的进步。F15为近方形的地面建筑,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居住面为草拌泥结构,墙基由大块砾石铺垫而成,未发现火灶遗迹。F11平面形状为方形,面积16平方米。灰坑6座,零散分布于房址周围。墓葬72座,包括29座长方形土坑墓,小口尖底瓶葬38座,瓮棺葬4座,大多分布于房子的周围。长方形土坑墓按有无二层台分为两种。带二层台的墓葬有4座,2座男性墓葬,2座女性墓葬。在2座女性墓葬中不仅发现有随葬品,而且其头骨都有涂朱现象。如M45的随葬品摆放为 “头顶部骨匕1件,头骨左侧骨匕1件和2块穿孔的绿松石,头骨右侧1块绿松石。胸部置陶碗1个。骨架除头骨涂朱外,左肱骨也染成暗红色。无二层台的墓葬绝大多数没有随葬品。女性墓葬中有几座存在头骨涂朱现象”。部分墓葬中发现有木棺痕迹。尖底瓶葬,专门埋葬小孩,为该地区此时期的一个习俗。王湾遗址中发现的尖底瓶葬,多为东西向。报告中指出遗址内的“墓葬分布于居址中,不存在独立的公共墓地。长方形墓葬的葬式、方向、结构等较为一致;小孩都施行瓮棺和小口尖底瓶葬,反映了大人(成人)与小孩具有独特的葬法,在当时有一定的埋葬制度”。而从有无二层台、随葬品等,以及结合涂朱的均为女性墓葬来看,说明此时期女性在聚落中仍占有相当高的地位。另外,大量尖底瓶葬和瓮棺葬的出现,可能表明当时小孩的存活率较低。

总之,二期较一期而言,生产力更为发达,社会组织能力进一步增强。从荒坡聚落遗址来看,聚落内部可能初步划分出功能不同的区域。虽然当时的人们已经过着以农业为主的定居生活,但狩猎经济仍占有一定的比重。大量瓮棺葬的出现不仅表明了当时小孩的死亡率较高,而且也说明了当时生产力十分低下。王湾遗址女性涂朱以及较为丰富的随葬品说明此时期虽然正由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但是女性仍有相当高的地位。同时墓葬中随葬品经过一定的摆放,说明了原始宗教信仰可能已经产生。

3.仰韶文化第三期。洛阳地区发现了较多的属仰韶文化第三期的遗址。目前经过发掘的有新安麻峪[9]273-336、太涧[10]、槐林[9]182-224,伊川孙村[11],洛阳王湾、涧滨[12]、西高崖[13],偃师高崖[14]、苗湾[14]等。这些已发掘的遗址中,仰韶文化同时期遗存较少,并且大多数遗址中遗迹构成较为单一,这十分不利于我们研究此时期的内部聚落形态构成。从这些遗址已发表的材料来看,孙村遗址中所发现的仰韶文化遗存是保存较好的,并且遗迹构成也较为丰富。其他的如新安麻峪遗址发现的均为灰坑,槐林遗址发现的有灰坑、陶窑以及墓葬,但年代相差较大。

孙村遗址共发现属此时期的遗迹包括灰坑6座,墓葬、房址、陶窑各1座。这些遗迹中墓葬、房址、陶窑以及2座灰坑,从其地层关系以及出土遗物来看,应为同时期文化遗存。F1现在仅残存居住面。居住面略呈圆形,面积约5平方米,经过火烧烤,未发现门道和柱洞遗存。Y1在F1的东南部,残存有火膛、火道。M2位于F1的西部,为椭圆形的竖穴土坑墓,无随葬品,从出土墓主牙齿来看,为10岁左右儿童墓葬。H11位于F1的西部,距离F1较近,坑口平面呈圆形,袋状坑。从出土物来看可能为垃圾坑。从这几个遗迹的整体布局来看,我们推测聚落内部成员的独立性较前期增强,每个成员可能有自己的居所,进行独立的生产生活。墓葬距居址较近,说明此阶段墓葬与居址并未分离,聚落内部可能已经进行了一些规划,但并未划分出功能不同的区域。以上仅仅为对孙村遗址较少遗迹现象所表明问题的推测,其确定性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考古发掘工作。

4.仰韶文化第四期。到目前为止,洛阳地区经过发掘的属仰韶文化第四期的遗址主要有偃师汤泉沟[15]、高崖、二里头[16],洛阳王湾,新安麻峪、太涧、马河[9]225-272,伊川孙村、伊阙城[17]等。 从已发表的材料来看,同一时期同一遗址内发现的遗存构成单元较为单一,没有发现房址、墓葬、灰坑、窑址等遗址主要构成单元同时存在的现象。这些十分不利于我们考察聚落整体布局以及聚落内部功能区域划分、各类构成单元的关系等问题。因此,我们再次采用单独考察某个遗迹现象的方法,期望得知聚落内部形态及布局。

二里头遗址内发现4处坑,其中2处圆形袋状坑,可能为居住遗迹。如F2为口大底小的袋状坑,居住面由黄色土铺垫而成。在其周围并没有发现其他遗迹现象。

伊阙城遗址发现的属同时期的文化遗存包括1座灰坑和5座墓葬。灰坑平面形状为不规则形,出土有少量的细小陶片、红烧土块、炭屑等。5座墓葬均为竖穴土坑墓,均带两个二层台,有棺有椁,葬式为仰身直肢或者屈肢葬,头向都为西南向,有少量随葬品。除M3未发现随葬品外,其余均发现有少量随葬品,3座墓均随葬有玉饰,仅M7随葬罐、钵等陶器。此外我们还在M6颅骨顶部发现涂有朱砂。总体来看,这5座墓葬排列有序,整体布局上似乎存在统一的规划。同时它们的葬式和葬俗也基本一致,可以确定它们处于同一个公共墓地。

由此,根据墓葬的集中分布情况,我们推断在仰韶文化晚期,洛阳地区的聚落形态局部似乎存在一定的规划,整个聚落可能已经初步划分为功能不同的几个区域。而随葬玉器墓的发现,似乎表明聚落内部成员间已出现贫富分化。狭小区域内发现了大量的灰坑,但是房址数量非常少,甚至没有,似乎表明这一时期单个居民的生活更加独立,因此在其周围需要更多的活动空间,这样就产生了更多的生活垃圾。

三、结语

总之,洛阳地区仰韶文化第一至四期的聚落形态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从房屋建筑上看,第一期多为地穴式和半地穴式建筑;第二期地面建筑出现,开始成为房屋建筑的主流,但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半地穴建筑。从聚落大小、数量来看,第一期至第四期基本为持续上升期。从聚落整体布局来看,第一期聚落并不存在规划;第二、三期聚落似乎开始进行整体规划;第四期聚落已经开始进行整体规划,把聚落划分成功能不同的几个区域。从聚落内部成员个体的组成形式来看,第一期为聚落内部成员共居共食,成员间联系紧密,尤其到了第二期大型房屋建筑的出现,显示出聚落内部成员凝聚力以及社会组织能力的加强,这可能与原始宗教信仰出现有关。到第三期时,房址、窑址、墓葬相互联系成组出现,表明聚落内部成员的独立性较前期增强,每个成员可能有自己的居所,进行独立的生产生活。而到了第四期,从房址分布状况来看,聚落内部单个居民的生活更加独立。

由于目前洛阳地区发现的保存较好的聚落遗址较少,我们在探讨聚落内部布局以及演变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偏误,因此这些结论还有待于新的考古材料的补充。此外,由于同一时期发掘的聚落遗址较少,因此本文并未对聚落间的关系进行考察。

本研究得到郑州大学“中华文明根系研究”项目(项目编号:XKZDJC202006)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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