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视野下的明清曹单黄河的河堡与河夫

2024-04-27 14:28葛亚杰
今古文创 2024年16期

【摘要】黄河自古与山东有着紧密的联系,就某一地区而言,方志材料中记载了丰富的黄河与当地之间的互动材料。据方志记载,曹县地区之有黄河肇始于北宋,固定于明代;单县地区之有黄河则始于明代。黄河堤防最基本的单位是河堡与堡夫。明清曹单地区的黄河河防是当时河防的枢纽,其河堡与堡夫亦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即从河堡与堡夫的数量、作用、职责、监督等试做分析,以供研究使用。

【关键词】曹单地区;黄河河防;河堡;堡夫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16-0082-04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16.025

基金项目:2023年山东省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山东方志所见黄河文献及其黄河精神传承研究”(项目编号:2023—WHLC—003)。

黄河自古就与山东有着复杂而紧密的联系。曹单地区在五代时就屡被黄河水患,据康熙《曹州志》载:“后唐庄宗同光二年塞杨刘决河。先是,梁攻杨刘,因决河水以限唐兵,为曹、濮患。至是,发滑、汴兵塞之。后晋齐王开运元年,河决滑州,浸注曹濮。诸州大发数道丁夫塞之。”[1]2而黄河之流经曹县地区的时间,据康熙《兖州府曹县志》载:“自五代以还,决郑州及原武,经流封丘、于家店、祥符、荆隆口、陈桥,北过兰阳、仪封入曹境,分为二:其一东南流至徐州入泗,其一东北流经会通河,此河故道也,弘治间塞;东北一支直经仪封历考城入县境,今行曹之河是也。”[2]1这段话的时间背景略显模糊,应是综合了五代以后的长时段历史综合言之:所谓“决郑州及原武”,或指《续资治通鉴长编》:“开宝四年五月,河决郑州原武县”,后来黄河又在滑州、阳武、濮阳等地多次决口;而后文则是出自弘治三年正月辛巳户部侍郎白昂所上《论河道疏》:“北决者自原武经阳武、祥符、封丘、兰阳、仪封、考城诸县,其一支决入金龙等口,至山东曹州等处冲入张秋运河,去冬水消沙积,决口已淤,因并为一大支,由祥符之翟家口合沁河出丁家道口等处,俱下徐州”。[3]708可知明清曹县黄河河道固定于明代,肇始于北宋。又据宣统《山东通志》载:“金明昌五年,河决阳武故堤,东历长垣、东明、曹、濮、郓、范至寿张注梁山泺分为二派,一派由南清河入淮,一由北清河入海。”[4]3可见在宋金时,曹县黄河已经初具规模。至明弘治二年,曹县地区的黄河因决口出现了两股分流,一支由徐州入泗水,由泗水入淮河,由淮河而入海;另一支则是往北注入会通河,其实就是张秋运河,此处言会通河应是用后来的河名指代当时的河名。后来洪水退去,北流堙塞,遂只留向南一支。

关于单县黄河,据康熙《单县志》载:“单境唐以前并无黄河,自宋神宗熙宁十年七月,黄河大决于澶州,北流断绝,河道南徙,凡灌郡县四十五处,合沂泗而东南与淮会,以入于海。單之有河,实始于此。”[5]1-2此处记载出于《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三:“熙宁十年六月,河大决于澶州曹村下埽”。[6]6937又云:“河既大决于曹村下埽,甲戌,澶州言:‘北流断绝,河道南徙,又东汇于梁山张泽泊,分为二流:一合南清河入于淮,一合北清河入于海。”[6]6937这次决口造成了重大损失,“凡灌州县四十五,而濮、齐、郓、徐尤甚,坏官亭、民舍数万、田三十万顷。”[6]6937黄河河道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北清河实际上成了黄河向南的干流,也就是流经单县的黄河。这一支从曹县向东南流至单县,干流河道距单县县城四十余里,又向东流入江苏徐州砀山,由此至咸丰八年黄河决口铜瓦厢夺大清河入海,期间六百多年的时间,黄河河道皆由此行。因为黄河对于曹单地区的重要影响,且曹单地区在改道前的整个黄河下游河防中处于枢纽地位,除了连接河南和江苏的河防之外,还有保障运河运道的重任,康熙《单县志》:“单以蕞尔邑,为怒涛浊浪所经。虽不过数十里,而上承中州建瓴之冲,下系徐、吕锁钥之重,其以防横溃而保安澜者,岂仅衮右田庐?近资屏障,即江南运道,遥藉襟喉,不綦重欤?”[5]1《曹州府志》《曹县志》《单县志》等详细记载了曹单地区的河防要务。《山东通志》作为山东省情的百科全书,有嘉靖、康熙、雍正、宣统四部,康熙、雍正的《山东通志》皆辟河防志。后又因咸丰五年,河决铜瓦厢,黄河夺大清河河道入海,山东承担了黄河下游的几乎全部河防重担,所以宣统《河防志》的记载详细为前所未有,从治河历史、治河官制、治河物料、治河文献等方面全面而系统地记录了山东黄河的河防制度。这些记载包含的信息丰富,是考察当时黄河与山东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其中,堡夫是河防制度中最基本的执行者,几乎所有河防的基础工作都由堡夫来完成,曹单地区的堡夫工作对于古代整个黄河河防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志所载明清曹单黄河河堡与堡夫的设立

明代在河堤设立河铺,亦称河堡、堡房,河铺中有铺夫,亦称堡夫,除铺夫外亦设堡老。潘季驯《河防一览》卷十四:“先年每二里建堡房一间,佥堡老地方各一名,统领火夫十名,巡守以防河患。”[7]475-476同书又云:“每堤三里,原设铺一座。”[7]204可见明代河堡或为二里一座,或为三里一座,基本都设置在大堤上。清代继承了明代的河铺与铺夫制度,而省去堡老,统称河堡与堡夫,在具体设置上也多有损益。

首先就河堡来说,清代曹单黄河的河堡,三里一堡的设置仍是主流,康熙《单县志》载:“拦堤堡铺房贰拾座。在临河堤上,东至砀山界,每三里一堡,编成号数,头铺起至二十铺止。缕堤堡铺房拾柒座,在缕水堤上,西自曹县界起,东至丰县界,每三里一堡,头铺起至十七铺止。”[5]6光绪《曹县志》太行堤“长八十里,每三里一铺,共堤铺三十有七”,[8]8又载缕水堤“四十八里,每三里一铺,共铺一十有六”[8]8。但也有按实际情况的便宜设置,如有三里半一铺者,如曹县遥月堤“每三里半为一铺”[8]8;亦有二里一铺者,曹县旧老堤、北大堤即“每二里一铺”[8]8;亦有一里一铺者,如曹县拦水坝堤“每一里一铺”[8]8。

曹单黄河河堡的作用主要有三:一是为堡夫提供居所。康熙《单县志》:“守堤人夫,每遇水发之时,修补刷损之处,昼日无暇,夜则劳倦熟睡。”[5]11河堡即是为堡夫提供休息处之所。二是贮藏防洪物资。河堡存相应的河工与防洪器具,光绪《曹县志》:“长堤各堡防工器具,应行酌添,以资应用也。查蓑衣、箬笠、锨筐、夯杵、榔头、灯笼、雨伞、铁锅、铜锣、棉袄、棉被各器具,各堡例备一分。但思雨伞、灯笼、铁锨、筐担如止各备一分,究属不敷应用,应行量为酌添。每堡每夜应给灯油点挂壁灯,其巡查堤工,则须各给牛烛。”[8]34其三是作为堤防巡查官员的临时住所。光绪《曹县志》:“查两岸各厅在在紧要,现在厅营汛员汛地较长,耳目难周,必须派委候补人员协同防守,以期严密。除所派同知、通判职分较大,毋庸议及薪水外,其州同以下佐杂微员,分堡住防,无店可住。”[8]35-36则可推知河堡还是同知、通判、州同等临时堤防巡查官员的临时住所。

其次,河堡应有堡夫。而堡夫的设置,据《明史·河渠志》:“请用夫每里十人以防,三里一铺,四铺一老人巡视”。[9]2041明代潘季驯《河防一览》亦云:“每铺夫三十名”。[7]204也就是说明代一铺有三十铺夫,然而清代的设堡距离长短和每堡堡夫人数却未完全承袭明代,而是随着实际情况进行了改动。所谓的“每铺夫三十名”,是在汛期水涨产生险情之下的紧急处置,并非常态。一般来讲,清代的常态堡夫为一堡二夫或三夫。雍正十二年,“议准黄河一堡二夫”[10]154。但据地方志的记载,这种常态下的堡夫数量也有着上下波动,每座河堡堡夫存在多寡不一的情况。乾隆《曹州府志》记载雍正时曹县“额设堡房七十八座,堡夫九十名,铺夫七十八名”[11]1,平均每堡堡夫为2.15人。同书载单县“额设堡房三十三座,铺夫六十七名,城武县协济铺夫二名”[11]1,平均每堡堡夫2.09人。光绪《曹县志》“夫堡二十二座,夫六十四名”[8]29,平均每堡堡夫2.9人。同书又载“夫堡二十六座,夫五十二名”[8]29,亦载“夫堡二十座,夫四十名”[8]29,平均每堡堡夫2人。曹单地区的黄河河防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满足每堡二夫的基本要求,有的至于超出,以备不虞。然而也有堡夫不能足数,甚至于每堡仅有一人地情况。康熙《单县志》载拦堤、缕堤河堡共三十七座(已见前),“缕、拦二堤,铺夫并獾户共三拾玖名”[12]13,其中“临河堤铺夫贰拾名,缕水堤铺夫拾柒名,獾户贰名”[12]13,也就是每铺一夫,而这样少的人手是难以顾全大堤各项防护事务的。康熙《单县志》也指出:“今三里一铺,虽如前制,每铺止有铺夫一名,夫以三里之汛而责之一夫巡守,能无顾此失彼之虑乎?”[12]13

二、方志所载明清曹单黄河堡夫的职责与监督

从明代设立堡夫开始,其承担的就是河防中最危险、最繁琐、最苦累的工作。明万历十六年都给事中常居敬《上河工大举疏》:“每二里仍建堡房一间,每堡佥邻近堡夫二名,每五堡佥勤勤能堡老一名,统领各堡夫昼夜往来,巡守栽培柳树,但有盗绝堤防及砍伐堤柳者,即便擒拿送官究治,遇有河水泛滥,冲刷损伤,即行填补。”[7]204曹单黄河堡夫的职责与明代堡夫的职责大体相似,据康熙《单县志》载:“以上各铺俱设铺夫,按汛看守,巡禁盗掘,栽植护堤柳枝,填塞狼窝獾穴,堆积土牛,修补残缺”。[5]6曹单方志所载堡夫职责多承自潘季驯《河防一览》和《宸断大工录》,又根据实际情况有所损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修缮看守大堤

明清曹单黄河大堤形成了以临河长堤为主,缕水限为次,辅以月堤和格堤的综合堤防系统。河堡和堡夫就主要设置在拦堤(即临河堤)和缕堤上以及其他紧要堤防处,这些大堤事关防洪捍水,最为紧要。堡夫的主要工作即围绕驻扎的大堤展开,主要分为常态和汛期两种类型。在常态工作中,有三项主要内容,其一是要日夜巡查,巡查的工作有二:一是巡查有无盗掘大堤,康熙《单县志》:“禁止盗决最为吃紧”[5]12;一是巡查长堤有无鼠穴獾洞,光绪《曹州府曹县志》:“查獾鼠去来无定,必须时时搜捕,方可放心”[8]32。其二是要鞏固堤防,如在下雨时,“则堤顶堤坦,分投查看,遇有水沟,即用淤土填筑,夯硪坚实,其浪窝深陷之处,更须刨挖到底,坚筑新土,不得率用沙土浮松干咎,此系堤根无水寻常巡防之事。”[8]32-33其三是要积累防洪物资,如采堆草料,康熙《兖州府曹县志》:“每岁秋末冬初,修守稍暇,即督夫采草十余日,每日限以束数斤数,采完即运近堤高阜处,上下盖垫如法,不令雨淋水泡,以致朽烂。”[13]16在汛期,堡夫的主要工作包括:(1)决口后在决口处守候,等待水势平缓后在决堤处放埽塞决。康熙《单县志》:“堤决时,急将两头下埽包裹,官夫昼夜守看,稍待水势平缓,即从两头接筑。”[5]10(2)水位急速上涨冲刷堤坝时,制作土牛、小埽等入水护堤。康熙《单县志》:“守堤者必日卷土牛小埽听用,但有刷损,随即补塞。”[5]10-11

(二)栽种护堤草木

一是栽种草根。乾隆《曹州府志》:“须于堤完后务寻老土盖顶,盖边栽种草根以御雨淋。”[11]25一是栽种柳树。种植柳树一直是古代防洪护堤的重要方法。柳树根系能够深入地下,可以起到保持水土的作用。柳条质地坚韧,浸水不易腐烂,是制作水埽的重要材料。曹单地区划有专门的柳园种植柳树,专供防洪使用,康熙《兖州府曹县志》记载有柳园四处共二顷163亩,康熙《单县志》记载有10顷61亩。然而柳树生长期较长,又需要较大的产地面积,无论常时还是汛期,柳枝用量又往往较大,这就造成了严重的供给缺口,以至柳枝在后来的防洪备料中逐渐居于次要地位。所栽柳树的种类有卧柳和长柳两类。而关于栽种的方法,“卧柳、长柳需相兼栽植,卧柳须用核桃大者入地二尺许,出地二三寸许,去堤址约二三尺”[11]32,又云“长柳须距堤五六尺许。”[11]32两种柳树都需在特定的季节栽种,“俱宜于冬春之交,津液含蓄之时栽之,仍需时常浇灌。”[11]32一是栽种芦苇或茭草。康熙《单县志》:“凡堤临水者须密栽芦苇或茭草于堤下,使其根连株从,衍茁日蕃。”[5]10芦苇在清代中后期逐渐取代柳条成为防洪的主要备料。

(三)熟谙防洪技能

堡夫看守大堤,必须掌握专业的防洪技能,他们的防洪技能,主要靠掌握专业防洪技能的河兵传授。乾隆《曹州府志》:“奏称曹县黄河大溜北徙之处,共有四工。此地切近运道,关系紧要,请将江南熟谙樁埽河兵选拨二百名,遴委千总一员,把总一员,带领驻守备防,其堡夫责令调去河兵教习樁埽事宜,如遇兵丁缺出,调选补额。至二三年后,堡夫娴习,即可充作河兵,将江南之兵掣回。”[14]15-16堡夫如果能学成防洪技能,即可就地充作河兵,这样当地的堡夫也可依此制向这些河兵学习防洪技能了。雍正六年,曹县设千总一员,下辖河兵一百二十名,同年单县设把总一员,设河兵八十名,当皆依此制从曹单地区的堡夫中拣选而来。

堡夫的职责重大而危险,条件艰苦,天长日久,难免出现懈怠敷衍的情况,如光绪《曹州府曹县志》载:“但近来除伺候差事外,大抵归家之时多而上堤之时少。每交大汛,虽游该厅造送花名册摺,亦属有名无实。一经查究,或称下堤吃饭,或称赴坝听差,既不替换巡堤,又不轮流在堡,实堪痛恨。”[8]34于是,对于堡夫工作的监督成为防洪保障工作的重要一环,监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换牌相互监督,康熙《兖州府曹县志》:“守堤人每遇水发之时,修补刷损,昼日无暇,夜则劳倦熟睡,若不设法巡视,未免失事。故有五更牌面分发,如天子铺发一更牌,至二更时前未到日字铺,即差人挨查稽,迟者有罚,使堤岸不断人行,以防误事。”[13]14-15这种制度应是按每更制作五面更牌,第一铺收到一更牌,巡查堤防之后,在二更之前应送到下一铺,如若逾期未至,下一铺则派人至第一铺探查,这样就可以防止怠工误工的情况。一是设立专职监督。所谓专职,指的是巡堤外委及其下辖的巡堤委员,巡堤委员有临机惩处的权力。光绪《曹州府曹县志》:“应选派认真防守之外委,分段巡防。其夫堡二座仍派一委员分段防守,由道开册禀送查核,责令每日递相巡查,毋许一日不周。如有巡堤不力,夜晚灯烛不早预备者,外委报之委员。轻者委员即行惩处,重者禀厅从严责革。倘知而不报,报而不办,则委员外委定干严办。”[8]34-35

值得一提的是,少量堡夫要防护三里长的堤坝,并完成一系列繁重的防洪工作,颇感力不从心,于是产生了协守乡夫的制度,成为河堡制度的补充。所谓协守乡夫,即是在汛期时在临堤村庄征调乡民,“宜照往例于临堤村庄,量添乡夫暂用,每铺数名,水发则并力协守,水落则省放回家。量时去留,勿妨农业。”[8]35这样就有力地缓解了人手不足的问题。

总之,明清时代曹单地区黄河的河堡与堡夫制度是古代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基层河防制度,清代的河堡与堡夫制度是承自明代而来,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产生了变化和损益。河堡和堡夫的设立有其历史意义,是古代黄河河防制度的末梢和根基。研究明清时代曹单地区黄河的河堡与堡夫,对于古代黄河的河防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佟企圣修,苏毓眉等纂.曹州志·卷十四[O].清康熙十三年刻本.

[2]朱琦修,蓝庚生纂,郭道生增修.兗州府曹县志·卷七[O].清康熙五十五年刻本.

[3]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7.

[4]杨士骥等修,清孙葆田等纂.山东通志·卷一百二十

二[O].1915.

[5]王镛修,清秦寅纂.单县志·卷五[O].康熙五十六年刻本.

[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79.

[7]潘季驯.河防一览[A]//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76册[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8]陈嗣良修,孟广来,贾迺延纂.曹州府曹县志·卷七[O].光绪十年刻本.

[9]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0]弘历等撰.钦定大清会典则例[A]//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4册[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11]周尚质修,李登明,谢冠纂.曹州府志·卷六[O].乾隆二十一年刻本.

[12]王镛修,清秦寅纂,单县志·卷四[O].康熙五十六年刻本.

[13]朱琦修,蓝庚生纂,郭道生增修.兖州府曹县志·卷七[O].清康熙五十五年刻本.

[14]周尚质修,李登明,谢冠纂.曹州府志·卷六[O].乾隆二十一年刻本.

作者简介:

葛亚杰,男,山东青岛人,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周秦汉魏晋南北朝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