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功能及实现路径

2024-05-10 08:13李华胤
关键词:农村基层协商妇女

李华胤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改革和建设,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习近平,2022:38)。其中,妇联作为妇女群众组织既是党的妇女工作的重要组织载体,也是党联系妇女人群的纽带。在乡村社会,妇女越来越成为在村的主要人群,构成乡村治理的主体力量。基层妇联组织承担着组织、动员和凝聚妇女群体的重要功能,其独特的政治社会功能决定了基层妇联组织的治理功能。2020年,全国妇联印发的《关于深化妇联组织建设改革 实施“破难行动”的意见》明确要求,切实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筑牢党长期执政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和群众根基。新时代,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是实现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作为基层党组织的助手和帮手的基层妇联组织(乡镇妇联和村妇联组织),如何审视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地位以及如何发挥其主体性的治理功能从而推进乡村治理,是妇联改革和建设以及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实践的重要议题之一。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妇联组织研究一直是中国学术界的重要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学者们主要关注的议题是妇联的角色功能、妇联与政府或政党的关系以及妇联组织机构改革等。近些年,妇联组织与基层社会治理逐渐成为学术界的重要议题之一。一方面,学者们集中论证了妇联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价值。例如,肖百灵(2007)指出,妇联在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扮演调研员、咨询员、协调员和监督员的角色。廖敏和王晶杰(2016)认为,妇联组织应该凭借与生俱来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优势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应该说,妇联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积极功能,这既成为妇联工作者和研究者的普遍性共识,也构成妇联组织改革创新的基本方向。另一方面,学者们集中探讨了妇联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机制与路径。董颖(2012)强调,妇联参与社会治理重在项目化和社会化,创新品牌项目。肖扬(2004)提出,妇联要对组织结构、功能进行渐进式变革,与其他组织建立合作互补的伙伴关系,才能实现共治共享。周丽娟等(2021)认为,妇联通过吸纳、鼓励、扶弱、促进等方式可以促进妇女参与乡村治理。任大鹏等(2022)认为,妇联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要注意发挥妇联组织的黏性和弹性特质。杨柯和唐文玉(2022a)认为,基于“找回社会”逻辑的“群社协同”是新时代妇联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褚松燕(2023)认为,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嵌入型桥接来组织社会可以创新社会资本增强机制,从而强化治理的结构韧性和社会发展活力。另外,一部分学者基于实践考察也对妇联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困境和障碍进行了研究。汪超(2015)基于湖北省的考察指出妇联合作共治能力有限,极大地阻滞了妇联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发挥。陈福英(2021)基于福建省妇联改革的观察指出,基层妇联工作形式内卷化明显,参与社会治理力量不均衡、资源整合不充分、组织动能不强等问题突出。

总体而言,妇联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正在成为学界的热点议题之一。现有研究主要从妇联组织改革建设或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角度探究基层妇联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机制或路径。从研究议题上看,在基层妇联组织应该且必然可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这一基本形成共识的研究议题之下,还有两个理论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或阐释:一是,基层妇联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定位是什么,其是由什么决定的;二是,基层妇联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内涵是什么。从研究内容上看,现有研究较为碎片化,大多是从妇联组织改革的角度去看待其治理作用,既没有从治理的角度去审视妇联组织的在治理中的功能地位,也没有将妇联组织带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之中并作为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进行考察和研究,进而也难以深刻认识和理解妇联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体系性作用和主体性功能。作为基层社会治理重要场域之一的乡村社会,伴随着流动化和留守化,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妇女人群越来越成为乡村治理的主要力量。作为把分散化的妇女人群组织起来的基层妇联组织如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融入乡村治理,成为妇女人群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组织基础,也是从实践上进一步强化妇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本文将湖北省共同缔造推进和深化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改革实践作为观察对象,立足妇联组织的根本属性,从治理的角度审视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地位与作用,将妇联组织带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将其视为重要的治理力量,对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内涵进行深入解析,并提出基层妇联组织推进乡村治理的主体性建构路径。

二、群团属性决定了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功能

农村基层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群团组织。群团组织具有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决定了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优势,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主体性功能。

(一)妇联的政治性决定了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明确指出,妇联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21:1)。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妇联组织是党领导的妇女群众组织(习近平,2023a:12)。可见,妇联组织是具有政治性的社会组织。政治性是妇联组织的第一属性,也是妇联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最根本属性。政治性决定了妇联组织既承担着引导妇女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也承担着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妇女群众工作的政治任务。为了更好地履行政治职能,与中国共产党在中央与基层之间建立的自上而下的科层化的组织体系一样,妇联组织也在中央与基层之间建立了对应的垂直化的妇联组织体系。由此,各层级的妇联组织也成为相应层级的党组织的助手和帮手。各层级妇联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具体工作做好妇女群众工作,将妇女群众组织、动员和凝聚起来,增强妇女人群的政党认同和国家认同,从而夯实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

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是乡村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重要制度保障。乡村治理是党的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推进乡村治理有效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任务。在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意义上,基层妇联的政治性则体现为协助党组织做好乡村治理工作的程度和自身履行乡村治理职能的程度。《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对妇联组织的任务有明确规定,“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是任务之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21:2)。有学者提出,在中国现代文明建构逻辑的作用下,妇联组织成为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郑长忠,2018)。具体到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而言,乡村治理的党建引领性质决定了具有政治属性的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应该成为基层党组织在引领和推进乡村治理中的帮手和助手。这进一步表明,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角色是主体,而非客体。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主体性功能。主体性功能要求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主动发挥助手和帮手作用,主动找到自己的职责定位,积极作为,而非被动介入。基层妇联组织要在党的领导下能动性地融入乡村治理全过程,努力寻找到妇女工作职能与乡村治理的结合点,以妇女群众组织的政治身份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创新治理机制的作用,将妇女群众团结和凝聚在基层党组织的周围,使妇女群众成为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群众基础和参与主体。因此,能否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以乡村治理主体者身份推进乡村治理也是基层妇联组织政治性的具体体现。妇联组织的政治性决定了基层妇联的治理性,进而决定了其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

(二)妇联的先进性决定了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

先进性是妇联组织的重要属性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是党直接领导的群众组织,承担着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而共同奋斗的重大责任(习近平,2023b:363)。先进性是一种性能。妇联的先进性是指妇联组织要在妇女人群中具有代表性、引导性和组织动员性。乡村社会是农村妇女人群的集聚空间。基层妇联组织作为党和妇女群体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其先进性既表明也要求农村基层妇联组织是农村妇女群体的先锋队和工作队,要在代表、引导和组织动员妇女人群中发挥主体性功能。基层妇联组织的先进性属性决定了其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独特的号召力、感召力、组织力和凝聚力,可以最大限度地组织动员妇女人群参与乡村治理。

一是,基层妇联的代表性表明基层妇联组织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立场,以妇女群众为中心,代表的是妇女群众的利益,追求的是妇女权利和利益的最大化。这一点与乡村治理的指向性和目标性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乡村治理是公共性实践,重在解决乡村社会人群的公共性诉求,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只有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才能真正体现出基层妇联组织的代表性,才能实现妇女人群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二是,基层妇联的引导性表明基层妇联组织是乡村妇女人群的组织归属,承担着妇女人群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妇联既要在思想上引导妇女人群理解和认同党的政策主张,也要在行动上引导妇女人群积极参与国家对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有效的乡村治理在于群众认同基础上的群众参与。基层妇联的引导可以为乡村治理塑造积极参与的政治心理并创造优良的群众基础。三是,基层妇联的组织动员性表明基层妇联组织要组织、宣传、教育、动员和凝聚妇女人群上发挥先锋队的作用,将乡村社会里分散的、分化的、趋于个体化的妇女人群组织起来,使之成为妇联的紧密性成员。村庄从“管理”到“治理”、从“压力型”治理到“民生型”治理的转向,需要农村妇女的组织化参与(张凤华,魏红英,2014)。基层妇联的组织动员性可以为乡村治理创造组织基础。总之,基层妇联的先进性属性决定了其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

(三)妇联的群众性决定了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

群众性是群团组织的根本特点(习近平,2023b:365-366)。妇联组织作为联系和凝聚乡村妇女人群的群团组织,其群众性具体体现为社会性、职能性和服务性。这些属性共同决定了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首先,妇联的社会性表明农村基层妇联组织以乡村社会里的全部妇女人群为自身的组织基础。基层妇联组织要联系乡村社会里的每一位妇女,让每一位妇女知道妇联、认同妇联、主动找妇联。脱离了妇女人群,基层妇联的群众性就会弱化。包含妇女群体在内的农民群众既是乡村社会治理的对象,也是乡村社会治理的主体。良好的群众基础是乡村治理有效的基本前提。农村基层妇联的妇女群众性与乡村治理所依赖的群众性基础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性。妇女人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决定了作为妇女组织的妇联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其次,妇联的职能性是指农村基层妇联组织要为党分忧,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基层妇联履行这一职能的方法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妇女群体,做好工作。一方面,将妇女群体的“急难愁盼”诉求带给党和政府;另一方面,将党和政府的妇女政策带给妇女人群,将自身建设成为党和乡村妇女人群之间的枢纽型组织。基层妇联的桥梁纽带作用既可以将妇女群体带进国家对乡村治理的一体化进程中,也可以将乡村妇女群体凝聚为乡村社会自我治理的内生性力量,并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妇联组织对乡村治理的主体性作用。最后,妇联的服务性要求农村基层妇联组织是解决乡村妇女人群需求、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服务性组织,而这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枢纽型的妇联组织高度融入乡村妇女群体,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团结性,可以在自主性的服务供给中弥补乡村治理中政府提供服务的不足。

治理是一种复杂的人类行为。良善的基层治理以优良的社会基础为基本前提(李华胤,2023)。农村基层妇联组织的群众性特性决定了其可以在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构筑上发挥联结社会、组织社会、服务社会的作用。与党政机构构筑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相比,基层妇联组织更具群众性基础和社会性基础。因而,农村基层妇联组织的群众性决定了其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高度的主体性,可以推进乡村治理服务化和社会化转型。

三、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功能内涵

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主体性功能,表明基层妇联是乡村治理的治理主体,扮演着组织者、服务者、中介者等角色。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功能主要体现为组织动员、民情枢纽、服务群众和协商议事等四个方面。

(一)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具有组织动员功能

共治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趋势。共治意味着包括政党、政府和社会在内的多元主体基于合作共同参与乡村治理。在日益留守化、流动化的乡村社会,乡村妇女人群越来越成为在村的主要社会人群,自然也成为乡村社会共治的重要主体之一。农村基层群众参与乡村治理实践是政治参与的过程,也是民主政治的具体实践。政治参与必须十分强调参与的有序性,也就是要有领导、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徐勇,2003:378)。同样,农村妇女作为乡村治理的参与主体,只有在有序参与的基础上才能提高乡村治理效能。有序性参与行为依赖参与的组织性。妇女参与乡村治理的组织化程度越高,越能提升乡村治理的社会化程度和组织化程度。乡镇妇联和村妇联组织作为乡村妇女人群的群团组织,其群众性可能更为突出,“类党政机构”(毛丹,陈佳俊,2017)的性质反而较弱,组织机构及人员与普通妇女群众同属一个场域,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的联系紧密、交往密切,在“把乡村妇女人群组织起来”中具有优势,可以动员和引导妇女人群以组织化参与的方式融入乡村治理。

乡镇妇联和村妇联组织在联系妇女群众、开展妇女群众工作的过程中,可以向妇女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本地域内的乡村发展策略与规划,既让妇女群众“知道妇联、认同妇联、依靠妇联、相信妇联”,也通过动员、宣传和教育等手段引导妇女人群关心村庄公共事务,逐渐培育和增强妇女群众的公共精神,进而把妇女人群紧密团结在妇联组织之下,使村庄妇女群众形成共同体。在“把妇女组织起来”的基础上,妇联组织通过发挥情感动员、利益动员、组织动员、业缘动员等方式,将分散化、多样化的妇女人群有序地带进乡村治理,以组织化地参与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女性力量。

(二)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具有民情枢纽功能

治理的目标是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乡村治理的目标是解决农村群众的公共问题。乡村妇女人群是乡村社会的主要人群,她们的诉求得到包含党组织、政府等在内的治理主体的关注和回应的程度,直接决定着妇女群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一般来说,人们参与公共治理活动的初始原因是这项活动涉及自身利益,自己通过参与可以改变治理结果。但前提是,人们关心的问题或公共需求能够变为治理的议题。因而,民意沟通便成为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乡村治理是由若干个与农民群众高度相关的治理议题组成的系统性社会工程。议题质量决定着乡村治理的质量。议题质量取决于民意沟通。乡镇妇联和村妇联组织因其场域优势、距离优势,具有民意表达和沟通功能,是民情枢纽型组织之一。《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将“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21:25)作为农村基层妇联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

具体而言,乡镇妇联和村妇联组织在日常联系妇女群众以及开展妇女活动中,有更多的机会与妇女群众沟通,既可以把握妇女群众的普遍性需求,也可以及时地掌握妇女群众的特殊性需求。同时,具有妇女群众“娘家人”优势和功能的基层妇联,也成为妇女群众表达需求的对象和组织通道之一。以此为基础,基层妇联组织具有了解妇女群众民意民需的特殊优势。通过妇联组织体系通道,可以将这些需求传递给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使妇女群众民意民需能够被纳入政策议程,并转化为乡村治理的议题,从而直接提高乡村妇女人群对政党和政府的信任感以及乡村治理的参与效能感。妇联在党和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良性的联系,成为兼具政策传输功能和民意表达功能的民情枢纽型组织既是妇联政治性的具体要求,也是妇联政治联系功能的具体体现。妇联的民情枢纽功能可以有效地解决乡村治理中的上下沟通难题。

(三)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具有服务群众功能

基层妇联组织具有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政策以及代表和反映妇女群众意愿的双重功能。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一致地表明基层妇联的角色是服务者。一方面是在贯彻党和国家对乡村治理的政策或项目中为农村群众服务,另一方面是在代表和联系乡村妇女人群的基础上直接为乡村妇女提供服务。治理即为服务。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凭借其“类党政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双重身份,既可以对接政府的服务资源,也可以链接社会或市场的服务资源。向乡村妇女人群提供服务,推进乡村治理的服务化,成为服务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妇联的桥梁和纽带功能的重要内涵之一。

其一,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具有公共服务传输者的功能。妇联组织体系越往上层,其作为党政机构的特点越强。很多政府服务项目依托妇联组织体系向基层传输和落实,农村基层妇联组织作为政府服务的承接者,负责服务项目的具体执行。在这个意义上,农村基层妇联组织既是政府向乡村社会提供服务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传输者。从纵向来看,乡村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党和国家向乡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落地。农村基层妇联组织既能直接承接某些服务,也能协助村级党组织做好服务执行工作。公共服务输送者是基层妇联组织角色的时代建构,为新时代基层妇联组织的角色定位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妇联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具体指导(李鹏飞,王晶,2020)。其二,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具有服务供给者的功能。乡镇妇联和村妇联组织通过走访、接访和群众会等形式,在联系乡村妇女人群的过程中,可以及时了解乡村妇女人群在生产和生活上的服务需求以及困难妇女人群的特殊服务需求,对于能力所及的微小服务需求直接向妇女人群提供服务,对于能力所不及的服务需求则向党和政府传递。

(四)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具有协商议事功能

乡村治理是多元主体基于共同的目标,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和共同建设的过程。协商议事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协商议事的效能是乡村治理民主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协商议事是一个系统,需要协商议题、协商主体、协商程序、协商规则和协商治理等多个要素的有机统一。乡镇妇联和村妇联组织长期扎根于乡村妇女人群之中,在长期联系妇女、服务妇女和解决妇女人群需求的过程中积累了深厚的协商资本,可以在乡村协商治理中起到推进剂的作用。

首先,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具有开展协商议事的政治职能。《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将“组织妇女开展议事协商活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21:23)作为农村基层妇联组织的主要任务之一。这说明,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协商议事功能。回到现实看,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因其独特的群众优势,可以在妇女矛盾纠纷化解、妇女维权以及妇女公共事务治理中发挥协商议事作用。其次,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具有系统性的协商能力。从中国本土出发,协商能力包括参与意识、规则掌握、沟通互动、技术技能、包容决断五个方面(张大维,张航,2021)。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在组织动员妇女人群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中,不仅可以激发妇女人群的主体意识,建构参与规则和决策规则,建立适应妇女人群的弹性化的沟通机制;而且可以链接具有协商权威和协商技术的人群进入协商议事场域,建构一种更加包容开放的协商空间,增进协商决断的质量。在某种程度上,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具备较高的协商能力,可以推进乡村协商民主治理。最后,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具有建立生活化协商的独特优势。乡村治理中的协商议事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让民主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化民主为社群的生活方式,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边界才清晰可辨,民主的制度才有不竭的源泉(韩福国,2021:11)。农村基层妇联组织的群众性决定了它的社会属性。生活性是社会性的具体体现。乡镇妇联和村妇联组织具有将协商议事融入妇女群体日常生活的基础条件,这既是基层妇联有效履行协商议事职能的要求,也是妇女人群对妇联组织的治理需求。

四、主体性建构:基层妇联组织融入乡村治理的实现路径

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来看,扎根于乡村妇女群体的农村基层妇联组织不仅是党联系特定人群的桥梁纽带,也是基层党组织引领乡村治理的帮手和助手。作为助手和帮手的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主体性功能。功能的发挥依赖于特定的结构。结构需要建构。基层妇联组织只有通过主体性建构,从治理的角度审视自己的功能定位,才能真正融入乡村治理,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妇女群众基础。2022年6月以来,湖北省在以共同缔造推进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的县域实践中,将妇联组织带进基层治理体系之中的改革创新实践,为我们理解和认识基层妇联组织以主体性建构融入乡村治理并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主体性功能提供了观察样本。

(一)将妇联组织体系延伸至最小单元,提高乡村妇女人群的组织化程度

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功能便是组织功能。治理是有组织的活动。基层妇联只有发挥组织功能,把乡村妇女人群紧密有效地组织起来,才能使妇女人群以组织的力量和方式参与乡村治理。当前,农村在经过合村并组之后,行政村的规模普遍较大,与农民群众的空间距离较大,在行政村单元之下,还有村民小组自治单元、自然湾落生活单元。但是,妇联组织体系的末梢只延伸到了行政村一级,仅在行政村单元成立了由妇联主席、妇联执委等构成的村妇联组织,妇联组织末梢并未延伸到村民小组、自然湾落。而村民小组、自然湾落距离农民群众最近,是乡村妇女的集聚空间。悬浮于村民小组、自然湾落之上的村妇联组织,受到日益兼职化、行政化和流动化的影响,很难发挥组织和凝聚妇女群众的作用。妇联组织是组织妇女群众的基础。由此,农村基层妇联组织要在乡村社会建立“纵向到底”的妇联组织体系,将组织末梢延伸到村民小组、自然湾落,使妇联组织在与妇女群众生产、生活高度相关的最小单元扎根。例如,麻城市龟山镇建立了“乡镇妇联—村妇联—村民小组妇女小组—自然湾落妇女代表”的妇联组织体系,通过妇联执委、妇女小组长、妇女代表联系身边的妇女群众,将乡村社会的每一个妇女纳入妇联组织体系,把分散于乡村社会各个单元空间里的妇女人群组织起来。

基层阵地是妇联组织凝聚妇女的重要平台(张永英等,2019)。组织群众不仅要靠组织,还要靠阵地凝聚群众。在乡村社会建立“纵向到底”的妇联组织体系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纵向到底”的组织阵地。村妇联组织在村委会建立了“妇女之家”,成为组织妇女群众开展妇女活动、协商议事以及调解矛盾纠纷的工作阵地。在村民小组、自然湾落还要建立“妇女微家”,使之作为最小单元的妇联组织凝聚妇女群众开展微自治、微活动的载体。例如,松滋市新江口街道石板坡社区妇女小组长、妇女代表自愿将自己的家作为“妇女微家”,通过生活性的组织阵地的建构拉近了妇联与妇女人群的关系,使妇联的组织功能迈向生活化和常态化。

(二)培育各类女性社会组织,增强乡村妇女人群的横向联结

治理与社会紧密联系。良善的治理离不开优良的社会基础。乡村的社会组织基础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李华胤,2023)。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社会建立“纵向到最小生活单元”的组织体系,可以将分散化的妇女人群整合起来,带进妇联组织体系,进而带进党建引领的国家对乡村治理的体系之中,使妇女人群内化为纵向上的乡村治理系统的主体。但是,妇女群体在乡村社会不是孤立的存在,彼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社会联系。因此,妇联组织还需要将妇女人群加以横向组织化。新时代群团改革要求群团组织在植根社会中增强生机和活力,突出了群团组织重新“找回社会”的逻辑(杨柯,唐文玉,2022b)。“找回社会”要求基层妇联组织要根据妇女需要,在乡村社会积极培育各种女性社会组织,如兴趣爱好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并在女性社会组织建立妇联组织,实现妇联组织的“横向到边”。麻城市龟山镇村妇联组织根据村庄内妇女群体的需要,培育了巾帼志愿者队伍、广场舞组织,使妇女人群在紧密的横向联系中加强了对妇联组织的认同,并积极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服务和“微自治”。通过各种女性社会组织以及所设立的妇联组织,可以实现妇女人群的横向组织化,增强乡村妇女人群的横向联结,使女性社会组织成为妇联组织联系和凝聚妇女人群的载体和帮手,使妇联组织更容易了解妇女人群的特点、需求和困难。如果说建立“纵向到底”的妇联组织体系是妇联“找回群众”的实践的话,那么妇联组织积极培育女性社会组织并设立妇联组织则是妇联“找回社会”的具体实践。“社会本位”是妇联组织迈向共建共治共享发展格局的内在机理(高丽等,2019)。由此,可以形成“妇联联系女性社会组织、女性社会组织联系妇女人群”的群众联系机制,进而在乡村社会中建立纵横交错的妇女组织化格局。这不仅使妇女群众在纵向上成为一个与国家治理紧密联系的政治共同体,而且使妇女群众在横向上成为一个自我联系紧密的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式的组织化人群必然为乡村治理提供内生动力。

(三)创新成体系的体制机制,推进妇联组织深度融入乡村治理

女性参与社会治理,既是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中国社会进步和女性地位的重要尺度(朱健刚等,2020:133)。农村基层妇联组织是引导女性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组织者。因而,农村基层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另一个功能就是服务特定人群、回应特定人群的需求以及参与治理决策的制定。要实现这一功能,需要一套成体系的体制机制。换句话说,就是要站在治理的角度,立足妇联组织特点,审视乡村妇女人群的治理需求,妇联组织在解决这些需求的过程中需要打破哪些体制机制梗阻,疏通和建立哪些常态化的体制机制,推进基层妇联组织深度且长效地融入乡村治理。

在体制创新方面,2021年印发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已经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作为了乡镇妇联和村妇联的主要职责和主要任务。即乡镇妇联和村妇联的乡村治理职能已经有了体制性的规定。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一体制性职能转换为体制化实践。结合乡村治理的实际来看,一是,要在农村基层建立专职化的妇联组织队伍。不管是乡镇还是行政村,妇联主席兼职化是一个普遍现象。妇联组织成员兼职化不利于妇联组织以更专门化的方式发挥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体的功能。一方面,可以考虑建立专职化的妇联副主席,专门从事妇女群众工作,同时建立妇联执委轮值制度、妇联执委述职制度等相应的履职体制;另一方面,在妇联执委、妇女小组长和妇女代表的选择上,要把工作精力和工作时间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指标。二是,要建立妇联组织常态化参与乡村治理决策的体制。在乡镇或行政村,建立妇联组织常态化参与决策的体制,从而保证妇联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在机制创新方面,农村基层妇联组织要围绕“更好地联系和代表妇女人群、更好地便于妇女人群表达需求、更好地便于妇女人群参与协商议事、更好地回应群众需求和服务群众、更好地激励妇女人群”等治理要素建构成体系的融入乡村治理的机制,如以妇女恳谈会为载体的民意表达机制、妇女执委定期访户联户机制、以妇女议事会为平台的协商议事机制、以积分制和“最美妇女代表”为形式的激励机制。同时,围绕共建共治,建构成体系的共治机制。群团组织参与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目标应当是“共同参与”(葛亮,2021:99)。回到现实看,乡村妇女群体的部分需求或矛盾纠纷调解仅仅依靠妇联是很难有效治理的,还需要妇联组织发挥链接多个职能部门的政治优势,建构常态化的协同共治机制,如县—乡—村三级妇联联动共治机制、妇联组织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条块协同共治机制、妇联组织与驻村单位的共驻共建机制。例如,麻城市妇联为了更高效地维护妇女权益和调节矛盾纠纷,将律师、法官、村里具有血缘威望的老人整合起来,纳入妇联组织的工作体系,建构“县—乡—村”三级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在“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实践中探索出了妇联路径。

五、结论与思考

包含乡镇妇联和村妇联在内的农村基层妇联组织是距离乡村妇女人群最近的群团组织。基层妇联不仅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更是农村基层政权的社会支撑。基层妇联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赋予了基层妇联独特的组织、动员、宣传、教育、服务和凝聚妇女群众的优势,也决定了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功能。主体性即一种自主地、主动地、能动地、有目的地活动的地位和特性。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主体性功能是指基层妇联能够以服务妇女群体和解决妇女群体的需求为目的而开展自觉、自主、主动和能动的治理活动。换句话说,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功能意味着基层妇联组织要站在乡村治理的角度去审视妇联自身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要将自己视为乡村妇女人群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通过将妇联组织体系延伸至与乡村妇女人群生产生活相关的最小单元,在扎根妇女人群的基础上将妇女人群组织起来、凝聚起来;通过联系、宣传、动员、教育和服务,将妇女人群带进乡村治理体系之中,开展协商议事,实现基层妇联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性建构。同时,基层妇联在融入乡村治理的全过程,以切实有效解决乡村妇女人群的问题为导向,创新基层妇联组织融入乡村治理的成体系的体制机制,推进妇联参与乡村治理的长效性和实效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改革和建设”的重大命题。基层妇联组织的改革和建设是妇联组织改革和建设的关键点。随着城乡基层社会的流动化、空心化和社区化以及新型行业、组织业态和生产生活形式的出现,按照传统的单位制模式建立和运作的基层妇联组织体系很难发挥联系和服务特定人群并当好党组织的帮手和助手的功能。同时,在社会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妇女群体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妇女群体的需求趋向多元化,对基层妇联组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强妇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的根本在于将妇联组织体系纳入更大的国家治理体系、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去考量妇联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定位,推动妇联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建构,实现妇联组织向集政治性、社会性、群众性和治理性于一体的复合性群团组织转型。结合本文来看,究竟在实践中如何通过有效的体制机制创新,让妇联组织在高质量地融入乡村治理全过程中增强其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是未来需要继续关注和研究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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