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何以促进共同富裕?
——基于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分析

2024-05-10 08:13肖盼晴
关键词:权能共同富裕产权

肖盼晴

马克思(2009:200)认为实现所有人的富裕是共产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产权理论中密切相关的两大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且到2035年要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http:∥cpc.people.com.cn/n1/2022/1026/c64094-32551700.html。。集体所有制和集体产权实践是影响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核心议题。实现广大农村地区、亿万农民的共同富裕,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和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要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而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是把“双刃剑”,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个体权利被遮蔽、同一场域内多元主体分化、成效难以持续等问题。长此以往,权能拓展对共同富裕的正向促进抑或转为反向阻碍。如何在微观层面通过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促进农村共同富裕这一宏观目标的实现,是当前背景下需要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马克思理论中国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一、文献梳理与问题提出

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集体所有制”的概念,并用合作制与合作社思想充实了其内涵(陈文学,2023)。中国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以及公有制多样化的实现形式,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产权理论(方茜,2020)。总体而言,马克思理论体系下的产权可概括出以下特征。一是扩张性。马克思研究的产权包含所有、占有、使用、支配、经营、索取、继承等一系列权利。他认为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来定义是形而上学的幻想(马克思,1962:119)。因此,马克思所主张的产权包含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既可归属同一主体,也可从所有权中独立出来分属不同主体(吴易风,2008)。由此可见,产权具有扩张性,可从所有权中扩张出若干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可分属不同主体。二是发展性。马克思从发展的角度看待所有制问题。他认为每个历史时代的所有权以不同形式存在,并基于不同的社会关系而发展(马克思,1962:119)。如同其他生产工具,土地资本可以增多(马克思,1962:127-128),即使是在相同的所有制模式下,所有权也未必相同。因为所有权的法治观念产生于一定的所有制模式,但又不一定符合且不可能完全符合这种所有制关系(马克思,1975:608)。因此,产权关系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中。三是变动性。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人对所持土地拥有自由处分权,可以“像每个商品所有者处理自己的商品一样去处理土地”(马克思,2004:696)。因此随着权利的“处理”,权利主体和权利关系也会不断变动。此外,马克思和恩格斯(2018:84)主张新的生产力必然导致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关系的变革。商品经济条件下物质极大丰富之后,自由人之间逐渐实现了生产资料的产权联合(胡若痴等,2018)。可以说,产权内容和产权关系在生产力的推动下也具有变动性。反之,产权的变动性又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共同富裕是贯穿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思想,应符合全面、均衡和持续性等要求。一是全面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强调,社会生产以所有人而非部分人的富裕为目的,个人发达的生产力是真正的财富(马克思,2009:200)。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阶级对立和城乡差别都将消失,所有社会成员都可共同享受社会福利(恩格斯,2009a:689)。并且,每位社会成员可自由地发展和发挥其才能(恩格斯,2012a:302)。即便阶级消失、城乡对立消失,全体社会成员仍可共同联合,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进行个体生产,进而得以全面发展,并共享创造出来的福利(恩格斯,2009a:689)。共同富裕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多维内容(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1:534)。共有、共建、共享是共同富裕的本质内涵(杨文圣,李旭,2022)。二是均衡性。社会主义的任务是把生产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公共占有(恩格斯,2012b:363)。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可避免贫富分化、实现共同富裕(方茜,2020)。共享是马克思主义分配正义思想的重要表达方式(杨文圣,李旭东,2022)。三是持续性。马克思理论主张的共同富裕可以理解为一个持续的、往复的过程。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联合体共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生产力的发展会创造更多的福利,所有人共享创造出来的福利,又会进一步推动生产力的联合和发展(恩格斯,2012a:308)。在此往复过程中,涉及数次分配的协调配套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孙春晨,2022)。因此,共同富裕应具有持续性,而非有限时期内的共同富裕。

对于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决定性作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1:534)。首先,物质和精神层面的获得感、满足感影响共同富裕的质量和实现水平(燕连福等,2023)。道义伦理让共同富裕的共享性、平衡性以及可持续性特征得以展现(郭占锋,蒋晓雨,2023)。“农民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在于拓展增收渠道、增强致富能力(杜志雄,2022)和强化主体性地位等方面(高鸣,魏佳朔,2022)。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直接影响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实质效果(陆雷,赵黎,2022),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张龙,张新文,2023),也有利于以“大国中农”为基础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王乙竹,朱忆天,2023),更有利于推进市场与政府的互补协作关系,以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王亚华,关长坤,2023)。最后,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有利于促进农民农村乃至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林万龙等,2023)。例如,集体经济的发展可对村庄治理产生正向促进效应(郭忠华,王榕,2020),可增强乡村自我建设和发展能力(温铁军等,2018;贺雪峰,2019),推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丁波,2020;张立,王亚华,2021),促进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富裕(邹宝玲,彭素,2022)。

综上可知,学界对于集体产权权能拓展与共同富裕已有较为完善的体系化研究。根据马克思理论和学界先行研究可知,共同富裕应具备全面性、均衡性和持续性等特征。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是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也是共同富裕由宏观理论落实到微观实践的重要一步。目前学界的多数研究关注到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共同富裕的正向促进效应,但忽视了随着改革的推进,权能拓展对共同富裕的正向促进可能转为反向阻碍。众所周知,西方现代产权理论较多关注产权的界定及其对资源配置与经济效率的影响等(王文华,陈文,2007),因而难以将集体产权与共同富裕相链接。相比之下,集体所有制与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产权理论中密切关联的两大内容。前者为手段,后者是目的。基于此,本文将在马克思产权理论框架下,深入分析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与共同富裕之间的逻辑关联,进而探讨权能拓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二、权能拓展对共同富裕的正向促进效应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本质后,对未来社会所提出的应然构想。农村共同富裕的“富裕”是指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而“共同”则指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周文,杨正源,2023)。集体产权的权能扩张可有效盘活闲置或低效利用的集体资源,而权利主体的变动性和发展性可使外部主体受让集体产权的部分权能,提升自身收益。总体而言,权能拓展对农村共同富裕具有明显的正向促进效应。

(一)对内的共同富裕效应

发展集体经济、赋予农民更充分的财产性权利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主体地位,实现共同致富的重要保证(习近平,1992:142-143)。近年来,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不仅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成员权利的实现,在集体内部产生了明显的共同富裕效应。

一是,权能拓展促进了成员财产性权利的实现。财产性权利是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的核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性权利”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方面,集体产权的股份化改革已拓展至全国80%以上的省市县(2)全国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https:∥www.gov.cn/xinwen/2020-08/22/content_5536563.htm。,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和股权量化等改革步骤使权能细化、权利更加对应,让农民获得更加明确的财产性权利。另一方面,集体产权的结构由“总有”变为“共有”,成员份额以股份化形式得以明确。集体成员对于所持份额可以行使收益、继承和退出等权利,有些地区还进一步赋予成员抵押、担保权(3)从第一批29个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验区来看,有18个赋予了成员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和继承等权利,还有18个试验区赋予了成员抵押和担保权。。如此一来,农民获得了更加明确的财产性权利。通过上述举措,即使在人地分离情况下,成员也可通过产权权能的扩张和让渡,获得较为稳定的收益(4)集体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正式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即使是尚未进行股份化改革的地区,农民也可根据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拓展土地的经营权。。集体成员的财产性收入显著增加(5)例如,改革之后,浙江省德清县截至2017年,股金分红从7个村分红181万元提高至33个村分红550万元,增长370%;广东省南海区集体经济总收入增幅达56.9%;广西长洲区农村集体总资产增幅72.5%,集体经济总收入增幅56.9%,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达32.4%;云南大理市2017年的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发包收入、投资收益比2016年增长5.1%;山东昌乐县的15个贫困村完成改革后,当年全部实现分红,贫困户基本脱贫(参考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评估报告(未刊稿)》、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闽、赣、陕、鲁、晋五省农村集体资产权能改革终期评估报告(未刊稿)》、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交流座谈会材料汇编(未刊稿)》)。,促进了集体内部“共有”的实现。

二是,权能拓展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壮大,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权能拓展过程中,通过清产核资明晰了集体资产的内容和数量,并在合理估价之后登记造册。与此同时,各集体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民主决策等方式确定本集体的成员资格界定标准,以此确定权利人的范围。改革后,集体成员与集体产权之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上述举措不仅增加了成员参与集体经济运营的积极性,也盘活了闲置或低效利用的集体资源。从实践看,权能拓展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加了集体收入。集体与成员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辩证统一关系(申始占,2019),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可以增加成员的实际收益,从而促进“共享”的实现。

三是,权能拓展完善了集体治理架构。产权的重要功能在于规范不同主体间的权利界限,在产权关系的互动过程中可以形成化解利益冲突的程序和规则,进而构建具有内在协调能力与自我执行能力的社会关系(耿鹏鹏,罗必良,2023)。对于权能拓展的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制定了详细的改革方案和指导意见。在推进阶段,各集体通过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等程序,制定了改革的具体规则,完善了集体的治理架构。据此,集体制度供给能力、成员互信度和成员监督意识等显著改善(秦国庆等,2023),促进了集体内部“共建”的实现。

(二)对外的共同富裕效应

产权一直处于扩张、发展和变动中,并以此释放其功能。但在多重因素影响下,产权不同功能的释放需面对次序选择的问题。中国农地产权功能的释放,经历了从重视集体利益、到满足个体需求、再到惠及外部的变迁过程。

一方面,权能拓展增强了集体产权的扩张性和发展性,有利于集体内外共同富裕的实现。众所周知,1949年以后,农村社会经历了从“人地同体”到“人地分离”的变化过程。在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农民集体的封闭性高,集体成员没有进入或退出集体的自由。并且在“集体至上”的理念之下,财产性权利受到集体的严格制约。在此背景下,集体产权的扩张和发展性等难以充分释放,集体产权的效能也难以惠及外部主体。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民获得了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的承包经营权,与此同时也逐步获得离开土地的自由。特别是近年来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展了集体产权的权能。如此一来,集体产权的扩张、发展等特性得以释放,集体产权的经济效应在满足集体内需求的同时也可惠及外部主体,有利于集体内外共同富裕的实现。

另一方面,权能拓展增强了集体产权的变动性,有利于集体内外的要素流动、城乡共同富裕的实现。产权实践中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可促使既有规则不断调整,从而构建出新的规则,这些新规则又会推动形成新的社会形态。如恩格斯(2012a:302)所言,大力发展生产力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随着社会形态的不断创新,最终阶级和城乡对立都将消失。只有这样,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全面发展。随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农民集体由封闭走向开放,成员的股份也可以继承,甚至还可以抵押、担保,并且股权的转让会导致成员权的丧失。这意味着附于集体资产之上不同性质的权利相分离,集体产权的变动性更加凸显。农村劳动力等资源可以流向城市,而外部主体可以通过权能的受让,参与集体产权的经营、共享集体产权的发展成果。可以说,权能拓展促进了集体内外要素的互通,有利于城乡共同富裕的实现。

三、权能拓展背景下共同富裕的阻点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促进了集体内外、城乡共同富裕的实现。但随着权能拓展的深入,集体产权的扩张性、发展性和变动性等特点更加凸显,对共同富裕的正向促进可能演变为反向阻碍。

(一)实践维度:个体权利遮蔽

“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的重要思想(恩格斯,2012b:363)。也就是说,生产资料及其发展成果的享有应该具有全面性。但从实践看,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是发展的、动态的过程,影响了共同富裕的全面性。

首先,从个体角度看,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重塑了集体成员权的权利结构,增加了成员权内容的复杂性,集体成员的财产性与身份性权利明显分离。随着权能拓展的推进,村民自治权、集体成员权与股东权之间的区别日益显现。并且股份流转增多后,股东与集体成员间的重合度降低。例如,因继承、赠与等原因获得股份的外部主体,只享受经济性的收益权,而不享有集体内的身份性权利,最极端的情况可能会导致集体资产的受益者与管理者完全不符。并且,集体股份的持有可能越来越集中,也可能越来越分散。因此,集体产权的扩张和变动,或将导致集体内的均衡富裕难以实现。

其次,从个体—家户的角度看,以户固权导致了成员个体权利虚化。实践中,权能拓展多是以户为单位推进工作,且以户为单位固化股权。虽然上述举措可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不利于个体意志的表达,影响成员自主性的发挥。固化到户的静态管理模式容易激化户内成员间的利益争夺,特别是加剧新旧成员间的矛盾。加之,集体产权的扩张、发展和变动都将使上述问题更加复杂,由此影响家户内部共同富裕的实现。

最后,从个体—集体角度看,按人投票的表决方式导致了成员表决权的虚化。目前,各地多采用按人投票的表决方式。虽然股份受让人的股权增加,其财产性权利也随之增加。但在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之下,股份受让人参与集体管理和决策等方面的权利却并未增加。相反,因为利益关联的弱化,出让股份的集体成员势必降低参与集体事务的积极性。加之,多数农民集体采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形成集体决议的表决原则,少数人的利益将难以顾及。总体来看,集体成员难以真正成为集体所有财产的管理、决策主体。在按人投票的表决方式之下,股份受让人并不会因为占股多而具有更多决策权,容易陷入“无知之幕”,导致股份权虚化问题。上述趋势不仅影响股份持有者的才能发挥和全面发展,也影响集体内外全面富裕的实现。

(二)空间维度:多元主体分化

马克思产权理论主张,社会的每一位成员不仅能参加社会财富的生产,也能参加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上每个人的合理需求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恩格斯,2009b:460)。由此可知,暂且不论整个社会,至少村庄场域这一小规模范围内的多元主体应均衡地分享集体产权的发展成果。但从实践看,产权权能的扩张性加剧了多元主体的“双层分化”,场域内多层次的均衡性被打破。集体产权的扩张性主要体现在横向量的扩张与纵向质的扩张这两个维度。前者主要指数量、份额、权利主体等的横向扩张,而后者主要指权能的纵向扩张。当经济发展需要产权必须和一定身份相关联时,这种身份也会产生与之相对应的产权关系。旧的产权关系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被重新配置(杨遂全,耿敬杰,2022)。那么,集体产权上述两个维度的扩张,将导致同一场域内各权利主体之间呈现“双层分化”趋势。

其一,成员间权利差距的扩大。在集体所有制之下,身份权优先原则是集体利益转化为个体利益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但权能拓展后,集体成员的身份并不能保证其在集体中获得平等的财产权益,并且对于股份在集体内的转让,成员拥有自主决定权。由此,导致股份的持有可能越来越集中,也可能越来越分散。最极端的情况是所有股份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成员间的权利分化日渐扩大。并且,受成员经营能力、外部环境和机遇条件等的影响,成员间的收益差距也将进一步扩大。可以说,集体产权权能的扩张加剧了成员间的分化。

其二,同一场域内不同性质的主体之间的权利明显分化。随着权能拓展的推进,集体外的主体可因继承等原因受让股份。但成员权是集体成员基于身份资格所享有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具有典型的身份性特征。这意味着,成员即使出让股权也并不导致身份资格的丧失。那么,受让股份的外部主体只可享有财产性权利。随着股份的流转,集体内无决策、管理等身份性权利的股东会越来越多。并且,同一场域内成员兼股东、股东非成员和成员非股东等主体间的分离将愈加明显。长此以往,农村社会将不再是一个功能自洽、有序运转的整体,而是分裂为由碎片组成的机械联合体。随着权能拓展的推进,即使是村庄这一小规模的空间场域内也会出现明显的分化。其结果是,不仅村庄这一小规模场域的共同富裕难以实现,更遑论更大规模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富裕。

(三)时间维度:成效难以持续

如恩格斯(2009c:299)所言,未来社会不仅可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物质生活,而且还能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全面发展。因此,共同富裕应该是持续的、全面的共同富裕。并且,从时间维度看,共同富裕不仅是当代的共同富裕,也包括未来社会的共同富裕。但从实践看,由于产权权能和权利主体的变动性,权能拓展的共同富裕效应难以持续。

一是新成员权利难以实现。“生不增、死不减”的土地调整政策,以及当前股权固化的管理模式,其共同目的是解决集体成员身份变动所导致的权利频繁调整问题。但随着权能拓展的推进,流转财产性权利的成员越来越多,产权权能和权利主体的变动性都将增加。加之,集体经济发展进程中,集体资产总量的变动不大,且多是以户为单位固化股权。但由于生老病死、成员资格得丧等,集体成员与户内成员的数量一直处于动态变化状态。如此一来,新增成员的财产性权利如何实现?更甚者,若既有成员流转部分权能,新成员的权益将更加难以实现。因此,以户固权加剧了户内的利益争夺战,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不仅如此,在股份化改革地区,股权流转易损害后代成员的权益,容易陷入“当代流转股权、后代无股可分”的困境,导致新成员权益难以实现。

二是影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产权权能和权利主体的变动加剧,可能会瓦解集体产权的共有性和共享性。例如,产权部分权能流转后,权能出让人不可避免地会降低参与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而权能受让者想要实现收益的保值增值,也将受身份资格的限制而难以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并且,在按人投票的表决方式之下,即使是集体内部的受让者,其参与集体表决的权利也并未增加。总体而言,集体成员的权利总量呈现“实质性缩减”趋势,最终导致管理权集中在少数成员手中。那时,权能拓展有可能演变为变相分割集体资产,影响集体所有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另一方面,权能拓展会给集体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永久性损害。受让权能的外部主体大多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与集体所有权的生存者保障功能有一定的冲突。权能拓展引入外来资本、允许企业短期经营。而外部主体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易忽视农村土地等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例如,在权能受让的期限内,为了利益的最大化,投入大量的化肥、农药,给土地资源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并且,外来资本的过度介入,会破坏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加剧农村固有资源的流失和浪费,不利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肖盼晴,姚玉凤,2022)。在此趋势下,未来社会的共同富裕何以实现?这是理论和实践都不得不重新审视的重要问题。

四、权能拓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如前所述,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对内、对外都产生了明显的共同富裕效应,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尤其是权能拓展使集体产权的扩张、发展和变动等特性不断释放,且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上述变化将会导致集体产权对共同富裕的正向促进演变为反向阻碍,为此,下文将基于马克思产权理论,多层次、多角度地探讨权能拓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一)强化权利主体的自主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2012:199)主张个人是“有个性的个人”。个体可基于共同利益实现联合,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和发展。个体的自由发展是全体社会成员自由发展的前提和条件(马克思,恩格斯,2018:51)。可以说,权利主体的自主性是应对产权关系变动的重要支撑。因此,集体和个体两个层次要强化权利主体的自主性,以应对权能拓展带来的冲击。

一是集体层的自主性。集体土地所有权具有对内、对外的公共性和排他性特征。因此,集体公共意志应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首先,成员大会是成员表达意志和行使决策、管理等权利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其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以实现集体的“意思自治”。例如,自主选择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自主决定审议内容。其次,政府的相关机构不应主动干涉集体事务。权能拓展的具体方案和内容,应由各集体自主决定,政府相关部门不宜自上而下地作出强制性规定(肖盼晴,2023)。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利益相关主体的自主性治理机能。最后,对内排他性的关键在于保持集体与个体之间的独立性,以及多元主体间的独立性。为此,可通过集体决议、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等方式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方式。这样,既能保持集体的独立性,也可提升成员个体的自主性,进而在集体内部实现“共有、共建”的目标,以缓解集体产权的发展性和扩张性带来的冲击。

二是个体层的自主性。培育和激发农民主体意识对农村发展至关重要(刘娟,王惠,2023)。为此,一方面,要明确界定集体成员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农民集体要为成员行使知情权提供必要的便利,并在职责范围内,有效、及时且完整地对集体事务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和公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民集体的对外表意机构,要及时将集体的决议、运营状况和收益分配等向利害关系者进行公示。若集体层的各负责人拒绝公开信息或消极不作为,立法中需进一步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为权利者提供救济途径。另一方面,要拓展户内成员权利的实现路径。在法律层面,须明确户内成员共有权的法律性质。因为,在此基础上才能明晰户内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仅如此,实践中还须完善“户”的对外代表制,以应对产权变动性带来的风险。如此,成员个体的权利即使被禁锢在户团体之内,也可突破团体的限制,充分发挥个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通过以上举措缓解集体产权的扩张性和变动性带来的冲击,实现“共享、共建”的目标。

(二)维持多元主体的均衡性

只有确保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有效避免贫富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为外部主体介入集体公共事务打开了突破口。并且,权能拓展从横向和纵向等多个维度打破了场域内的均衡性。为此,需从多个层次维持多元主体的均衡性,这是确保公有制主体地位,实现“共有、共享、共建”目标的关键所在,也是由小规模到大范围、进而到全社会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

一是集体层的均衡性。区分场域内不同组织的性质和职能,以应对集体产权发展性的冲击。最重要的是在集体层通过明晰主体功能、权力性质、职责范围等内容,平衡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三者的关系。其一,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是表里关系。从利益分配原则看,前者主张公平,而后者偏重效率。从利益主体看,两者成员的重合度逐步降低。相比之下,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主体、成员范围和权利结构等的开放性更强。农民集体的决策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运行和收益分配等事项具有重要影响。而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状况又会反作用于农民集体。其二,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状况也会对行政村产生影响(肖盼晴,2023)。例如,影响行政村社会保障、福利分配、村民自治权的行使等。可以说,三者相互嵌套、密切关联。其三,即使均可取得法人资格,其“特殊性”也明显不同。一方面,要区分村民自治法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等各类特殊法人的职能范围;另一方面,要在法律层面完善其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通过以上举措可明确同一场域内多元主体的权利性质及其实现渠道等内容。

二是个体层的均衡性。恩格斯(2012a:308)认为通过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成员可以全面发挥和发展自己的才能。那么,在村庄这一小规模的空间场域内,各类主体也应该有机会发挥和发展自己的才能、行使自身权利。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集体成员参与集体公共事务的内容和渠道。而成员的个人需求与利益导向也会影响产权规则的落地和制度绩效的发挥。并且,权能拓展导致同一场域内不同主体间的权利分化愈加明显。为使多元主体在同一场域内可以充分发挥和发展其才能,需对不同主体进行类型化赋权。即,不同的权利主体承担不同内容的责任。为此,在个体层清晰划分同一场域内多元主体的权利性质、范围、行使方式以及主体间关系。例如,具有成员身份而出让股份者,只享有农民集体的身份性权利。受让股份但未取得成员资格者,只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性权利。相比之下,在该场域内既无成员资格也未受让集体股份者,则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村的村民自治权。此外,如恩格斯(2012a:302)所言,未来社会应该是全体成员为了共同的利益、按照共同的计划、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的社会。因此,为了防止权利的过度集中,也为了提升同一场域内全体成员的参与度,多元主体应共同承担“共建”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同一场域的各类主体都应平等地共享知情、监督等权利,并共同承担监督集体运行的责任。据此,不仅可满足个人的需要和私利,也能增强集体产权的内外衔接性,促进集体内外共同富裕的实现。

三是成员权内部的均衡性。在个体层内部区别集体成员的身份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可有效应对集体产权权能的变动性所带来的冲击。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集体成员生存与发展等基本权益。并且,集体内部的每个成员的权利义务都是平等的,农民集体发挥重要的协调和保障功能。成员虽可基于身份资格享受集体资产的收益,但对集体资产却不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在此制度框架下,集体成员权是实现集体产权生存保障功能的关键所在。为应对权能拓展所导致的成员权复杂化趋势,需在个体层内部区别集体成员的身份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以此减小农民集体的对外排他性与产权权能开放性之间的张力,从而使权能拓展的共同富裕效应既可惠及外部主体,又不损害集体内成员的利益。

(三)增强权利实现的可持续性

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2012:303)的相关理论可知,与旧的所有制关系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产生和发展,将促使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关系发生调整和变革。即,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产权关系不断进行调整。而所有制及产权关系的调整又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那么,为应对生产力的发展对产权关系的冲击,进而构造良性循环系统,需从利益分配、权利分配以及内外关系协调等方面增强权利实现的可持续性,从而强化产权安排的有效性。

一是完善集体利益的分配机制,贯彻生存保障和实质公平的原则。实质公平是分配社会资源时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向玉乔,2013)。从微观视角看,实质性利益的获得是集体成员最关注的内容。集体层和成员之间并非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融合的辩证统一关系。集体成员的利益分配不仅要考虑全体成员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以及对特殊成员的保护,还要考虑农民集体的可持续发展。为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主要遵循“效率”这一目标。但对于农民集体的利益分配,公平的重要性大于效率,须贯彻生存保障和实质公平的原则。如上,通过完善其分配机制,可增强共同富裕效应的全面性和持续性。

二是采用“动静结合”的权利分配方式,协调集体内新旧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例如,已进行股份权能改革的地区对保障股实行动态管理,对复合型股权实行静态管理。未进行股份化改革的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等采用与现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生不增、死不减”的管理模式,而对集体分红、福利分配等则采用动态的调整模式。并且,每隔一段时间便对集体成员的资格重新进行审核和登记。这样可为新成员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保证既有成员与未来成员之间公平发展,也可为未来社会的共同富裕奠定基础。

三是明确外部资本介入的限度和效度,协调集体内外主体间的关系。国家层加强对产权交易的监管和约束,集体层则以新内生发展为导向,以缩小农民集体的封闭性与权能拓展的开放性之间的张力。此外,还应提高精神文明层面以及思想道德层面的建设和治理水平(陈云龙,2023),由里而外地提升共同富裕效应的均衡性和持续性。

五、结论与讨论

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产权理论的重要内容。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是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的关键环节,也是共同富裕由宏观理论落实到微观实践的重要一步。根据马克思理论及学界相关研究可知,共同富裕应该是全面、均衡且持续的共同富裕。而集体产权的扩张、发展和变动等特性,在权能拓展过程中被释放,且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从实践看,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赋予了农民更多选择权、盘活了低效利用的集体资源、有利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但产权权能的扩张同时有可能加剧主体权利的双层分化,打破多元主体的均衡。为此,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求权能拓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

在宏观层面,明确权能拓展与共同富裕间的逻辑关联。一方面,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使农民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权,促进了成员财产性权利的实现,有利于短时间、小范围内共同富裕的实现。但随着以户固权、权利流转等的推进,新成员的权利将难以实现。并且,外部主体通过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介入乡村,多是追求短时间的收益。在利益驱使下,损害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事例并不少见。可以说,权能拓展的发展性影响了共同富裕的持续性。另一方面,产权权能的扩张导致同一场域内各权利主体之间呈现“双层分化”趋势。集体层和个体层也产生了权利虚化和主体性弱化等问题,多元主体的均衡性也被打破。上述问题影响共同富裕全面性和均衡性的实现。

在微观实践层面,权能拓展的各层次间具有相互嵌套性关系。因此,需从多层次探讨权能拓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一是,通过充分的意思自治和集体决议,强化集体和个体层的自主性。此外,还要明确界定集体成员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并拓展户内成员权利的实现路径。二是,不仅要维持多层次间的均衡,还要维持同一层次多元主体间的均衡。权责清晰可应对集体产权的发展性所带来的冲击,身份与财产相分离可应对集体产权权能的扩张性和变动性所带来的冲击。三是,集体层完善相关利益分配机制,协调新旧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既有成员与未来成员之间公平发展。国家层的政策法律还应以新内生发展为导向,从而协调集体内外主体间的关系(肖盼晴,姚玉凤,2022),增强共同富裕效应的持续性。

总之,本文尝试在马克思产权理论的框架下,解析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与共同富裕间的逻辑关联。虽然为权能拓展背景下突破共同富裕的阻点提供了大体的方向,但集体产权的扩张性、发展性和变动性等特性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何利用权能拓展这把“双刃剑”,实现全面、均衡且持续的共同富裕?此问题的解决还须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大量深度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对理论和相关政策进行完善。这是未来研究需继续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马克思理论中国化进程中必须予以明晰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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